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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职安全与相关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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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职安全与相关法规.ppt

    1,求職安全與相關法規,名喬人才服務(股)公司總經理 劉秀珍,2,報告人簡介,台灣省苗栗縣人 水瓶座 o型文化大學勞動關係學系畢現職:名喬人才服務(股)公司經歷:東慧國際諮詢顧問(股)公司(10年)龍格企業管理顧問(股)公司(2.5年),3,報告內容,歷年就服專業考試趨勢面試與求職安全消費者權益保障個人資料保護法營業秘密保護法企業併購法,4,就業服務工作的本質,求才者,互相了解互相選擇,求職者,提供訊息,服務對象同時是服務內容本身,5,人才仲介關係,人才仲介公司,企業主,求職者,人才仲介承攬契約,雇用關係,就業諮詢關係,6,派遣勞動關係(三方勞動關係),雇主,使用主,派遣勞工,勞動派遣契約,雇用關係,指揮命令關係,7,就業服務人員應有之知識,產業知識同業訊息相關法規知識業務銷售特點派遣作業知識,8,就業服務人員相關的法令,9,工時、休息、休假-每日每週、例假、休假.,勞動基準法內容,勞基法,目的、定義、適用、主管機關.責任.,總則,勞動契約,定期、不定期,年資合併、終止、資遣費.,勞動條件,工資-議定,給付、延長工資、歧視、預扣.,童工女工,企業併購法,安衛及福利,退休,退休方式、退休金及財務、年資與時效,勞工退休金條例,職業災害補償,補償方法、補償金抵充賠償金、連帶責任,勞工保險條例勞工安全衛生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技術生,年齡、訓練契約、費用人數,工作規則,監督與檢查,罰則,10,歷年就業服務專業考試分析,92年以前就服專業考試科目 1.就業服務與就業政策 2.就業市場基本概念育狀況 3.就業服務法規與相關法規 4.人格與職業心理測驗,82年人力仲介師考試科目 1.就業服務法2.就業市場3.勞工政策,81年人力仲介師考試科目 問答題試題,11,面試與求職安全,12,求職過程中的心情,經過的時間,不錄用,13,面試與求職安全,求職前的準備求職之主要陷阱求職安全守則求職防騙要點,14,求職前的心理準備,(1)工作無價,所以求職者必須積極的全力以赴。(2)找到適合的工作需要有棄而不捨、百折不饒、決不放棄的精神。(3)將注意力我能為公司貢獻什麼?需要我的才能的地方在哪裡?,15,(4)在沒有找到工作以前,要多多充實專業、語文 及電腦知能。(5)到職業訓練機構學習第二或第三專長有助於職涯的順遂發展。(6)參與義工、志工之工作,啟動良性循環會有助於找到工作。(7)創業或再度進入學校學習也可能是另一條路好走。,求職前的心理準備,16,找工作前先找自己,我目前的學、經歷與專長有哪些?我希望做什麼樣的工作?目前有那些工作是較有前景的?有那些管道與資源是我可以運用的?,17,應徵前做好”三大準備”,1、事前對應徵之廣告做瞭解。2、事前對應徵之公司做瞭解。3、確定自己是要找工作而不是找事業(貪)。,18,應徵當天堅守”五不原則”,1、不繳錢不繳交任何不知用途之用。2、不購買不購買公司以任何名目要求購買之有形、無形之產品。3、不辦卡不應求職公司之要求而當場辦理信用卡。4、不簽約不簽署任何文件、契約。5、不離身證件及信用卡隨身攜帶,不給求職公司保管。,19,求職安全相關網站,20,求職陷阱總掃描I,事少、錢多、離家近位高、權重、責任輕需才孔急、大量徵才條件寬鬆、一律錄用先購產品、另行繳費營業項目、產品不明僅以信箱、手機聯絡面試地點奇特或異動,21,求職陷阱總掃描II,多層次傳銷家庭代工業職業補習班生化科技產品電子商務企業外匯、期貨買賣演藝、模特兒經紀生前契約、靈骨塔伴遊、司機、俱樂部,22,求職安全守則,瞭解公司營業項目、應徵職務上網經濟部商業司查公司資料事前告知親友面試時間、地點提前15分鐘到,觀察周遭環境不吃面試機構所提供任何飲料不繳交證件、不支付金錢、不簽字不轉換面試地點,瞄頭不對快閃求職三要訣:不貪、不卑、不急,23,求職安全-面試前,1.檢視自己:要應徵什麼行業,什麼職務。2.過濾工作:看報紙或網路時應注意求職陷阱:a.不載明公司詳細資訊者。b.徵求的職位條件過於寬鬆。c.應徵的職稱眾多,但都很含糊。d.不可思議的高薪或高福利。e.當你電詢該公司時,回應含糊者。f.刊登廣告頻繁或需人孔急。g.要先繳納各項費用或證件者。,24,求職安全-面試中,1.進公司時要觀察(1)觀察該公司是否部門清楚,每個人都有工作在做?(2)正常公司,通常是人事單位在辦理面試求職的工作;但有問題的公司,則是所有職員的工作就市在接待新進面試者。另外應注意,面試過程是否很草率?,25,求職安全-面試中,(3)是否天天都是應徵者川流不息,號四該公司的業務就是登報應徵人員。(4)留意所應徵的職位是存在、有時候職位的名稱好聽,但是不符合實際功能。(5)注意看該公司的擺設,是否像是天天都有人在辦公?還是辦公桌上空空如也,甚至連檔案夾裡面也是空空的。,26,求職安全-面試中,2.面試及報到時要觀察(1)當面是前往的第一天或職前訓練的前幾 天,該公司繼續隱瞞工作性質及業務性質(2)面試時以不食用他人提供的飲品為宜(3)主試官說話輕浮,眼神不正經,都是危險 的徵兆。,27,求職安全-面試中,(4)感覺到有不安全、不對勁的味道或不正常的狀況,已某種藉口來迅速離開該公司為宜。(5)面試地點偏僻隱密或是轉換面試地點的狀 況,或是要求夜間面試者,皆應加倍小心(6)面試時應詳記該公司級主試官的基本資料及 特徵。(7)面試前後打一通電話讓親友知道實際狀況。,28,求職安全-面試後,面試後你做了什麼?(1)上經濟部或市政府建設局網站查看,公司登載的營業項目、報上刊登的項目、面試現場所見三者是否相符(2)上勞工局的網站或其他網站查看,或與親友交談,看看該公司是否被列入不肖公司的黑名單,29,求職安全-面試後,(3)問問自己,面試職務內容是否與自己找工作時的初衷相符?且所獲得的待遇是否合乎期望值?(4)當面試當天或初進該公司的數天內,求職者即需要付給該公司一筆錢,就要特別注意。(5)勿輕易簽下任何合/契約。在簽署勞動契約之前,必須看清是否侵犯勞工的個人權益。,30,求職安全-面試後,(6)面試前後請勿將任何證件或證書交給公司保管,出具影印本時應加註用途,譬如:辦理勞、健保之用?(7)試用期間,不辦理勞、健保的公司是違法的。若已錄取,到職時,就可以要求公司辦理勞、健保。,31,求職安全-面試後,(8)需要花錢才能錄取成為公司員工或職位的,或是購買產品才能領到底新者,就是有問題的公司。(9)該公司承諾將給予的薪水比市場的行情高太多,就要特別小心。若以受騙,應盡速向勞工局或治安機關檢舉。(10)勿接受部道德或違法的工作。若已受騙,應盡速向勞工局或治安機關檢舉。,32,求職人員的安全守則,不繳交國民身分證件。不支付任何有關保證金的費用。不簽署任何聲明書的文件。最好將此公司的面試地點及電話告知家人或親友。穿著正式服裝,女生不宜太暴露,靜量穿著褲裝。最好約朋友一同前往面試,互相有個照應。再第一天上班前問清楚關於勞、健保的情況,以及有何員工福利措施。,33,求職安全之求職535守則,5不為 a.不繳不知用途的款 b.不購買自己不清楚的產品 c.不將證件及信用卡交給該公司保管 d.不隨便簽署文件 e.不位薪資待遇不合理的公司工作,34,求職安全之求職535守則,3必問 a.問自己要找一份工作還是要找一份事業 b.問明薪資、勞保、健保、出缺勤規定等勞 動條件 c.問明確實的工作性質(內勤還是外勤)及職 務內容,35,求職安全之求職535守則,5必看 a.是否是合法正派經營之公司 b.是否是正常運作的公司,還是報徵廠的 公司 c.是否有潛在的人身安全危險或暗藏求職 陷阱 d.面試時是否草率、輕易就錄取 e.是否待遇優厚的不合乎常情,36,受騙後的應變措施,向父母、師長反應向員警單位、消基會,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1、如果被詐欺或誤入色情行並未應立即報警 處理。2、如買到硬性推銷之產品或服務,可依消費 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在七天內退還商 品,解除買賣契約。3、如遇不實徵才廣告,應蒐集資料向當地行 政主管機關申訴。,37,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費者中心專線:02-23214700。刑事警察局 報案專線電話:0800211511、0800211512 檢舉電話:02-27697403,檢舉傳真:02-27644402。不法家庭代工或非法多層次傳銷行為申訴專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02)23517567。,申訴電話,38,消費者保護法,39,消費者保護法總覽,一、總則二、消費者權益三、消費者保護團體四、行政監督五、消費爭議之處理六、罰則七、附則,目的:保障消費者權益,促進企業良性發展,40,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主管機關,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41,研擬、審議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及監督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40條執行機關及調解機關:、消費者服務中心。第42條、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第45條、消費者保護官。第39條,消費者保護法之其它相關機關,42,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之責任,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 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 維護交易之公平 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 加強消費爭議處理,43,消費爭議處理之範圍,以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的爭議為限 因商品或服務所生的爭議為限,44,消費爭議得如何尋求解決,(一)行政解決方式:行政解決方式有二 種,其先後次序如下:、申訴。第43條、調解:在申訴未獲妥適處理 時,得申請調解。第44(二)司法解決方式:提起消費訴訟。第47條至第55條,45,消費爭議調解辦法,(一)書表申請調解(二)任意調解原則(三)訂定調解期日(四)偕同調解及參加調解(五)調解進行:其程序如下:、處所、守密原則、職權提出解決方案、小額消費爭議解決方案、到場:未到場視為調解不成立、審查,46,定型化契約之意義,定型化契約條款,係指契約當事人之方,為與不特定之多數相對人訂約之用,而預先就契約內容所擬定之交易條款。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七款:定型化契約: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人訂定契約之用而單方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47,定型化契約之意義,消保法所稱定型化契約限定一方當事人為企業經營者當方預先所擬,而締約目的在於以該條款與不特定多數人相對人(限於消費者)訂約,以節省締約之時間與費用,從而能降低交易成本,加速交易過程,所以該法所訂之定型化契約適用範圍較一般所稱定型化契約狹窄,例如預售屋買賣契約、汽車分期付款契約、信用卡契約、金融機關之保證條款、保險契約、飛機票以及火車票均屬之。,48,定型化契約之功能,1.效率化:節省人力、時間、費用2.合理化:預估風險,預防風險之發生、限制風險之範圍、移轉風險3.補充性:得為補充之規定以精確規範契約內容。,49,定型化契約之特徵,1.契約要式性2.契約普遍性與繼續性3.契約預先擬定4.契約雙方當事人之不平等性,50,定型化契約效力範圍,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 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 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51,特種買賣的種類,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52,特種買賣的消費者權益,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53,經銷者(代言人、媒體),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54,消費者保護團體,保護團體以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為限 任務如下:一、商品或服務價格之調查、比較、研究、發表。二、商品或服務品質之調查、檢驗、研究、發表。三、商品標示及其內容之調查、比較、研究、發表。四、消費資訊之諮詢、介紹與報導。五、消費者保護刊物之編印發行。,55,消費者保護團體,六、消費者意見之調查、分析、歸納。七、接受消費者申訴,調解消費爭議。八、處理消費爭議,提起消費訴訟。九、建議政府採取適當之消費者保護立法或 行政措施。十、建議企業經營者採取適當之消費者保護 措施。十一、其他有關消費者權益之保護事項。,56,消費者保護團體的職掌,一、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及措施之研擬及審議。二、消費者保護計畫之研擬、修訂及執行成果檢 討。三、消費者保護方案之審議及其執行之推動、連 繫與考核。四、國內外消費者保護趨勢及其與經濟社會建設 有關問題之研究。,57,消費者保護團體的職掌,五、消費者保護之教育宣導、消費資訊 之蒐集及提供。六、各部會局署關於消費者保護政策、措施及主管機關之協調 事項。七、監督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及指揮消 費者保護官行使職權。,58,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訴訟之條件,許可設立三年以上經申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評定優良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合於下列要件之一 一、社員人數五百人以上之社團法人。二、登記財產總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團法人並經消費者保護官同意者,消費者保護團體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59,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訴訟之條件,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60,消費者權益損害之賠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61,企業經營者之賠償,企業經營者拒絕、規避或阻撓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定型化契約內容)第三項、第三十三條(調查)或第三十八(三十三-三十七活動)條規定所為之調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改善)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企業經營者有第三十七條(緊急公告)規定之情形者,主管機關除依該條及第三十六條(限期改善)之規定處置外,並得對其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62,個人資料保護法,63,個人資料及檔案,自然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的資料。公務員的宗教信仰、政黨、嗜好、住所、學經歷、升遷及獎懲紀錄等資料。個人資料檔案定義,依照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個人資料檔案,指基於特定目的儲存於電磁紀錄物或其他類似媒體的個人資料之集合。,64,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蒐集或電腦處理,有特定目的 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者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65,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蒐集或電腦處理,特定目的外的利用:1.法令明文規定者 2.有正當理由而僅供內部使用者 3.為維護國家安全者。4.為增進公共利益者。,66,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蒐集或電腦處理,5.為免除當事人的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的急迫危險者。6.為防止他人權益的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7.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的重大利益者。8.有利於當事人權益者。9.當事人書面同意者。,67,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的國際傳遞及利用,所謂國際傳遞及利用,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係指利用有線電、無線電、光學系統或其他電磁系統等經由通信網路之國際傳遞及利用:不包括利用郵寄、攜帶傳輸微縮膠片、打孔卡片、電腦報表、電磁紀錄物傳遞的情形。,68,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在政府公報公告事項,個人資料檔案名稱。保有機關名稱。個人資料檔案利用機關名稱。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個人資料之類別個人資料之範圍個人資料之蒐集方法。個人資料通常傳遞之處所及收受者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受理查詢、更正或閱覽等申請之機關名稱及地址。,69,不得公告事項要件-1,一、關於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 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者。二、關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審議懲戒案件及法院調查、審理、裁判、執行或 處理非訟事件業務事項者。三、關於犯罪預防、刑事偵查、執行、矯正或保護處 分或更生保護事務者。四、關於行政罰及其強制執行事務者。五、關於入出境管理、安全檢查或難民查證事務者。六、關於稅捐稽徵事務者。,70,不得公告事項要件-2,七、關於公務機關之人事、勤務、薪給、衛生、福利 或其相關事項者。八、專供試驗性電腦處理者。九、將於公報公告前刪除者。十、為公務上之連繫,僅記錄當事人之姓名、住所、金錢與物品往來等必要事項者。十一、公務機關之人員專為執行個人職務,於機關內 部使用而單獨作成者。十二、其他法律特別規定者。,71,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蒐集或電腦處理,有特定目的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的關係而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 已公開的資料且無害於當事人的重大利益者 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依本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二目有關的法規及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72,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蒐集或電腦處理,特定目的以外之利用 一、為增進公共利益者。二、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 產上之急迫危險者。三、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四、當事人書面同意者。,73,非公務機關為個人資料蒐集、電腦處理登記申請,徵信業及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的團體或個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經登記及發給執照。而登記程序、許可要件及收費標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74,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應負之責任,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此處所保護的權益,係指財產上的權利及利益。而事變係指自然事變,如水災、風災、地震、戰亂等人力不能抗拒的意外災害;不包括人為事變。,75,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違反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損害賠償,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計算。但能證明其所受的損害額高於該金額者,不在此限。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應對當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千萬元為限(公務機關)。違反本法的刑責規定為告訴乃論,76,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期限,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77,意圖營利 之刑罰,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前二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78,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部、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直轄市政府教育局 交通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新聞局 經濟部,79,如何避免個人資料被盜用,在辦理各項業務及參加各種活動時盡量不提供個人資料,如需留下個人資料,應拒絕主辦單位將您的個人資料提供給第三人使用,並盡量不同時提供姓名、住址、電話等相關資料;在網路上購物時,應使用安全之瀏覽器及安全之廠商,並在提供個人資料前確認該廠商之保密政策,並注意是否提供選項,可讓你拒絕將個人資料提供給別人或其他用途;在網路上使用信用卡購物時,可先向發卡銀行查詢是否提供盜用免責之保障;提供身分證影本給他人時,應於影本正面註明該影本之用途。,80,如何避免個人資料被盜用,在收到不明信件及不明電話時,應先要求對方留下聯絡方式及單位名稱,並循多方管道謹慎求證,不可輕易提供相關訊息給對方。,81,消費者如何減低資料被盜用的機會-網際網路,使用安全之瀏覽器。你的瀏覽器必須符合業界安全標準,如SSL或SET。透過這些安全系統,你在網路上傳送的購買資料會經過加密楚哩,確保交易的安全性。向你認識的廠商購物。任何人都能以化名建置網站。如果你不了解該廠商,勿提供信用卡卡號或額外的個人資料,也可要求以匯款方次付款。若使用信用卡付款,則可先向該信用卡發卡銀行查詢是否提供盜用免責之保障,82,消費者如何減低資料被盜用的機會-網際網路,閱讀廠商的網路保密政策。廠商應把保密政策公佈在網站上,揭示廠商在網站上收集了哪些資訊,以及資訊的用途為何。你在提供個人資訊之前,應先閱讀該廠商的 保密政策,並注意是否提供選項,讓你表達拒絕將個人資料提供給其他廠商或做其他行銷用途。,83,消費者如何減低資料被盜用的機會-網際網路,閱讀廠商的網路保密政策。廠商應把保密政策公佈在網站上,揭示廠商在網站上收集了哪些資訊,以及資訊的用途為何。你在提供個人資訊之前,應先閱讀該廠商的 保密政策,並注意是否提供選項,讓你表達拒絕將個人資料提供給其他廠商或做其他行銷用途。,84,電腦資料處理經常發生的問題,對於大量之個人資訊不知不覺中迅速被處 理,個人毫無隱私可言。被迅速運用各種個人資料,易被斷章取義形成假象。若輸入資料錯誤,不易被發現,對資料主體形成錯誤認識。個人資料可能在系統安全管理不周延下,遭到不當利用、修改、加工。,85,營業秘密法,一、目的二、定義三、營業秘密歸屬、共同研發、讓與、授權使用四、營業秘密作為質全及強制執行標的之禁止五、保守義務六、營業秘密侵害及侵害救濟、民事責任七、請求損賠償之範圍八、審理程序九、互惠原則,86,營業秘密之定義,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87,營業秘密如何判斷,外界對該資訊所知的範圍。受僱人及企業有關之人對於資訊之瞭解程度。資訊擁有者為保障資訊秘密,所採行措施之程度。資訊擁有者及其競爭者之價值。資訊擁有者為開發資訊所付出之努力或金錢之總數。第三人合法取得或複製資訊之難易程度。,88,營業秘密所有權之歸屬,受雇人於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雇用人所有。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受雇人於非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受雇人所有。但其營業秘密係利用雇用人之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使用其營業秘密。,89,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其營業秘密之歸屬依契約之約定;契約未約定者,歸受聘人所有。但出資人得於業務上使用其營業秘密。,營業秘密所有權之歸屬,90,營業秘密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營業秘密為共有時,對營業秘密之使用或處分,如契約未有約定者,應得共有人之全體同意。但各共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營業秘密所有權之歸屬,91,營業秘密所有人得授權他人使用其營業秘密。其授權使用之地域、時間、內容、使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前項被授權人非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權使用之營業秘密再授權第三人使用。營業秘密共有人非經共有人全體同意,不得授權他人使用該營業秘密。但各共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營業秘密之使用權,92,營業秘密不得為質權及強制執行之標的。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中華民國如無相互保護營業秘密之條約或協定,或依其本國法令對中華民國國民之營業秘密不予保護者,其營業秘密得不予保護。營業秘密之最大價值就在於其秘密性,而且此一秘密性必須具有經濟上之價值,亦即因此依祕密性而使其具有競爭財產之性格,足以影響其所有人之競爭地位。,營業秘密之相互使用權,93,營業秘密侵害之認定,營業祕密亦須非僅為主觀之概念,而應同時具有客觀上能移轉之性質,也就是得為買賣、贈與、移轉以及授權許可等行為之客體,方具有價值性。所以一旦有秘密受到侵害之情形,將影響到營業秘密所有人基於秘密性所享有之利益,而構成營業秘密之侵害。,94,侵害營業秘密之認定,一、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 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三、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 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四、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 使用或洩漏者。五、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 洩者。前項所稱之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 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之方法。,95,侵害營業秘密之法律責任,侵害他人營業秘密依營業秘密法規定雖僅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但仍可能觸犯刑法洩漏業務上工商秘密罪、竊盜罪、侵占罪、背信罪,或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相關規定。,96,損害賠償責任,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97,請求損害賠償,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使用時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使用同一營業秘密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98,客戶機密維護-商業秘密之概念,離職後禁止競業契約有時亦約定勞工保守營業秘密之義務,縱使無此約定,勞工依勞動契約在其離職後亦有相對保守秘密的義務,此即在雇主合法利益維護之必要範圍內,有守密義務。勞工在離職後故意洩露或不當運用商業秘密,構成不當競爭(unfair competition),除違反契約外,並侵害前雇主之營業權,違反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侵權行為規定: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99,客戶機密維護-商業秘密之概念,何謂營業秘密?或謂:營業秘密非必僅雇主一人知悉,其他少數人縱亦知悉該秘密,對於其不知者,仍為秘密;又謂前述營業秘密,非必限於生產技能方面,舉凡生產、管理、銷售、市場、人事、財務等雇主所營各項業務,均有其秘密性,僅其重要程度之差別而已。,100,營業秘密之保密條款,(1)廣泛定義秘密資訊(2)企業資訊應包括產品發展資訊與相關之 契約。(3)非執行職務所需時受僱人同意不得使用或 洩漏秘密資訊。(4)在受僱人占有下,秘密資訊在僱傭關係終 止或雇用人之請求下,受僱人同意立刻交 予雇用人。,101,營業秘密之保密條款,(5)受僱人同意不留存任何包含秘密資訊 之原本或拷貝資料。(6)受僱人同意在僱傭關係中,或離職後 之一段期間內不與僱傭 人競業。(7)受僱人同意將工作上取得之智慧財產 權轉讓予雇用人(8)受僱人同意給予雇用人所有合理的協 助,以使雇用人對受僱 人所做之工作 與該工作上之智慧財產權取得保護。,102,競業禁止契約之特性,在競爭激烈的商業社會中,企業基於營業秘密之保護及維護正當的營業利益,通常與離職的員工簽訂協議,約定受僱人不得在離職後在自設之事業或在他人之事業中使用原雇主之營業秘密,甚或約定受僱人在離職後不得從事與原雇主相同或類似的事業,此等限制受僱人離職後營業競爭之約定,即所謂競業禁止契約。在無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之情形,受僱人得與其前雇主從事公平及公開之競爭,惟其在勞動契約下附有不使用或揭露其在前勞動契約中獲得之營業秘密或其他隱密性資訊之附屬義務(implied obligation),以免損害前雇主。,103,競業禁止契約之特性,故所謂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目的,有時雖使受雇人不得侵害前雇主營業秘密之附屬義務明確化外,更強調利用當事人間之約定,使前雇主免於受雇人之競爭行為。,104,競業禁止契約之效力,競業禁止契約,其目的既在限制受雇人使用原雇主之營業秘密,因而在實務上即引起是否違反憲法上保障工作權、生存權之強制規定,而為民法上違反公序良俗之無效的法律行為之爭議。,105,企業併購法,退休準備金留用勞工,106,祝 快樂學習 成長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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