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实务项目业主.ppt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实务,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涂启龙,工程建设法规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基本要求我国现行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体制水利水电工程各参建主体质量管理行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与质量缺陷备案水利水电工程验收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2013年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2013年4月10日,水利部召开了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视频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安排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工作,部署2013年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陈雷部长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及全国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安排我省2013年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我厅于2013年5月3日召开了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视频会议,厅党组书记、厅长魏克良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严格工程质量过程控制:1)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质量管理,做到层层把关、环环相扣。2)项目法人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控制参建各方质量行为。3)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认真勘察、精心设计,提供真实可靠、满足深度要求的勘察设计成果。4)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工程合同施工,严格工序管理,认真开展施工质量检验和评定。5)监理单位要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形式,全面做好质量管理工作,切实发挥监理的质量控制作用。6)积极推进第三方强制性检测,发现问题要迅即及时进行整改。严格把好工程建设验收关,未经法人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年活动的要求:,1、工程建设法规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基本要求,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3福建省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终身责任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对建设工程在设计文件注明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1.4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七号)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1999年2月13日,国办发199916号)第一部分(四)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这条条款可以引伸适用执业资格的人员。,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加强从业人员的管理,保障工程质量起到很好的作用。,2、我国现行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体制,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要推行 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体制:,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行 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监督 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参建单位按法规、标准组成项目管理部,建立质量管理机构,任命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制定有关工程质量的规章制度。人员的专业、素质、数量配备应满足施工质量检查的要求,监理测量、质检、试验及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施工单位根据工程需要建立质检机构,试验仪器设备应经过计量部门鉴定。不具备检测、试验条件的施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委派具有相应资格的专职质量监督员进行质量监督,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跟踪施工进行质量检测。,3、水利水电工程各参建主体质量管理行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七号)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1)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项目法人组建机构、组建时间、机构审批及备案;*任命项目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项目法人内设机构设置、工作人员数量、组成和专兼职情况,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规章制度、岗位职责。*项目法人组成人员结构合理,专业性强的技术工作必须由中级职称的专业人员承担;从事一般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文件签字要求),3.1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3.1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2)应在工程开工前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施工中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3)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明确了合同标准是验收标准,进一步强化了合同意识,合同成为质量检验和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3.1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4)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5)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6)、由于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见证取样送检的试样由项目法人确定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验。(7)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质量事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报告,并按照“三不放过”(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措施不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处理。对已建成的工程质量有重大分歧时,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必要的检测。,3.1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关系,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关系:根据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监理单位应当属于建设管理的一部分,他是建设单位将一部分权力和责任委托给监理单位,也就是部分承担原来由项目法人负责的事务,因此不能将监理单位看成独立的第三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关系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所以建设单位有权力要求监理单位履行合同、并检查监理单位的工作。根据合同的的授权,监理单位是项目质量的管理者和责任者。施工单位需要报告的各种事宜应及时向监理单位报告,监理单位再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向建设单位报告,试图越过监理单位直接同建设单位联系沟通,只会造成不必要的矛盾,不利于项目管理工作的开展。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主要是检查施工单位的资源配置、原材料情况、施工工艺、施工方案能否满足规范对质量、进度、安全的要求。如果能满足,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安排、施工方法进行干预。如果有好的方法,应以建议的方式提出;即使施工单位的方案存在问题,只能通过方案的审查提出修理意见,不能把自己的方案强加给施工单位。,(1)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2)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分工情况、监理人员变化书面报备项目法人、并告之施工单位。,3.2 监理单位质量控制,3.2 监理单位质量控制,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其聘用的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单位)报水利部备案,并在其注册的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如果需要到其他的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应当由该监理单位与注册监理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监理责任等有关事宜。(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审核、签发施工图纸;主持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签发有关指令、通知、进度款支付手续等重要监理文件,主持施工合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3.2 监理单位质量控制,监理工程师总监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具体负责所承担的监理工作,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或总监授权范围内从事监理辅助工作。(3)、编制监理规划,明确工作范围、内容、目标和依据,确定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报项目法人备案。(4)、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其应符合工程实际,监理日志、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等应及时、准确、真实地反映工程质量情况。(5)、组织图纸会审、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的签字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不得用于施工。(设计变更联系单)但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工程设计文件。,3.2 监理单位质量控制,(6)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并督促实施。(7)监理人员应按监理合同要求,对主体工程的主要工序、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进行旁站监理,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对施工单位自检行为进行核查。(8)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跟踪检测、平行检测,及时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对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进行复核。(监理工程师)(9)监理机构对施工质量缺陷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第4.4.4条的规定记录备案,消除缺陷手续应当完备。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第6.2.13条的规定处理工程质量事故。,3.2 监理单位质量控制,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得相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强化、明确了监理单位在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和地位:一是明确了单元、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验和评定工作中监理单位的具体作用和工作内容,二是在不合格单元工程出现后的鉴定工作中,明确了监理单位是鉴定单位之一。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要明确管理过程中的统一表格、统计一工序检验的的安排。根据规范,上道工序未经检验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这是监理的基本工作原则。但是实际上施工单位因为进度等原因会忽视这一环节,这种情况下,监理单位会采取返工、不予计量等措施,导致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的矛盾。,3.2 监理单位质量控制,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关系:根据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监理单位应当属于建设管理的一部分,他是建设单位将一部分权力和责任委托给监理单位,也就是部分承担原来由项目法人负责的事务,因此不能将监理单位看成独立的第三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关系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所以建设单位有权力要求监理单位履行合同、并检查监理单位的工作。根据合同的的授权,监理单位是项目质量的管理者和责任者。施工单位需要报告的各种事宜应及时向监理单位报告,监理单位再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向建设单位报告,试图越过监理单位直接同建设单位联系沟通,只会造成不必要的矛盾,不利于项目管理工作的开展。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主要是检查施工单位的资源配置、原材料情况、施工工艺、施工方案能否满足规范对质量、进度、安全的要求。如果能满足,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安排、施工方法进行干预。如果有好的方法,应以建议的方式提出;即使施工单位的方案存在问题,只能通过方案的审查提出修理意见,不能把自己的方案强加给施工单位。,3.2 监理单位质量控制,跟踪检测指在承包人进行试样检测前,监理机构对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订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在承包人对试样进行检测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并对该结果确认。跟踪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7%,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10%。平行检测指监理机构在承包人对试样自行检测的同时,独立抽样进行的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平行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最少取样1组;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3.2 监理单位质量控制,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的抽检属于复核性质,其检验数量以能达到核验工程质量为准,以主要检查、检测项目作为复测重点,一般项目也应复测。同时,监理机构应有独立的抽检资料,主要指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混凝土(砂浆)试件的平行检测资料以及对各工序的现场抽检记录。工程监理与施工单位各自独立平行地进行全部质量检测,包括必须使用独立平行的检测仪器和工具、独立平行地实施质量检测、获取独立平行的检测数据和资料、提交独立平行的检测报告。项目应该有分别来自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各自独立的两套质量检测和评估报告。,(1)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偷工减料。(2)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分包必须经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认可。,3.3 施工单位质量保证,3.3 施工单位质量保证,(3)、施工单位组建项目管理部,建立质量管理机构,任命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制定有关工程质量的规章制度。人员的专业、素质、数量配备应满足施工质量检查的要求,质检、试验及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4)、施工单位根据工程需要建立质检机构,试验仪器设备应经过计量部门鉴定。不具备检测、试验条件的施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5)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施工记录、质量评定表、检验单及其他备查资料应当真实、完整。按照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对单元工程(工序)质量进行等级评定,单元工程(工序)验收评定手续应当齐全。(6)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项目、数量和标准应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各项检测记录应及时、真实、齐全,记录、核对、审核等签字手续应当完备。,3.2 施工单位质量控制,3.3 施工单位质量保证,(7)工程质量缺陷及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记录、备案、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8)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应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9)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结果报监理单位复核,并按月将施工质量情况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汇总分析后报项目法人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1)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2)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3.4 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和工程保修,(3)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4)水利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规定。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5)水利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一般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3.4 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和工程保修,(1)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委派具有相应资格的专职质量监督员进行质量监督,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跟踪施工进行质量检测。(案例)(2)、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建设实施强制性监督,对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3.5 监督机构质量监督,3.5 监督机构质量监督,#对项目法人而言,主要是对其开展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抽查,监督检查贯穿整个工程建设期间;#对监理单位,主要是对其开展的施工质量控制工作的抽查,重点是对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主要是对其施工过程中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是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情况、主要工序、主要检查检测项目、重要隐蔽工程和工程关键部位等施工质量的抽查;#对设计单位,主要是对其服务保证体系的落实情况及设计的现场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3)质量监督机构做好质量检查记录;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及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督促有关单位予以整改。,4、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1)项目划分的原则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结构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划分结果应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质量管理。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项目按级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序)工程三级。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表3.1.1-13标准划分及确定单位工程及分部工程项目名称。水利水电工程中永久性房屋、公路工程等项目,可按相关行业标准划分和确定项目名称。单元工程项目的划分应按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7-2012)规定进行划分。,4.1 工程项目划分,单位工程划分的原则:,1)枢纽工程:一般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当工程规模大时,可将建筑物中的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一部分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2)堤防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可将规模较大的交叉联结建筑物及管理设施以每座独立建筑物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3)引水(渠道)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可将规模较大的建筑物以每座独立建筑物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4)除险加固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加固内容,并结合工程量划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划分的原则:,1)枢纽工程:土建部分按设计的主要组成部分;金结和机电按组合功能划分。2)堤防工程:按长度或功能划分。3)引水(渠道)工程:渠道按施工部署或长度划分。规模较大的建筑物按设计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4)除险加固工程,按加固内容或部位划分。5)同一单位工程中,各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每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数目,不宜少于5个。,条文中的“工程量不宜相差太大”指同种类分部工程(如几个混凝土分部工程)的工程量差值不超过50%,“投资不相差太大”指不同种类分部工程(如混凝土分部工程、砌石分部工程、部门及启闭机安装分部工程)的投资差值不宜超过一倍。,单元工程划分的原则:,1)单元工程项目的划分应按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7-2012)规定进行划分。2)河(渠)道开挖、填筑及衬砌单元工程划分界限宜设在变形缝或结构缝处,长度不宜大于100米。3)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程可依据工程结构、施工部署或质量考核要求,按层、块、段进行划分。,(2)项目划分的程序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报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质量监督机构收到报告14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施工部署等调整需要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4.1 工程项目划分,分部工程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本标准要求,共同划分单元工程,同时确定评定标准。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性质和部位确定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单元工程划分结果应书面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程进行项目划分的同时,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根据未涉及的单元工程的技术要求(如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规范、设计要求和设备生产厂商的技术说明书等)制定施工、安装的质量评定标准,并按照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的统一格式(表头、表身、表尾)制定相应的质量评定表格。按水利部办建管2002182号文规定,上述单元工程的质量评定标准和表格,地方项目须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批准;流域机构主管的中央项目须经流域机构或其委托的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流域分站批准,并报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备案;部直管工程须经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批准。,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和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对工程安全、或效益、或功能有显著影响的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包括土建类工程、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工程中属于关键部位的单元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等隐蔽工程中,对工程安全或功能有严重影响的单元工程。(隐蔽工程泛指地基开挖、地基处理、基础工程、地下防渗工程、地基排水工程、地下建筑工程等所有在完工后被覆盖的工程。主要建筑物的隐蔽工程中,涉及严重影响建筑物安全或使用功能的单元工程称为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如主坝坝基开挖中涉及断层或裂隙密集带的单元工程是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如泵站泵室地基开挖属重要隐蔽单元工程,而进水渠边坡开挖则不属于重要隐蔽单元工程,水闸的闸室、上下游翼墙地基开挖属重要隐蔽单元工程,但上游护坦、铺盖地基开挖则不属于重要隐蔽单元工程。),主要建筑物及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建筑物及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建筑物,指其失事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及泵站等。属于主要建筑物的单位工程称为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建筑物,系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防洪标准(SL252-2000)编写。如挡水坝、防洪堤、泄洪和输水工程进水口建筑物等。属于主要建筑物的单位工程称为主要单位工程。当主要建筑物规模较大时,为有利于施工质量管理,进行项目划分时常将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某一部分划为一个单位工程。如混凝土重力坝主坝,可按坝段划分为几个单位工程,每个单位都称为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建筑物原则上由设计文件确定。,(1)质量检验的内容:施工准备检查、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检验、水工金结及机电产品质量检验、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工程外观检验。,4.2 施工质量检验,1)施工准备检查的主要内容: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等各项规章制度;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与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关键岗位的施工人员到位情况。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情况进行检查。进场原材料与构配件的来源、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情况。工地试验室建立情况;或者委托试验情况。测量基准点的复核及施工测量控制网布设情况。砂石料系统、混凝土拌和系统、场内道路、风、水、电等辅助生产设施准备情况;附属工程及大型临时设施,如塔机、缆机、围堰工程等。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施工工艺参数的试验情况及报备。技术交底。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措施。,4.2 施工质量检验,(1)进场原材料与构配件的来源、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情况:主要是回填土的料场土质、击实试验;混凝土的砂、碎石、水泥、外加剂的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水泥、钢材、外加剂、混合材及其他原材料的检测数量与数据统计方法应按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2)、委托试验情况:目前检测的内容主要还是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测情况,检查检测单位资质情况、资信情况。关于检测机构的资质和业务管理参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共分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五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业务,了解被检测对象性质和所用仪器设备性能,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参与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资料复核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并从事过相关试验工作。检测人员主要指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及施工单位的专职质检人员。检测人员的素质(职业道德及业务水平)直接影响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因此,须对检测人员素质提出要求。鉴于进行中间产品资料复核的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规定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并从事过相关试验工作。,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尽管招标文件中有施工组织设计,但这是以招标文件提供的有限资料和一般的施工经验编制的。工程开工前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是在认真研究基本条件和特点的基础上,针对本工程而提出的更加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总体构想,要能针对性地指导本工程的实施。施组完成后,履行签字手续后报监理单位组织审查。施工工艺参数的试验情况及报备:填土的碾压试验、地基处理的施工参数试验。,2)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检验: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检验。3)水工金结及机电产品质量检验: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检查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有关技术文件及运输存放过程是否变形损坏。4)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检验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三检合格后做好书面记录,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报监理复核。5)工程外观检验: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组织设计、监理、施工、运行单位组成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4.2 施工质量检验,(2)质量检验的职责:施工单位根据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合同约定,结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的规定确定检验项目及数量进行自检、复检、终检。三检过程应做好书面记录,质检部门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并经终检人员签字。监理单位(工程师)根据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抽样检测结果复核工程质量。其平行检测及跟踪检测的数量按监理规范或合同约定执行。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自检及监理单位抽检进行督促检查。对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的质量等级进行认定。质量监督机构对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4.2 施工质量检验,(3)质量检验不合格项目的处理要求: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批次另取两倍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认定本批次不合格,不得使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处理或返工重做至合格。混凝土(砂浆)试件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由项目法人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研究处理。工程完工后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其他检验不合格,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验收。,4.2 施工质量检验,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合格等级是必须达到的等级,政府验收时,只按“合格”确定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等级是为工程项目质量创优或执行合同约定而设置。)。,4.3 施工质量评定,(1)合格标准:工程项目质量合格标准:所有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工程施工期或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相关要求。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标准:所有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工程外观质量得分率达70%以上。工程施工期或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相关要求。,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标准:1)所有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2)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并经检验合格;3)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全部合格,水工金结及机电产品质量合格。,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标准:,划分工序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等级为合格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全部(70%检测点)合格;2)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标准:,不划分工序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为合格等级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2)一般项目逐项有70%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对于河道疏浚单元工程的一般项目逐项有90%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不合格点不应集中分布。3)各项报验资料符合本标准要求。,(2)优良标准:工程项目质量优良标准:所有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单位工程质量优良率70%以上且主要单位工程质量全部优良;工程施工期或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相关要求。单位工程施工质量优良标准:所有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分部工程质量优良率70%以上,主要分部工程质量全部优良,且施工中未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工程外观质量得分率达85%以上。工程施工期或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相关要求。,分部工程施工质量优良标准:所有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单元工程质量优良率70%以上,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优良率90%以上,且未发生过质量事故;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达到优良等级。原材料、水工金结及机电产品质量合格。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或合同约定优良标准执行。,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优良标准:,划分工序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等级为优良等级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全部合格,其中优良工序应达到50%(90%检测点)及以上,且主要工序应达到优良等级。2)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优良标准:,不划分工序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为优良等级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2)一般项目逐项应有90%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对于河道疏浚单元工程的一般项目逐项有95%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不合格点不应集中分布。3)各项报验资料符合本标准要求。,(1)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 施工单位应首先对已经完成的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并填写检验记录。2 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填写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向监理单位申请复核;3 监理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在4-8h内进行复核,复核应包括以下内容:1)核查施工单位报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2)结合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结果等,复核工序施工质量检验项目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3)在施工单位提交的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中填写复核记录,并签署工序施工质量评定意见,评定工序施工质量等级,相关责任人履行相应签认手续。,4.4 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评定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应由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联合小组,共同验收评定,并应在验收前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4.4 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图1 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工作程序图,#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未达到合格标准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处理后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验收评定:,1 全部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进行验收评定。2 经加固补强并经设计和监理单位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时,其质量评定为合格。3 处理后的工程部分质量指标仍未达到设计要求时,经原设计单位复核,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再进行处理;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了建筑物外形尺寸或造成工程永久缺陷的,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确认能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评定为合格,并按规定进行质量缺陷备案。,(3)分部工程质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是核定),4.4 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4)、外观质量评定 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研究确定外观质量检验评定的项目、评定标准、评定办法(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参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评定组人数应不少于5人,大型工程不宜少于7人。,4.4 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5)单位工程质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6)工程项目质量: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后,由监理单位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项目法人认定,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4.4 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7)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阶段验收时,要求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报告;竣工验收时,要求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有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明确结论。本条文为强制性条文。,4.4 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4.5 质量评定过程中的十大通病:,1 验收评定所用的标准不符合规范要求;2 质量评定的项目划分不符合规范要求;3 施工质量评定表不符合评定标准要求;4 不按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操作;5 质量检验不符合水利部关于施工质量检验的规定;,4.5 质量评定过程中的十大通病,6 质量检验结果不能代表工程实体质量;7 监理未能履行质量抽检和单元工程质量复核的职责;8 无质量检验记录,偷工减料,编造质量检验资料;9 单元工程验收评定资料整理不符合标准要求;10 不能满足标准时没有进行质量论证和履行批准手续。,5、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与质量缺陷备案,5.1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处理(1)质量事故分类:质量事故: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4日,水利部第9号令),水利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经济损失10万元以内的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主要结构物倒塌、影响工程使用寿命或使用功能、造成不可补救的永久性质量缺陷或事故)特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2)质量事故报告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必须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接事故报告后,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般质量事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较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重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并抄报水利部。特大质量事故逐级向水利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