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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人格与能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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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人格与能力.ppt

    第三章 公司的人格与能力,王涌,第一节 公司的人格,一、概念:法律人格与法人二、法人人格理论简史三、公司法人人格的确立:英国判例选四、公司法人人格的分析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一、概念:法律人格与法人,1、法律人格与法人的关系2、法律人格的本质:法律建构3、语言问题:法律中“人”的解释,1、法律人格与法人,Legal personality CorporationLegal personality:individual corporation other,2、法律人格的本质:法律建构,法律人格与HumanHuman 以外的事物可以被法律赋以人格Human可以不被法律赋以人格,Human 以外的事物可以被法律赋以人格,例一:在印度,家族崇拜物(idol)和庙宇具有法律人格案例:Bumper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of the Metropolis 19911 WLR 1362例二:环境法赋予植物和动物以法律人格,Human可以不被法律赋予人格,例:罗马法中的奴隶和妇女,3、语言问题:法律中“人”的解释,1978年英国法律解释法案(Interpretation Act)规定:除非有明确的相反规定,person一词包括A body of person corporate or unincorporated.这一规定适用于1889年之后所通过的法案,1988 Criminal Justice Act 明确规定:对于被错误的判定有罪的人,应当给予赔偿。这里的“人”不包括“法人”。the payment of compensation to a“person”who has been wrongfully convicted of an offence,“person”does not include a corporation.,在合同、遗嘱等法律文书中,如果文本中没有相反的规定,person 包括法人(见英国1927年财产法 Law of Property Act 1925),关于individual的使用:不包含法人,仅指自然人。案例:Whitney v Commissioners of Inland Revenue 1926 AC37 at p.43而代词he 或him的使用,是否不包括法人?在Applin v Race Relations Board 1975AC259 at p.290法官意见:使用he him 并不表明仅指自然人,应当包括法人。,中国立法语言中的“人”及其解释问题,公司法中没有使用代词“他”“她”“它”等指代公司立法中“债权人”、“发起人”一词中的“人”合伙企业法原第九条: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合伙人是否包含法人?,二、公司法人人格理论简史,The fiction theory 拟制理论The concession theory 许可理论The realist/natural entity theory 实在理论The corporation as contract 合同理论,The fiction theory 拟制理论,W.S.Holdsworth,A History of English Law(3rd ed.1923)法人概念的出现最初源于宗教的需要:教徒向教会捐赠,教会法(canon law)将教会拟制为人,使财产的转让成为可能。“fictitious persons”的观念和方法为普通法所接受,并用以解决一些相似的问题,如自治的城镇boroughs、医院等。英国法中的拟制说是在萨维尼、奥斯丁之前。,The concession theory 许可理论,国王为了防止教会、自治的市政力量与自己抗衡,规定只有经国王特许,才能获得法人资格。特许制的来源这一理论既能与拟制理论相吻合,也符合中央集权政府干预的需要。公司法人登记制也没有推翻许可理论,法人实在说 by Otto Gierke,The existence of a real person justified the separate existence of the company as a legal entity,as well as the consequences of legal personality(limited liability).一方面可以说明法人的独立人格,另一方面可以说明法人的有限责任原则。,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is a member-driven organization?Or,a body separate from its members?,corporation as contract 合同理论,before the Joint Stock Companies Act 1844,English companies were modified partnerships.It took some time for the old habits of thought to recede,there is a significant contractual element in English company law,三、公司法人人格的确立 英国立法与判例,Joint Stock Companies Act 1844Salomon v Salomon and Co.Ltd,1897Macaura v Northern Assurance Co.Ltd 1925Lee v Lees Air Farming Ltd(1961),Salomon v Salomon and Co.Ltd,1897,伦敦东部制鞋商萨洛蒙把他经营多年的一个鞋店卖给了由他本人、妻子、女儿及四个儿子组成的公司。卖价3万英镑,每股一英镑,他本人认购19994股,其他六个人每人仅认购一股,其余1万英镑作为公司的担保债券卖给了萨洛蒙本人。这样萨洛蒙就可以以公司名义继续经营以前的鞋店,而且实际控制着这家公司。公司刚成立时业绩不错,有较强的偿付能力,但后来因为种种原因歇业清算,所剩资产只有6000英镑,而公司除欠萨洛蒙本人1万英镑担保债券外,还另外欠7000英镑债务。于是债权人诉至法院,认为公司和萨洛蒙实际上是一个人,不可能欠他钱,更不能优先偿还他的债务,同时还要求萨洛蒙替公司向债权人清偿债务,Macaura v Northern Assurance Co.Ltd 1925,Macaura先生拥有7个木材厂,他将它们买给了一个公司,这个公司的股份几乎都是Macaura先生的。他以自己作为保险人和受益人对木材进行保险,一场大火烧毁了木材,Macaura要求保险公司陪付,但是,保险公司拒绝,因为Macaura作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财产没有proprietary interest(所有权利益)保险利益。,Lee v Lees Air Farming Ltd(1961),新西兰案件:李是公司的唯一股东,李在喷洒农药时因飞机失事死亡,公司曾向保险公司为公司雇员投保,保险公司拒绝承认李是公司的雇员,因为李不可能自己与自己签定雇佣合同。Lord Morris认为:A man acting in one capacity can make a contract with himself in another capacity.,四、法人人格的分析,法人人格的结构:事实因素与法律因素法人概念的功能:,公司法人人格的结构:事实要素与法律要素,事实要素的构成:资本 意思能力法律要素:法律认可事实要素与法律要素的关系:1、具备事实要素,不具备法律要素,是否是法人?2、具备法律要素,不具备事实要素,是否是法人?,法人人格概念的功能,1、关于是否是特定法律关系承受者的推理如果是法人,它可以成为任何法律关系的承受者(主体),除非法律有相反的规定?如果不是法人,它不可以成为任何法律关系的承受者(主体),除非法律有相反的规定。2、关于是否独立承担责任推理表述同上,法人人格与合伙,在苏格兰,合伙具有法人资格(legal personality),见苏格兰Partnership Act 1890,s4(2),尽管它也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英格兰,合伙被赋予部分的法律人格如可以起诉、应诉,可以被指定为审计人英国法律委员会建议:英格兰和威尔斯的法律赋予合伙以法人资格,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的关系,有限责任是否是法人人格在逻辑上必然结果?外商对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责任的疑问如果是法人,则采有限责任原则,除非法律有相反规定。如:无限公司 两合公司,公司法人人格与社团性,公司法人不是团体人格:一人公司的问题英国公司法理论中的一个问题:company singular or plural?(公司是单数还是复数?)在一战之前,法官在判词中使用的company 的代词是they,而不是it,可见依然将公司视为其成员的集合。Prior v.Sovereign Chicken Ltd 1984 如果房屋为persons所居住(occupied),可以减税,公司是a person 还是 persons?,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含义:公司人格否认与公司设立无效等制度的差异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效果,公司人格否认的立法例,1、判例:在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判例2、在公司法中对公司人格否认作一般规定3、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中对在特定情形中的公司人格否认作具体的规定,日本:日本公司法对公司人格否认没有明文规定,1969年2月27日的最高法院的判决根据正义、公平的理念确立该法理。,韩国:公司人格否认依据民法第2条第1款诚实信用原则民法第2条第2款权利滥用禁止原则,中国:独特的立法例,在公司法中对公司人格否认作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理论难题,比较法观察:英国法中揭开公司面纱的诸种情形,欺诈公司集团公共政策代理,欺诈,Jones v Lipman 1962案情:Lipman与Jones签定了一份书面合同,约定将一栋房屋卖给Jone,但此后,他拒绝出卖。为了阻止Jones主张实际履行,Lipman成立了一个公司,自己是股东并控制此公司。Lipman将房屋卖给了此公司,并向法庭主张,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是善意的购买者,买卖有效,Jones的实际履行的主张不应支持。,欺诈:,Gilford Motor Co v Horne(1933)Horne与Gilford Motor Co签定了一份合同,约定离开公司后,不拉走公司的客户。但是,Horne离职后,成立了一家公司,从事与Gilford竞争的业务,并拉走了Gilford的客户。但Horne既不是此公司的董事,也不是股东,他的妻子和公司的一位雇员是公司的股东和董事,而他们都叫Horne老板。法院发出禁止令injunction,要求Horne停止违反竞业禁止的合同义务。法院认为,这个公司就是一个sham伪装,a stratagem 计谋。,公司集团,The Albazero 1977Concord 公司是Occidental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它托运一批货物 从Venezuela(委内瑞拉)到欧洲。在运输过程中,Cocord公司将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Occidental公司的另一个全资子公司(如提单转让)。之后,货物在运输中全部灭失。Corcord诉运输公司赔偿损失,但是,运输公司抗辩:Corcord已不是货物的所有人,应由另一个全资子公司主张。但是,诉讼无法再重新提起,因为诉讼时效已经届满。Corcord认为它们都是同一个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应视为同一个公司。法院驳回。,DHN Food Distributors Ltd v Tower Hamlets London Borough Council(1976)见 p105补偿依据:1、土地价值 2、对营业的影响Lord Denning,丹宁勋爵 Lord Denning,跨国公司集团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法人人格否认问题,Adams v Cape Industries plcCape是一家英国的公司,南非开采石棉,通过子公司在美国销售。美国子公司德克萨斯工人因吸入石棉而主张赔偿,德克萨斯法院判决控股公司要承担责任,Adams要求英国法院执行。主张:经济联合体 公司形式 代理,Doe v.Unocal case,UNOCAL CORPORATION,the California-based giant gas-and-petroleum corporation,will face trial in a United States court on charges of forced labour of Burmese people to build the$1.2 billion Yadana Gas Pipeline Project in southern Burma.In the Doe v.Unocal case,11 Burmese villagers are suing Unocal for human rights abuses including rape,forced labour and murder during the building of the Yadana gas pipeline project in Burma缅甸.,公共政策,Daimler Co Ltd v Continental Tyre and Rubber Co(GB)Ltd(1919)Continental Tyre and Rubber Co大陆轮胎橡胶公司是在英国成立的一家公司,销售德国制造的轮胎。它有25000股,24999股为德国人持有。Daimler 是其债务人,在一战期间,Daimler在法庭主张,虽然它欠Continental Tyre and Rubber Co债,但是,它不应该还,因为那会构成“与敌贸易”。,代理agency,Re FG Films Ltd 1953,美国法中的揭开公司面纱理论,见Hamilton公司法第六章主要问题:合同与侵权案件中的揭开公司面纱资本不足不遵守公司程式母子公司,公司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理论总结,分析前提:公司人格的事实要素理论独立充实的资本资产独立健全的意思能力,公司人格否认的类型,类型一:资本不充分:出资不充分 资产移转(或:抽逃出资)类型二:控制要件(人格混同)资产混同 人员混同 地址混同 财务混同,资本不充分 undercapitalization,thin corporationundercapitalized corporation见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者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或者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由控股企业承担。,控制要件(人格混同)具体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未生效 2003)第五十一条 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公司的盈利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不清的;(二)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三)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案例:尤索普公司诉友谊公司、金马公司案 1996年,金马公司是友谊公司的控股股东,两公司是独立的公司法人,许道英是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两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经理也是同一人,两公司在一起经营,财务由一个会计管理,两公司共同在1997年1999年2001年在中国油脂杂志上刊登广告。虽然合同是友谊公司与尤索普公司签订,但是,制造单位、发运单位是金马公司。,控制要件是否应包括法人人格滥用的目的?日本判例 1992年,研究方法:类型化的方法,作业:阅读 William O.DouglasInsulation from Liability through subsidiary corporations,William O.Douglas,中国公司法中的人格否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第20条需要系统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复19944号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法释号 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者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或者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由控股企业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已经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接受财产的范围内向其他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开办单位重复承担责任。,新公司法后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案例,澳柯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案例2006.9利用澳柯玛的品牌形象,以没有任何实物资产的销售公司和经销商签订合同,所收取的资金被集团抽调。而对外承担责任的销售公司却没有偿付能力。销售公司没有固定资产,没有流动资金,人员是集团委派和任命的,办公场所都是集团公司提供的。,福建华侨友谊供应公司将空调器厂、销售公司、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均列为被告,要求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认为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利用其股东地位,大量挪用空调器厂和销售公司的资金,给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北京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诉长沙市佳健眼睛有限公司案,2006.5 北京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博士伦公司)诉长沙市佳健眼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中,作为债权人的北京博士伦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追加被告公司股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记者今天从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经准许原告申请。该案是新公司法实施以来北京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揭开公司面纱”案。,北京博士伦公司在向法院提交的追加被告申请书中称,其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被告公司股东朱某利用其持有的被告公司80%股份、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际掌控着长沙市佳健眼睛有限公司,并将从北京博士伦公司购买的货物的90%转交给了上海佳健眼睛有限公司进行销售。被告公司只是名义上的货主,实际上是货物中转的仓库,上海公司才是直接受益人。而上海公司的股东也正是朱某及其丈夫两人各持股50%。,北京博士伦公司认为朱某以被告名义在长沙向其购货,再将被告的资产转移到其上海公司,然后在长沙消失,退租店面,使被告仅剩下一个法律空壳,债权人即使取得胜诉判决,也难以得到执行。依据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为债权人的原告提出申请追加股东朱某为本案共同被告,对长沙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原告:公司债权人(包括劳动、税收关系),被告:挂名股东背后的隐名股东 兄弟公司 出资不到位股东转让股权,受让人是否承担无限责任?,股东连带责任:含义?程序问题: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中的公司人格否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2003),六、关于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共6条)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仅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存在本规定所列的滥用公司人格的特定事由时,判令控制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 公司债权人以控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其利益为由,直接要求控制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公司或者公司股东提起否认公司人格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五十一条 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公司的盈利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不清的;(二)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三)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第五十二条 控制公司滥用从属公司人格的,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权不享有抵销权;从属公司破产清算时,控制公司不享有别除权或者优先权,其债权分配顺序次于从属公司的其他债权人。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中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规则的,不得将对公司判决效力扩张适用于未参加诉讼的其他公司或者股东。,一人公司的人格否认问题,2005年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国与英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比较,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范围不同公司人格否认的效力不同:英国不限于追究股东责任,反向揭开公司面纱Reverse Piercing,含义:由公司股东提出,要求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美国的经典案例:Cargill Inc.v.Hedge(Minn1985)见 Hamilton 公司法 p117,The classic case is Cargill,Inc.v.Hedge,where a farm family created a corporation to own the land and buildings that comprised their farm.When the Hedge family ran into financial difficulty,a creditor obtained a judgment and sought to execute on the land.,Minnesota has a statute that provides an exemption from execution of farm property owned by individual farmers.In order to avoid the sale of their farm,the Hedges argued that the separate existence of their corporation should be ignored,and they should be entitled to the exemption.,Based on the strong Minnesota public policy favoring protection of family farms from execution sale,the Minnesota court applied a“reverse pierce”principle to protect the family,but the court cautioned that this principle should be available only in“carefully limited circumstance”.,第二节 公司的能力,一、权利能力二、行为能力三、责任能力,一、权利能力,(一)公司权利能力概念的含义与功能(二)公司权利能力的范围的限制1、性质上的限制2、法律上的限制3、目的条款(经营范围)的限制(三)其他问题:1、公司是否享有宪法上的权利?2、营利性与公司权利能力3、从权利能力的视角理解公司法人财产权,(一)公司权利能力概念的含义与功能概念: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而公司权利能力的范围则是指公司有资格享有的权利范围和承担的义务范围。,权利能力的概念与主体资格,传统观点认为,权利能力的概念与主体资格的概念是同一的,所以,法人的权利能力概念与法人的主体资格概念也应当是同一的。那么,公司法理论中,所谓公司法人“权利能力之范围”这一概念又是什么含义呢?因为权利能力就是法律主体资格,难道法律主体资格还有什么范围?这显然是一个很令人不解的问题。,江平教授则认为,权利能力与人格就不是同一个概念。他说:“人格是指可以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而权利能力则是指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前者是主体的资格,后者是享受权利的资格。前者指条件,即具备了什么条件才能成为主体,后者指范围,即民事主体可以享受的权利范围。”1按照这种理解,公司法人“权利能力范围”这一概念在逻辑上就成立了。1 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年,第3页,功能:公司的权利能力及其范围的概念在法律推理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们是判断公司是否享有某种特定权利或承担某种特定义务的首要标准,也是判断公司的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的首要标准,公司超越其权利能力范围之外的法律行为为无效,问题,1954年英国法学家哈特()在就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的就职演说中说:“考察法律中某一概念的意义,应主要考察它在法律推理中的功能。”(见H.L.A.Hart,”Dnfinition and Theory in Jurisprudence”,L.Q.R.(1954),p37)请参考下列问题,简要谈谈你对“公司的权利能力”这一概念的理解。1、“公司的权利能力”这一概念在公司法中的功能是什么?2、所谓“公司的权利能力范围”的含义是什么?这一说法是否存在问题?它与公司的权利范围有何不同?3、如果不使用“公司的权利能力”概念是否可能?,(二)公司权利能力的范围的限制1、性质上的限制2、法律上的限制3、目的条款(经营范围)的限制,性质上的限制,公司不享有自然人基于其自然性质(身体、性别、种族等)而享有的权利,如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婚姻自由权等。,公司是否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2、法律上的限制转投资担保借贷,转投资,(1)转投资对象的限制原公司法第十二条第2款涉及公司的投资对象问题,它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新公司法第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问题:公司可否向合伙企业投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转投资数额的限制 原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向其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新公司法,第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原修改草案,已删除)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企业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过去经常争论的问题:公司累计投资额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法定比例的转投资行为是否有效?,台湾学者认为:虽然公司转投资存在数额的限制,但是,在权利能力范围上,公司可以成为其他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从合同自由以及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来看,累计投资额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法定比例的转投资行为应视为有效,但公司及其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见 柯芳枝 公司法论 三民出版 27-28页王文宇 公司法论元照出版社 103页,担保,旧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关于这一条款的含义,在学术界有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认为这是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另一种理解认为这是对董事代表权和经理的代理权的限制。,1993年公司法著名案例,1996年12月,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中福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闵都支行(以下简称闵都支行)签订两份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4210万元。贷款到期后,中福公司未能偿还。1998年7月28日,闵都支行与中福公司签订一份还款协议书,约定:贷款由中福公司分期归还,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公司)和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福实业公司)作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还款保证人。中福公司、九州公司和中福实业公司的董事长均为赵裕昌,赵裕昌在还款协议书上代表债务人中福公司以及两家保证人九州公司和中福实业公司签字。中福实业公司属于上市公司,中福公司是中福实业公司的控股股东。中福实业公司在提供担保时有中福实业公司董事会关于提供担保的决议文件。请分析中福实业公司担保行为的效力及其法律责任。,1993年公司法的问题:公司违反担保限制的法律后果,1、担保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1993年公司法,2、董事、经理的责任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给予处分”。关于此条解释的主要问题在于:“(董事、经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对象是谁?公司还是担保合同的相对人?一般认为,此条所规定的(董事、经理)依法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根据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所应承担的对公司的赔偿责任,而不直接向担保合同的相对人承担赔偿责任。,1993年公司法,3、公司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新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第2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的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问题:,1、公司是否具有对外担保的权利能力?2、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由股东会还是董事会决议?,3、章程规定由股东会决议,而未经股东会决议,公司担保行为是否有效?法解释学分析:法经济学分析:,法解释学分析:合同法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相对人是否有审查的义务?,法经济学分析:有效和无效的交易成本Constructive notice,4、公司章程如果未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由股东会还是董事会决议,应由谁决议?公司的营利性,5、法律解释的问题:“为”的含义?“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案例:A公司有两个子公司甲和乙,A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它对银行的债务,之后又要求乙公司为甲公司担保,该案是否适用公司法16条?,与担保相似的问题:案例分析,1995年1月,A省机械进出口公司作为唯一的发起人,以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A机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并成为A机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1999年2月,A省机械进出口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定了出口卖方信贷借款合同,截止2006年1月,A省机械进出口公司在上述合同项下的债务共计为人民币6000万元。因A省机械进出口公司无力偿还上述债务,A省机械进出口公司、A机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粮进出口公司四方法定代表人于2006年2月1日签定了贷款重组协议。,在协议中,中粮进出口公司同意无条件承担上述A省机械进出口公司的债务中3750万元,A机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无条件承担上述A省机械进出口公司的债务中的2250万元债务,并为中粮进出口公司所承担的3750万元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在上述贷款重组协议签定前,A机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30日召开董事会,全体董事以七票同意、两票反对的表决结果通过决议,同意签定上述贷款重组协议,但未召开股东大会会议。2006年4月16日A机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清偿了2250万元债务。椐查,A机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对于公司代他人承担债务和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等事项均无规定。,举轻明重的推理方法,借贷,我国旧公司法第60条第1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此款规定与“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同属公司法第60条,关于此款的解释方法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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