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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学习共同讨论共同提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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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学习共同讨论共同提高.ppt

    1,共同学习共同讨论共同提高,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政策法规科鞠红玲,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4,一.条例的修订完善二.条例的法律地位三.公民的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五.一孩免费登记制度六.二孩生育许可制度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领八.违法生育的法律责任九、社会抚养费征收十、计划生育奖励,主要内容:,5,一.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完善,1、1988年7月20日第一次颁布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2、1996年10月14日第一次修订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3、2002年9月28日第二次修订为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4、2013年6月2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次修正。5、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次修正。,6,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法律地位,法的分类法的各分类定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法律特点,7,(一)法的分类,法一般可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8,(二)法的各分类定义,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2.法律。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狭义的法律特指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9,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但高于地方政府规章。5.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行为或者某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10,(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法律特点,1.条例属地方立法的范畴,由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颁布。2.是法律效力和级别最高的地方性法规。3.是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提供计划生育服务的法律准绳。,11,4.是对公民生育行为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5.是复议机关审理计划生育行政复议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计划生育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6.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违反的要受到法律追究。,12,三.公民的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10项权利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7项义务,13,(一)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10项权利,1.依法生育的权利;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权利;5.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的权利;,14,6.获得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7.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8.公民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9.参与和监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权利。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15,(二)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1.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的义务;3.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4.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5.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16,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限县级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限,17,(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限,1.一孩登记本免费登记权;2.二孩生育申请初审.公示.报批权;3.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权(以委托为前提);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出具查验权;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审批权:,18,6.兑现计划生育奖励.优先.优惠和社会保障政策权;7.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权;8.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属地管理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检查监督权;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力。,19,(二)县级卫生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1.对本行政区内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监督权;2.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权;3.二孩生育证审批权;4.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初审权;,20,5.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权;6.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权;7.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权;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力。,21,五.一孩免费登记制度,受理机关一孩免费登记的法律特点公民合法生育一孩的实质条件,22,(一)一孩免费登记的受理机关,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实行首问负责制。,23,(二)一孩免费登记制度的法律特点,1.是免费登记不是许可;2.生育时间公民自行选择;3.只需在生育后三个月内持出生医学证明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24,(三)公民合法生育一孩的实质条件,男女双方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或在生育后60日内即获得合法的婚姻关系。,25,六.二孩生育行政许可制度,二孩生育的许可机关二孩生育许可的法律特点合法生育二孩的实质条件可申请生育二孩的14种情形二孩生育许可程序,26,二孩生育的行政许可机关是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一)二孩生育的行政许可机关,27,(二)二孩生育许可的法律特点,1.许可的机关法定2.许可的条件法定3.许可的程序法定4.许可的期限法定,28,(三)合法生育二孩的实质条件,公民生育第二个子女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男女双方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具备条例规定的可以生育二孩的十四种情形之一;,29,(四)可申请生育二孩的14种情形,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30,(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31,(七)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32,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33,(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三)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34,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35,(五)二孩生育许可程序,申请初审.公示批准.发证,36,1、申请,(1)申请生育二孩的夫妻填写书面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并同时向女方(或受委托的男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下列材料:(1)双方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证.近期家庭合影照;(2)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证明(省内镇级、省外县级证明);(3)当事人具备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4)已收养子女的,还应出示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2)通过“生育证网上预约系统”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预约办理,并按系统答复进行办理。(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37,2.初审、公示,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婚育状况和出具证明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将初审通过结果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公示5个工作日,对无群众反对的初审意见报送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38,3.批准和发证,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决定许可生育并发给生育证,1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5日,并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二生育申请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二孩生育申请的书面决定应当载明不批准生育的理由及不服该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39,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受理机关法律特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三个实质条件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几种特殊情形,40,(一)受理机关,夫妻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41,(二)法律特点,1、夫妻共同申领;2.在双方或一方户籍地办理;3.颁发机关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42,(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三个实质条件,1.只有一个子女(包括生子女或养子女);2.自愿不再生育;3.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43,(四)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几种特殊情形,1.违法生育和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依法征收了社会抚养费的;2.再婚夫妇一方有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新组合的家庭有一个孩子,自愿不再生育的;3.再婚夫妇婚前各有一个孩子,新组合的家庭不想或依法不能再生育,原来没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4.原有两个孩子,其中一个死亡(未生育子女)后,不想再生育的;5.离婚.丧偶等原因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单独申领(要在婚姻状况栏注明离婚.丧偶时间)。,44,(五)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办程序,申请和受理 决定和送达,45,1.申请和受理,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或当事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居民身份证;(2)户口证明;(3)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只有并且自愿只要一个子女的证明;(4)统一格式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即时予以受理。,46,2.决定和送达,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决定制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作出驳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的书面决定。驳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的书面决定应当载明不服该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驳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的书面决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送达当事人。,47,八.违法生育的法律责任,总原则违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法律责任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法律责任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法律责任非法收养的法律责任,48,(一)总原则,第四十二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49,(二)违法生育第一个子女法律责任,1.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2.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3.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4.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注:当事人有上述3.4条规定的情形,其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50,需要把握的两个问题:,1.法定结婚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4)无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5)无禁止结婚的疾病(包括a未经治愈的麻风病和严重的红斑狼疮患者禁止结婚;b无法矫正的先天性生殖器官畸形,不能正常进行性生活的人不宜结婚;c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如肌紧张.克汀病等)患者不宜结婚;d患遗传性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癫痫等未经治愈者不能结婚;e严重的智力落后患者,如严重呆傻等不宜结婚。),51,2.条例第四十四条所称“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是指有配偶与他人第一次婚外生育,不能把合法生育的计于其中。,52,(二)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法律责任,1.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妊娠后补办生育证;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2.对不具有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3.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4.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注:当事人有上述3.4条规定的情形,其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53,(三)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法律责任,1.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2.有前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54,(四)非法收养的法律责任,非法收养行为与违法生育行为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注: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55,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1.行政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2.在处理违法生育时,要正确适用条例中的法律责任条款。准确认定孩次,做到对号入座,不能一孩当二孩处理,二孩当三孩处理,或二孩当一孩处理,三孩当二孩处理。3.对同一个违法生育行为,不得追究两次以上的法律责任。,56,九.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性质社会抚养费法律特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强制执行申请程序,57,(一)社会抚养费的性质,社会抚养费属于社会补偿性的行政收费,而不是行政罚款。公民多生育子女,不但增加了家庭负担,而且多占用了社会资源和社会公共投入,给予社会必要的补偿理所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必须承担的一项法律责任,同时也是国家推行计划生育所必需的经济限制措施。,58,(二)社会抚养费法律特点,征收项目合法征收主体法定缴费主体法定征收数额法定征收程序法定,59,(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1.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实行“收缴分离”,当事人应当到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该金融机构收到社会抚养费后,向缴款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60,2.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体制实行“收支两条线”。作为“收”的一部分,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2002年9月28日之前实行的社会抚养费“乡收县管,财政监督”体制和“专款专用”制度已经废止。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61,3.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由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均未发现的,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62,4.流动人口因违法生育在一地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得因同一事实再次征收。,63,(四)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调查取证告知权利作出决定送达决定书执行决定书,64,1.调查取证,征收机关发现公民有违法生育嫌疑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征收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65,2.告知权利,调查终结,征收机关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征收机关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征收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征收机关应当采纳。,66,3.作出决定,确有违法生育行为的,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社会抚养征收决定。征收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制作征收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必须盖有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2)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3)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4)代收社会抚养费的金融机构名称和缴纳期限;(5)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日期。,67,4.送达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分别交付男女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征收机关应当在7日内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征收决定书分别送达男女当事人。送达征收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68,5.执行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征收决定书送达后30日内到征收决定书指定的金融机构,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9,(五)强制执行申请程序,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计划生育行政决定(包括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和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该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该行政行为复议或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70,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计划生育行政决定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执行申请书;(2)被申请执行的计划生育行政决定书(副本5份);(3)证明该决定合法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及其他材料;(4)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5)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包括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送达回证。可供执行财产清单等情况。申请强制执行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决定)。,71,十.计划生育奖励,晚婚的奖励 晚育的奖励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奖励的撤销,72,(一)晚婚的奖励,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增加的婚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73,(二)晚育的奖励,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74,(三)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得到以下奖励:1.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75,2.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76,3.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提倡对农村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给予重奖。,77,4.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5.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6.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78,(四)奖励的撤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并追回领取的各种奖励。,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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