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起源与国际公约.ppt
港口设施保安的起源及相关国际公约与规则,魏 明博士 副研究员,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起源,国际海事组织介绍,Safe,secure and efficient shipping on clean oceans,历史沿革,1948年2月联合国国际海运大会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1958年3月17日生效1959年1月13日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第一届大会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正式成立,1975年11月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第IX届大会组织公约修正案1982年5月22日正式更名为“国际海事组织”,现状,IMO为联合国管理海事问题的专门机构现有165个成员国,3个联系会员与36个政府间组织签署了合作协议,63个非政府国际组织在国际海事组织中享有咨询地位总部设在英国伦敦现任秘书长E.E.Mitropoulos(希腊),宗旨,在与从事国际贸易的各种航运技术事宜有关的政府规定和惯例方面,为各国政府提供合作机制;并在与海上安全、航行效率和防止及控制船舶对海洋造成污染有关的问题上,鼓励和便利各国普遍采用最高可行的标准(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1 a条)。,活动范围,制定和修改有关海上安全;防止海洋受船舶污染;便利海上运输;提高航行效率;制定有关海事方面的公约;交流有关的航运经验和情报;提供有关技术援助等。,组织结构,大会(Assembly),国际海事组织大会是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由所有成员国组成,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但在必要时可以召开特别会议。大会负责批准工作计划、审议财务预算和决定财务安排。大会负责选举理事会。,理事会(Council),理事会是国际海事组织的执行机构,由40个成员国组成,每两年改选一次。理事会于每届大会结束后开始工作,在两届大会期间履行大会的所有职责(通过大会决议的职责除外)。理事会还负责任命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并报大会批准。,本届理事会成员,A China,Greece,Italy,Japan,Norway,Panama,Republic of Korea,Russian Federation,United Kingdom,United States B Argentina,Bangladesh,Brazil,Canada,France,Germany,India,Netherlands,Spain,Sweden C Algeria,Australia,Bahamas,Chile,Cyprus,Denmark,Egypt,Ghana,Indonesia,Malta,Mexico,Nigeria,the Philippines,Poland,Portugal,Saudi Arabia,Singapore,South Africa,Turkey,Venezuela,海上安全委员会(MSC),海上安全委员会是该组织的最高技术机构,由所有成员国组成。其职能是“在国际海事组织的职权范围内研究有关助航设备、船舶构造和设备、安全配员、避碰规则、危险货物操作、海上安全程序和要求、航道信息、航海日志和航行记录、海难事故调查、救捞和救助及其他直接影响海上安全的事宜。”,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由所有成员国组成,负责审议国际海事组织职权范围内有关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污染的任何事宜,特别是有关公约和其他规则的通过和修正以及保证其有效实施的措施。,MSC和MEPC下设的分委会,航行安全分委会(NAV)无线电通信和搜救分委会(COMSAR)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STW)稳性载重线和渔船安全分委会(SLF)船舶设计和设备分委会(DE)危险品、固体散货和集装箱分委会(DSC)消防分委会(FP)船旗国履约分委会(FSI)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BLG),法律委员会(Legal Committee),法律委员会由所有成员国组成,负责处理国际海事组织职权范围内的法律事宜以及在其职权范围内由其他国际文件所赋予国际海事组织的任何职责。,技术合作委员会(TCC),技术合作委员会由所有成员国组成,负责审议国际海事组织职权范围内由国际海事组织实施或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实施的技术合作项目,以及国际海事组织在技术合作领域内的其他活动。,便利委员会(FAL),便利委员会是理事会的附属机构,对所有成员国开放,在国际海事组织的工作中负责消除国际航运中不必要的手续和繁文缛节等工作。,IMO通过的主要文件,强制性文件公约议定书附则修正案规则,非强制性文件导则指南建议书大会决议委员会通函,国际海事组织的公约,公约的制订和通过公约的生效公约的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公约的修正(明示和默认接受程序)公约的实施与执行(船旗国和港口国),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产生和发展,1912年“titanic”海难,1914年公约1929年公约1933年公约1948年公约1960年公约1974年公约,产生和发展,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目的是保护与国际海上运输有关的人员与船舶的安全;1960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新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这也是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第一个公约,该公约于1965年生效;1974年11月1日国际海事组织再次通过了新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即一直沿用至今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1980年5月25日生效;到2002年底,经历了不断修正的SOLAS公约,内容已经达到十二章。,1974年SOLAS公约,公约正文附则第I章:总则第II-1章:构造结构、分舱和稳性、机电设备第II-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第III章:救生设备和安排第IV章:无线电通信第V章:航行安全第VI章:货物运输,1974年SOLAS公约,第VII章:危险货物运输第VIII章:核动力船舶第IX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第X章:高速船安全第XI-1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第XI-2章: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第XII章:散货船的附加安全措施1988年议定书,1988年议定书,第I条:一般义务第II条:以前的公约第III条:资料的送交第IV条:签字、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第V条:生效第VI条:修正第VII条:退出第VIII条:保存第IX条:文字,海上保安和保安规则,911,美国加大海上反恐力度,海关-贸易反恐伙伴协议(C-TPAT)集装箱安全倡议(CSI)提前24小时报舱单信息取消船员集体签证海上运输保安法(MTSA)防扩散安全倡议(PSI),国际组织的主要举措,海上保安外交大会(2002年12月,伦敦),国际劳工组织第91届大会(2003年6月,日内瓦),世界海关组织理事会(2003年6月,布鲁塞尔),国际海事组织的迅速反应,2001年11月国际海事组织第22届大会 第A.924(22)号大会决议2002年 2 月第1次海上保安会间工作组会议2002年 5 月海上安全委员会第75届会议2002年 9 月第2次海上保安会间工作组会议2002年12月海上安全委员会第76届会议2002年12月海上保安外交大会,新规章体系,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章 航行安全第XI-1章 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第XI-2章 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A部分(强制性规则)B部分(建议性指导),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第V章和第XI-1章修正案,第V章和第XI-1章修正案,对第V章的修订过去对现有货船(不包括液货船)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要求:10000-50000总吨,2005年7月1日3000-10000总吨,2006年7月1日300-3000总吨,2007年7月1日修正案的新要求:300-50000总吨,不晚于2004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安全设备检验,无论如何不晚于12月31日,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性能要求,第A.917(22)号大会决议第A.956(23)号大会决议,第V章和第XI-1章修正案,对第XI章的修订将第XI章改为第XI-1章第3条船舶识别号新船于2004年7月1日,200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在不迟于2004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计划干坞检验之日永久性标注国际海事组织编号在船体上的明显位置在机器处所/泵舱/滚装处所的舱壁上清晰可见、形成对比,船舶识别号,A.600(15)IMO船舶识别号制度,第V章和第XI-1章修正案,第5条连续概要记录(Continuous Synopsis Record)(1)从2004年7月1日起,所有船舶均需备有连续概要记录记录由船旗国签发记录项目包括:船旗国、登记日期、船舶识别号、船名、船籍港、注册船东及其地址、光租人姓名及地址、公司名称及地址、入级船级社、ISM证书签发机关、保安证书签发机关、终止登记日期有关上述内容的任何变化均需予以记录,第V章和第XI-1章修正案,第5条连续概要记录(Continuous Synopsis Record)(2)发生变化3个月内主管机关要签发修订文件在主管机关签发修订文件之前,应授权公司或船长进行修改,并随即通知主管机关 记录应使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还可以另外译成主管机关的官方语言记录要用标准格式,不得修改、删除变更船旗时要留在船上连续概要记录将受到港口国的检查,连续概要记录,A.959(23)连续概要记录的格式和维护导则,新第XI-2章,新第XI-2章,第1条 定义(1),传统定义散货船(bulk carrier),第IX章化学品液货船(chemical tanker),第VII章气体运输船(gas carrier),第VII章高速船(high-speed craft),第X章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MODU),第IX章油船(oil tanker),第II-1章公司(company),第IX章,第1条 定义(2),船港界面活动(ship/port interface)船到船活动(ship-to-ship activity)港口设施(port facility)保安事件(security incident)保安等级(security level)指定当局(Designated Authority)认可保安组织(RSO)保安声明(Declaration of Security),第1条 定义(3),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ISPS)规则A部分为强制性规定,其修正案将按公约第VIII条通过、生效和发生效力B部分为建议性导则,其修正案将由海安会按照其议事规则通过,第2条 适用范围,国际航行船舶客船,包括速客船500总吨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为上述船舶服务的港口设施对于偶尔才为国际航行船舶服务的港口,主管机关需要在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后确定其适用程度,第3条 政府关于保安的责任,缔约国政府/主管机关:为本国船舶规定保安等级向船舶提供保安等级方面的信息缔约国政府/指定当局:为本国港口设施规定保安等级为来港船舶规定保安等级向有关方面提供保安等级方面的信息保安等级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信息,第4条 对公司和船舶的要求,公司和船舶均须符合公约和ISPS规则的要求船舶须接受核验并取得国际船舶保安证书船舶须符合主管机关的保安等级要求船舶须符合所在港口的保安等级要求并在保安等级发生变化时作出迅速反应如果不能符合要求,要在进港前通知港口的主管当局,第5条 公司的具体责任,为船舶提供最新信息,使缔约国正式授权的官员能够根据这些信息确定:谁负责船上人员的指派谁负责船舶的使用谁是签署租船合同的各方,第6条 船舶保安警报系统(1),安装要求:2004年7月1日后建造的船舶200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客船,包括高速客船,不晚于2004年7月1日后的第一次无线电设备检验200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500总吨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高速货船,不晚于2004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无线电设备检验200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500总吨以上的其他货船和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不晚于2006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无线电设备检验,第6条 船舶保安警报系统(2),系统要求:启动后向主管机关发出警报(船舶身份、船位、威胁)不向其他船舶发送不在船上显示关闭前持续发送能够从驾驶台和至少另外一个位置启动防止误发警报不低于海事组织通过的性能标准若满足本条要求,按第IV章安装的无线电装置也可作为警报系统使用,第6条 船舶保安警报系统(3),船舶的主管机关收到警报后通知船舶航行水域的沿岸国其他缔约国收到船舶的警报后通知船舶的主管机关和船舶所航行水域的沿岸国,第7条 对船舶的威胁,作为沿岸国的缔约国:提供一个联络点,船舶可向其求助并报告所发现的保安问题在存在对船舶的威胁时,通知船舶及其主管机关:保安等级船舶应采取的防范措施主管机关决定采取的措施,第7条 对船舶的威胁,第8条 船长对船舶安全和保安的决定权,船长为船舶安全和保安所作出的决定不受公司、承租人和任何其他人员的限制拒绝装货拒绝人员上船如果安全和保安要求发生冲突:应先满足安全要求,但要采取临时性保安措施并应通知主管机关和港口国主管当局要避免类似情况再度发生,第9条 监督和符合措施(1),对于到港船舶传统PSC检查有效证书,如果有效则予以接受不能出示有效证书,或有明确理由相信船舶不符合要求,则采取监督措施:检查船舶延误滞留 以及(或)其他行政或纠正措施限制操作 驱逐出港,第9条 监督和符合措施(2),对于意图进入港口的船舶新要求进港前向港口国提供信息保安证书及签发机关船舶的保安等级以前挂靠港口的保安等级(前10个)以前挂靠港口时采取的特别/附加保安措施(前10个)以前进行船到船活动期间维持了适当保安程序其他实用保安信息如要求,公司和船舶还要对上述信息加以确认,第9条 监督和符合措施(3),船长可以拒绝提供上述信息(要注意后果)港口国如果有明确理由相信船舶不符合公约的要求,要与船舶沟通,要求其纠正,如仍未能解决,或存在其他明确理由,则:要求船舶采取纠正措施要求船舶开往指定地点如果位于领海,对船舶进行检查拒绝船舶进入港口船长可以取消进港意图(公约将不再适用),第9条 监督和符合措施(4),采取措施/步骤的港口国要通知主管机关、认可保安组织和IMO禁止入港和驱逐出港要通知船舶下一停靠港和相关沿岸国只有在构成紧迫威胁且无适当办法消除时才能拒绝船舶入港或驱逐船舶出港各种措施和步骤须在不符合的情况得到纠正并使主管机关满意时停止,第9条 监督和符合措施(5),在采取有关措施时要尽力避免使船舶受到不当滞留或延误,受到不当滞留或延误的船舶有权要求赔偿不得阻止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和出于保安目的而在必要时进出船舶,第10条 对港口设施的要求,缔约国政府对境内港口开展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并予审查和批准制订、审查、批准和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指定并通报计划所涉及的对应于各保安等级所要求的措施,包括在何时要求提交保安声明,第11条 替代保安协议,缔约国之间可达成双边或多边协议,对其港口间固定航线上的短程国际航行作出替代保安安排协议不得降低协议以外的其他船舶和港口设施的保安水平协议中所包括的船舶不得与协议外的船舶进行船到船活动对协议应定期复审,第12条 等效保安安排,主管机关可以对某一特定船舶或一组船舶实施等效保安措施缔约国政府可以对某一特定港口或一组港口实施等效保安措施至少要与公约和ISPS规则同样有效有关细节须通知国际海事组织,第13条 信息交流(1),2004年7月1日前将以下信息送IMO:应使公司和船舶可得到的信息负责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的部门和联系细节已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覆盖地点保安警报接收部门和联系细节接收船舶入港前保安信息的部门和联系细节向船舶提供援助和接收保安问题报告的部门和联系细节,第13条 信息交流(2),认可保安组织的信息名称和联系细节具体职责和授权条件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相关信息关于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及其覆盖地点和批准日期的清单如果保安计划覆盖地点发生变化、计划被撤消、对计划进行增补,要通报进一步信息以后每隔5年提交一份全部更新的清单,第13条 信息交流(3),关于替代保安协议的信息缔结协议的缔约国政府名称协议所覆盖的港口设施和固定航线定期复审协议的间隔期协议生效的日期与其他缔约国政府协商的信息等效保安安排的细节如有请求,IMO要向各国提供港口信息,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ISPS)规则的强制性要求(A部分),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ISPS)规则,总则定义适用范围缔约国政府的责任保安声明公司的责任船舶保安船舶保安评估船舶保安计划记录,公司保安员船舶保安员船舶保安培训、演练和演习港口设施保安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港口设施保安员港口设施保安培训、演练和演习船舶核验和发证,1、目标和功能要求(1),目标建立一个缔约国政府/政府部门/地方行政机关/航运业/港口业的保安国际合作框架确立各方在国内和国际层面上在保证海上保安方面的作用和责任确保及早和有效收集并交流保安信息提供一套用于保安评估的方法,确定对保安等级发生变化作出反应的计划和程序树立对具备海上保安措施的信心,1、目标和功能要求(2),功能要求搜集、评估、交流与保安威胁有关的信息要求保持船舶和港口设施的通信渠道防止擅入船舶、港口设施及其限制区域防止擅自将武器、燃烧装置或爆炸物带入船舶或港口设施提供保安警报装置在评估基础上建立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培训和演习确保熟悉保安计划和程序,2、定义,船舶保安计划(SSP)港口设施保安计划(PFSP)船舶保安员(SSO)公司保安员(CSO)港口设施保安员(PFSO)1级保安,普通保安状态2级保安,加强保安状态3级保安,特殊保安状态,3、适用范围,国际航行船舶客船,包括速客船500总吨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为上述船舶服务的港口设施对于偶尔才为国际航行船舶服务的港口,主管机关需要在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后确定其适用程度第5-13、19节适用于公司和船舶第5、14-18节适用于港口设施,4、缔约国政府的责任(1),规定保安等级时应考虑的因素威胁信息的可信程度威胁信息得以佐证的程度威胁信息的具体或紧迫程度保安事件的潜在后果如果规定3级保安,应发出适当指令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港口和船舶提供信息,4、缔约国政府的责任(2),政府不能将以下职责授权RSO规定保安等级批准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及其修订确定必须指定保安员的港口设施批准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及其修订采取监督和符合措施规定关于保安声明的要求政府应适当测试保安计划的有效性,5、保安声明(1),保安声明是一份明确各自责任的双方协议政府应规定何时要求保安声明船舶要求签署保安声明的具体情况本船保安等级高于港口设施和另一船舶政府之间有关于保安声明的协议该船或该港口设施曾发生过保安事件该船位于不要求保安计划的港口另一艘船舶不要求保安计划,5、保安声明(2),如果收到关于保安声明的要求,应予回复保安声明的签署人船舶:船长或船舶保安员港口设施:港口设施保安员或其他岸上机构保安声明的保存期限港口设施:由缔约国或指定当局规定船舶:由主管机关规定,6、公司的责任,确保在船舶保安计划中确立船长的权威,明确船长在船舶保安方面的最高权威和责任向公司保安员、船长和船舶保安员提供必要的支持,7、船舶保安(1),船舶应服从缔约国政府规定的保安等级在1级保安状态:确保履行所有保安职责对进入船舶予以控制对人员和物品上船予以控制监控船舶的限制区域监控甲板和船舶周围区域监督货物和船舶备品装卸确保保安通信随时可用,7、船舶保安(2),在2级保安状态:实施船舶保安计划中规定的附加措施在3级保安状态:实施船舶保安计划中规定的特殊措施在2级和3级保安装态,船舶应确认收到指令船舶如有实施困难须及时与港口联络如果船舶等级高于港口,须立即通知港口如果港口规定较高保安等级,还应向船舶提供建议保安措施,8、船舶保安评估(1),制订船舶保安计划前必须对船舶进行保安评估公司保安员应确保船舶保安评估由合格人员根据规则来开展RSO可承担保安评估工作,但不能由自己审查和批准保安评估应由公司形成文件、加以审查、接受并保存,8、船舶保安评估(2),保安评估应包括现场检验和以下要素:确定现有保安措施、程序和操作确定和评价应予重点保护的关键操作确定关键操作受到威胁的可能性,排出保安措施的优先次序发现设施、方针和程序的弱点,其中包括人为因素,9、船舶保安计划(1),船舶必须携带船舶保安计划RSO可承担编制船舶保安计划工作,但不能由自己审查和批准船舶保安计划的审查和批准工作可以授权RSO承担,但应未曾参与相关的保安评估和计划的制订计划提交批准时应附保安评估计划的语言要有英、法、西文之一,9、船舶保安计划(2),船舶保安计划要对三个保安等级作出规定,并涉及以下内容1、防止擅自携带武器、危险物品和装置上船2、防止擅自进入限制区域3、防止擅自上船4、对保安威胁的反应程序,包括维持关键操作5、对保安等级3指令作出反应的程序6、发生保安威胁或破坏时的撤离程序7、有关人员的保安职责8、保安活动审核程序,9、船舶保安计划(3),9、培训、演练和演习程序10、与港口设施进行配合的程序11、计划的定期审查更新程序12、保安事件报告程序13、明确船舶保安员14、明确公司保安员及联络细节15、保安设备检查、测试、校准和保养程序16、保安设备测试和校准的频度17、保安警报系统触发点的位置18、保安警报系统的使用程序、说明和指导,9、船舶保安计划(4),保安活动的内审和评估人员应独立于所审活动保安计划的某些内容的变动非经批准不得实施计划可用电子格式保存,但须加以保护计划为保密文件,要防止擅自接触或泄露计划一般不受港口国的检查在港口国有明确理由相信船舶不符要求时,经征得缔约国政府和船长同意,可以检查计划的部分相关内容;但若检查其中的2、4、5、7、15、17和18项,必须取得缔约国的专门同意,10、记录(1),船舶保安计划涉及的以下活动应予记录并留存在船上培训、演练和演习保安威胁和保安事件保安状况受到破坏保安通信内审或审查对保安评估和保安计划的定期审查保安计划修订内容的实施保安设备的保养、校准和测试,10、记录(2),使用船上工作语言进行记录,如非英、法、西文之一,还应包括译文记录可用电子格式,但须加以保护防止擅自接触或泄露,11、公司保安员(1),公司必须指定一名公司保安员,并明确其所负责的船舶公司保安员的职责和责任包括对船舶可能受到威胁情况提出建议确保开展船舶保安评估确保船舶保安计划的制订、批准、实施和维护确保对船舶保安计划进行修改,纠正缺陷安排保安活动的内审和审查,11、公司保安员(2),迅速处理内审、定期审查、保安检查、符合检验期间发现的缺陷和不符合项加强保安意识和警惕性确保人员得到适当培训确保船舶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间的有效沟通与合作确保保安要求和安全要求的一致性确保保安计划反映本船的具体信息确保替代和等效安排得以实施和保持,12、船舶保安员(1),每艘船上要指定一名船舶保安员船舶保安员的职责和责任包括:定期保安检查,确保维持保安措施保持和监督船舶保安计划的实施与船上人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协调装卸期间保安对船舶保安计划提出修改建议向公司报告内审、定期审查、保安检查和符合检验期间确定的缺陷和不符合项,采取纠正措施,12、船舶保安员(2),加强船上保安意识和警惕性确保船上人员得到适当培训报告保安事件与公司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协调实施船舶保安计划确保正确操作、测试、校准和保养保安设备,13、船舶保安培训、演练和演习,船舶保安员、公司保安员和适当岸上人员应具备知识并接受培训船上人员应理解船舶保安计划为其规定的保安职责,并具备履行职责的知识和能力船舶应根据具体情况定期开展演练公司保安员应通过参加演习来协调和实施船舶保安计划,14、港口设施保安(1),港口设施须遵从其所在领土的缔约国政府规定的保安等级在执行保安措施和程序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乘客、船舶、船上人员和来访者、货物和服务的干扰或延误在1级保安状态:确保履行所有保安职责对进入港口设施予以控制监控港口设施(包括锚泊和靠泊区域),14、港口设施保安(2),监控限制区域,防止擅自进入监督货物装卸监督船舶备品装卸确保随时可进行保安通信在2级保安状态: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中规定的附加措施在3级保安状态: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中规定的特殊措施,14、港口设施保安(3),当处于3级保安状态时,对其所在领土缔约国政府规定的任何保安指令作出反应并予实施当得知船舶在实施保安措施或程序方面遇到困难时,应与船舶保安员进行联络并协调适当的行动当港口设施保安员被告知船舶所处的保安等级高于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时,应将此事报告主管当局,如有必要,应与船舶保安员取得联系并协调适当的行动,15、港口设施保安评估(1),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前必须进行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应由港口设施所在领土的缔约国政府开展缔约国政府可以授权RSO承担此项工作如果由RSO承担,该保安评估应由缔约国就符合要求情况予以审查和批准开展评估人员应具备适当专业技能,15、港口设施保安评估(2),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应至少包括以下要素:确定和评估应予重点保护的重要财产和基础设施确定财产和基础设施可能受到的威胁及其发生的可能性,确定并排出保安措施的优先顺序确定、选择并按优先顺序排定应对措施和程序改变及其对减少脆弱性的有效程度确定设施、方针和程序中的弱点,包括人为因素对评估应予定期审查和更新,15、港口设施保安评估(3),如果经营者、位置、运营、设备和设计类似,可允许一份港口设施保安评估覆盖一个以上此类港口设施。此种替代安排须向IMO通报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完成后,应编写一份报告,其内容包括对评估开展情况的简介、对评估中发现的每一薄弱环节的说明和对可用于处理每一薄弱环节的应对措施的说明对报告应予以保护,防止擅自接触或泄露,16、港口设施保安计划(1),港口设施应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经港口设施所在领土的缔约国政府批准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制订可由RSO承担计划应使用港口设施的工作语言编写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对三个保安等级作出规定,并至少涉及以下内容 防止擅自将武器或任何其他危险物质和装置带入港口设施或擅自带上船的措施,16、港口设施保安计划(2),防止擅自进入港口设施、停泊于该设施的船舶和该设施内的限制区域的措施对保安威胁或保安状况破坏作出反应的程序,包括维持港口设施或船/港界面的关键操作的规定对港口设施所在领土的缔约国政府在3级保安状态时可能发出的任何指令作出反应的程序在保安状况受到威胁或破坏的情况下的撤离程序负有保安责任的港口设施人员和设施内参与保安事务的其他人员的职责与船舶保安活动进行配合的程序,16、港口设施保安计划(3),定期审查和更新计划的程序;报告保安事件的程序;明确港口设施保安员,包括联络细节保证该计划内所含信息的安全性的措施在港口设施内确保有效保护货物和货物装卸设备的措施审核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程序针对位于港口设施船舶的保安警报作出反应的程序便利船上人员登岸假或船员更换以及包括海员福利和劳工组织的代表在内的来访者上船的程序,16、港口设施保安计划(4),对计划中规定的保安活动开展内部审核或对实施进行评估的人员,应独立于所审核的活动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可与港口保安计划或任何其他港口应急计划结合或成为其一部分缔约国政府应决定,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哪些改变在其批准前不得实施计划可用电子格式保存,但应加以保护防止擅自接触或泄露该计划,16、港口设施保安计划(5),如果某些港口设施的经营者、位置、运营、设备和设计相类似,缔约国政府可允许一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覆盖一个以上此类港口设施允许这种替代安排的任何缔约国政府应向国际海事组织通报安排的详情,17、港口设施保安员(1),港口设施应指定一名港口设施保安员港口设施保安员的职责和责任包括:对港口设施进行初次全面保安检验确保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得以制订和维护实施和执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对港口设施进行定期保安检查就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修改提出建议并进行修改,以纠正缺陷并对计划进行更新增强港口设施人员的保安意识和警惕性,17、港口设施保安员(2),确保负责港口设施保安的人员获得充分的培训报告危及港口设施保安的事件并保持记录与公司和船舶保安员协调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在适当时与提供保安服务的机构协调 确保负责港口设施保安的人员符合标准确保正确操作、测试、校准和保养保安设备协助船舶保安员确认要求登船人员的身份应为港口设施保安员提供必要的支持,以便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和责任,18、港口设施保安培训、演练和演习,港口设施保安员和适当的港口设施保安人员应具备知识并接受培训承担保安职责人员应理解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为其规定的保安职责,并具备履行职责的知识和能力港口设施应根据具体情况定期开展演练港口设施保安员应通过参加演习来有效协调和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19、船舶核验和发证(1),船舶核验初次核验,在船舶投入运营前或第一次签发证书前进行换新核验,间隔期不超过5年中期核验,至少一次附加核验确保船舶的保安系统和任何保安设备完全符合修正案和保安规则的适用要求,19、船舶核验和发证(2),核验可由主管机关的官员来进行,也可委托给经认可的保安组织,但主管机关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充分保证核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并应承担责任确保做出必要的安排来履行此义务核验后,船舶保安系统和任何相关保安设备应保持符合第XI-2/4.2和XI-2/6条、规则A部分和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的规定。核验完成之后,非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对保安系统和任何相关保安设备或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作任何变动,19、船舶核验和发证(3),初次或换新核验完成后应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该证书应由主管机关或经认可的保安组织代表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另一缔约国政府可根据本规则签发、签注或授权签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并可得到同样承认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所用格式应与范本相符,如所用文字不是英、法或西文,则应包含一种文字的译文,19、船舶核验和发证(4),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应按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签发,该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关于换新核验后新证书有效期和一些特殊情况下证书有效期的规定符合检验发证协调系统证书不再有效:有关核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证书未按其规定予以签注某公司承担了其以前未经营过的某船的经营责任船舶转旗,19、船舶核验和发证(5),在2004年7月1日以后,如果:在交船时或在投入运营或重新投入运营之前,船舶没有证书某船舶从一缔约国政府换旗到另一缔约国政府某船舶从一非缔约国政府换旗到一缔约国政府如果某公司承担了其以前未经营过的某船舶的经营责任在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前,主管机关可签发或授权签发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19、船舶核验和发证(6),只有当主管机关或经认可的保安组织核实了以下情况后,才能签发临时保安证书:规则本部分要求的船舶保安评估业已完成船上有满足公约和规则A部分的船舶保安计划的副本,已提交审查和批准,并且正在船上实施船上有满足第XI-2/6条要求的船上保安警报系统公司保安员已确保:对船舶保安计划符合规则本部分的情况进行过审查计划已提交批准计划正在船上实施,19、船舶核验和发证(7),公司保安员已确保作出必要的安排,包括演练、演习和内部审核的安排,通过这些安排相信船舶将在6个月内完成所要求的核验已作出开展所要求核验的安排船长、船舶保安员和承担具体保安职责的其他船舶人员熟悉保安规则为其规定的职责和责任;熟悉已放在船上的船舶保安计划的有关规定;并且用船舶人员的工作语言或其能够读懂的语言提供了此类信息船舶保安员满足规则的要求,19、船舶核验和发证(8),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由主管机关或经主管机关授权的认可保安组织签发有效期为6个月,或直到签发了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以早者为准。对该证书不得展期如果主管机关或经认可的保安组织断定,船舶或公司请求连续签发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在超出最初临时证书期间以外躲避对公约和规则的充分履行,不应发给此种证书缔约国政府可以在接受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为有效证书之前,确保第至节的要求已得到满足,国际港口设施保安概况,荷兰港口设施保安工作(1)鹿特丹港开发了“港口保安工具箱”(Port Security Toolkit)。该“工具箱”通过保安互联网运行,帮助各码头公司分析他们的保安措施,确定整改内容,以便符合ISPS规则的要求。,国际港口设施保安概况,荷兰港口设施保安工作(2)2005年,Erasmus University与鹿特丹港口局、海关、有关运输企业、物流企业共同开发了“PROTECT”项目,目的是帮助企业为他们的全球供应链制定合理的保安措施,并研究如何进一步制订有效的保安法规。,国际港口设施保安概况,荷兰港口设施保安工作(3)在鹿特丹港,接受检查(物理性检查或采用扫描设备检查)的集装箱比例不超过1%,港内各类相关检查项目超过15种。目前,在确保物流顺畅与实施全面保安检查之间存在突出矛盾。有关单位正在一个数据库,以便在不同检查项目之间实现信息共享。,国际港口设施保安概况,欧洲其他国家港口设施保安工作(1)依据ISPS规则,制定了欧盟港口保安规则(European Unions Port Security Directive);将于2007年实施的新法规不仅仅适用于码头,还适用于整个港口区域,包括桥梁、隧道和化工厂等,即全港保安计划。,国际港口设施保安概况,欧洲其他国家港口设施保安工作(2)保安专家认为港口保安工作可划分为三个阶段: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全港保安计划、供应链保安。第二阶段(全港保安计划)将于2007年中期开始强制实施,第三阶段(供应链保安)将于2009年开始强制实施。,国际港口设施保安概况,欧洲其他国家港口设施保安工作(3)NEA运输研究与培训项目重点针对波罗的海地区和黑海沿岸一些具有不同特点的国家及港口,对与实施海上运输保安要求有关的成本进行了评估。,国际港口设施保安概况,欧洲其他国家港口设施保安工作(4)欧盟正在制定一部管理欧盟内部和来自欧盟的货物运输供应链保安的法令。DNV(挪威船级社)于2005年完成的一项研究(“为改进运输保安而可能制定的欧洲立法的影响研究”)确定了这部新法令的总体概要。,国际港口设施保安概况,欧洲其他国家港口设施保安工作(5)研究表明,任何欧盟供应链保安政策必须缓慢实施,并应特别谨慎,因为同ISPS规则等相比,这将对各公司产生更广泛的影响。因此,DNV的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在2005年2008年期间,供应链保安措施应该是自愿性的;从2009年开始,对进口、出口来说,供应链保安措施才变为强制性的。,国际港口设施保安概况,国际港口设施保安法律法规(1)美国海岸警卫队关于海上保安的法规“33CFR 航行和通航水域第101106部分”。欧盟港口保安规则(European Unions Port Security Directive)欧盟制定的关于全港保安计划的法规。,国际港口设施保安概况,国际港口设施保安法律法规(2)欧盟准备制定的关于全球供应链保安的法规。美国海关和边防局(CBP)的海关-贸易伙伴反恐计划(C-TPAT)及其导则。美国制定的“操作安全商务(OSC)”和“安全与保安贸易通道(SST)”两个计划。,国际港口设施保安概况,国际港口设施保安法律法规(3)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关于供应链保安的两个标准:ISO/PAS 28001、ISO/PAS 28000。美国海关与边防局(CBP)制定的“集装箱保安倡议”(CSI)。美国海关与边防局(CBP)制定的“24小时规则”,等等。,Thank you!,谢谢大家,如果您在工作中需要帮助,请与我联系:,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院 魏明电 话:010-62079300-15传 真:移动电话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