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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库区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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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库区管理条例.docx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库区管理条例(1996年3月10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3月9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部分单行条例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月24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部分单行条例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2月15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单行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章保护和治理第四章开发利用第五章资金的统筹、管理与使用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治县境内清江库区的保护、治理和合理开发利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民族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库区,是指清江流域的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在自治县境内形成的水体、消落区、岛屿、半岛以及防浪林营造区。第三条库区的资源属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的除外。第四条库区资源的规划、开发、利用、保护与治理,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湖北省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发电用水及库区防洪蓄水由湖北省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调度。水利水电工程大坝上游距坝址300米、下游距坝址200米范围内的水面,由湖北省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管理。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库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的大坝及水库附属设施、设备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库区内的一切活动,均不得影响水库运行安全和水库效能的发挥。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保护治理,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方针,按照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以及“谁投资、谁受益、谁损害、谁治理”的原则,加强库区建设和管理。第七条自治县境内的一切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镇和农村的自治组织以及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O第八条对贯彻实施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九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库区管理机构。库区管理机构是统一管理库区的综合职能部门,负责库区管理的日常工作。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库区管理机构可以在有关乡(镇)设立派出机构。第十条库区管理机构有权协调、指导、监督自治县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对库区的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库区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二)会同自治县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库区建设的长远和近期规划,协助自治县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库区建设的行业规划;(三)监督指导自治县有关主管部门对库区资源保护、治理、开发和利用,协调处理有关纠纷;(四)组织、协调对库区资源的科学研究工作;(五)总结推广保护、治理、开发和利用库区资源的先进经验;(六)自治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第十二条自治县的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管理职权,自觉接受库区管理机构的指导和协调。第三章保护和治理第十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应当加强对库区范围内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旅游资源的保护和治理,维护生态平衡。第十四条水库水质按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11类标准保护。禁止在水库设计蓄水线以上50米内安葬、掩埋人和动物尸体。禁止向水库倾倒、排放工业废渣、残油、废油、垃圾、尸体及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碑、铅、格、氟化物、黄磷以及其他有毒有害成份的物质向水库排放、倾倒或者埋入库区地下。禁止以任何方式向水库排放未经处理的有害工业废水。禁止在水库消落区堆放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污染物。第十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水质排放标准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加强对库区范围内所有排污单位的管理。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清江库岸森林、草地的保护和水土流失的治理。严禁乱砍滥伐和毁林毁草开荒;严防森林火灾。第十七条在库区范围内修建交通、水利、旅游及其他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及设施,须经库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禁止修建影响水库大坝安全和防洪调度的永久或临时性建筑物。水库周围的村庄、集镇建设,必须按照村、镇建设规划实施,不得乱占乱建。第十八条禁止在库区开山炸石。第十九条禁止在防护堤坝等基础设施安全管理范围内进行开挖作业。禁止在防护堤坝体上堆放除维修堤坝的建筑材料以外的任何物体。第二十条禁止在清江库区养殖珍珠、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第二十一条禁止炸鱼、毒鱼和电鱼,以及使用其他禁用的捕捞方法、渔具和网具捕鱼。在鱼类产卵繁殖季节,对产卵场实行封库。封库地点及起止时间,由库区管理机构会同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封库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封库区域内垂钓、捕捞和收购鱼类产品。第二十二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库区航运管理,采取措施保护船舶、设施以及人身财产的安全。第四章开发利用第二十三条开发利用库区资源,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有利于促进农业、渔业、旅游、航运等事业的发展。库区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清江流域规划的要求,由库区管理机构会同自治县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四条自治县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向水库区投放一定数量的鱼种、鱼苗,同时加强对现有鱼类资源的繁殖保护以及对名优鱼类的开发和利用,并引进培育定居性经济鱼类。第二十五条自治县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发展库区航运事业。第二十六条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库区管理机构应当共同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营造防浪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护岸林,并按照林权建立管理责任制。第二十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库区消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因地制宜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禁止施用化肥、农药,根据防洪、生态环境保护等需要,协同相关单位做好水库水位调度工作,加强库区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消落区良好生态功能。第二十八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库区的自然风光和名胜古迹等资源,加快旅游景点和服务设施的建设,逐步把库区建设成为具有清江独特风光和土家族特色的旅游胜地。第二十九条自治县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投资者采取租赁、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开发利用岛屿、半岛、旅游景点等库区资源,其中租赁的期限可视不同用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国内外投资者在库区内建设疗养、度假、水上文化体育等设施,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景点,必须服从统一规划,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五章资金的统筹、管理与使用第三十条依法收取的各项费用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其主要用途是:(一)扶持库区移民发展生产,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二)营造和保护防浪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护山IL月杯;(三)发展水产业,增殖渔业资源;(四)养护航道、码头和导航设施;(五)堤防及排水设施维护;(六)建设水库旅游景点设施;(七)治理库区污染;(八)开展有关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培训;(九)按一定比例支付库区管理费。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一条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分别由自治县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自治县库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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