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配资纠纷的司法认定.ppt
据我们对相关案例的检索结果,场外配资合同有关纠纷的裁判主要呈现如下观点:有的判决认为证券借款关系合法有效(自然人作为配资方,配资公司作为担保,方,如:(2014)张商初字第00493号),该判决详述了现在场外配资的交易模式。资金存入融资人指定的证券账户,融资人掌握证券账户密码并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抛售股票收回借款的约定内容,均是融资人控制资金风险、设置止损途径的方式。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借贷特征,应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但对于固定收益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上的部分,不予支持(多为自然人之间,如:(2014)温瑞商初字第1314号)。,也有的判决认为,配资方或委托方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固定收益条款违背委托代理关系基本原则、风险共担的投资原则、公平原则等,应为无效(如(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 1110 号、(2012)一中民终字第 14959 号)。有的判决认为,配资行为实质为融资融券行为,配资方没有,证券业务资质,没有取得证监会对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批准,违反证券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如:(2015)朝民(商)初 字第 3348 号、(,2015)余民二终字第 3 号)。深圳特区及其前海合作区,场外配资业务尤其发达,此类纠纷数量极多,深圳中院为了统一裁判规则,于 2015,年 11 月 12 日通过关于审理场外股票融资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该裁判指引首先将场外股票融资合同纠纷定性为指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约定融资方向配资方交纳一定现金或一定市值证券作为保证金,配资方按杠杆比例,将自有资金、信托资金或其他来源的资,金出借给融资方用于买卖股票,并固定收取或按盈利比例收取利息及管理费,融资方将买入的股票及保证金让与给配资方作担保,设定警戒线和平仓线,配资方,有权在资产市值达到平仓线后强行卖出股票以偿还本息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具有上述实质内容的股票配资合同、借钱炒股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合作经营合同,、信托合同等。场外股票融资合同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具备以下两种主要法律特征:1、借贷法律关系;2、让与担保法律关系。该裁判指引明确将该类,纠纷案由可以确定为场外股票融资合同纠纷,司法统计时列入其他合同纠纷。对于合同效力问题,该裁判指引明确场外股票融资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对于当事人民事责任的裁决,应参考场外股票融资的市场背景、交易特征、亏损因果,关系及操作性等因素,并结合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履约的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予以综合考虑。该裁判指引对于融资方追究为场外配资提供虚假账户分仓和,结算功能的HOMS系统、同花顺等软件提供方民事责任明确不予支持。通过以上裁判指引,对于场外股票融资合同纠纷中相关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明晰,但,是该裁判指引也存在有诸多不足之处,比如对现在法律体系下,合同效力无效认定依据的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在现今,法律体系下,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场外股票融资合同认定存在争议,这个也被配资经营者利用,用公司对外宣传,公司自然人同融资人签订合同,在这个情况下,,合同效力问题及出现相关争议时的处理就对融资人不利。刑法225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因此,一旦公安机关将场外配资行为视为证券融资业务,完全可以依照本条规定追究行为人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在此种情况下,场外股票融资合同是典型的无效合同,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的相关规定不完备,能否保护融资人的权益以及融资人权益大,小的确认都是需要下一步研究的问题。,牛配资(https:/)领先的正规股票配资平台,安全放心的股票配资公司,全文完!感谢阅读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