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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国际商事程序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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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国际商事程序法.ppt

    第九章 国际商事程序法 国际仲裁法(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国际商事和解国际商事调解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诉讼,一、基本概念,1.和解(Conciliation)2.调解(Mediation)3.北京国际调解中心4.国际商事仲裁(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5.国际商事仲裁机构(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gency)6.临时仲裁机构(Ad hoc Arbitration Agency)7.常设仲裁机构(Permanent Arbitration Agency)8.国际商会仲裁院(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9.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The 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the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SCC Arbitration)10.英国伦敦仲裁院(简称LCA)11.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简称AAA)12.瑞士苏黎士商会仲裁院,基本概念,13.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14.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15.国际商事仲裁协议(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greement)16.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17.仲裁协议书18.有关书面仲裁协议19.仲裁申请20.仲裁庭21.一裁终局22.仲裁裁决的执行23.国际商事诉讼(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Procedure)24.国际商事诉讼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Procedure Law),基本概念,25国民待遇26.诉讼代理27.诉讼管辖权28.对人诉讼29.对物诉讼30.属人管辖权31.属地管辖权32.专属管辖权33.任意管辖权34.国际司法协助(International Judicial Assistance)35.域外送达36.域外取证37.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一、重点问题,(一)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途径除由双方协商解决外,一般都采用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种方式解决。三种方式各有特点。调解一般是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后,由第三人就争议进行协调,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和争议解决方式。调解可以由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主持进行,也可以在法院或仲裁机构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一般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基础,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则不能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如果事先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就应提交有关仲裁机构解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如果事先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但当事人事后反悔,拒绝执行,或当事人不愿调解,而双方当事人又没有订立仲裁协议,就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二)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为了解决各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问题,国际上先后缔结了三个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第一个是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下制定的仲裁条款议定书;第二个是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下的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第三个是在年在联合国主持下订立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该公约实际已取代了前面两个公约,成为国际上最主要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该公约规定,各缔约国互相承认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并且依照执行地的程序规则予以执行。我国参加纽约公约时,作了两项保留,即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根据互惠保留条款,中国只在互惠的基础上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根据商事保留条款,中国只对根据中国法律认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外国仲裁裁决,申请人方可依照纽约公约规定直接向我国下列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为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被执行人是法人的,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执行人在我国无住所、居所或主要办事机构,但有财产在我国境内的,为其财产所在地。我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后,经审查,如果认为不具备纽约公约规定的不予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的,应当裁定承认其效力,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执行。,(三)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的国际条约,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的国际条约:这些国际条约包括专门性的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还包括涉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条约。双边两约如中国和法国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多边条约有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民事诉讼程序公约、欧共体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公约等。我国加入的国际多边民事诉讼程序不多。通常情况下,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经济纠纷时,首先适用国际条约中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然后再考虑适用国内法审理涉外民事纠纷案件的特殊程序规则。如果国际条约和国内法中特殊程序规则没有规定的,才可以适用国内法中关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规则。我国民事诉讼法就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经济纠纷时,适用法律的顺序是:国际条约,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除外;民事诉讼法中的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四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其他规定。审理国际商事争议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司法协助和外国法院判决的生效和执行。,(四)我国关于国际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我国关于国际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中有关管辖的规定和第一编第二章管辖的规定,中人民法院确定国际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最基本依据。综合起来,对国际商事案件的管辖权有以下一些规定:1、国际商事案件的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有住所的,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2、如果被告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但合同与我国有实际联系的,如在中国境内签订或履行,或诉讼标的物在中国境内,或被告在中国境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被告在中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则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国际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当事人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应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4、被告对管辖权无异议而应诉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五)我国关于司法协助的规定,我国关于司法协助的规定 国内立法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9章专门规定了司法协助问题,也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在国际立法方面,我国加入了关于向外国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公约(海牙公约)。根据上述法律、公约的规定,我国在执行司法协助时,遵循以下途径:1、与我国签订了司法协助协议或条约的国家当事人,请求我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经最高法院审查后,交有关高级法院指定有关中级法院办理。办妥后,由有关中级法院将有关材料和送达回证经高级法院退最高法院。我国法院需向缔约的外国一方请求提供司法协助,应按协定的规定定提出请求书,所附文件及相应的译文,经有关高级法院审核后报最高法院办理。2、对尚未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只要是海牙公约的成员国,可根据公约办理。根据公约,我国指定的送达的机关是司法部。,(六)国际商事仲裁与司法诉讼的区别,国际商事仲裁与司法诉讼的区别:国际商事仲裁所要处理的是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争议。是指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当事人经仲裁协议将之间的争议提交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由该机构在查清事实,明确是非的基础上作出裁决以解争议的一种方式。)两者的管辖来源不同。)进行诉讼与进行仲裁的机构不同。)审理案件的法庭与进行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不同。)司法诉讼的进行程序与仲裁的仲裁的进行程序也有很大差别。)司法判决与仲裁裁决的效力及其执行也是不同的。,三、案例分析9-1,本案为仲裁案件。申请人为一家美国公司,被申请人为中国外贸公司。双方于1994年11月12日间先后签订了三份售货合约,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售货物总价值468,000美元,价格术语CIF鹿特丹,最后交货期限为1994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因市场发生剧烈变化,被申请人未能履行交货义务,申请人遂提起仲裁,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1)申请人遭受的利润损失567,000美元;2)支付信用证费用计2,192.36美元;3)赔偿申请人为此案支付的律师费;4)承担全部仲裁费用。,2)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辩称,因为国内国际市场价格飞涨,国内货源紧缺,到交货时价格已经上升了1至2倍。双方订立合同时所持有的根本目的已经落空,因此可以认为被申请人依合同价格交货的义务因履行合同时的环境与订立合同时的情况有本质的变化而得以免除。另外,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被申请人应赔偿的损失为交货期满时交货地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价。对此,申请人进一步诉称,根据公约,申请人应得到的损害赔偿应包括申请人应得的利润。而且,申请人通过多种方式证明了当时存在国际市场价格,否认存在交货地的时价。,3)仲裁庭意见,仲裁庭意见:根据公约有关卖方义务的规定,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申请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被申请人援引合同落空理论来解释其不履行合同交货义务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被申请人未能合理证明交货地中国天津新港的时价,其抗辩被驳回。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三份合同项下的利润损失共550,800美元以及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其中两份合同项下的改证费和电传费通知费683.31美元。本案仲裁费,申请人分担10,被申请人分担90。,4)分析,分析:根据公约,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且不能控制的事件时,当事人可以免除合同义务。但本案法律实践没有认为合同订立后商品价格的变动是不可抗力事件,或价格上涨的幅度达到了不可抗力的程度。本案中,合同订立后仅仅过了不到2个月时间,商品价格已经上涨了超过1倍。然而这种情况并没有成为被申请人免责的理由。虽然被申请人竭力抗辩双方订立合同的情况已经产生巨大变化,如果在当时的市场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将造成显失公平,但是,由于:1)本案的适用法应为公约;2)公约没有明示规定商品价格变化是不可抗力;3)中国法律对于合同落空没有明示规定;4)订立合同时双方可以预见到国际市场价格风险;5)本案商品价格变动未达到“显失公平”的程度,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的抗辩没有法律基础,裁 决的赔偿金额超过合同价格。可以看出,要引用“合同落空”这一理论来免除合同的义务是非常难的,必须有严格的条件。英国有关引用成功的判例是,租用沿街房屋为观看皇家典礼,后因典礼取消,租方宣布合同落空。法庭判称,虽然合同中没有明示租房的目的,但是租方观看典礼的意图是显而易见的,支持合同落空,租方可以免责。,复习提示,1、基本术语(中英文)2、国际商法的内容体系3、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4、重要的制度规则5、案例应用6、国际商务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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