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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小学初中教育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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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小学初中教育课件.ppt

    民法学,1、辅助教材:1)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 3)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法律出版社 2、国内报刊:民商法学(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法学研究 中国法学3、网站:http:/(中国民商法网),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一章 民法的概念和性质一、民法的概念1、词源 Civil Law(英语),Droit Civil(法语),Jus Civil Buergerliches Recht(德语)2、民法的含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的民法 凡以民法之方法,调整民法之对象者,皆属实质民法,与其形式无关。形式民法:以“民法”或“民法典”命名者,为形式民法。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广义民法:与“民商合一”体例相联系,与“私法”同义。狭义民法:与“民商分立”体例相联系,为“私法”之一部。3、概念 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的产生和发展 民法产生于公元前六世纪公元七世纪古罗马早期:十二表法(前450年)晚期:尤士丁尼国法大全(六世纪)包括法学阶梯、学说会繤、尤士丁尼修正法典、新律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近代意义上的民法形成的标志分人、财产权和取得财产的方法三编。确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平等自由和契约自由三大原则。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近代民法的趋于完善的标志 在体例方面分为总则、分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内容创新,体系合理、逻辑严谨、用语精确等。,中国的民事立法大清民律草案1908年开始,1910年完成,1911年开始审议 民国时期的民法典 1925年在清末草案的基础上完成修订,1929年到1930分别年审议通过民法典的各编,分总则、债、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29章,1225条。新中国民事立法工作三次民法典的起草:1956、1964、1982民法通则的通过实施:(1985年通过1986年实施)中国未来的民法,三、民法的性质和相邻法律的关系(一)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 公法“有关罗马国家的稳定”;私法“涉及个人的福利”。2、民法是权利法(二)民法和相邻法律的关系1、民法和商法2、民法和经济法,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人格的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在具体法律关系中)3、民事主体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二、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1、当事人意思自治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3、双方和多方的民事行为的内容及形式由当事人自愿协商。,三、公平原则1、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2、主要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法律形式的合同关系的要求。3、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处理就体现了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1、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均应诚实、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2、民事主体应恪守信用、履行义务。3、法官及仲裁员处理民事案件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平衡当事人的利益。4、在立法上,不仅需要在民事基本法上确立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而且还应根据需要制定若干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条款。,年月,重庆某商场在周年庆典时承诺,在场女顾客如果脱下衣服只剩“三点式”,可任意在商场拿走一件衣服,张某立即照办并选走一件价值千元的貂皮大衣,但出门时却被拦下,商场称其内衣并非“三点式”,故不能拿走衣服。,五、公序良俗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1、危害国家公序。2、危害家庭关系。3、违反性道德。4、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5、限制经济自由。6、违反公平竞争。7、暴力行为等。六、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超过正当界限。,下列行为中,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有()。A、甲将自己废弃不用的汽车置于马路中央的行为B、乙拒绝接受丁遗赠给其一台电脑的行为C、丙于下午在自己的房间里唱卡拉OK直到凌晨影响邻居休息的行为D、丁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建坟的行为,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民生法律关系的分类:1、人身权法律关系和财产权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3、单一法律关系和复合法律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主体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权利、义务的享有者、承担者(二)客体 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行为(三)内容 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三、民事权利1、根据权利标的的不同性质,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与人身相分离的、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标的的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等。3、根据权利的实现方式和效力的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4、根据权利相互间的依存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专属权与非专属权5、以权利可否与其主体分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排他性权利。请求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抗辩权权利人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形成权权利人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由于绝对权的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可以对抗他以外的任何人,因此又称为对世权。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由于相对权的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他对抗的是特定的义务人,因此又称为对人权。,四、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一)民事义务 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特点:依法定、约定产生行为限制应为;不应为旨在确保权利的实现民事义务的分类:法定的和约定的积极的和消极的有专属的和非专属的,(二)民事责任 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关系: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基础,承担民事责任须以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为条件。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履行义务及实现权利之法律保障。民事责任的分类:五、民事法律事实 指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包括:事件和行为,第二章 民事主体,第一节 民事主体概述一、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民事主体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范规定具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并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特征:必须具有民法规定的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民事主体具有广泛性。二、民事主体的分类1、自然人2、法人3、其他组织,第二节 民事主体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 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获得生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2、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特点:平等性 统一性 不可转让性,3、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可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何为出生?,婴儿从出生时起,就有了民事权利能力,问题: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个规定和现实的做法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规定是否矛盾?现实的做法:胎儿可以继承、接受赠与和遗赠,受侵害时可以要求侵权损害赔偿,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于死亡民法上讲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生理死亡的标志?正确地确定公民的死亡时间有何意义?,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2、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区别: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每一自然人都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第二,民事权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止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并具备正常的精神状态为前提。联系: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3、民事行为能力划分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4、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我国立法对精神病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采取宣告制度。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 自然人离开住所,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设置财产代管人的制度。1、条件与程序离开住所,持续地下落不明,满2年起算点:最后得知音讯之日的次日利害关系人申请哪些是利害关系人?亲属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财产关系债权人、债务人法院受理、公告与宣告2、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以失踪人的财产,履行义务,行使权利3、宣告失踪的撤销,(二)宣告死亡 自然人离开住所,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制度。1、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离开住所,持续地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件,满2年;有关机关证明,不受2年限制2、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权利能力消灭 死亡宣告与事实不一致,以事实为准继承开始婚姻关系终止3、)宣告死亡的撤销条件:失踪人出现程序:本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后果:(1)权利能力回复(2)财产的返还与适当补偿(3)关于婚姻关系(4)关于宣告期间的子女送养,刘某出海打渔,因遇台风下落不明。现其妻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刘某失踪。因刘某失踪后,王某与李某同居,并与李某合用家中财产,在确定刘某的财产代管人时,刘某父母与王某发生争议。你认为应该由谁代管刘某的财产?为什么?,王某于1996年3月2日从其家中出走后杳无音信。他的家人到处寻找四年有余,仍无下落。2000年6月,其妻陈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王某死亡。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发出了寻找失踪人王的公告仍无任何结果,2001年7月5日法院判决宣告王某死亡。之后,陈和儿子王元对王某的财产进行了分配。同年10月,王元被刘某收养。11月,陈某同本厂职工马明结婚,并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带到后夫家。2002年3月,马明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陈某没有再婚。8月,陈某因生活所迫,将继承王某的洗衣机卖给了邻居张某。2003年2月4日,王某突然从外地回到家中。得知家中情况后向法院提出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申请,恢复与陈某的夫妻关系及王元的父子关系,返还其个人财产。问题:法院能否同意王某的要求?,四、自然人的住所,1、确定住所的意义 民法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婚姻、代理设立、合同成立地、债务履行地诉讼法 管辖确定、送达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确定2、住所的确定只有一个住所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符的,经常居住地,张大来的原户籍所在地在杨村,1994年张大来从杨村开出迁住证,迁往李村。但在李村登记前,张大来得病,在县城关医院住院1年零3个月,病愈后张大来前往北京市打工,并在某区办理了暂住证,居住期限为6个月,现住在某区某街道某号。张的住所应确定为何处?A杨村 B李村 C县城关医院 D北某区某街道某号,五、监护制度,(一)监护的概念、性质和种类 1、概念 为保护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利益而设立的制度。2、性质是权利还是义务?监护和亲权的关系3、种类法定监护指定监护,(二)监护人的设定1、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父母当然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法定监护义务其他亲友双方同意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最后补充2、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法定其他亲友双方同意本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补充,(三)监护的职责1、照顾、保护被监护人2、管理、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3、监督、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4、承担被监护人致害的民事责任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诉讼活动(四)监护的变更和终止什么情况下会发生变更或撤销?,第二节 法人,一、法人制度概述1、法人的概念和特点 法人是指具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点:(1)是一种社会组织(2)具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3)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法人的分类(1)公法人、私法人公法人:依据公法设立,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私法人:依据私法设立,以个人利益为目的(2)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社团法人:以成员的集合为基财团法人:以财产的集合为基础(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营利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法人:以公共利益为目的(4)本国法人、外国法人本国法人:依据本国法律设立,具有本国国籍外国法人:依据外国法律设立,不具有本国国籍,3、我国关于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公益目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新闻)社会团体法人,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 是指法律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2、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区别(1)自然人的一般是普遍一致的;法人则因经营、业务范围不同而不同。(2)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生命健康权、肖像权、财产继承权等),法人不能享有;而专属法人的权利能力的内容(如国有财产的经营管理权等),自然人没有。(3)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受法律的直接限制。如担保法第8、9条规定,机关法人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二)法人的行为能力 1、概念 是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2、法人的行为能力的特点(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须具备一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才能取得。(2)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各个法人的行为能力并不一样。(3)法人的行为能力由其机关或委托的代理人实现,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般由自己完成,三、法人机关,(一)法人机关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2、特征(1)有自己的意志(2)法人机关由个人或集体组成(3)法人机关有权代表法人进行活动,(二)法人机关的种类 1、权力机关 2、执行机关 3、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责的负责人。4、监督机关(三)法人的分支机构 1、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是法人的业务活动机构 2、要进行登记才能从事民事活动 3、分支机构从事民事活动的责任由法人承担,四、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一)法人的设立1、法人设立的原则 自由主义(法律不干预)特许主义(国家特许)核准主义(法定条件行政许可)准则主义(法定条件)2、我国法人设立的原则企业法人的设立原则 有限公司核准主义和登记主义 股份公司核准主义 机关、事业法人 特许主义 社团法人 协会、学会、基金会 核准主义 妇联、工会、团组织特许主义,3、设立法人的条件依法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法人的变更1、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合并分立2、法人性质、活动范围、财产、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的变更(三)法人的终止1、终止的原因被撤销解散破产其他原因2、法人的清算 由谁清算?处理何事务?,许某是某贸易公司职工,其妻吴某是经营服装的个体户,每年收入不错,家里已有10万余元的积蓄。1995年3月9日,吴某因车祸死亡。3月20日一银行信贷员找到许某,说吴某这几年欠银行贷款8万元,要求许某替其妻吴某还贷。许某认为,其妻是以其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他是贸易公司的职工,从未参与其妻的经营活动,他们的家庭积蓄中只有5万元是吴某的遗产。因此,只有用这5万元再加上她经营中剩下的那些东西来清偿银行的贷款。银行则认为5万元现金先拿走,其余所欠3万元应由许某替吴某偿还。许某拒绝替其妻还款。问题:银行的8万元贷款究竟应怎样偿还,我国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以公民个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使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本案中,吴某虽然是个体经营者,许某不参与经营,但吴某的经营显然是用家庭财产投资,而且收益的主要部分是供家庭成员使用的,并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所以,吴某欠银行的贷款以及其他债务,均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甲、乙、丙三人协商达成一书面合伙协议,约定各自出资3万元,成立一家小百货商店,并按出资比例平均分配盈余,分担亏损。该店起名为“兴旺商店”,1996年1月经核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1996年6月,因经营管理不善,该商店负债,欠百货批发公司4万元。此时,甲提出退伙,乙、丙二人不同意,甲便提走其出资的3万元,径行退出。商店由乙、丙二人继续经营。8月,商店欲进一批新式洗涤用品,但货款不足,乙、丙便向丁提出借款5万元,丁同意借款,但提出一条件,即若这批洗涤用品赚钱后,乙丙二人除还本付息外,还须将所得利润分与其一份,若不赚钱,乙、丙二人须还本付息。洗涤用品进货后,因质量低劣、销路不畅,造成亏损2万元。1997年1月,百货批发公司因向兴旺商店索债不成,便诉至法院;同时,丁也因乙、丙二人不能还本付息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合并审理。乙认为欠百货批发公司的钱是三人所欠,按合伙协议,他对外只承担13的债务;甲认为,自己已退伙,故所欠全部债务应由乙、丙二人承担;丙认为,甲不经乙、丙二人同意,擅自退伙无效,故经营洗涤用品的亏损,甲也应承担。问题:对这两笔债务应如何偿还?,第三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行为。相关概念 民事行为 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法上的效果的法律事实。事实行为 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客观上能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以及侵权行为、违约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是合法行为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3、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为目的 即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与双方、多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授权行为、订立遗嘱、免除债务、抛弃财产、撤销行为、追认行为、选择行为、单方解除行为等。双方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相互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两个或以上当事人相互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二、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式”意思表示的形式要式法律行为:依照法律或者约定,须具备特定形式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依照法律或者约定,对于意思表示的形式没有特殊要求的法律行为。,三、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须向对方支付对价的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无须向对方支付对价的法律行为。如赠与、无偿保管 四、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诺成性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或生效的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 实践性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方可成立或生效的法律行为。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定金合同、动产质押合同等。,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一、口头形式二、书面形式(一)一般书面形式 没有特别要求的(二)特殊书面形式 1、公证形式 2、鉴证形式 3、审核登记形式三、推定形式 通过实施某种行为使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四、沉默方式 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使他人可根据行为人的沉默来认定其有某种意思表示。,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件,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也叫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或构成要件,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事实要素。包括:有意思表示,有一定的形式。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应当具备的法律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不得违反法律是指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和禁止性规定。4、形式符合规定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在时间上是一致的,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即有效。如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在少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不具有时间上的一致性。,第五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1、概念 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2、条件的特点(1)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应是不确定的事实(3)应是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4)应是合法的事实(5)当事人不得恶意地促成或阻碍条件的成就3、条件的种类(1)附延缓条件和附解除条件(2)附肯定条件和附否定条件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是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其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民事行为。2、种类 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甲与乙约:甲父死亡时,甲将房屋出租与乙。双方的约定是否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甲乙约定:甲的父亲在2008年死亡,则将房屋出租与乙。双方的约定是否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分析:该民事行为当属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非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双方约定“甲父死亡”虽属将来事实,但该事实是确定会发生的事实,不符合条件的不确定性特征,故不属于条件,而属于期限。,甲刚调来广州,无住房,2008年7月5日和乙签订租房合同,约定:甲将两间房租给乙,租金1000元,合同订立10天后生效。7月9日,乙因搬来的家具无处可放,要求甲腾出房子交其使用,甲未理睬。于是乙只好和丙订立租房合同。10天后,甲将房屋腾出,但乙说自己已经另外租房,不再租甲的房子。甲认为乙违约,要求乙承担责任。而乙则认为是甲违约,要求甲承担和丙租房多付的租金。甲乙谁违约?,第六节 无效的和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一、无效民事行为1、概念 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2、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但纯获利的和事先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除外。(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如果是合同是效力待定(3)受欺诈、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或乘人之危 如果合同是效力待定。(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6)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7)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概念 是指因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赋予表意人撤销权的民事行为。2、被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1)二者发生的原因不同 可撤销民事行为主要是意思表示有瑕疵;而无效民事行为既有意思表示有瑕疵的,也有主体不合格的,还有违法的。2)二者的效力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有效的,只是在撤销权人撤销该行为时,该行为的效力才因被撤销而自始无效;而无效民事行为自始就不能发生效力。3)确认二者无效的条件和程序不同 可撤销民事行为是否撤销决定于当事人意思,其他人无权主张该行为无效或撤销;而无效民事行为是绝对无效的,行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都可主张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可以不经当事人请求依职权确认其无效。,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1)重大误解 是指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2)显失公平的 是指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违反等价有偿原则,使另一方明显不利的民事行为。3)受欺诈、胁迫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4、撤销权的行使5、民事行为无效和被撤销后的后果1)返还财产,赔偿损失2)追缴财产,李某早想盘下王某的商店未成,当他知道王某妻子重病急需用钱后,表示买下该店,而且给的价钱是原价的一半。王某因为急用,只好答应。但事后后悔,想用原价买回该店。,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李某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问题: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2006年10月,李某到某超市买照相机,该超市工作人员工作疏忽,错将一架尼康相机价格3000元标成300元。李某看到这架相机后,觉得非常便宜性能优良,于是就买走了。事隔一周后,该超市盘点时发现了错误,就派人找到李某,要求补足货款或退款退货,而李某认为你标错了价是你的错,我买东西又不是没付钱,货已经卖出去了,哪有再补钱的道理,拒不补足价款,也不退货。于是该超市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买卖相机行为性质应属于()。A、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B、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C、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三、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1、概念 指其民事行为成立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尚需有权的第三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2、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类型(1)民事行为能力欠缺(2)处分权限的欠缺(3)代理权的欠缺(4)债权人同意的欠缺 3、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追认 4、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甲17岁,工作已近半年,每月工资和奖金所得,除生活开支外已经积蓄1000元。甲委托其邻居乙代买自行车一辆。乙是15岁的学生,为买一部复读机,决定将其父亲给他买的一辆山地车(价值1000元左右)卖给甲,卖价为380元。乙的父亲知道后,不同意乙把车卖掉,要求甲返还自行车。甲与乙之间的买卖行为()。A合法有效B效力未定C可依法撤销D无效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村民甲因外出打工,将自己的一头水牛委托乙照料。乙因儿子结婚急需用钱,遂将该水牛以自己的名义卖给邻村的丙。因丙未带够钱,双方约定,三日后付款取牛。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乙卖牛的行为为无权处分行为B乙卖牛的行为为无权代理行为C乙丙所订合同为无效合同D乙丙所订合同为有效合同,第七节 代理,一、代理概念和特征1、代理的概念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为被代理人的利益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2、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实施的是民事法律行为 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行为。如设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以及与特定人的身份相联系的债务如写作、演出、绘画、建筑工程承包不能代理,还有当事人约定只能由义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也不能代理。(2)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甲将自己的电视机委托寄售商店出售,寄售商店将之售与某顾客,然后将收取的价款扣除有关费用后转交给甲。(3)代理人独立与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必须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独立的决定。(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责任,3、代理关系 代理涉及三个人(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和三个关系。三个关系:1)被代理人即本人对代理人的关系,即代理权关系内部关系 因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而产生。2)代理人对第三人的关系,即代理行为外部关系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即实施代理行为而产生。3)第三人对被代理人的关系,也为代理的外部关系是法律效力的归属问题因代理人代理行为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而产生。,二、代理的种类(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 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又称意定代理。是最常见、最广泛适用的一种代理形式。2、法定代理 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3、指定代理 是指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二)本代理与再代理1、本代理 本代理又称原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或依法律规或依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2、再代理 再代理又称复代理、转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行使而产生的代理。再代理的条件:(1)被代理人事先授权可以转委托的(2)转委托前被代理人同意的(3)转委托后得到被代理人追认的(4)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代理人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关系,如不及时转委托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三、代理权的行使(一)代理人的义务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2、要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4、代理人应尽报告义务和保密义务(二)代理权的限制(禁止代理权的滥用)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活动。滥用代理权的主要类型:(1)自己代理自己(2)同时代理双方(3)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四、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二)无权代理的种类、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代理权已经终止后的代理,(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因被代理人的追认而产生代理的法律效力2、因被代理人的拒绝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代理的法律效力3、无权代理中第三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合同法第48条:“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甲厂业务员王某被开除后,为报复甲厂,用盖有甲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厂订立一购销合同。乙厂并不知情,并按时将货送至甲厂所在地。甲厂拒收引起纠纷。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王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合同无效B王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合同有效C王某的行为为有权代理,合同无效D王某的行为为滥用代理权,合同无效,张某有一头牛要卖,李某向张某声称王某委托自己替他买牛,张某不放心,托人告诉王某,王某没有否认。成交后,因王某不付款而发生纠纷。这一后果应由谁承担?,某时装公司急于推销其积压的产品,号召职工都参与销售。为此公司还制定了一系列销售奖励计划。该公司职工张铃找到其在百货公司当业务员的同学李青,让其帮忙。按照百货公司的规定,凡进货都须经领导同意,但李青为显示自己的本事,爽快地答应帮张铃的忙,进一批货。随后,李青用自己保留的盖过章的空白合同书与时装公司签定了一份购买时装公司10万元时装的合同。随后,时装公司按合同给百货公司发去了价值10万元的时装,并委托银行收款。百货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它没有委托过李青购买这批货,拒绝付款。时装公司认为它和百货公司有书面合同,要求百货公司付款。问:百货公司应否付款?,(四)表见代理1、表见代理的概念 是指代理人虽然不具有代理权,但因一些外在表面现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代理制度。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无代理权;2)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3)相对人为善意,即诚信而无过失。4)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3、表见代理的效力 对被代理人:与有权代理相同 对第三人:可主张为无权代理,也可主张有权代理,六、代理关系的消灭(一)委托代理关系的消灭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二)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关系的消灭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指定代理的法院或指定机关取消指定;4、其他原因,如取消监护人资格、解除收养关系等。,甲公司聘请刘某到四川的公司办事处推销金刚石锯片,具体负责收款、记账和销售。2008年8月10日,刘某和公司另一业务员孙某与乙公司签订买卖10元金刚石锯片的合同。合同签定后,刘某电告甲公司,甲公司没有异议。当天,刘某和孙某即发货给乙公司。15日,乙公司请求再发一批货,刘某未经公司同意再次发货。后来发现乙公司有诈骗嫌疑才告知甲公司。因为两次的货款都没收回,刘某和甲公司协商愿意承担5万元的损失,但一直未将将款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法院是否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什么?,甲公司委托业务员乙到某地采购电视机,乙到该地发现丙公司的DVD机畅销,就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与丙公司签订了购买500台DVD机的合同。双方约定货到付款。货到后,甲公司拒绝付款,下列论述正确的是哪些?()A该代理属于表见代理B乙购买DVD机的行为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C甲公司应接受货物并向丙公司付款D若甲公司受到损失,有权向乙追偿E乙购买DVD机的行为没有代理权,第六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第一节 诉讼时效概述一、时效的概念和种类1、时效的概念 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即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时效是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能约定免除或变更。2、时效的种类 取得时效 消灭时效(诉讼时效)3、时效制度的作用(1)稳定法律程序;(2)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3)减少和避免证据灭失。,二、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种类1、诉讼时效的概念 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区别 除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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