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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上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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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上课).ppt

    5.2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1.结婚的含义: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是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起点。,一、结婚也要有条件,2.正确对待结婚:,1)态度: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破除“门当户对”或以金钱、门第等条件作为婚姻基础的落后观念。,2)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等。,3.结婚的具体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4)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是否结婚、与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双方在结婚时必须均无配偶。,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一方或双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能结婚。,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一、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或姑表兄弟姐妹之间,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侄女)、甥(甥女)之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艾滋病、淋病、梅毒等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即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重度智力低下、痴呆患者。,情景一,情景三,情景二,P73 思考:如果你是法官,对这些案例会如何判决?,1.结婚登记:男女双方要采取一定的方式,履行一定的手续,以表明本人要求结婚的意愿,并接受相关机关对法定条件的审查。只有符合条件,婚姻关系才能得到确认。,二、结婚登记不可缺,思考:1.你赞成哪一种观点?为什么2.小海的权益为什么得不到法律保护?,案例探究 P75,又称订婚,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所做的事先约定。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 男女双方在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生活,周围的邻居、同事、亲戚都认为他们是夫妻的情况。1994年2月1日后共同生活的就已经不存在事实婚姻的问题了,只能属于同居关系(补办结婚证的除外)。,事实婚姻,婚约,2.结婚登记的意义:第一,进行结婚登记是确认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巩固和确认夫妻双方权利义务的必经的法律程序。第二,没有履行结婚登记程序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一旦涉及双方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时,就会变得相当棘手,受伤害的往往是女方和子女。,【特别提醒】同居关系、事实婚姻不同于合法婚姻。同居关系是违法的,不具有法律意义、不受法律保护;事实婚姻因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本质上也是一种不合法的关系,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具体分析;进行登记结婚是确认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巩固和确认夫妻双方权利义务的必经的法律程序,只有合法婚姻才受到法律的保护。,(1)申请:自愿结婚的两个人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防止包办,方便审查(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看是否真实、合法、齐全,申请人是否具备了结婚的条件是否具备结婚的条件(中心环节)(3)确认:审查结束后,如果符合结婚条件,结婚登记机关就会当场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如果不符合结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同时说明理由。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3、结婚的程序:申请审查确认,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为了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贯彻实施,必须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重婚买卖婚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借婚姻索取财物A BC D解析:选B。在我国婚姻法第三条中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根据此规定,两种行为都是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违法行为。不符合题意。,宋某与陈某结婚8年未育,从福利院领养一个3岁的男孩。取名宋一,1年后,陈某怀孕,生下女儿宋妞。长大后宋一和宋妞准备结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他们之间具有血亲关系,不能结婚B他们之间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能结婚C他们之间是拟制血亲关系,可以结婚D以上说法都不正确解析:选C。两人不存在直系或旁系血亲,是基于收养而形成的拟制血亲。,结婚除了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下列不属于结婚条件的是()A男女双方完全自愿B拥护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C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D男女双方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答案:B,王红的哥哥王忠与李强的妹妹李杰两对青年由父母作主,订下换亲之约,互不要彩礼。2007年10月5日在父母陪同下,王忠与李杰办了结婚登记。由于王红未到法定婚龄(19岁)未能办理。双方家长商量将王红接到男方家,举行了婚礼。王红到男方家后,因家务琐事经常争吵。同年底,王红回到娘家。其兄王忠怕引起连锁反应,硬逼王红回到李家。李强也常找上门来,认为这门亲事双方父母都已同意,不能改变,非要王红回去不可。王红无奈,于2008年1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李强见状,即要求王忠与李杰离婚,但双方不同意。,1.他们这两对年轻人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法律性质?2.如何处理他们的关系?,(1)王红与李强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属非法同居关系。因为王红与李强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是在包办强迫且未达法定婚龄,同时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建立的所谓的婚姻关系。法院应解除这一非法同居关系。(2)王忠与李杰是合法的婚姻关系。王忠与李杰虽是换亲,属包办婚姻,但双方不同意离婚,已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法院应予以维持。,案例一,某村女青年李珍(19岁)家境贫寒,其父母强迫其嫁给邻村个体户陈林。李珍本人不同意该婚事,但其父母威胁道:“如果你不嫁给陈林,便赶你出家门。”李珍无奈,只得应允。2008年5月,李珍父母一手操办了她的婚事,并宴请了亲朋好友宣布他们成为夫妻,李家收取陈家彩礼1万元。婚后不久,李珍发现陈林性情暴躁,有赌博恶习,且经常打骂李珍。李珍万般无奈,提出与陈林离婚,李家与陈家均不同意,李珍遂离家出走。你认为李珍与陈林的婚姻有哪些不合法的地方?,你认为李珍与陈林的婚姻有哪些不合法的地方?,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是否结婚,与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本案中李珍是在父母的威胁逼迫下与陈林结婚,违背了“完全自愿”这一结婚条件要求。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本案中李珍的年龄只有19岁,没有达到结婚的法定年龄。结婚必须履行结婚登记程序。本案中李珍与陈林只是在父母的操办下,宣布结婚成为夫妻,并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因此婚姻不会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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