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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场所违法案件制作与法律适用解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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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场所违法案件制作与法律适用解析.ppt

    公共场所违法案件制作与法律适用解析,江西省卫生监督所2011年8月,纪伯伦曾在其作品里讲了一个狐狸觅食的故事。狐狸欣赏着自己在晨曦中的身影说:“今天我要用一只骆驼做午餐呢!”整个上午,它奔波着,寻找骆驼。但当正午的太阳照在它头顶时,它再次看了一眼自己的身影,于是说:“一只老鼠也就够了。”狐狸之所以犯了两次相同的错误,与它选择晨曦和正午的阳光作为镜子有关。晨曦不负责任地拉长了它的身影,使它错误地认为自己就是万兽之王,并且力大无穷;而正午的阳光又让它对自己缩小的身影忍不住妄自菲薄。,我为何要讲这个故事呢?我觉得这就像是卫生监督执法现状的一个侧照。我们的卫生监督员办案有时过于自由散漫,将自己手中的权力扩大化,想罚就罚,想停就停,想关就关;有时又过于妄自菲薄,觉得卫生监督就像是一个落寞的贵族,执法力度有限,于是不愿执法、不敢执法。造成这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的关键也是参照物没找准。执法的参照物应该是法律、法规,而不是自我、环境和心态等因素。,1987年实施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由于制定得早,时过境迁,法条比较粗,执法力度小,可操作性不强,管理效果不明显,与当前形式发展不相适应。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卫生监督等相关工作做出明确规定,旨在解决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主体、公共场所经营者责任及行政处罚力度等问题,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的有效开展提供了更为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共同构筑了我们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的依据和准绳,是我们应有的镜子和参照物。,公共场所违法案件解析,一、违反卫生许可证管理规定案,(一)违法主体:公共场所经营者。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七大类二十八种。(二)违反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三)处罚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四)违法事实1、公共场所经营者,不能提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2、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系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3、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超出四年有效期限,未按规定申请延续。、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未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五)调查取证1、是否能够提供卫生许可证;2、提供的卫生许可证是否非法、无效;3、公共场所已经营业的事实(开业情况、采购记录、营业票据等);4、擅自营业持续的时间;5、是否曾经受过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曾受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6、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是否发生变更;7、违法行为当事人主体资格(公共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8、其他应当从重或从轻处罚的情节。,二、未按规定对主要卫生指标进行卫生检测案,(一)违法主体:如前(二)违反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集中空调系统的卫生检测有单独的行为规范和处罚条款),(三)处罚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四)违法事实1、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主要卫生指标进行卫生检测;2、检测频次不符合规定要求;(每年不少于一次)3、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未及时整改。,(五)调查取证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中对空气、微小气候等主要卫生指标、顾客用品用具的检测记录;2、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具有检测能力;不具备检测能力的,是否委托有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3、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4、卫生检测频次是否少于每年一次的要求;5、检测不符合要求的,是否及时进行整改;6、是否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7、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8、其他应当从重或从轻处罚的情节。,三、顾客用品不符合卫生要求案,(一)违法主体(二)违反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三)处罚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四)违法事实1、可以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没有进行一客一换;2、顾客用品用具未按照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3、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五)调查取证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中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记录(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的卫生管理档案);2、可以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是否一客一换;3、顾客用品用具是否按照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9673-1996等)4、是否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5、违法行为当事人主体资格;(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6、其他应当从重或从轻处罚的情节。,四、未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案,(一)违法主体(二)违反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三)处罚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现在对于拒绝卫生监督只作为一个从重处罚的情节,根据条例是可以单独处罚的),(四)违法事实1、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2、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建立、健全卫生管理档案;3、公共场所经营者未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五)调查取证1、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建立、健全卫生责任制度、卫生培训制度、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制度等卫生管理制度;2、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要求建立、健全卫生管理档案;3、是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4、是否存在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公共场所经营者逾期不改的情形;5、是否存在拒绝监督的情形;6、其他应当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情形。,五、从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案,(一)违法主体(二)违反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场所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三)处罚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四)违法事实1、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2、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五)调查取证1、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卫生培训和考核档案;2、从业人员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的培训、考核情况;3、考核不合格的,是否安排上岗作业;(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名单、排班表、工资领用表、现场发现等)4、违法主体资格;(公共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5、是否存在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公共场所经营者逾期不改的情形;(卫生监督意见书)6、是否存在拒绝监督的情形;7、其他应当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情形。,六、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不符合规定案,(一)违法主体(二)违反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项“公共场所的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三)处罚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和第(四)项:“(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四)违法事实1、公共场所经营者未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2、公共场所经营者将卫生设施设备擅自拆除、改造、挪作他用;3、公共场所经营者未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4、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五)调查取证1、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如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备是否符合要求。例如住宿业卫生规范第七条对清洗消毒间的规定:(一)住宿场所宜设立一定数量的独立清洗消毒间,清洗消毒间面积应能满足饮具、用具等清洗消毒保洁的需要。(二)清洗消毒间地面与墙面应使用防水、防霉、可洗刷的材料,墙裙高度不得低于1.5米,地面坡度不小于2,并设有机械通风装置。(三)饮具宜用热力法消毒。采用化学法消毒饮具的住宿场所,消毒间内至少应设有3个饮具专用清洗消毒池,并有相应的消毒剂配比容器。应配备已消毒饮具(茶杯、口杯、酒杯等)专用存放保洁设施,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四)配有拖鞋、脸盆、脚盆的住宿场所,消毒间内应有拖鞋、脸盆、脚盆专用清洗消毒池及已消毒用具(拖鞋、脸盆、脚盆等)存放专区。(五)各类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防渗水、不易积垢、易于清洗的材料制成,并设置标识明示用途。,2、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将卫生设施设备擅自拆除、改造、挪作他用;比如说卫生间里存放杂物挪用做储物间等。3、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是否具有单独的通风排气设施,清洁无异味;4、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是否配备、是否安全、有效、正常使用;5、是否存在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公共场所经营者逾期不改的情形;(卫生监督意见书)6、是否存在拒绝监督的情形;7、其他应当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情形。,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卫生用品进货索证案,(一)违法主体(二)违反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七)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住宿业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等关于卫生用品用具采购的有关规定。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消毒产品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的规定。(三)处罚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五)项“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四)违法事实:公共场所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五)调查取证: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关于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的情况;2、各类公共卫生用品是否按照有关要求规定进行索证;例如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第九条(一)采购的公共用品用具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要求。采购的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等物品的中文标识应规范,并附有必要的证明文件。(二)采购公共用品用具应向经销商索要产品卫生质量检测报告或有效证明材料,物品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文件和记录应妥善保存,便于溯源。3、是否存在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公共场所经营者逾期不改的情形;(卫生监督意见书)4、是否存在拒绝监督的情形;5、其他应当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情形。,八、未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擅自施工案,(一)违法主体(二)违反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三)处罚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六)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四)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五)调查取证1、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的事实;(如何固证,下面我会讲到。)2、未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事实;3、是否存在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公共场所经营者逾期不改的情形;(卫生监督意见书)4、是否存在拒绝监督的情形;5、其他应当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情形。,九、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投入使用案,(一)违法主体(二)违反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三)违反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七)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四)违法事实1、公共场所未经卫生检测使用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合格投入使用。,(五)调查取证1、公共场所使用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2、公共场所未取得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3、公共场所未取得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评价合格证明。4、是否存在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公共场所经营者逾期不改的情形;(卫生监督意见书)5、是否存在拒绝监督的情形;6、其他应当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情形。,十、违反“三公示”管理规定案,(一)违法主体(二)违反条款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三)处罚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四)违法事实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未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2、卫生检测结果未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3、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未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五)调查取证内容与范围1、公共场所醒目位置未见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结果;2、是否存在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公共场所经营者逾期不改的情形;(卫生监督意见书)3、是否存在拒绝监督的情形;4、其他应当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情形。,十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案,(一)违法主体(二)违反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三)处罚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九)项“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未变更该如何处罚呢?我认为这是一个制度漏洞。)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未申请按无证)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四)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五、调查取证1、公共场所正在营业;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是否每两年复核一次;3、是否存在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公共场所经营者逾期不改的情形;(卫生监督意见书)4、是否存在拒绝监督的情形;5、其他应当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情形。,十二、违反健康管理规定案,(一)违法主体(二)违反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三)处罚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四)违法事实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五)调查取证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中关于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2、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是否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3、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是否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4、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存在逾期不改的情形。,十三、发生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案,(一)违法主体(二)违反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三)处罚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法事实1、发生危害健康事故,公共场所经营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因果关系)2、发生危害健康事故,公共场所经营者隐瞒、缓报、谎报。,(五)调查取证1、公共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事项;2、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事实;3、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立即采取处置措施;4、危害后果扩大,是否与公共场所经营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存在因果关系;5、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隐瞒、缓报、谎报危害健康事故。,制作违法案件常见问题解析,一、卫生行政处罚的主体认定不清,1、对个体工商户处罚时只写业主,或者只写字号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在卫生行政处罚中,当事人必须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应以业主为当事人。在法律文书上要注明字号,但不能以字号为当事人,因此,此种情况下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当事人一栏仅写字号或者仅写业主都是不正确的。,败诉案例:海门市法院撤销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决定案,案情简介海门市卫生局检查发现,周某“冷饮批发部”某雪糕大肠菌群、细菌总数超标,遂做出处罚,公告收回并销毁;没收违法所得3080元,罚款3080元。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没有执行行政处罚。市卫生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判定:撤销市卫生局的行政处罚,理由是违法主体认定不正确。因为该批发部的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上单位名称栏空缺,负责人为周某,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对人为周某“冷饮批发部”,“周某冷饮批发部”作为被申请人不存在。卫生局的所有调查取证均为“周某冷饮批发部”,因此所有取证都无效。,2、以单位内部机构作为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责任主体资格的判断不在于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是在于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既是工商资格证明,又是民事主体身份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对单位内部机构做出处罚时,应以营业执照为据,取得营业执照的以该内部机构为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以单位为当事人。,在单位内部机构对外承包情况下,如学校食堂承包给个人或其他单位经营,这又分两种情况:(一)承包人以自己名义经营,并取得营业执照或变更营业执照的,应以该承包人为当事人;(二)承包人以原单位名义经营,且未独立取得营业执照或变更营业执照的,应以原发包单位为当事人。,二、缺乏必要的法律程序,受理立案 调查取证 告知权利及应知事项 陈述与申辩 审查与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 结案调查取证、告知、送达是外部程序,较容易出现程序违法;受理、立案、合议、审批是内部程序。,1、合议程序是否必要?,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三十条“合议记录,是对拟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或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调查终结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审批时记录的文字材料。”据此,有些观点认为:一般案件可以没有合议程序。,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尽管卫生部的两个规章在这个问题上存在冲突,但后一部规章是专门规定行政处罚程序的,而前一部只是规范文书,应以后一部为准。因此,合议程序对于所有一般程序案件是必需的。(二级合议),2、审批程序是否必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审批是内部把关程序,是使处罚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依法行政,避免处罚不当引起后续争议。由此,审批程序是必要的。,3、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使用听证程序是否必要?,行政处罚法只规定对“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应当举行听证,并没有列举“没收违法所得”应举行听证,“违法所得”在“等”内还是在“等”外?,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9月对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当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机关作出的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未按规定举行听证的,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确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这从司法解释上确定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应该给予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条件,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江西省)非经营活动:公民500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000元经营活动:20000元4、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三、程序不合法,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1、案件调查取证时没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出示证件情况没有记载在相关法律文书里。2、违反法定的方式。即没有采取法律所要求的方式或者采取法律所禁止的方式。例如,行政处罚法第49条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而执法人员如果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即为违反法定的方式。,如果法律要求行政执法行为采取书面的方式,行政机关采取口头方式的则为违法;如果要求采取公开的文件形式而行政机关却采取内部文件形式的即为违法。另外,行政机关采取法律所禁止的方式的,也应属方式违法,如采取非法手段调查取证即属于此列。,3、步骤违法。步骤违法,即违反法定的阶段、顺序过程。无论是顺序颠倒还是增加步骤、欠缺(遗漏)阶段,都应引起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罚条款。先裁决后调查取证,或者缺漏调查程序而直接作出裁决,或者对需要经过听证程序的未经听证程序,或者须经上级机关批准而未经批准,或者欠缺送达的行为都属步骤违法的具体表现。例如:个别案卷中存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日期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的日期之前的问题。,例:河南省梦州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诉河南省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违反法定程序案2002年11月26日,河南省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梦州市某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确认该公司经销的“五粮液”酒系以假充真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39条的规定,将依据该法第50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要求该公司在11月28日前将陈述意见送到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并说明如要求公开听证,应于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该公司在收到告知书的当天就用邮政快件邮送了陈述意见,同时提出了听证的申请。,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2年11月26日给梦州市某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年11月29日就对该公司做出行政处罚,没有给该公司3日的时间提出公开听证,其行为违反了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程序违法。遂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的规定,判决撤销焦作市质量监督局的处罚决定。,4、送达中出现的问题: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事人在场时没有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在场时没有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时不附送达回证,或者没有邮政部门查询结果;当事人拒收的,一些行政机关不按留置送达的规定操作,也没有注明拒收原因。,5、时效出现的问题 法定时间必须完成的法定行为没有履行,如立案后在没有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的情况下超出三个月下达处罚决定书,对应封存的物品、用品封存后迟迟不给予启封等。,四、证据有效性存在问题,1、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行政证据与诉讼证据一样共有7种形式,每种形式都有其特定的要求;2、证据缺乏客观性。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存在主观推断、威逼等意思表示;3、有些证据案件的关联不大,证据之间不能达到环环相扣、相互印证;如询问笔录中询问的问题与案件无关或者不能起到证明案情的作用。4、许多案件调查中证据收集不够充分,过分依赖询问笔录或现场检查笔录,不注重其他证据(如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的收集,案卷单薄。,证据就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手段,有三个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证据作了详细要求,调查取证时可以此作为标准。取证要在作出行政行为前,即先取证、后裁决,作出行为后收集的证据不采纳。,具体取证要注意以下证据形式方面的要求:,书证:一般调取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节录本、照片。要注明书证的出处,而且核对无误后加盖印章;对报表要有相应的说明材料;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须有执法人员、陈述人的签名(第一页签名,中间几页没有签名的,就存在效力问题)。,物证:1、应尽可能提取原物,有困难的可调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照片、录像;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注明与原件无误,并加盖公章),证人证言:应写明证人性别、年龄、住址、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有证人的签名,若不能签名的,可以盖章或摁手印,但不能打印证人名字;要注明证人证言出具的日期;且附有表明其身份的复印件证明。,鉴定结论:应写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依据及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资格证明,鉴定人签名和鉴定机构盖章。,外文证据:要翻译成中文,且有翻译机构盖章或签名。域外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证据保全,也可以自己采取,如查封非法行医者的器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据此,行政部门轻微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或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在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前提条件下,依然可以作为合法证据使用。(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如涉及诱导型调查问题,也就是说对于故意诱导行政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所收集的证据,当认定为“非法证据”,如对“暴力手段收集的证据,以及利诱、欺诈、胁迫等手段获取证据足以导致虚假证据产生的,均属于违法的调查行为,由此而收集的证据当归为违法证据”),(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所以我们在调查取证时应尽量收集原件原物,实在收集不到原件原物的,应要求行政相对人在复印件或复制品上签字、盖章,证明与原件无误,对于有多页的最好盖骑缝章),(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证人的资格条件:1、知道案件情况;2、有作证能力;(辨别是非,正确表述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3、非当事人;4、公民个人,单位出具的证明属于书证;5、证人具有优先地位)(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最佳证据:(1)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档案材料、经过登记或公证的文书优于其他书证;(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部门的鉴定。另外,数码照片可以作为证据;从网上下载的内容和e-mail能否作为证据,目前存在争议,经过公证的上述内容可以作为证据是无疑的。,五、适用法律错误,1.适用法律性质错误。应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但如是同一行为可以适用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进行处理,选择其中任何一种都不属于适用错误。2适用法律层级错误。应适用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却适用了效力层级低的法律规范。(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3.适用法律条文错误。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适用定性条款(违反条款)错误。一种是适用处理性条款(处罚条款)错误。4适用了尚未生效的法律规范;5适用了无权适用的法律规范;6适用了已经被废止、撤销的法律、法规及其条文;7应适用特别法却适用了一般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法律法规的规范表述:,条是法律条文的基本单位,一般以中国数字表示,较容易辨认。款在法律条文中不出现数字,以分段来表示款,一个条文中有几段即有几款。不是所有条文中都有款。项以(中国数字)的方式表示,如第三条第(一)项,项也不是条文必需的。条中可以无款,也可以无项。条下可以有款、项,也可以直接跟项。,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第十一条第一款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第十一条第二款,条、项,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第八条第(一)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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