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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与人身损害.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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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与人身损害.ppt

    1,工伤与人身损害,主讲人:陈 曦2005年8月27日,2,内容提纲:1、工伤与人身损害赔偿简介2、工伤保险费率和保险责任3、工伤与人身损害认定及程序,3,第一部分 工伤与人身损害简介,4,工 伤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5,工伤保险条例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6,案例 1:李某是位高级工程师,2003年 5月退休,同年 7月因工作需要,被某设计院返聘继续工作。2004年10月15日他在组织人员对设计图纸进行最后定稿时,突然昏倒,送医院经救治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突发脑溢血引起脑疝死亡。其家属要求该设计院认定李某的死亡系工伤事件。问题:能否认定为工伤,为什么?,7,工伤认定的重要前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 劳动关系。在确定劳动关系时,要具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进行管理、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详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等这些要素。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8,结果:李某的死亡符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情况,认定为工伤,并由该设计院支付相应工伤待遇。依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六十二条(聘用退休人员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9,人身损害 自然人因其他民事主体的过失或侵害行为致使生命、健康等受到损害,10,案例2:新娘被女同事泼硫酸毁容案 每当电视上出现婚纱镜头,沈小姐会无法自抑地涌出眼泪,24岁的她可能永远也无法披上婚纱走进喜宴的殿堂了。2002年5月22日,再过两天,沈小姐就将跟同事小范喜结良缘了,在上班的最后一天,沈小姐完全沉浸在幸福的喜悦之中,根本没想到,本公司的女出纳员史宇芳,因暗恋沈小姐的丈夫,无法容忍他们举行婚礼,在极端嫉妒下,带着早已准备好了一瓶浓硫酸,悄悄走进沈小姐的办公室后,将500毫升浓硫酸泼向了沈小姐。,11,沈小姐全身14%的皮肤被严重烧伤,在上海瑞金医院医治一个多月,动了4次植皮手术,虽把伤治得差不多了,却也几乎花尽了家中所有的积蓄。被害人丈夫小范在刑事诉讼的基础上,提起了民事赔偿。2004年,上海市一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史宇芳死缓,同时,要求她赔偿24.7万元。但是直到05年春,这笔赔偿执行到位的只有两千多。由于史宇芳很长时间都将在监狱中度过,不可能会有支付能力,于是,上海市一中院中止了执行,这也在很大程度上让沈小姐手中的判决书几乎成了一纸空文。,12,今年3、4月,沈小姐的原工作单位,上海恰尔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单位在此事上不该承担任何责任,遂将她告到了卢湾法院,索要事发后为她垫付的3万元医疗费。而沈小姐以公司疏于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反诉公司,要求公司在凶手无法赔付的情况下,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赔偿沈小姐人身损害赔偿金40万余元。同时被起诉的还有硫酸的提供者郭某。此案正由徐汇法院审理之中。,13,劳动者在劳动期间可能并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这类案件可适用民事法律,寻求人身损害赔偿。另外,在实践中发生的工伤事故,往往涉及第三人的民事侵权。如:上下班机动车交通事故和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此时劳动者既可以选择按工伤程序处理,也可以选择按人身损害赔偿处理。,14,案例3:老孙是在苏州敬鹏电子有限公司打工的一名清洁工人,今年快50了。前段日子,他在公司工作的时候,被公司所养的一条大狼狗咬伤了。听说了员工被咬伤的事儿,苏州敬鹏电子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立即做出了反应,带着老孙去医院救治。病看完了,然而老孙的右小腿也落下了伤残。出了事故,自然要找人负责。由于咬伤老孙的狼狗是公司饲养的,而老孙又是在工作的时候受的伤,于是公司就成了老孙要找的责任人。出院之后,老孙直接来到公司,要求公司进行赔偿。,15,问题:你认为此事按工伤处理还是按人身损害处理?,16,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之下,认定老孙为工伤,鉴定为9级伤残,苏州敬鹏电子有限公司也认同劳动部门的调解结果。得到了工伤赔偿,按理说这事儿也应该告一段落了,然而,较真的老孙此时又翻起了法律书籍,觉得如果自己提出民事赔偿更合算。事情发生至此,老孙和公司的争论焦点转到了在赔了工伤之后究竟该不该再进行民事赔偿。由于企业拒绝支付老孙提出的民事赔偿差额,老孙一纸诉状把单位告到了法院,要求民事赔偿,被法院驳回。,17,问题:涉及第三人的民事侵权引起工伤的,被害人能否同时享受工伤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18,三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不赞成双重赔偿。依照“不重复计发原则”,职工取得工伤保险待遇后,无权再向企业和第三人索赔。即工伤保险取代侵权责任。第二种观点:赞成双重赔偿。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不能相互取代。第三种观点:补充模式。在工伤保险金不足以补偿工伤职工时,即可寻求民事赔偿作以补充。,19,上海市相关条文: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因机动车事故或者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工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先期支付的,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在获得机动车事故等民事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20,其他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四十五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1,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22,第二部分 工伤保险费率和保险责任,23,工伤保险费率,24,工伤保险缴纳费率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基础费率: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确定。分为五档,每档幅度为0.5%。0.5%基础费率+浮动费率3%浮动费率每年核定一次。,25,浮动费率表,工伤保险支缴率(A),是指当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待遇的费用占该单位按基础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26,计算 1:一家拥有500人规模的小企业,每位员工年平均工资额为40000元,请计算该公司工伤成本的浮动范围。(0.5%-3%六档),27,费率承担责任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1、从业人员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其他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的。2、专业劳务公司的输出人员发生工伤 由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承担 从业人员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28,工伤保险费用不纳入浮动费率考核范围: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第八、九条 从业人员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从业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10人以下用人单位的普通级别工伤的,29,计算 2:500人某公司,员工年平均工资额为40000元,当年工伤保险费率为1%,缴纳累计20万元。该公司全年度共发生工伤8起,工伤基金支付65万元,单位支付75万元,合计支付140万元。请计算该公司当年的支缴率和次年费率。,30,工伤保险责任,31,案例4:现年52岁的郑军,早在1995年就只身从安徽老家来到上海打工,进了一家工程公司,干的是混凝土搅拌机的维修和清洁工作。他与工程公司间没有签过劳动合同。2002年,老郑和他的同事被工程公司人力资源部叫去签劳动协议,大家没怎么看内容就签了字。实际上,这份协议期限从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并且协议的甲方不是该工程公司,而是大家闻所未闻的一家服务公司。,32,2003年1月20日,工程公司开具了一张调动通知单,写明“将老郑调往协议的甲方服务公司工作”。老郑在接到通知的当天去医院检查身体,经过检查,医院做出的诊断结论为“水泥尘肺(二期)”,随即进入专门的职业病医院治疗。2003年11月6日老郑出院,拿到了医院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经过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致残程度为四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33,可是老郑不但没有享受到应有的工伤待遇,反而在2004年5月19日接到了工程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于是老郑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工程公司与其恢复劳动关系、支付医疗费、并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7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问题:老郑的这些请求能否如愿,为什么?,34,结果:仲裁受理期间,要求服务公司为老郑补缴了2004年2月起至7月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并裁决由服务公司承担一次性赔偿责任184000元,医疗费2184.50元。老郑赢了仲裁,但他纳闷,为什么自己为工程公司工作致残,当时申请劳动仲裁的对象也是工程公司,最后却由服务公司来为他赔偿?,35,保险责任确认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继承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从业人员被借调期间: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可与借调单位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36,第三部分 工伤认定及程序、人身损害认定,37,工 伤 认 定,38,案例5:上海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劳动纠纷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围绕着“中午12时20分,是属于休息时间还是工作时间,如果有人在此间意外身亡,是属于工伤范围还是不属于工伤”这一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辩。在庭审中,上诉人潘某称,因蛛网膜下腔出血意外身亡的丈夫姚某死亡时间是在12时20分,按照公司早上8时至下午4时的上班时间,姚某肯定是在上班时间死亡的。而这一点也得到了医院的证明,因为在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上记载的是“死者系在劳动中发病死亡”,对丈夫的死亡,被上诉人闵行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却作出了非工伤的认定。,39,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认定工伤范围,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40,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视同工伤范围,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41,结果:闵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表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认定为工伤。死者发病时间是中午12时20分左右,而此时正是公司的午餐休息时间,与此同时,发病地点也是公司的休息区域,因此,对姚某的意外身亡,不应认定为工伤。在庭审中,姚某所在公司也表示,“上班时间”属公司自行制定的作息时间,与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的“工作时间”并非同一概念。对该案,上海市一中院没有当庭宣判。,42,案例6:2003年11月2日,安徽省宁国市职业高级中学学生张某经学校介绍,到永康某塑料制品公司实习注塑机工作。11月13日下午2时左右,张某在操作注塑机时,右手手指不慎被机器压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张某多次向公司提出赔偿,都被拒绝。2004年底,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后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被驳回。2005年1月,张某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塑料制品公司赔偿其残疾补助金、误工费、车旅费等共计31600元。,43,被告公司:学生并非“工伤赔偿主体”,劳动法、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条例,都未明文规定实习生属于法律上的“劳动主体”、“合同主体”或“工伤赔偿主体”。张某作为学校组织参加社会实践的在校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对学生负监护、管理等责任。张某不是公司职工、雇工或帮工,也不应享受相应的法律保护。何况公司设备符合安全条件,事故是由张某自身原因造成。,44,劳动部门:2004年底,张某曾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要求享受各项工伤待遇。劳动仲裁部门认为,张某受伤时是宁国市职业高级中学的在校学生,与被诉人某塑料制品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此案并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因此根据相关条例驳回了申诉。,45,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属于 工伤保险条例 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工伤,应由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实习生自然包含在“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中,应该依法享受工伤赔偿权利。,46,案例7:因为给同事开门不及时,在大渡口区龙文机械厂上班的54岁保安王祖权被打成重伤。王认为,自己是履行职责而受到伤害,厂方应按工伤赔偿;厂方则认为王是与他人斗殴受伤,与厂方无关。王祖权是去年10月到该厂当保安的。他说,今年5月10日上午,他像平时一样将厂门锁好后,给厂办公室送报纸(这是他的工作职责之一)。几分钟后他回到值班室,发现厂门口停放着本厂的一辆货车,坐在驾驶室的同事钟某指责他开门太慢,且连声叫骂。双方发生争吵,钟某跳下车来,两人随即抓扯。,47,几分钟后,两人在同事劝解下停手,但此时王已是口鼻出血,右眼视力模糊。后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右眼外伤性玻璃体积血、视网膜脱离。经过手术,视力仍未得到改善,右眼裸视由1.5下降至0.5。后经警方调查,钟某承认打人之事,但只愿承担王祖权的医药费。王祖权认为,他是在工作期间受伤的,厂方应按工伤赔付。该厂负责人陈某接受采访时却称,王与打人者发生的纠纷,是治安问题,工厂只能协调双方妥善解决,与工伤无关。问题:是否为工伤,为什么?,48,结果:6月6日,王祖权向大渡口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认为伤害事实不符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非因公受伤。,49,不予认定工伤情况,50,案例8:周某是某企业员工年月日下班后无证驾驶一摩托车回家,途中与一大客车相撞死亡。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周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其亲属在年月向某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周某死亡性质认定,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取证,在年月作出周某属因工死亡的决定。用人单位对此决定不服,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议维持了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决定。,51,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周某的行为是否符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用人单位认为:周某系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不应认定工伤。死者亲属认为:周某确系无证驾驶机动车,但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无证驾驶的行为不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认定工伤。,52,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周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死亡,是否违反治安管理的法规,劳动保障部门无权认定。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举证时所提交的证据也没有提供周某有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法定证据,因此,应认定为工伤。对无证驾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部门来认定,劳动保障部门无权认定。,53,相关条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工伤认定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六、(一)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54,案例9:王秀琼于2002年起在上海磷磷服饰有限公司工作,2003年12月10日17时40分许,王秀琼在加班工作了一段时间后,未经请假离开工作岗位去接孩子,在骑自行车途经月罗路时,被一辆大货车撞倒后死亡。王秀琼生前一家借住在月浦镇茂盛村,从厂区到其借住地,中间无须经过月罗路。王秀琼遇车祸死亡后,其丈夫陈志平于2004年4月8日向上海市宝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及相关材料,宝山区劳动保障局于次日向陈志平发了工伤认定材料补正告知,同年4月20日正式受理了陈志平的申请。经调查核实后,宝山区劳动保障局认定不属于工伤。陈志平对该认定不服,提起诉讼。,55,上诉人陈志平上诉称,其妻王秀琼工作态度较好,在工厂长期加班,接孩子也是为了及时回单位继续加班。故其妻死亡与工作有关,应认定为工伤。被上诉人宝山区劳动保障局认为,经调查取证,认定王秀琼在加班时间内擅自离岗接孩子,遇车祸死亡,其死亡不是在工作场所,不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又因我国尚未有将职工接孩子一事纳入职工工作范畴的法律规定,也不是因工作原因所致。,56,结果: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57,上下班时遭遇机动车事故规定比较,58,工伤认定程序,59,30日内,1年内,10日内,60日内,10日内,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17、18、19、20、21、22、23、60条,60,案例10:某用人单位使用的从业人员王某,年月日在工作期间发生伤害事故。事发后,由于用人单位和王某法制意识淡薄,对于维护自身权利、履行申请义务未能引起足够重视,没有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虽然事后双方通过“私了”暂时平息了矛盾,但此后王某持续不断的医疗费让其不堪重负,王某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在王某反复提出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年月日,用人单位为其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后,王某作了鉴定,鉴定伤残等级为六级。,61,年月日,王某向区社保中心申领待遇。在报销医疗费时,社保中心同志告知王某,由于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天内申请工伤认定,因此从其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起至申请认定之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获悉这个消息后无法接受,认为既然已经参加工伤保险并缴费,为什么医药费不能报销?区社保中心告知的信息是否属实?具体依据是什么?能给我们一些什么启示?,62,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行为是一种依当事人申请作出的行政行为,即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实际操作中,部分用人单位由于种种原因超过日的时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于此举属违规行为,因此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如果用人单位或从业人员超出一年时效申请工伤认定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由此,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都将承担超过申请时效、法律不予保护其权益的后果。,63,在工伤认定受理期间,从业人员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时,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64,人身损害事故认定,65,人身损害认定 侵害人存在过错 造成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 侵害人过失与人身伤害之间有因果关系,66,案例11:2004年10月10日中午,江西保姆朱阿姨在漕溪四村的李阿婆家从事家政服务时,意外地被落地玻璃门的碎玻璃刺伤,当李阿婆找到保姆的丈夫到场,并将她送入医院后,才知道朱阿姨的要害部位被一片9厘米长的玻璃刺中,因出血过多,最终于当日16时死亡。事发后,死者家属认定李阿婆对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提出高额赔偿,而李阿婆则自认在整个时间里没有任何过错,故而只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今年5月28日,死者一方向徐汇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阿婆支付死亡赔偿金、子女抚养金、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25.5万元。,67,李阿婆的代理人通过警方、医院等方面的调查,补充了朱阿姨意外死亡的一些关键细节,其中包括朱在受伤后,一直向李阿婆隐瞒伤势等事实,被告律师希望以此证明,死者是在非危险性工作中,因为自身原因而致残,李阿婆对此没有任何过错。原告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把是否存在过错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也就是说,不论是谁的过错,只要雇佣关系成立,雇主就应当对雇员的损害承担责任。调解中,双方对赔偿金额产生了巨大分歧,原告提出在21万左右,而被告坚持上限是2万。,68,结果:由于认定死者对此次事件的发生也存有责任,故法院判决李阿婆赔偿6.9万元。,69,题外话:人身损害死亡的赔偿(补偿)金额比工伤死亡所获得的金额高。工伤无精神损害赔偿 欲火凤凰群众演员溺水身亡事件,70,第三人暴力伤害工伤与人身损害赔偿争议竞合,71,案例12:两起强奸案 1999年6月23日,22岁的王某在其所工作的单位,成都火车站附近的农行招待所6楼值夜班。晚8时许,招待所内停电半小时。来电后,王独自一人拿着遥控器到客房开空调。她叫开627号房门,开完空调欲转身离开时,被该房房客抱住,对其进行了强奸。王逃出房间后并报警。但当警察闻讯赶来时,房客已经逃离。王某认为当时其他工作人员因停电都不在岗,单位没有起到应有的管理和保护责任,故要求按工伤处理。,72,案例13:21岁的女打字员王某,在工作之余兼职于某电脑屋,一天深夜,在电脑屋内被一顾客强奸致死。尸体几天后被发现藏在一橱柜内。王某父母认为女儿是在工作期间,在工作场所受到暴力伤害,应享受工伤待遇。因此,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为工伤。电脑屋老板认为,电脑屋和王某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况且对此事没有任何责任。,73,结果:成都劳动部门作出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此前未有先例,认为该事为刑事案件。结果:上海劳动仲裁部门向劳动局请示,该局复函认定为工伤。,74,我国法律没有明确排除发生法律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没有选择权。因此,实践中一般认为当事人有选择权。如何选择解决争议处理途径,涉及到两种解决途径对自己权益优劣的判断。这种性质上的法律判断,对职工个人及其关系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行政部门都是至关重要的。在工伤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竞合的情况下,认定责任、举证责任、待遇给付、发生争议后适用的法律程序等几方面都有不同。,75,争 议 处 理,76,工伤争议处理,77,人身损害争议处理,78,从工伤受理、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到待遇领取需要经过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可能发生反复,导致工伤处理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工伤处理时间过长,甚至可能长于人身损害赔偿时间,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工伤处理到底能拖多久?,79,案例14:福建省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组成律师团,向闽清县法院递交诉状,为闽清县飞天陶瓷公司(以下简称飞天公司)职工郑理园免费提供法律援助。2001年8月2日,郑理园在检修变压器与配电盘之间的线路过程中,失足从发电房上摔了下来,经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诊断为“左侧小脑半球、上蚓部出血,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突如其来的不幸给郑理园一家带来沉重打击,全家的生活仅靠妻子林宝月每月250元的代课工资维持。,80,2002年11月25日,福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郑理园的伤残等级作出鉴定,认定为伤残4级。2003年2月9日,闽清县劳动局认定郑理园为工伤。飞天公司以“郑理园操作不当,与公司无关”为理由,先后向福州市劳动局提起了行政复议向闽清县法院起诉向闽清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再次向闽清县法院起诉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的就是要求重新认定郑理园事故。最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维持对郑理园的工伤认定”的判决。,81,飞天公司又向有关部门申请对郑理园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2005年3月18日,闽清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决。由于仲裁适用的是2004年1月1日新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与原适用的法律规定相比,赔偿相差近6万元。,82,此案是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甚至同法律“玩游戏”的典型案件。飞天公司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也没有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职工发生工伤,根据国家法律规定,1至4级工伤职工不得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应支付其全部伤残补助,同时支付生活费、医疗费等。在这起案件中,用人单位通过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再次行政复议再次行政诉讼,目的就是通过长时间的司法程序规避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一起劳动官司拖3年多,看谁还敢打。用工伤职工郑理园的话说,“单位是在拖,把你拖垮为止,逼你不得不接受企业提出的协商条件。,83,有什么办法可以使工伤员工尽早拿到赔偿?,84,部分裁决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从业人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部分裁决,裁决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医疗费。用人单位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提起诉讼。,85,完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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