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监理业务培训之第十章费用索赔.ppt
公路工程监理业务培训合同管理(第十章),长安大学公路学院李治平,第十章 工程费用索赔,第一节 费用索赔概述 第二节 费用索赔的程序第三节 索赔与反索赔第四节 防止和减少费用索赔,第一节 费用索赔概述,一、费用索赔的概念 1.费用索赔的定义 费用索赔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自己的原因而受到损失或损害时,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向对方申请或要求他应当得到的经济补偿。2.费用索赔的特征(1)索赔具有双向性;(2)索赔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正当权利;(3)索赔是一种经济补偿;(4)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5)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损害时,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6)索赔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索款请求,索取的是合同价以外的费用。二、索赔的机会与分析 公路施工过程中的索赔机会是客观存在的,承包人要发现和及时抓住索赔机会,必须做好以下工作:1.合同条款的分析和运用 合同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可以引用的索赔条款以及费用索赔的提出、处理程序、期限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只有熟悉和掌握合同条款,领会合同条款的精神实质,才可能及时发现索赔机会,提出索赔要求。,承包人依据合同条款进行索赔,一般可以得到的利益有以下几种:(1)延长工期 即由于非承包人的主观原因或责任造成的工程进度受阻,使承包人有权获得施工工期的延长,使工程交工之日顺延。(2)工程费用的补偿 由于发包人原因或责任使承包人的工程成本增加,承包人可以依据合同条款,提出索赔要求,以获得经济补偿,弥补其额外的施工费用支出。(3)工程利润的索赔 当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原因或责任,造成承包人可获得利润的损失,依据合同条款,承包人有权索赔到应得的利润补偿。,这里应注意的是,应用合同条款索赔常常不是孤立的使用单一条款,因为一项索赔事件发生,可能会牵涉到几个合同条款,需要统筹考虑、综合应用。合同条款有关索赔的规定相当严谨和具有逻辑性,但又不乏其灵活性。同一项索赔事件,也可能因引用的合同条款不同而发生争议。因此,对于从事索赔及合同管理的人员来说,既要熟悉合同条款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又要懂得工程技术和经济核算体系,在工作中增长索赔知识和经验,才能慢慢地使索赔工作顺利地开展。,2.工程进度分析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总有差异。这就需要一方面调整进度计划,另一方面分析比较实际进度与原计划进度之间的差异原因,是否存在着可据以索赔的工程变更、业主原因造成的停工等情况,以便及时抓着索赔机会,进行索赔。3.工程成本分析 要寻找和及时抓住索赔机会,承包人的人员必须熟悉工程成本的构成要素,并具有控制和分析比较工程成本实际发生与预算成本的差异的能力,以便进行费用索赔。因此,必须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1)编制详细的施工预算 施工预算是承包人进行施工成本控制的重要依据。详细的施工预算可以准确计算出实际施工成本与预算成本的偏差,可以查找实际施工成本超支的原因,以便发现施工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索赔机会,从财务方面合理分离及分配成本,准确地计算出相应的经济损失,为索赔提供有力而准确的证据。例如工程量或人工工时数中即潜在着索赔机会,如果实际发生数与预算的比较,可以表明工时和工程量的增加,导致人工费和机械设备费的增加并超出了原预算,使工程成本超出预算,如果工时和工程量的增加是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即可提出索赔。,承包人提出索赔报告后,监理工程师要评审索赔报告,并提出质疑,有时还要求承包人递交施工预算以作为评审比较的基础。若承包人不能出具这种合理的预算,则会使索赔缺乏证据和说服力,而导致失败。因此,承包人必须重视施工预算编制,将其作为成本分析的基础,以利于索赔成功。(2)进行施工成本偏差分析 当实际施工成本和预算施工成本有出入时,承包人就必须采用有效的方法进行分析,查明实际施工成本和预算施工成本产生偏差的原因。成本偏差可以由多种原因引起。若是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则可针对这种偏差的分析提出索赔要求求;若是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则不能索赔。,(3)做好施工成本记录与施工成本核算 承包人要发现和把握索赔机会,保持准确的施工成本记录与施工成本核算非常重要。因此,应该建立合理的施工成本核算体系,并在符合财务制度的前提下建立总账与明细核算账表,以对施工企业或工程项目队伍的资产、负债、权益、收入和支出等进行分类记账。如施工成本核算方面,主要记录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设备费及管理费等。以连续的每日每月实际发生的施工成本费用的跟踪记录可以统计分析出累计成本发生数,实际成本超出预算数等,以发现索赔机会,准备提交索赔申请报告,并以科学的财务数据为索赔提供相关的证据。,4.具体的索赔事件分析 公路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注意由于发包人引起的有关事件,并及时对这类事件进行分析,搞清楚该事件是否对施工进度、施工成本产生影响,是否会导致工效降低等,以便及时地提出索赔意向。总之,索赔事件发生是常见的,不可避免的,一旦某一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人都要具体事件具体分析,查找发生该事件的原因,发现索赔的潜在机会,以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三、索赔的权利 索赔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发生,已成为施工合同管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施工过程中的索赔是客观的和不可避免的。因此,合同各方必须正确处理和对待索赔问题。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是在正确履行合同的基础上争取得到合理的偿付,而不是无理的争利。允许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实际上对双方都有利。一方面,承包人通过索赔对其遭受的经济损失获得补偿。另一方面,承包人不必加大风险费报价,从而使发包人得到一个合理的报价。,对于承包人而言: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恪守合同规定,正当地行使索赔权利。绝不能采取欺诈、胁迫、移花接木等非法手段进行索赔。更不能将施工过程中的索赔和投标时的低报价相联系,不要期望靠中标后的频繁的索赔来弥补低报价的亏损。对于发包人而言:要正确地看待承包人的索赔要求,不要认为索赔是无理的争利,更不要期望监理工程师会拒绝承包人的所有索赔要求。,对于监理工程师而言:由于承包人提出的索赔往往是机会性的,索赔数量较大,有时采用夸大、虚报、移花接木和行贿等手段希望索赔成功。而且发包人总希望监理工程师拒绝承包人提出的一切费用索赔,以减少工程费用。因此,监理工程师必须正确行使合同条款赋予他的处理索赔的充分权力,必须大公无私、不偏不袒、公正科学的调查索赔原因是否成立,审核索赔费用是否正确,做到既维护发包人利益又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能够经受有关部门的复查和审计,树立监理工程师的良好威信。,四、索赔的主要分类 1.按索赔涉及合同当事人分类(1)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 这类索赔是指在施工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就有关工程变更、计量、工期、质量、价格等方面的争议及违约、中止或解除合同等的损失所产生的索赔。我们通常所说的索赔就是指这类索赔。(2)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索赔 这类索赔是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就有关变更、工期、质量、价格、违约、中止或解除合同等的损失(害)费用补偿所产生的索赔。,(3)承包人和发包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索赔 这类索赔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已受到灾害、事故或其他的损害或损失,按保险单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索取赔偿。(4)承包人与供应商之间的索赔 这类索赔是指承包人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就有关材料、设备的质量、数量、交货期、价格、损失及损坏等所产生的索赔。2.按索赔依据分类(1)合同之内的索赔 索赔的内容和权利均可以在合同中找到依据,监理人有权审核处理的索赔就是指这类索赔。,(2)合同规定之外的索赔 索赔的内容和权利难以在合同中找到依据,但可以来自于法律及行政法规。(3)道义索赔 有些情况下,承包人在合同中找不到依据,而发包人也没有违约或触犯法律,这时承包人对其损失无法通过合同或法律获得补偿,但发包人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经监理人证实后,为了使用工程获得良好进展而予以补偿,这种补偿称之为道义索赔。3.按索赔指向分类(1)索赔 一般指承包人在受到了经济损失或发生额外支出时,依据合同向发包人提出的,希望从发包人处得到经济补偿的索赔要求。,(2)反索赔 一般指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或者是发包人针对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报告,予以反驳、论证,阻挡承包人的索赔要求,或者是以此为据反过来向承包人要求索赔。通常情况下,如果没有专门说明,我们所讨论的索赔主要是承包人依据合同规定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4.按索赔目的分类(1)工期索赔 合同一方当事人对于非自身的原因或责任造成的时间损失,要求对方给予补偿。(2)费用索赔 合同一方当事人对于因对方当事人的原因或责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给予补偿。,第二节 费用索赔的程序,一、承包人提出费用索赔的程序及期限(一)承包人提出索赔的程序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的,应按以下程序提出索赔:1.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的权利。,2.递交索赔通知书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递交延续索赔通知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4.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承包人提出索赔程序:,(二)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交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二、费用索赔的受理与审核 1.费用索赔受理的条件 监理人受理承包人提出的费用索赔请求的条件如下:(1)索赔事件确实存在,且已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索赔事件发生是产生索赔的根源。特定索赔事件发生会导致承包人经济损失,承包人才可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提出索赔要求。(2)有详细、真实的记录和证明材料;承包人在提出索赔的同时,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资料来说明自己的索赔要求是正当的。监理工程师在对承包人的索赔审理时,会要求承包人出具有力的证明材料。因此,承包人在提交索赔通知书时,必须同时提交与索赔有关的一切详细、真实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的提出符合合同规定;一方面要求索赔事件发生是由于非承包人自身的原因或责任引起的;另一方面,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已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递交了索赔意向通知书和索赔通知书及有关证据材料。(4)索赔要求符合实际,索赔值的计算准确合理。非承包人原因或责任引起的索赔事件已造成承包人发生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按合同条款规定承包人可以通过索赔获得补偿;承包人提出的索赔金额正确合理,符合实际情况。,2.监理人判定承包人费用索赔成立的条件(1)承包人受到了实际损失或损害;索赔事件的发生已造成承包人发生了实际的损失或损害,承包人才可依据合同条款的规定要求发包人予以补偿。否则,索赔就没有任何理由。(2)该损失或损害不是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的;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应予补偿的损失一定不是因承包人本身的原因或责任造成的。如果该损失或损害是因承包人的原因或责任造成的,承包人应自行承担。(3)该损失或损害也不是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造成的;合同条款规定,承包人应承担由他所承担的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4)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书和索赔通知书及详细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合同条款规定了承包人提出索赔的程序,这是判定索赔能否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承包人没有遵守相关程序,则失去要求索赔的权利。3.费用索赔审批与处理程序(1)收集资料、进行调查取证;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意向通知书后,监理人就开始投入对索赔的审理。监理人应首先收集与索赔事件和承包人经济损失有关的施工记录、会议纪要、来往文件和信函、账目等记录和证明文件,必要时可通过实际调查获取相关证据资料。,(2)查证索赔原因,审核索赔成立条件,确定索赔是否成立;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监理人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通过审查与分析,查清证实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索赔的提出是否有合同依据、该事件的发生是否造成承包人的经济损失等,对索赔成立的条件逐一进行审核,从而确定索赔是否成立。(3)分清责任,认可合理索赔;对于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监理人应通过分析,查清那些是承包人的原因或责任造成的,那些是发包人的原因或责任造成的,对于合理的索赔要求予以支持,对于不合理的索赔要求应予以拒绝。,(4)分析与核实索赔额的计算是否正确;通过对有关记录、账目、文件与信函等证明材料和账单分析与核实,查看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数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或监理人认为正确的索赔费用应该是多少。(5)商定或确定合理的索赔额 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就合理的索赔额达成一致。若不能达成一致,总监理工程师经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索赔额。监理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合同条款有关申请索赔程序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6)签发索赔审批表,报发包人核备 监理人按合同条款的规定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应得到的索赔额,并报发包人批准。若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则监理人即可签发索赔审批表,并报发包人核备。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条款中有关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办理。,第三节 索赔与反索赔,一、承包人依据合同条款向业主索赔 1.提供图纸延误引起的索赔 合同条款第款规定: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2.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引起的索赔 合同条款第款规定: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变更条款的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资料错误引起的索赔 合同条款第款规定: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合同条款第8.3款规定: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4.施工中挖掘出化石、文物等引起的索赔 合同条款第款规定: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延误引起的索赔 合同条款第2.3款规定:发包人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6.监理人未发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引起的索赔 合同条款第3.4款规定:监理人应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被总监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7.发包人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要求引起的索赔 合同条款第5.2款规定: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8.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引起的索赔 合同条款第11.3款规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因变更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因变更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9.发包人要求提前交工引起的索赔 合同条款第11.6 款规定: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10.发包人原因造成无法按时复工引起的索赔 合同条款第12.4款规定: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1.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引起的索赔 合同条款第13.1款规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2.隐蔽工程重新检查引起的索赔 合同条款第13.5款规定: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修复发包人原因造成不合格工程引起的索赔 合同条款第13.6款规定: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材料、设备和工程重新试验和检验合格引起的索赔 合同条款第14.1款规定: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向监理人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重新试验和检验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5.合同未规定的,或特殊场所的试验和检验引起的索赔 合同条款第14.4款规定: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16.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 合同条款第15条规定:因工程变更而增加工作内容、改变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改变施工时间或工艺、改变工程的位置或尺寸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7.物价波动造成施工成本增加引起的索赔 合同条款第16.1规定: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可按合同条款给出的公式计算合同价格差额并调整原合同价格;或 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8.法律变化引起的索赔 在基准日其1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了价格调整以外的增加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增加的合同价款。注1:基准日期是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9.发包人未按其付款引起的索赔 合同条款第17.3款规定: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进度款时,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20.提前使用单位工程引起的索赔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合同工程交工前需要使用已经交工的单位工程时,则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发包人在全部合同工程交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1.发包人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引起的索赔 合同条款第18.6款规定:承包人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查验和修复缺陷引起的索赔 合同条款第19.2款规定: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3.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损害的补救、修复引起的索赔 合同条款第21.3款规定: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损害,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补救、修复或返工。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补救、修复或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4.不可抗力发生后赶工引起的索赔 合同条款第21.3款规定:不可抗力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期交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5.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引起的索赔 合同条款第款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规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26.发包人违约不按期纠正引起的索赔 合同条款第22.2款规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发包人发生除上述第(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7.解除合同后的索赔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二、业主向承包人进行反索赔(一)反索赔的概念 在合同条款中,对施工合同双方都赋予合理地向对方索赔的权利,以维护经济利益受损害方的正当经济利益。一般把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叫做索赔;而把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叫做反索赔。从反索赔的作用和意义上看,反索赔是被要求索赔一方向要求索赔一方提出的反驳或新索赔要求,是变被动为主动的一个措施。反索赔与索赔一样,都必须依据合同条款和工程实际发生的情况,有理有据地进行,而绝不是胡乱狡辩和随意的讨价还价或漫天要价。,发包人的反索赔具有以下特点:(1)是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发生频率较低;(2)在反索赔时,发包人处于主动的有利地位。发包人在经监理工程师证明承包人违约后,可以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回款项,或从银行保函中得以补偿。一般地从理论上讲,反索赔和索赔是对立的统一,是相辅相成的。有了承包人的索赔要求,业主也会提出一些反索赔要求,这是很常见的情况。,合同条款有关发包人索赔的规定(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合同条款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监理人按合同条款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二)反索赔的种类与内容 常见的业主反索赔主要有以下五种:1.工程质量缺陷反索赔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所使用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规定而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施工原因造成的缺陷未能在缺陷责任期之内完成修复工作,发包人均有权追究承包人的责任,并提出由承包人所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的反索赔。对于上述工程质量所出现的缺陷,若承包人没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修补或返工,监理人可以拒绝签发工程进度付款证书,发包人可以暂停支付工程款;在缺陷责任期内,若承包人不能修复由其造成的缺陷,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从保留金中支出。,2.拖延工期反索赔 依据合同条款规定,承包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如果由承包人的原因或责任造成完工日期拖延,则影响到发包人对该工程的使用和运营生产计划,从而给发包人带来了经济损失。按合同条款规定,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逾期交工违约金。此项发包人的索赔,并不是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违约罚款,而只是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补偿延期完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3.经济担保的反索赔(1)预付款担保反索赔 预付款是指在合同工程开工以前或工程价款支付之前,由发包人预付给承包人的款项。预付款通常包括开工预付款,材料、设备预付款。预付款实质上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放的无息贷款。合同条款规定,承包人必须对预付款提供等额的经济担保。若承包人不能按期归还预付款,发包人就可以从相应的担保款额中取得补偿,这实际上是业主向承包人的索赔。,(2)履约担保反索赔 履约担保是承包人和担保人为了发包人的利益不受损害而作的一种承诺,担保承包人按施工合同所规定的条件进行工程施工。履约担保主要为银行担保(保函)。当承包人违约或不能履行施工合同时,持有履约担保文件的发包人,可以很方便地在承包人的担保银行中取得经济补偿。这实际上是业主向承包人的索赔。通常情况下,发包人在向担保人索要金额之前应及时通知承包人,给予承包人改正错误的机会,并为确保合同的正常履行及施工正常进行,而不是乱用履约担保金的权利去威胁承包人。,4.质量保证金的反索赔 质量保证金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扣留下来的,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合同条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合同规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所以说质量保证金也是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的手段之一。,5.业主其它损失的反索赔 依据合同规定,除了上述发包人的反索赔外,当发包人在受到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时,发包人仍可提出反索赔要求。例如: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在运输施工设备或大型预制构件时损坏了旧有的道路或桥梁;承包人的工程保险失效,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等。总之,发包人的反索赔面也较广泛,发包人要运用反索赔的权利保护自身利益并促使工程五大控制目标(进度、质量、费用、安全、环保)的实现,承包人应注意做好自己的工作,以尽量减少和避免发包人反索赔。,(二)合同条款中的业主反索赔规定 1.未按规定办理保险引起的反索赔 合同条款第20.6款规定:(1)由于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即发包人代为承包人办理保险所需费用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2)由于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发包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承包人支付。,2.清除不合格工程引起的反索赔 合同条款第13.6款规定:(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拒绝承担该项费用,发包人可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3.承包人的工期延误引起的反索赔 合同条款第11.5款规定:(1)若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监理人有权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发包人可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4.逾期交工引起的反索赔 合同条款第11.5.款规定:(1)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2)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5.未按要求进行交工清场引起的反索赔 合同条款第18.7款规定:(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交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6.未履行缺陷责任引起的反索赔 合同条款第19.2款规定:(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2)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承包人的原因使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自费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3)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由承包人承担。此时,发包人有权扣留质量保证金。,7.承包人违约引起的反索赔 合同条款第22.1款规定:(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承包人违反合同条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承包人违反合同条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交工验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承包人违反合同条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承包人发生上述第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承包人发生除上述第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承包人发生上述合同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8.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引起的反索赔 合同条款第22.1款规定:(1)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