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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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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ppt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一、修订基本情况,修订工作开展情况:1、2010年11月部质监局委托陕西省交通厅质监站对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试行)(厅质监字2008 16号,简称规定)进行修订。2、2010年12月21日部质监局组织在西安召开有关方面专家座谈会,针对我站提出的规定修订初步想法提出指导意见。3、2010年12月29日,部下发了厅质监字200816号委托函,我站成立了修订小组。,一、修订基本情况,修订工作开展情况:4、2010年12月30日2011年1月15日陕西省交通厅质监站征求调研了江苏、辽宁、广东三个省有关单位的意见,并开展新旧规定检测对比工作。5、根据调研意见和对比报告形成初稿,于2011年1月23日召开有关专家咨询会,并于1月24日至28日完善初稿。6、2011年3月8日,根据部质监局提供的相关方面意见,再对初稿进行了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7、2011年6月8日,部质监局审查修改后的送审稿。,一、修订基本情况,修订工作开展情况:8、2011年10月8日,根据部质监局提供的相关方面意见,再对初稿进行了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9、2012年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以厅质监字201225号发布。修订的简况:本次共修订81处,其中正文部分20处,附件部分61处。,二、修订原则,依据办法和细则。以原规定为基础。进一步规范工作、明确责任。尽量量化,确保工程安全、耐久。解决一些工作实际问题。,三、正文部分(修订20处),1、第一条依据增加实施细则。2、第二条对规定的适用范围增加其它项目可参照执行。3、第三条明确质量鉴定涉及的主要工程内容,包括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所含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及机电工程等主体工程。(增加)4、第四条明确鉴定时间通车试运营满2年之后、3年之前。5、第五条 检测原则未变6、第六条进一步明确竣工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并提出一些明确要求,严肃鉴定工作。,7、第七条竣工质量鉴定领导组赴现场具体开展工作内容中:在原规定的基础上,修改桥涵工程中钢筋外漏规定为受力钢筋;增加隧道工程中超标裂缝;考虑近年来的实际情况,重新对增测指标进行了规定。8、第八条对受委托检测机构的要求重新进行了规定,完善:依据办法第八条、细则第二十五条及附件,进一步明确委托检测工作要求。9、第九条工程实体检测,鼓励采用先进检测设备。10、第十条实测数据变异较大、超标严重,建设单位负责专项论证。,三、正文部分(修订20处),11、第十一条外观检查结果省质监机构对检查结果负责。12、第十二条内业资料审查,增加对桥梁荷载试验、桩基检测、隧道衬砌地质雷达检测等资料等进行重点抽查。强调结构安全性检测。13、第十三条明确关键指标的评定标准,衰减指标遵循评定标准。14、第十四条质量评定与鉴定报告,明确责任省质监机构。15、第十五条对细则第十九、二十条路基沉陷、高边坡失稳量化,并提出处量专项论证。16、第十六条重申质量问题整改建设单位负总责。,三、正文部分(修订20处),17、第十七条鉴定资料由省质监机构存档。18、第十八条进一步明确现场检测安全建设单位负责和安全要求。19、第十九条再重申办法、细则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名剧括安全保障费用等。20、第二十条房建工程鉴定规定。21、第二十一条鉴定与竣工验收时隔长复测。,三、正文部分(修订20处),四、附件部分(61处),1、附件一修订4处,删除原规定中“竣工决算审计时间和土地手续办理时间”内容,增加“部门负责人和主管站领导”以及“填报省站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等内容。2、附件二修订1处,将原规定鉴定工作中“拟委托的检测机构资质及有关业绩情况”修改为“拟委托的检测机构资质、有关业绩、市场信用等级等情况,主要技术人员职称、资格,是否有不良记录等”。3、附件三修订4处在原规定竣工质量鉴定检测组织情况中增加“检测机构的资质、有关业绩、市场信用等级及本项目检测人员等情况”。将原规定中竣工质量鉴定检测计算汇总弯沉备注部分,移至新规定附表01-Ni中,并修改为“以每评定单元计算实测弯沉代表值,可采用3倍标准差方法对特异数据进行一次性舍弃,舍弃特异值应注明;复测时要计算合同段内竣工验收复测路面弯沉合格率。”,在04-Ni合同段路面(桥面、隧道路面)平整度检测数据汇总表备注中增加“以合同段为评定单元计算单点合格率进行评定”内容。依据细则,对附表中“伸缩缝与桥面高差汇总表”和“Ni合同段伸缩缝与桥面高差检测数据汇总表”进行了删除。3、附件四修订3处 统一增加“照片编号”内容,对路基工程、交通安全设施表格按照分部工程进行了拆分;依据细则,增加了交通安全设施标线和机电工程外观检查表。4、依据细则,附件五公路工程外观质量检查评分标准对原规定进行了以下39处修订,其中新增加内容17处,修改22处:,四、附件部分,(1)路基工程 路基边坡坡面平顺、稳定,曲线圆滑,无亏坡,不符合要求时,单向累计长度每50米扣2分;原规定中,扣12分。增加了路基开裂的扣分标准,路基沉陷、开裂:按相应部位的标准,局部不均匀沉陷、开裂,每处扣1分;当为连续沉陷、开裂时,每500m计为1处,扣2分。排水沟内侧及沟底应平顺,无阻水现象,外侧无脱空,不符合要求时,每处扣2分;原规定中,每处扣1分。砌体坚实、勾缝牢固,不符合要求时,每10米扣1分。原规定中,每5米扣1分。砼表面粗糙、模板接缝处不平顺,有漏浆现象,每构件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原规定中,累计扣分出超过5分。梁板及接缝渗、漏水,每处缝扣1分;(增加),四、附件部分,桥下施工弃料应清理干净,未清理干净时扣3分。原规定中,扣1分。八字墙、一字墙出现推移现象,每处扣1分;(增加)沉降缝不垂直,上下不贯通,每项扣3分;原规定中,扣1分。泄水孔坡度向外,无阻塞现象,不符合要求时,每处扣1分;原规定中,扣13分。砼表面的蜂窝麻面不得超过该部位面积的0.5%,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0.5%扣3分;原规定“砼蜂窝麻面超过该部位面积的0.5%,扣3分;超过0.8%,扣4分;超过1%,扣5分;蜂窝麻面深度超过10mm且面积超过0.5%时,扣5分,否则扣2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2)路面工程 接缝填筑不密实,污染路面,累计长度每100米扣2分;增加“污染路面”。(增加),四、附件部分,面层与路缘石及其他构筑物衔接不平顺,有积水或漏水现象时,每处扣2分;原规定中,扣1分。(3)桥梁工程 基本要求:砼表面不平顺,有漏浆现象时,每构件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原规定中,每构件扣2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砼表面蜂窝麻面面积不得超过该部位面积的0.5%,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0.5%扣3分;原规定“砼蜂窝麻面面积超过该部位面积的0.5%,扣3分;超过0.8%,扣4分;超过1%,扣5分”。砼表面非受力裂缝,每条扣1分,累计不超过3分;受力裂缝宽度超过规范或设计未规定时,超过0.15mm(增加),每条扣3分,项目法人应对其是否影响结构承载力进行分析论证;原规定中,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四、附件部分,砼结构出现空洞或钢筋外露每处扣5分,增加“砼结构出现空洞”;(增加)施工临时预埋件、设施及建筑垃圾、杂物等未清除处理时扣2分。(增加)下部要求:支座位置不准确,出现偏歪、不均匀受力、脱空及非正常变形时,每个扣1分;(增加偏歪、不均匀受力等外观质量检查内容)(增加)锥、护坡按路基工程的支挡工程标准检查扣分,若沉陷,每处扣3分,并进行处理。原规定中,锥坡有变形现象,扣1分;有沉陷现象,扣2分;有砌石勾缝脱落现象,扣1分。,四、附件部分,上部要求:悬臂浇筑的接缝不平顺,色泽不一致,有错台时每处扣2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原规定中,扣1分,同时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增加砼浇注的外观检查项目“色泽不一致,有错台”。(增加)主体钢结构外露部分的涂装和钢缆的防护防蚀层有损坏时,每处扣2分,并应及时处理;原规定中,扣1分。梁板及接缝粱间湿接缝部位有渗、漏水现象,每处扣1分。(增加;梁板、接缝梁和漏水现象)。桥面系要求:桥梁的内外轮廓线不顺适时,扣3分;原规定中,扣1分。栏杆、护栏不牢固,扣2分,不直顺,扣1分;原规定“栏杆、护栏不牢固,扣3分,不直顺,扣2分”。,四、附件部分,伸缩缝有阻塞、变形、开裂现象时,每项每处扣3分;原规定中,扣1分。泄水管阻水,桥面有低凹,排水不畅时,不符合要求时扣5分。原规定中,扣1分。(4)隧道工程 混凝土衬砌表面密实,任一延米的隧道面积中,蜂窝麻面和气泡面积不超过0.5%,不符合要求时,每超过0.5%扣1分;蜂窝麻面深度超过5mm时不论面积大小,每处扣1分(增加)。原规定“混凝土衬砌表面,任一延米的隧道面积中,蜂窝麻面超过1%扣5分,且每超过1%加扣5分”。施工缝不平顺有错台时,每处扣2分;原规定中,扣1分。,四、附件部分,隧道衬砌混凝土表面出现裂缝,每条裂缝扣0.5-2分;出现受力裂缝时,钢筋混凝土结构裂缝宽度大于0.2mm的或混凝土结构裂缝宽度大于0.4mm的,每条扣2-5分,项目法人应对其是否影响结构安全组织分析论证。(增加)洞内渗水,每处扣1分,总扣分不超5分;洞内漏水,每处扣2分,总扣分不超10分;原规定“洞内渗水,每处扣1分;洞内漏水,每处扣2分”。洞内排水系统阻塞,扣5分,并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原规定中,扣2分。,四、附件部分,(5)交通安全设施标线施工污染路面应及时清理,每处污染面积不超过10cm2,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分。(增加)标线线形应流畅,与道路线形相协调,曲线圆滑,不允许出现折线,不符合要求时,每处扣2分。(增加)反光标线玻璃珠应撒布均匀,附着牢固,反光均匀,不符合要求时,每处扣2分。(增加)标线表面不应出现网状裂缝、断裂裂缝、起泡现象,不符合要求时,每处扣1分。(增加),四、附件部分,(6)机电工程各系统基本功能齐全、运行稳定,满足设计和管理要求,每一个系统不符合要求时扣4分;(增加)机电设施布置安装合理,方便操作、维护;各设备表面光泽一致,保护措施得当,无明显划伤、剥落、锈蚀、积水现象;部件排列整齐、有序,牢固可靠,标识正确、清楚;不符合要求时每处扣1分。(增加),四、附件部分,5、依据细则,对附件六内业资料的扣分标准进行了9处修订。审查内容:自检资料及中间交工验收资料,增加中间交工验收资料。施工过程各方指出较大质量问题、交工验收遗留问题及试运营期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理情况资料。增加施工过程各方指出较大质量问题。扣分标准:资料应真实、可靠,应有施工过程中的原始记录、原始资料(原件),不应有伪造涂改现象,每有1份资料欠缺扣1分,总扣分不超过4分。资料应齐全、完整,每有1份资料欠缺扣1分,总扣分不超过3分。资料应系统、客观,反映出检查项目、频率、质量指标满足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每有1份资料欠缺扣1分,总扣分不超过3分。,四、附件部分,资料记录应字迹清晰、内容详细、计算准确,整理应分类编排、装订整齐,每有1份资料欠缺扣1分,总扣分不超过2分。基本数据(原材料、标准试验、工艺试验等)、检验评定数据造假,在合同段扣5分。取消“严重不真实”不好操作。内业资料审查表 自检资料及中间交工验收资料,增加中间交工验收资料。施工过程各方指出较大质量问题、交工验收遗留问题及试运营期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理情况资料。增加施工过程各方指出较大质量问题。6、依据细则,附件七修订1处,在外观检查内容中增加机电工程的外观简要评述。(增加),四、附件部分,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规定。(1)增加依据。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列入部竣工验收计划,由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和省级交通运输质监机构(以下简称省质监机构)共同进行竣工质量鉴定的公路工程项目。其他公路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2)增其他公路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五、规定条文说明,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竣工质量鉴定的主要工程内容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及机电等工程。(3)明确鉴定主要工程内容。第四条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应在部确定竣工验收计划后组织开展。原则上应在项目通车试运营满2年之后、3年之前进行鉴定检测工作,并在竣工验收前形成质量鉴定报告。(4)明确鉴定时间。,五、规定条文说明,第五条竣工质量鉴定工作的参与各方应遵循“科学、公正、规范”的原则,并实行主要参与人、检查(检测)人签字认可负责制。未变。第六条 竣工质量鉴定工作程序:(一)部工程质量监督局根据部年度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计划,制定本年度公路工程项目竣工质量鉴定计划,印发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监机构。(二)对已纳入部年度竣工质量鉴定计划的项目,省质监机构应在拟实施鉴定工作2个月前,填写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安排表(见附件1),并初步拟定项目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方案(见附件2),报部工程质量监督局。(三)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在收到项目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方案及有关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就是否可以实施鉴定工作提出意见。,五、规定条文说明,第六条 竣工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四)经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确认可以实施鉴定工作时,即成立竣工质量鉴定领导组,由部工程质量监督局指派组长,由省质监机构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和省质监机构分别指派相关人员组成。(五)领导组赴现场开展相关工作,会同省质监机构对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工作方案一经确定应严格执行。竣工质量鉴定过程中,如确需对工作方案作较大调整,应按原程序上报。(六)省质监机构按照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方案,认真开展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及内业资料审查等工作,严格进行质量评定,并负责拟定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七)领导组对省质监机构拟定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审核、核查情况修改完善质量鉴定报告。(5)进一步明确鉴定工作程序、责任。,五、规定条文说明,第七条 竣工质量鉴定领导组赴现场具体开展以下工作:(一)抽查工程质量督查报告、监督抽检资料;查阅有关观测资料、专项论证资料;查阅交工遗留问题和试运营期间出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的报告及相关资料,以及省质监机构对上述问题处理效果的预检意见。(二)现场察看交工遗留问题、试运营期间出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及效果,并察看专项论证有关问题的现场情况。(三)出现以下问题的应核查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是否进行了观测、论证及采取了处治措施,其观测、论证及处治措施是否经设计或相关单位确认有效。结合核查情况,确定需要补充观测或论证的内容。1.路基工程存在明显沉降变形的;2.路面工程存在较多纵向裂缝、大面积病害或车辙的;,五、规定条文说明,第七条 竣工质量鉴定领导组赴现场具体开展以下工作:(三)3.桥涵工程存在结构受力裂缝超出规范规定、受力钢筋外露或基础沉降的;4.隧道工程存在较大面积空洞、明显渗水、超标裂缝或沉降的;5.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耐久性、安全性的问题。(四)针对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检测其他有关质量指标,如水泥混凝土碳化深度、大跨径桥梁上部结构位移变形、墩台沉降等。(6)修改、细化安全性问题、增测指标、,五、规定条文说明,第八条 工程实体检测由省质监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具体检测工作可委托检测机构承担,并须遵守以下规定:(一)接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向省质监机构书面确认以下情况:1.具有相应的资质与条件;2.近两年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以上;3.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有如下关系: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二)省质监机构、检测机构根据细则和项目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方案确定工程实体检测工作方案,明确检测内容和工作量等。(7)对检测机构资格增加严格要求。,五、规定条文说明,第九条 检测机构须对检测结果(数据、分析、结论)负责。(一)工程实体检测应严格按照细则和项目质量鉴定方案规定的抽查频率、项目、要求及有关规范、规程等进行,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可靠。(二)检测机构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见附件3),并附各项检测指标的原始数据及分析过程。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的整理和分析须符合有关规定。检测报告、检测原始数据及分析过程的记录等须由有关人员签认。检测报告、有关附件及其电子文本应及时报省质监机构。(三)工程实体检测优先采用自动化、便携、无损检测设备进行检测。(8)检测报告等不报部局,鼓励先进检测设备。,五、规定条文说明,第十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如发现实测数据变异较大、超标严重,可能影响正常使用的工程质量问题时,应及时报省质监机构,且须在检测报告中作出评价、提出建议。省质监机构对此可要求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及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论证,论证情况及结果及时报省质监机构。(9)检测数据严重,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专项论证。,五、规定条文说明,第十一条 外观检查由省质监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工程外观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结果负责。竣工质量鉴定领导组视情况派员参加。(一)外观检查过程中,应结合试运营期间养护资料、外观检查资料、相关观测资料,对相关合同段、路段或结构物进行重点查看,现场复核交工验收遗留问题、试运营期间出现问题等的处理情况。(二)检查人应准确客观地记录外观质量,分合同段填写外观检查表(附件4,按项目合同段统一编号),并依据“公路工程质量外观检查评分标准”(见附件5)评定外观质量(填写扣分分值和备注),必要时附影像资料。外观检查表应由检查人签认。(三)外观检查应结合工程实体检测发现的有关问题,对相应部位的工程质量进行重点核查,并做好相关记录。(10)外观检查范围,省对结果负责。,五、规定条文说明,第十二条 内业资料审查由省质监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审查结果负责。(一)可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应覆盖各合同段施工及监理单位的关键工序、关键指标和竣工复测指标,以及试运营期间出现问题的有关资料。(二)对桥梁荷载试验、桩基检测、隧道衬砌地质雷达检测等有关资料等进行重点抽查。(三)检查人应分合同段填写内业资料审查表(见附件6),对存在的问题作明确客观描述,对扣分情况予以说明。内业资料审查表应由检查人签认。(11)强调运营资料和结构安全性检测资料的抽查。,五、规定条文说明,第十三条 竣工质量鉴定时,路基路面压实度、水泥混凝土强度、路面结构层厚度、路面横向力系数,路基弯沉值等指标应采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评定,竣工验收前沥青路面复测弯沉按细则评定,其他指标按单点合格率进行评定。指标评定标准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12)明确关键指标的评定标准方法,无衰减指标特别标准。第十四条 质量评定与鉴定报告拟定:(一)评定依据:1.交工检测意见;2.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外观检查表、内业资料审查表;3.建设单位交工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及验收报告;,五、规定条文说明,第十四条 质量评定与鉴定报告拟定:4.建设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试运营期间出现问题处理及验收报告;5.省质监机构对交工遗留问题及试运营期间出现问题处理效果的预检意见;6.专项论证报告;7.其他有关资料。(二)省质监机构负责根据上述资料,严格按照细则和本规定有关要求,具体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和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行逐级评分,并确定项目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三)省质监机构有关人员应在其负责的合同段评分表上签认负责。(四)省质监机构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拟定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见附件7),经省质监机构主管领导审核签认后提交竣工质量鉴定领导组审议。(13)明确省质监机构负责质量评定与鉴定报告拟定。,五、规定条文说明,第十五条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省质监机构须报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竣工质量鉴定领导组,同时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直至合格。建设单位还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专项论证,及时将专项论证结果报省质监机构。竣工质量鉴定领导组按以下规定审议相应质量评分和等级。(一)对建设项目出现以特别严重问题的,经整改合格后方可组织质量鉴定。问题所处合同段工程质量鉴定得分超出75分的按75分计。建设项目及问题所处的合同段竣工质量鉴定等级不得评为优良。1.路基工程的大段落路基沉陷(单处长度大于150m或累计超过路线总长1.5%)、大面积高边坡失稳(单处面积大于1000m2)。(14)重申严重问题不评优,量化路基沉陷、大面积高边坡失稳。,五、规定条文说明,2、路面工程车辙深度大于10mm的路段累计长度超过该合同段车道总长度的5%。3.特大桥梁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4.隧道工程渗漏水经处治效果不明显;衬砌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衬砌厚度合格率小于90%或有小于设计厚度二分之一的部位;空洞累计长度超过隧道长度的3%或单个空洞面积大于3m2。5.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造成历史性缺陷的工程。(二)对出现以下严重问题的,问题所处的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整改合格后,质量鉴定得分按75分计。1.路基工程的重要支挡工程严重变形。2.路面工程出现修补、唧浆、推移、网裂等病害路段累计长度超过路线的3或累计面积大于总面积的1.5%;竣工验收复测沥青路面弯沉合格率小于90。3.大桥、中桥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五、规定条文说明,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经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整改直至合格后,须向省质监机构提供相关整改、检测、验收资料,及专家论证资料等。省质监机构现场复核后,方可出具质量鉴定报告。(15)质量问题整改建设单位负责直至合格。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经竣工质量鉴定领导组确认后,由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省质监机构联合签发,送部有关司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检测报告、评定依据资料及相关说明资料等(书面材料及电子版),由省质监机构存档。(16)鉴定仅由省由省质监机构存档,五、规定条文说明,第十八条 开展工程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工作之前,建设单位应根据检测、检查工作方案,制定现场安全保障方案,并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向省质监机构、交管部门、公路管理等单位备案。建设单位应向所有参与现场检测、检查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现场工作人员应落实方案要求,确保安全。(17)进一步明确现场检测安全责任和要求。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含安全保障费用等)由建设单位承担。(18)重申“办法、细则”检测费用的承担,含安全保障费用等。第二十条 在公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中,对房建工程可根据有关规定采用其交工验收时质量鉴定结果。(19)对房建工程鉴定规定。,五、规定条文说明,第二十一条 由于特殊原因,竣工验收时间与竣工质量鉴定检测时间相隔1年以上的,应在竣工验收前对平整度、车辙、抗滑指标进行复测,以合格率低值为依据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20)确现场鉴定与竣工验收时间间隔长过1年鉴定规定。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路工程竣工质量工程质量鉴定工作规定(试行)(厅质监字2008 16号)同时废止。,五、规定条文说明,附件1质量鉴定工作安排表:1、明确单位km、责任人、联系人签字。附件2工程质量鉴定工作方案:1、增加对检测机构、人员要求。附件3检测报告:1、增加检测机构、人员说明。2、增加计量单位。3、路面方面增加隧道路面。4、以每评定单元计算实测弯沉代表值,可采用3倍标准差方法对特异数据进行一次性舍弃,舍弃特异值应注明;复测时要计算合同段内竣工验收复测路面弯沉合格率。,六、附件条文说明,附件3检测报告:5、路面平整度以合同段为评定单元计算单点合格率进行评定。附件4外观检查表:1、外观检查路基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各分部成单表。2、增加机电工程外观检查表。附件5外观检查评分标准:按细则进行并细化、量化扣分。附件6内业资料审查内容及扣分标准:1、按细则进行并细化、量化扣分。2、基本数据、检验评定数据有严重不真实取消,仅留造假在合同段扣5分。,六、附件条文说明,附件七质量鉴定报告:基本没变。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工作规定新旧规定对比表鉴定规定附表,六、附件条文说明,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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