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产权关系.ppt
第6章公司的产权关系,6.1股东,一、股东的概念、种类与资格限制(一)股东的概念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股东与发起人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在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是公司的当然股东,但公司的股东却并不以发起人为限,发起人只是公司股东中的一小部分。我国公司法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使用了“发起人”的概念,而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中却未使用“发起人”而统一使用了“股东”的概念。严格而说,发起人与股东不能等同。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均应有发起人和股东的区分。,(二)股东的种类1原始股东与继受股东(1)原始股东,即凡在公司成立时就因创办公司或认购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而成为的股东。包括发起人或创办人、募集设立时认购股份的人。(2)继受股东,即凡因转让、继承、公司合并等概括承继取得公司股份的人。包括受让原始股东的出资或股份的人,以及因其他事由继受他人的出资或股份的人。2投资股东、经营股东和投机股东这是以出资人成为股东的动机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投资股东取得公司股份的目的,在于投入资本赚取股息及红利等收益;经营股东投资的目的是为了取得经营企业的权利,当然并不排除其营利目的;投机股东一般都是短线投资,其目的是为了伺机牟取暴利。,(三)股东的资格限制各国公司法对继受股东的资格限制较少,对发起人则要求较严。这些限制主要表现为:1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为发起人。2法人作为发起人应是法律上不受限制的法人,如党政机关和军队不能作为发起人。3发起人必须符合法定最低人数。4对公司发起人的国籍和居住地进行限制。5公司一般不得成为本公司的股东。,二、股东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一)股东的法律地位1股东享有股权这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的集中体现,股东将自己的财产交由公司进行经营,按其投资额对公司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这种权利与义务的总称就是股权。股权是股东向公司出资的一种对价。2股东平等原则这是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的集中体现,表现为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一股一票表决权,按股份分配剩余财产。股东平等原则包括两层含义:(1)股东平等原则具有绝对性。只要具有股东身份,不论股东有何个体差异,均可以该身份在公司中享有平等的权利。(2)股东平等原则具有相对性。股东平等原则并不排除股权具体内容的不同。恰恰相反,股权不仅有普通股和优先股等划分,股东所拥有的出资额也有多少之别,大股东因其股份或出资额占有的多数而拥有更多的控制权,但这并不是对股东平等原则的否定,因为公司法中的股东平等是一种在资本平等基础上的平等,或者说是一种按比例的平等,它以每一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或出资额的比例作为衡量标准。“一股一表决权”制度就集中地体现了这种比例上的平等。,(二)股东的权利与义务1股东的权利(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优先股股东例外(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4)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资料的权利(5)对公司的经营提出提议或者质询的权利(6)公司发行新股时的新股认股权(7)股利分配请求权。(8)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9)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10)提起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派生诉讼的权利2股东的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向公司缴纳出资或认缴股款(3)不得抽回出资(4)填补出资的义务,6.2股权,一、股权的概念与种类(一)股权的概念股东权的简称。狭义的股权是指股东因向公司出资而享有的权利;广义的股权则是对股东权利义务的总称。这里采狭义说。(二)股权的种类1自益权与共益权(按股权内容不同分)(1)自益权。股东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它在性质上主要是财产权,包括:发给股单或股票的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的请求权、分配股息红利请求权、分配公司剩余财产请求权等。(2)共益权。股东以自己利益并兼以公司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它在性质上主要是公司事务的参与权,包括:出席股东会的表决权、任免董事等公司管理人员的请求权、查阅公司章程及簿册的请求权、要求法院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请求权、对公司董事、经理与监事起诉的权利等。,2固有权与非固有权(按股权性质的不同分)(1)固有权,又称不可剥夺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不得以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的权利。共益权多属固有权。(2)非固有权,又称可剥夺权,是指依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可剥夺或限制的权利。自益权多属非固有权。3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按股权行使方式不同分)(1)单独股东权,是指可以由股东一人单独行使的权利,其特征是只要普通股股东持有一股即可享有,每一股东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单独行使。如表决权、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请求权等。(2)少数股东权,是指持有已发行股份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享有此种股东权的股东既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数人。就其性质而言,少数股东权应属共益权。,二、股权的性质与公司财产权性质股东把财产投入公司后,投入到公司中的财产是属于股东所有,还是属于公司法人所有,抑或属于股东与公司共有?这就是关于公司财产权的性质问题。与此问题紧密相联的是,股东把财产投入公司后,股东享有的股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围绕这一点形成了几种不同的学说。(一)关于股权性质的主要学说1股权所有权说此说认为,股权属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或曰出资者所有权,在公司中并存着两个所有权,即股东享有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公司法人也享有公司财产所有权,此谓“所有权的二重结构”。公司法人所有权并不是对股东所有权的否定,只是使股东所有权表现为收益权及处分权。股东认缴出资、持有股份并非丧失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之所有权,而是为了更好地行使和实现所有权。因为公司是股东共同设立的,股东对公司财产理应享有所有权,而股东大会就是股东行使所有权的法定途径。股权的所有权性质可进一步定性为财产所有权中的按份共有:公司财产属于全体股东按份共有,各股东按照自己的份额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所有权的两重结构”并不破坏“一物一权”规则,也并不意味着国家所有权的丧失。,2股权债权说此说认为,股权实质上是债权。从公司取得法人资格时起,公司实质上就成了财产所有权的主体。股东之所以认缴出资、持有股份,只是为了获取股利分配。所以,股权的实质为民法中的债权,是以请求股利分配为目的的债权。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也就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股票即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股东对公司的唯一权利仅仅是收益,即领取股息和红利。这是股东所有权向债权的转化,这一转化的完成,使股份公司作为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完全按自己的意志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公司的财产,而不必受股东的左右和控制。股东也只是关心到期股息、红利能否兑现,无意介入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参与决策。特别是20世纪后期,随着“两权分离”的程度加大,股东的所有权逐渐被削弱,主要表现为处分权基本上丧失殆尽。股票已纯粹变成了反映债的关系的债权凭证。股票与债券的区别正在缩小,股东的收益权已成为一种债权请求权。3股权社员权说此说认为股权是社员权,社员权是指股东因出资创办社团法人,成为该法人成员并在法人内部拥有的权利与义务的总称。股东转移财产所有权,以形成独立的法人所有权,同时,股东基于其社员资格也相应地取得一定的权利。股东享有社员权是作为产权交换的代价。,4股权独立民事权利说此说认为股权不同于社员权,是一种自成一体的独立权利类型,股权是作为股东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对价的民事权利。作为独立民事权利的股权具有目的权利与手段权利有机结合、团体权利与个体权利辩证统一的特征,兼有请求权与支配权的属性,具有资本性与流转性。股权是由特定的法律行为创设的,即分别由出资合同行为及转让行为等创设,创设行为是产生股权的法律事实。股权与公司财产所有权是相伴而生的孪生兄弟,只有股权独立化才可能产生公司所有权,而公司所有权的产生必然要求股权同时独立化。,(二)新旧公司法在公司财产权性质问题上的不同规定在公司财产权性质问题上,有股东所有权说、公司法人所有权说与双重所有权说三种不同观点。新旧公司法在这一问题上的规定是不同的。1旧公司法的规定旧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根据该条第1款与第3款的规定,股东享有公司财产的所有权,此即“股东所有权说”;然而,按第2款的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全部法人财产权中当然包括了法人所有权,此即“公司法人所有权”。这表明,旧公司法对公司财产权性质的界定是相互矛盾的。,2新公司法的规定2005年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与旧法相比,有以下几点差别:第一,删去了“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一句。按旧公司法,国家作为股东把国有财产投入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这一股东,即“股东所有权说”,删去此句,就否定了“股东所有权说”。第二,删去了旧法“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一句中的“所有者”字眼,并作了相应调整,这表明股东不再是公司财产的“所有者”,这也是对“股东所有权说”的否定。第三,增加了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一句,进一步重申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这是对“法人所有权说”的肯定,对“股东所有权说”的否定。综上所述,新公司法在公司财产权性质问题上坚持了“法人所有权说”,否定了“股东所有权说”和“双重所有权说”。,(三)对新公司法关于公司财产权与股权性质之界定的评价1我国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是包括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物权。由于我国公司法已承认了公司法人所有权,根据“一物一权”定理,股权不能再解释为所有权。2股东出资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法律行为,由股东出资而形成的公司资本属公司所有,出资并不导致股东对具体存在的公司资产拥有所有权。股权是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财产权益,它不再强调对实物财产的直接占有,而侧重于对物的使用、利用所取得的财产收益。股权脱离具体财产形态而抽象存在,其客体不是任何特定之物,而是股票或股单。3股东与公司分别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公司资产既非某一股东个人财产,也非全体股东共有财产,而是公司自身的财产。4所有权的权能(内容)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股权的内容是自益权与共益权,二者的权利内容截然有别。,6.3股份,一、股份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也是划分股东权利义务的基本构成单位。它具有两层含义:第一、股份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第二、股份是股东权的基础和计量单位。,(二)特征1股份是对公司资本的等额划分,具有金额上的等额性。每一股份所代表的资本额一般是相等的。对于无额面股份,则表现为在资本总额中所占比例相等,也有的国家规定公司股份不必等额。2股份是公司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具有不可分性。股份的不可分性并不排除某股份为数人所共有。当股份为数人所共有时,股权一般应由共有人推荐一人行使,但共有人对股份利润的分享不是对股份本身的分割。3股份是股权的基础,具有权利上的平等性。股份是股东法律地位的表现形式,股份所包含的权利义务一律平等,每一股份代表一份股权。持有同一种类相同数额股份的股东,具有同样的权利义务。4股份表现为股票,具有可自由转让性。除法律对特定股份的转让有限制性规定外,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和流通。,二、股份的种类(一)普通股和特别股这是以股东承担的风险和享有的权益的大小为标准进行的分类。1普通股。指股东权一律平等,无任何差别待遇的股份。它是股份公司中风险最大的股份。普通股的股息一般是不固定的,视公司的盈利情况而定。普通股的股利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都在优先股之后,因而,普通股股东的股东权较为全面,既有自益权,又有共益权(尤其是表决权)。2特别股。指股东权不同于普通股、具有某种特别权利或者某种特别义务的股份,即股东在股利分配、剩余财产分配、表决权行使等方面不同于普通股。特别股依其内容又分为:(1)优先股:指股东享有优先权的股份,即股利分配的优先、剩余财产分配的优先、表决权的优先。其股息一般是固定的,具有债权的性质。(2)后配股:指在普通股之后参与公司盈余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的股份,多由发起人自认,故又称发起人股。,(二)记名股和无记名股这是以是否将股东的姓名和名称记载于股东名册和股票上为标准所作的分类。1记名股。指将股东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东名册和股票的股份。其发行对象为发起人、法人。记名股的优点在于有利于公司对股东状况的掌握,便于公司对股份流通情况的了解,可以有效地防止股票投机行为。2无记名股。无须将股东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东名册和股票的股份。其发行对象多为社会公众。无记名股票的优点是便于股份的流通。(三)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这是以股份是否有表决权为标准所作的划分。1表决权股。享有表决权的股份。又分:普通表决权股,即每股享有一票表决权的股份。多数表决权股,即给予特定股东(董事和监事)以超过其股份数的表决权的股份。英国称为“管理股”。鉴于此种特别股份有增加董事们特权的弊端,所以各国立法很少采用。限制表决权股,即表决权受到公司章程限制的股份。2无表决权股。不享有表决权的股份。依法被剥夺表决权的股份主要是公司的自有股份;依章程被剥夺表决权的股份主要是优先股。,(四)额面股和无额面股这是以股份是否以金额表示为标准所作的划分。1额面股。在股票上记载一定金额的股份。许多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法对公司股票的最低票面值作了规定,我国对股票的面值没有最低限额的规定,但实践中以不低于人民币一元为限。2无额面股。并不在股票上记载一定金额、而只是注明其占公司资本总额一定比例的股份。我国不允许发行此类股份。目前只有美国、加拿大以及卢森堡等少数国家发行此类股份。无额面股的优点在于,当公司增资时,无须再发行或增加新的股份,只要实际上增加每股所代表的资本额即可。其弊端在于,股份所代表的金额经常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中,增加了股份转让和交易的难度。,(五)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和外资股这是以投资主体为标准对股份进行的分类。1国家股。是指国家以国有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所形成的股份。国家股的代表主要有如下几种模式:由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由国家授权的其他政府部门代表国家。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国家。由原国有企业的经营班子代表国家。在后两种情况下,在形式上是以法人股出现,但实际上国家是股东。2法人股。是指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而形成的股份。3社会公众股。即社会个人投资者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而形成的股份。社会公众股包括一般社会公众股和公司职工股。公司职工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公司公开向社会发行股份时,由公司的职工按照发行价格所认购的股份。它和内部职工股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1993年国务院已正式发文明确规定停止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和发行。4外资股。狭义的外资股指外国投资者所持有的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广义的外资股还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所持有的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六)股、股、股、股、股这是以认购股份的货币的不同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1股,又称人民币股票。是指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由中国境内大陆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不得买卖。2股。又称人民币特种股票。国务院最初规定股是指以人民币标值,由外国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以外汇认购和买卖的股票,境内中国投资者不得买卖。但现在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已决定允许境内居民以合法持有的外汇开立股帐户,交易股股票,持有股股份。3股、股、股。股是指获香港联合交易所批准上市的人民币特种股票,即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额、以港币认购和进行交易,专供外国和港澳台投资者购买的股票。依此类推,股在纽约批准上市、股在新加坡批准上市这些均是以外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票。,三、股份的发行(一)股份发行的原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发行股票,其发行价格可以等于股票面值,也可以高于股票面值,但不得低于股票面值。以高于股票面值发行的,所得溢价款应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二)股份发行的种类1设立发行:指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行股份。设立发行的目的在于筹集足够的公司资本,使公司得以成立。2新股发行:指在公司成立后再次发行股份。又分:(1)公开发行与不公开发行。公开发行是指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不公开发行是指仅向公司的股东、雇员或其他特定的人发行股份。(2)增资的发行与非增资的发行。增资的发行是指公司章程确定的资本总额全部发行完毕后,为增加资本而再次发行股份。非增资的发行,是指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公司,在设立发行之后在章程确定的资本总额内发行股份。我国新公司法实行的是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只能是增资发行。,(三)股份发行的条件1设立发行的条件证券法第12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这里的条件主要是指:发起人应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有符合法定要求的公司章程;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应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证券,签订承销协议;应与银行签订代售股款协议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募股申请和规定的一系列文件。另外,依照法律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2新股发行的条件证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原公司法的规定是:公司在最近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此为重要新增,为证监会适时调整上市门槛留下空间。)与旧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相比,新证券法删除的发行新股的条件有: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年以上;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四)股份发行的程序1设立发行的程序发行前的准备工作;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不少于35);股份发行申请与核准;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缴纳股款;召开创立大会并申请设立登记;交付股票。2新股发行的程序由董事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表决。准备发行文件。股份发行申请与核准。依法公告有关发行新股的文件,制作认股书。股款缴纳及股份交割。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四、股份的转让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一般不受限制,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例外限制:(一)对发起人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旧公司法规定为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二)对董事、经理、监事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旧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新公司法修改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三)对公司收购自身股份的限制(前面已有论述,从略。),6.4股票,一、股票的概念与特征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股份的表现形式。其特征为:(一)股票是一种证权证券所谓证权证券,是指证券所代表的权利已经存在,证券只起一种权利证书的作用。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以公司名义发行的,公司未正式登记成立前,尚无法人资格,无权发行股票。但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公司正式登记成立前,却必须发行并认购股份,未认购股份或者认购股份不足一定金额,则该公司不得成立。这说明,股份是在公司正式登记成立前就已经存在了,而当时却并不存在股票。认缴股份时,只能由公司筹建机构(发起人)发给收据,以作缴付凭证。因此,股票是一种证权证券,而非创设权利的设权证券。,(二)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所谓有价证券,是指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是一种财产性权利,而且行使这种权利须以持有证券为前提。凡有价证券,其所代表的权利与对证券的占有一般是不可分离的,证券转移则权利也随之转移。股票的价值在于股份的价值,即在于该股份所代表的资本金额及股权的大小。无记名股票是一种完全的有价证券,因为无记名股票所代表的权利与股票本身不可分离,只有持有股票才能证明并行使股东权,股票的转让即为股东权的转让。记名股票则是一种不完全的有价证券,因为记名股票所代表的权利与股票本身可以分离,即使记名股东丧失其股票,他仍可通过其他方式证明自己的股东身份,并可以要求公司为其补发股票,而即便非记名股东持有记名股票,也不能据此行使股东权。(三)股票是一种流通证券股票可以公开发行并自由转让,股票的流通性使投资者可以随时调整投资方向,也能使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四)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所谓要式证券,是指证券的制作及记载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否则,将导致证券无效。股票必须记载一定事项,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29条的规定,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实践中,我国上市公司上市流通的股票均采用无纸化股票形式,由发行公司代理全体股东与证券登记公司签订托管协议,或者由每一个股东分别与证券登记公司直接签订托管协议,由证券登记公司直接对股东出具持股证明(“股东帐户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联网电脑进行交易。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29条的规定,股票应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发起人的股票应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五)股票是一种风险证券购买股票是一种永久性投资,股票没有到期日,股票持有者不能要求公司返还本金,而只能通过依法转让股票来收回投资。股东的投资收益与公司的经营状况成正比。如果公司破产,股东可能连本金都收不回来。股票价格还受经济、政治、社会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投资者一旦选择错误,可能血本无归。,二、股票的种类股票的种类与股份的种类相同。我国公司法对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作了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公司法规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票,另行作出规定。(一)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的发行对象及记载事项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和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二)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方式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不需要背书,也无须过户。,(三)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处理依公司法第144条的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股东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即先由股东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受理后,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股票的行为无效。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股票失效。依据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三、股票交易(一)股票交易方式1足额保证金交易和信用交易这是根据保证金的比例标准所作的分类。足额保证金交易要求客户进行证券买卖前交存足额的保证金,证券经营机构不代为垫付。信用交易是指客户凭借自己的信誉通过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取得经纪人信用,在委托买进股票时,由经纪人贷款补给保证金差额或者在卖出股票时,由经纪人贷给股票的股票交易方式。我国原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但我国新证券法不再禁止股票信用交易方式,其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这是根据成交时间和交割时间是否同步所作的分类。现货交易中股票的买卖时间和交割时间几乎是同时进行的,成交后即办理清算交割手续。期货交易的成交时间和交割日期不同,买卖双方成交后,约定以协议价格在未来某个日期交割。我国新证券法不再禁止股票期货交易方式,其第42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二)股票交易场所1场内交易市场场内交易市场是指由证券交易所组织的集中交易市场,其基本特点是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时间。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有两种:一是会员制,二是公司制。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以会员协议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主要由证券商组成。只有会员及享有特许权的经纪人,才有资格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我国和绝大多数国家的证券交易所实行的都是会员制。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以营利为目的、由各类出资人共同投资入股建立的公司法人。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对本所内的证券交易负有担保责任,必须设有赔偿基金。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商及其股东,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董事、监事或经理,以保证交易所经营者与交易参与者的分离。瑞士的日内瓦证券交易所和美国的纽约证券交易所都实行公司制。,2场外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之外的场所进行证券交易而形成的证券市场。其主要特点是没有集中固定的交易场所,而是通过证券商的营业柜台当面议价或通过电讯设备磋商定价。主要包括:店头市场(柜台交易市场)。指在证券公司设立的专门的证券柜台进行交易的证券市场。店头市场的交易活动是由很多各自独立经营的证券公司分别进行的,证券公司既是证券转让柜台的组织者,又是直接参加者。在店头市场上,绝大多数交易都是在投资人与证券公司之间进行的。第三市场。是指在店头市场上从事已在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证券交易。它是“已上市证券的场外交易市场”,大量证券交易都是在交易所之外的第三市场上进行的。第四市场。指投资者和筹资者不经过证券商,直接进行的证券交易。第四市场的交易成本最低。这种交易市场有利于保持交易的秘密性,交易双方可以通过谈判确定交易价格。,6.5公司债券,一、公司债券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一)公司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代表一定财产权利的法定要式凭证,是证券化了的财产。公司债券作为有价证券,具有有价证券的基本法律特征,它代表一定数额的金钱利益,其样式固定化为标准格式,主张权利必须持有债券,它具有流通性,可以在债券市场上转让。(二)公司债券是依法定程序发行的有价证券发行公司债券要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报请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并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三)公司债券是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发行债券的公司,在债券到期时,无论公司是否盈利,都应向债券持有人(债权人)支付债券本金和利息。(四)公司债券是必须记载偿还期限的有价证券偿还期限由公司在发行时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决定,可以是短期的(利率较低),也可以是长期的(利率较高)。,二、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区别两者都是可转让的有价证券,对发行人来说,两者都是筹资工具;对投资者来说,两者都是投资工具,它们都规定了本金额度,均能获得一定收益。但有如下区别:(一)法律关系与权利性质不同股东与公司之间是一种股权法律关系,而债券持有人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债券持有人是债权人,公司是债务人。股票持有者股东享有的权利是股权,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是债权。股权与债权是性质不同的两种权利。权利性质不同,权利的内容就有很大的不同。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优先于股票持有人的权利,可以优先就公司盈余或剩余财产请求清偿,而股票持有人必须在公司债务清偿后,始可就公司盈余或剩余财产请求分派。(二)能否请求返还本金不同股东只能取得股息和红利,不能请求返还本金,而公司债券持有人除取得利息外,到清偿期还能得到本金。有的公司债券在发行一段时间之后未到期之前,可开始部分偿还本金。,(三)收益的多少不同债券持有人债权人不论发行公司收益如何,均有权请求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债券的收益通常是固定不变的。而股票持有人股东只有在公司充分盈余时,才能请求支付股息和红利。多盈多分,少盈少分,不盈不分。股票的收益既可能少于同期公司债券的收益,也可能远远高于同期公司债券的收益。(四)是否参加公司管理不同股票持有者享有各种股东权利,有权参加发行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对公司的决策有表决权和选举董事的选举权,而债券持有人并不参加发行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五)风险的大小不同股票的风险比公司债券大。购买股票是一种永久性投资,股东不仅不得抽回出资,而且要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股息率一般不是固定的,而是随公司的经营状况而浮动的。公司有盈余,则有股息和红利分配,公司亏损,则没有股息和红利分配。而购买公司债券是一种定期投资,期限届满,不仅可以收回本金,而且不论公司有无盈余,均应按事先约定的利息率(事先固定的)支付利息,债券收益与发行公司的经营业绩不发生直接联系,可以说是旱涝保收。,(六)发行主体不同股票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而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不限于股份有限公司,还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七)融入资金能否构成公司资本金不同通过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金构成公司的资本金,因此,即便公司长期没有对股东派发股息也不能作为申请宣告公司破产的理由;而发行公司债券融入的资金属于公司的负债,而不是资本金。当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期限偿还本息时,债权人可以债务人支付不能为由要求法院宣告公司破产。,三、公司债券的种类(一)记名公司债券与无记名公司债券这是以债券上是否记载持券人姓名或名称为标准所作的分类。债券券面上记载持有人姓名或名称的公司债券,为记名公司债券。债券券面上不记载持有人姓名或名称的公司债券,为无记名公司债券。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债券持有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及意外灭失时的保护措施有所不同。在一般情况下,各国法律允许公司债券持有人随时将其记名债券转换为无记名债券,或者将其无记名债券转换为记名债券。我国公司法也作了此种分类。公司法第158条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债券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的发行日期。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编号。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无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与非转换公司债券这是以是否可转换为发行公司的股票为标准所作的一种分类。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公司债券。相反,那些不能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债券则为非转换公司债券。这也是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债券的一种分类方法。我国公司法只允许股份公司中的上市公司才可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给债券持有人一种选择权:或者按期要求还本付息,或将其债券变更为股票,使债权人变更为股东投资者。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要经股东大会决议,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三)有担保公司债券与无担保公司债券这是以公司对其所发行的公司债是否提供担保为标准所作的一种分类。有担保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以其财产作为偿还本息的担保或由第三人保证偿还而发行的债券。无担保公司债券,是指仅凭公司信用而不设定财产担保或第三人保证的债券。我国旧公司法对此种分类未作规定,由发行公司在发行时考虑是否设定担保。但近几年来,市场的选择渐渐表现出对无担保公司债券的冷淡,这主要是因为信用体系屡遭致命伤害,对股票投资者的信心打击严重,无担保债券发行几乎对投资者没有吸引力。因此,为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利益,新公司法155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债券担保情况。,四、公司债券的发行(一)发行主体1域外两种立法例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是各国的通例。但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发行公司债券,各国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并不一致。从总体上看,有禁止型与限制型两种立法例。属于禁止型立法例的国家或地区主要有意大利、法国、比利时、日本和我国的台湾等。其立法理由是,有限公司的偿债能力比股份公司要弱,加之其股东仅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不宜允许其发行公司债券。同时,有限公司具有闭锁性的特点,如果允许其发行公司债券,也将与其本质相悖。属于限制型立法例的国家主要有原联邦德国、瑞士、丹麦、荷兰等。在这些国家,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但同时以不得邀请公众认购其债券作相应的限制。,2我国旧公司法对发行主体的规定我国旧公司法也是有条件地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因此,属于限制型立法例。原公司法第15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据此,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限于以下三类: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说,股东为非国有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公司债券。换言之,有限公司能否发行公司债券要取决于其股东的所有制性质,只有全部股东均是“国有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才有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另外,在我国,具有发行公司债券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这与同属限制型立法例的其他国家也是不同的。如前所述,有些国家虽然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但同时以不得邀请公众认购其债券作相应的限制。,3我国新公司法对发行主体的规定新公司法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删除了原公司法第159条的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各类公司平等地利用债券市场筹集资金。据此,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不仅可以是股份公司,而且可以是所有的有限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普通的有限公司等。,(二)发行条件我国新公司法将这一问题留给了新证券法予以规定。根据新证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这里的“净资产额”,是指申请发行时的公司净资产额。净资产额是公司的资产总额减去公司负债的余额。净资产额是公司发行债券的物质担保,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才能充分保障公司有能力向债券持有人履行偿还义务。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欺诈事件的发生,法律要求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要大大高于股份公司,因为股份公司具有比较严格的设立程序和监督机制,其公开的财务状况使公司时刻处于监督之下,而有限公司则相对封闭。另外,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是大型公司居多,且股份公司的资金运作能力强,故法律规定的净资产标准要低一些;有限公司多为中小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