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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的基本原则(IV).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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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的基本原则(IV).ppt

    1,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学习目标与重点:掌握四大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应用;重点掌握保险利益的确定、最大诚信的要求以及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深刻理解损失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及其认定;懂得如何完成损失补偿额的分摊。,2,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第三节 近因原则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第五节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3,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1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一、合同利益与保险利益原则,2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是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人可以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3保险利益构成的要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4,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4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2)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5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性(1)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了界限。(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3)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5,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1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2)抵押权人的保险利益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承租人等的保险利益4)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保险利益,二、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6,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1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2投保人对配偶、子女、父母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3投保人对与其有赡养、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7,3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1)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2)各类专业人员;(3)制造商和销售商等。,4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2)债务人对自己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8,保险利益的确定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国际上主要有三种模式:1利益主义原则:2同意主义原则:3利益主义与同意主义相结合原则:,我国保险法采用利益主义与同意主义相结合原则,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9,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1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保险合同的附合性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当时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是否缔约选择及确定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10,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告知1保险人告知明确列示;明确说明;我国采用明确说明2投保人告知无限告知;询问回答告知;我国采用询问回答告知,11,保证1保证的种类按照保证存在的形式明示保证默示保证按照保证事项是否已经存在 确认保证 承诺保证,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12,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弃权的要件:保险人有弃权的意思表示;保险人必须知道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况及因此享有抗辩权或解约权。默示的意思表示的几种情况:一是投保人未按期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保险人仍收受补交的保险费。二是,事故发生后,可以拒绝赔款的,但仍要求对方提供损失证明的三是,明知投保人的证明有不实之处,但仍无条件接受的四是,投保人未尽及时通知义务的,逾期通知保险人仍表示接受的五是,对于保险人在获悉投保人违背约定义务后保持沉默的,是否构成弃权,应区别不同情况对待。一般来说,除非保险人有作为意思表示的义务,保险人的沉默不发生弃权的效力。如投保人违反交纳保险费的义务,除非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保险人的通知是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前提条件,否则,保险人的沉默不应视为逾期交纳保险费抗辩权的抛弃。,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13,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禁止反言也称为禁止抗辩,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弃权和禁止反言在人寿保险中有一定的时间规定,保险人只能在合同订立之后一定期限内,以被保险人告知不实或隐瞒为由解除合同,超过规定期限没有解除合同的视为保险人已经放弃权利,不得再以此为由解除保险合同。,14,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1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主要有:-漏报;-误告;-隐瞒;-欺诈(1)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2)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2违反保证义务的后果,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其是否过失,也不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予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5,第三节 近因原则,一、近因与近因原则1近因的含义 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而不是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因素。2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原则是指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或给付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在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害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付赔偿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6,二、近因原则的具体运用1由单一原因所造成损害的近因判定2由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所造成损害的近因判定3由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所造成损害的近因判定4由间断发生的多种原因所造成损害的近因判定,第三节 近因原则,17,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及意义,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以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但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1)被保险人只有受到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才能得到补偿。(2)补偿的数额必须以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多于损失的补偿。,2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1)保险保障关系的实现(2)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营利,18,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1.被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的条件(1)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2)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3)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计量。,3损失赔偿方式(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2保险人赔偿的金额限制(1)以实际损失为限(2)以保险金额为限(3)以保险利益为限,19,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三、损失补偿原则补偿限制的例外,1.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在这种情况下,保险赔偿额可能超过实际损失。,2重置价值保险 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20,3人身保险 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无法估价的人的生命或身体机能,其保险利益也是无法估价的。,4.施救费用的赔偿,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21,第五节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一、代位原则,1代位及代位原则代为:保险人取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得追偿权利或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代位原则:保险人依照法律或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代位原则包括代位追偿和物上代位。代位追偿: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至支付保险赔偿款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物上代位:保险标的遭受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时,保险人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及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与义务。,22,推定全损:2 意义:防止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事故中取得重复赔偿。使肇事者对损失负有赔偿责任。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23,3 代位追偿原则1)含义:代位追偿原则是一种权利代位。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2)代位追偿权成立的条件: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造成损失;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所致;保险人的先行赔偿。3)被保险人转移追偿权有一定的限度:,24,4)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的权益范围:如果保险人从第三者处追偿的金额大于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则超出的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5)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方式:法定方式和权益转让书6)被保险人不能损害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7)保险人可以自动放弃代位追偿权:8)保险人不能对被保险人进行代位追偿:9)人寿保险不适合代位追偿原则,第五节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25,4 委付:委付的概念1)委付的成立条件:必须以推定全损为条件;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全部;不得负有条件;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2)委付的效力3)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权益范围:保险人在处理标的物时所获得利益如果超过所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保险人所有,这点与权利代位不同。,第五节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26,第五节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1重复保险与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可保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处理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即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从而使被保险人所得到的总赔偿金不超过实际损失额。,27,2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即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保险赔偿责任。(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即假设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而应负的赔偿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即按出单顺序进行赔偿,首先由第一个出单的保险人在其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当第一个保险人不足以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时,第二个保险人对不足的部分在其赔偿限额内接着赔偿,依次类推。,第五节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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