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PPT文档下载  

    共同诉讼与第三人.ppt

    • 资源ID:6091547       资源大小:1.20MB        全文页数:29页
    • 资源格式: PPT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共同诉讼与第三人.ppt

    第十一章 共同诉讼,一、共同诉讼概述(一)共同诉讼的含义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含两人)以上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共同诉讼。(二)共同诉讼的特征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2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三)共同诉讼发生的原因(四)共同诉讼的分类,二、必要共同诉讼,(一)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2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3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二)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1、直接规定(1)挂靠关系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2)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3)个人合伙中的各合伙人(4)企业法人分立后的各企业(5)借用单位介绍信、专用章、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6)保证合同关系中的,保证人和被保证人(7)继承遗产关系中,“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列为共同原告”(8)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9)共有财产关系,2、推定规定(1)共同侵权案件中的共同被告;(2)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中,由第三人致人损害的,由第三人和安全义务保障人列为共同被告;(3)帮工活动中,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引起的纠纷,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3、担保法司法解释4、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将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三)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案例一:2010年10月,陈某等六人合伙购买渔船一艘,并推举陈某任该船船长,该渔船在一次出海捕捞中因丢失网具而无法生产。2011年5月,陈某等六人经商量,同意由陈某出面向郑某借款5万元购置网具再出海生产。同年5月20日,陈某向郑某借款,并出具一张借条给郑某,载明:“今借到郑某款项人民币5万元,用于*号船购置网具,月息2%,定于2011年10月底还清。借款人:陈某。”陈某借到款后为该渔船购置了网具。此后,该渔船在出海生产过程中,大家闹有矛盾,且因渔船较小无法到深海捕捞而经常亏损,遂泊船停业。郑某因追索欠款无着,于是以陈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偿还欠款及利息。案例二:李某因工不治身亡后,李某家庭从李某单位获得80万赔偿款。当时,李某的现有家庭成员共同委托李父领取这笔款项,但是因为没有约定份额,才引发的这起家庭共有财产纠纷。李某死后,仅留下蔡某和他们不满3岁的儿子。母子相怜,希望李父能够拿出一部分财产给他们生活开支所用,但是李父只有这么一个儿子,却不幸死去,怕儿媳带着孙子也离开了他们,就以留下孙子为条件,蔡某不忍便没有接受。李母一直没有表态,双方僵持不下。蔡某向某县法院起诉李父,要求分割财产。问:李某应否参加诉讼?诉讼地位如何?,案例三:原告王某某等19人及其余16人系塔城市原国有企业的某公司职工,先后在该公司工作多年。2000年1月6日公司改制,成立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即现被告公司,同年1月间原告王某某等与被告公司重新了签订劳动合同。同年1月至2008年8月间,33人先后因各种原因与被告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另2人中,1人于1994年8月26日被塔城市原国有企业公司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另1人被告公司于2001年3月29日作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后原告王某某等人及其余15名职工,就经济补偿金问题多次向有关部门信访,2010年4月15日向塔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9月10日原告王某某等19人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本案是否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三、普通共同诉讼,(一)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1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1)基于同类事实或法律上的同类原因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2)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3)基于数人对同一权利义务的确认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2普通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一定存在有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3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4法院对普通共同诉讼的各请求不是合一确定,而是分别确定。,(二)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2由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三)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四)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诉讼的共同诉讼适用,【案情】五星音像出版公司和太空音像发行部协商,签订协议共同出版发行一盘由张甲、李乙、王丙、赵丁演唱的磁带。2011年6月,上述两个单位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后,在一县文化馆灌制了歌曲磁带。制作完成以后,根据协议,由太空音像发行部在A、B、C县进行发行。发行中,张甲、李乙得知自己的歌曲被灌制,以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他们的著作权为由,要求太空音像发行部予以赔偿,因赔偿费的多少难以达成协议,张甲、李乙便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1该案当事人如何确定?2本案是否为共同诉讼?如果是,属何种共同诉讼?,四、共同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制度,一、诉讼代表人制度概述(一)诉讼代表人的概念 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二)诉讼代表人制度的性质(三)种类 1.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2.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四)诉讼代表人制度的作用,二、诉讼代表人(一)诉讼代表人的条件 1.是本案的当事人;2.具有诉讼行为能力;3.具有与进行该诉讼相应的能力;4.能够善意地履行诉讼代表人职责。(二)诉讼代表人的法律地位(三)诉讼代表人的更换,三、代表人诉讼的种类,(一)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2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3多数当事人之间具有同一的诉讼标的或具有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4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并于起诉时仍未确定。2多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3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确定诉讼代表人,法院指定诉讼代表人。,四、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一)公告(二)登记(三)裁判效力五、不宜适用代表人诉讼的情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单独或者共同诉讼的形式受理,而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陈某去世后,其亲属将死者骨灰存放在青山殡仪馆,每年交寄存费用十元。死者陈某的亲属除其弟陈甲外还有其妻王女,其子陈胜,其父母老陈、老刘,其兄陈乙,其妹陈丙。每年死者祭日之时上述人员均到殡仪馆去寄托哀思。2009年,死者亲属去祭拜时,被殡仪馆人员告知骨灰已经丢失,致使者亲属异常痛苦。经多方寻找无效,2010年12月陈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殡仪馆丢失其亲属骨灰,给其造成的极大痛苦,要求殡仪馆进行赔偿。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经审理认为殡仪馆工作人员过失致使原告之兄的骨灰遗失,给原告造成痛苦,殡仪馆应当赔偿。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殡仪馆赔偿陈甲5000元,陈甲同意撤回起诉。人民法院裁定准予陈甲撤回起诉。(1)陈甲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人民法院是否应当通知陈某的其他近亲属参加诉讼?如果应当通知,陈某的近亲属们的诉讼地位如何?(3)假设陈某的近亲属都参加诉讼,他们可否采取代表人诉讼的方式?(4)人民法院的结案方式是否正确?,某造纸厂排放污水造成甲、乙、丙三村共同的水库严重污染、鱼类减少,损失数万元。三村联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索赔,法院调解后,造纸厂只同意索赔金额的2/3,甲、乙两村同意,并同造纸厂达成协议。调解书送达丙村时,丙村以自己不在场为由拒绝接受,坚持要求造纸厂按照诉讼请求进行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属于普通的共同诉讼,丙村在诉讼中是共同原告B、甲、乙两村同造纸厂达成的协议有效,但丙村可以拒绝接受,坚持自己的赔偿要求C、甲、乙两村同造纸厂达成的协议无效,因为丙村不在场,无法发表自己的意见D、法院应在甲、乙、丙三村共同参与的情况下进行调解,甲公司因出售假种子侵害了一百户农民的利益。后该一百户农民以甲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有六十户农民愿意推选乙为代表人参加诉讼,而有四十户农民不愿意推选乙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但又推选不出自己的代表人,应当如何处理?()A人民法院应当为该四十户农民指定代表人B人民法院可以和该四十户农民协商确定代表人C该四十户农民可以另行起诉D该四十户农民可以自己参加诉讼,第十二章 第三人,一、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一)第三人的概念 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根据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二)第三人的特征 1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2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和诉讼地位(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设立的目的(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1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3以起诉的方式参加。,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和诉讼地位(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1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3自己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三)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几种情形 1.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合同法解释(一),(四)不得作为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几种情形,1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2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3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下列人员:(1)证据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人;(2)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向其提出异议的人;(3)案件中的收货方已经认可其提供产品质量的人。4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第三人的权利,2012年新增: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2008年9月余某在甲县病逝,其生前在乙县居住过的三间平房由其大儿子余大接管。余大在原来房屋的基础上加盖了二层三间房屋,余大全家搬进去居住。余大的弟弟余二认为房屋是父亲留下的,应当有他一份,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对父亲遗产的一半的所有权。当被告和原告就房屋分割争执不下时,其堂兄余兄从海外归来,也向法院提出了房屋产权要求。余兄称争议房屋不是余某的遗产,而是余兄在出国前借给余某居住的。当时由于余大、余二都不给余某提供住处,老人无处可居。余兄办好一切出国手续后,就提出让余某居住并负责照管房屋,待余兄归国后再返还,余某表示同意。因此,余兄要求加入到诉讼中来,认为双方所争房产产权完全归自己享有,原被告无权分割房产,并要求余大赔偿改造房屋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同意余兄参加诉讼。在法庭辩论期间,余二发现余大的诉讼代理人是审判长的妻子,于是提出要求审判长回避的申请。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余二亲自向人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人民法院准许了原告余二的撤诉,裁定终止本案的审理。(1)余兄是否有权参加诉讼?其参加诉讼,应具有怎样的诉讼地位?(2)人民法院的准予撤诉的作法是否正确?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有什么变化?,李达将其自有一处房屋出租给儿媳刘红,刘红又将该房屋偷卖给不知情的张斌,张斌对该房屋进行了维修。以后张斌和刘红为该房屋所有权发生纠纷,张斌将刘红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才知晓真情的李达经人民法院同意参加诉讼,之后张斌经人民法院准许撤诉,该案应当如何处理()?A.李达作为另案原告,刘红作为另案被告,张斌作为第三人,诉讼另行进行B.李达作为另案原告,刘红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C.李达作为另案原告,张斌、刘红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D.更换李达为原告,刘红为被告,诉讼继续进行,李仁、李立和李鹏系兄弟,其父母早亡,李立和李鹏随长兄李仁一家共同生活。李立、李鹏和李仁一家在A县某村分得房屋6间。5年后,李立和李鹏一同到外省B县工作。2011年李仁夫妻先后去世。同年,居住在C县的李仁之子李云将6间房屋卖给生意上的朋友、家住D县的王某。不久,李鹏得知此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对房屋的所有权。哪些人应当参加本案诉讼()A李鹏 B李云 C王某 D李立,第十三章 诉讼代理人,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二、诉讼代理人的特点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5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三、诉讼代理人的种类(一)法定诉讼代理人(二)委托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四、诉讼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区别 1代理的内容不同。2代理的目的不同。3被代理人不同。,五、法定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人。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被代理人,只限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六、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点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案情原告田某(女)与被告谢某(男)均系哑人。2008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0月1日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因夫妻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执。2012年田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谢某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原、被告均系哑人,于是分别通知原告之母席某与被告之父谢某某,分别作为原被告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经审理,在双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田某抚养,被告谢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元。”问题本案应设法定代理人还是应当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人民法院按照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达成准予当事人离婚的调解协议是否合适?,甲公司拖欠乙公司的货款而被乙公司诉至法院,乙公司的委托代理律师王某未经乙公司特别授权,有权实施下列哪些诉讼行为()A.表示同意甲公司延期1个月还款B.要求书记员赵某回避C.陈述案情、出示证据D.提出管辖权异议,

    注意事项

    本文(共同诉讼与第三人.ppt)为本站会员(小飞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