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论与实务第七章保险监管.ppt
第七章 保险监管,2012.9,内容提要,第一节 保险监管概述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第三节 中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发展与趋势,学习目标,学习目标掌握保险监管的含义、目标、监管体系和监管方式等理解保险组织、保险经营、保险财务、保险偿付能力和保险中介人的监管等了解中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发展与趋势,第一节 保险监管概述,主要内容:一、保险监管的含义二、保险监管的目标 三、保险监管体系,一、保险监管的含义,保险监管是指对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广义保险监管是指在一个国家范围内为达到一定的目标,从政府、社会、保险行业各个层次上对保险企业、保险经营活动及保险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狭义保险监管是指政府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对保险企业、保险经营活动和保险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构成保险监管的基础,保险行业自律是保险监管的补充。保险法规是实行保险监督和管理的根本依据。,二、保险监管的目标,(一)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防止保险经营的失败(二)保证保险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防止利用保险进行欺诈(三)保证保险经营的效率性,提高被保险人的利益,三、保险监管体系,保险监管体系是指控制保险市场参与者市场行为的完整的体系。狭义的保险监管者常常为政府部门,即保险监管机关;广义的则包括政府保险监管机关、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和保险评级机构;被监管者即监管对象,则包括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人。,(一)政府保险监管,从世界各国保险实践来看,保险监管职能主要由依法设立的保险监管机关行使。由于各国保险监管历史进程的差异,由政府的哪一个部门作为保险监管机关,不同的国家各不相同。,(二)保险行业自律,以保险同业公会或保险行业协会的形式出现的保险行业自律组织,是保险人或保险中介人自己的社团组织,具有非官方性。良好、健全的保险行业自律机制不仅可以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还可以避免国家对保险业的过分干预。,(三)保险信用评级,保险信用评级是由独立的社会信用评级机构,采用一定的评级办法对保险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用一定的符号予以表示。保险信用评级具有非官方性。信用评级的优势:进一步增强了保险行业的透明度,对保险行业的监督作用也更加明显。保险信用评级的缺陷:一个好的信用级别只是表明保险公司安全性较高,并不能保证它会长久生存下去。相反,相对较低的信用级别,也只是表明该保险公司倒闭的可能性较大。,四、保险监管方式,(一)公示方式,四、保险监管方式,(一)公示方式又称公告管理方式,是指政府对保险业的经营不作直接监督,只是规定保险人按照政府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将营业结果定期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或机关,并予以公布。这种监管方式是政府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管的各种方式中最为宽松的一种。,公示监管的内容包括:公告财务报表;规定最低资本金与保证金;订立边际偿付能力标准。采用这种监管方式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保险人具有相当的自律性,国民有较高的文化水平,社会各界对保险有相当的了解并对保险业的经营有正确的判断。历史上英国曾采用过这种监管方式,到20世纪80年代已被放弃。,(二)准则方式,又称规范监管方式或形式监管方式,是指由政府制定出一系列有关保险经营的基本准则,要求保险人共同遵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这种监管方式注重保险经营形式上的合法性,较公示监管严格,但仍未触及保险业经营管理的实体。该方式在现实中逐渐被淘汰。,(三)实体方式,又称严格监管方式或许可监管方式,指国家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保险人的设立、经营、破产清算等各项监管制度,保险监管部门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对保险市场,尤其是保险人进行全面的监管。该监管方式赋予了政府的保险监管机构以较高的权威,保证了监管的严肃性、强制性和一贯性,从而易于达到监管的有效性。它始创于瑞士,现已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按照保险活动的空间分类,可将保险市场划分为国内保险市场和国际保险市场。,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一、保险组织的监管二、保险经营的监管 三、保险财务监管四、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 五、保险中介人的监管,一、保险组织的监管,保险组织监管是对保险组织市场准入与退出的监管。监管目的:一是规定和落实保险机构开业资本金;二是限制和选择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三是规定保险机构营业范围;四是保证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水平。,(一)保险组织形式的监管,保险组织是依法设立、登记,并以经营保险为主业的机构。保险人以何种组织形式开展经营,各国可根据国情做出不同的规定。从目前情况看,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个人保险组织。,(二)保险组织的设立、变更和终止,1保险组织的设立创办保险公司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及其法律程序的总称,是对保险人资格的认定过程。设立条件和程序:(1)保险组织的设立条件(2)保险组织的设立程序初步申请、正式申请、筹建和开业四个阶段。,2保险组织的变更,保险组织的变更是保险机构依法对其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法人代表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营业场所等重要事项进行的变更。当需要对这些重要事项进行变更时,保险机构必须报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3保险组织的终止,保险组织的终止分为保险机构的解散、撤销和破产三种形式。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解散和撤销都要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但由于人寿保险合同具有储蓄性质、涉及的社会面广,所以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散。当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但对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其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则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三)保险从业人员的监管,保险从业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1保险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世界各国都有较高的要求,并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能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职务;合格管理人员没有达到法定数量,公司不能营业。在保险企业担任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包括文化程度、保险实践经验和道德素质等。,2保险公司的各种业务人员,对核保员、理赔员、精算人员、会计师等的配备,各国法律都有相应的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必须聘用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保险公司从业人员中应有60以上从事过保险工作和大专院校保险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四)对外资保险组织的监管,外资保险组织是指外国保险公司在本国设立的分公司、代表处或合资设立的保险公司。目前,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主要存在形式是设立营业性的分支机构或非营业性的代表处。,1对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监管,外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我国没有独立的财产,但是它的负债主要在国内,而且直接参与我国部分保险市场的竞争,因此必须加强监管,防止其利用再保险或其他保险方式转移资产或利润。同时,为保护我国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应适当对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境内的资产加以限制和管理。,2对外资保险公司代表机构设立的监管,外资保险公司代表机构不是独立的机构,只是外资保险公司的附属机构和派出机构,它在我国境内的所有活动由其所代表的外资保险公司负最终责任,所以,适用于母国监管原则。,二、保险经营的监管,(一)保险业务种类和范围的监管1关于兼业问题即可否同时经营保险业务和其他业务。一方面,非保险企业或个人可否经营保险业务。另一方面,保险企业可否经营其他非保险业务。但是在兼业问题上,也有例外的规定。如英国。,2关于兼营问题,即保险人可否同时经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一般各国保险经营都遵循“产寿险分业经营”的原则,即同一保险人一般不得同时经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与此同步,在监管上也确立了“产寿险分业监管”制度。,(二)保险条款的监管,1保险条款监管的重要性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关于各自权利与义务的有效约定,对保险条款的监管成为保险经营监管的主要部分。,2保险条款监管的主要方式,(1)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保险公司必须执行的条款。(2)由保险公司自行拟定,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备案后的条款。(3)由保险拟定并使用,但在使用后的一定时间内,需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条款。(4)法律允许的由保险同业公会依法制定的条款。,(三)费率的监管,保险费率是保险人用以计算保险费的标准,是保险商品的价格。各国一般都将费率监管作为保险经营监管的又一主要内容。我国保险费率的监管权限与保险条款的监管权限基本一致。中国保监会主要制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费率,而其他险种的费率由中国保监会委托保险行业协会或保险公司拟定,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中国保监会对报备的费率自收到备案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保险公司可以使用该费率。,(四)再保险业务的监管,国家在加强保险监管的同时必然加强对再保险业的监管。发展中国家对再保险的监管还有另一个原因,那就是出于保护本国保险市场,限制外国再保险力量侵入的需要。,1对兼营再保险业务实行宽松式管理,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再保险人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不发生任何业务关系,所以,各国对同一保险人兼营再保险业务和原保险业务问题态度明确,一般不加以限制。,2再保险监管的方法,国家对再保险的监管可通过多种途径实施。其中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直接干预,即采用各种方式和措施直接参与再保险市场活动,以调控再保险市场。如,建立国家再保险公司,强制再保险分出,建立地区再保险集团等。,3再保险监管的内容,国家对再保险公司进行监管的核心是偿付能力管理,保证赔偿义务的履行。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1)审批再保险公司的设立和变更事项。(2)检查和监督再保险公司的经营。(3)干预再保险公司活动。(4)清算再保险公司。,三、保险财务监管,(一)监管资本金与公积金1监管资本金2、监管公积金保险公司提取公积金是为了用于弥补公司亏损和增加公司资本金。我国公司法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保险公司应在税后利润中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我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金时,所留存的该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金的百分之二十五。”,(二)监管保险公司负债,保险公司的负债主要体现在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人身险长期责任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等。,(三)监管保险公司资产,保险公司资产是指保险公司拥有或能够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也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保险资产是保险公司可运用的资金,是保险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对于不同形式和性质的资产,监管方法和手段各不相同。,四、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一)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各国都把偿付能力监管作为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规定,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二)偿付能力监管的手段,主要有保险公司资本充足率监管、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1资本充足性的监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之一。对资本的要求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规定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又称静态资本管理,这是传统的资本管理方式;另一种是风险资本管理,又称动态资本管理,是一种新的资本管理模式。,2、对保险公司的检查,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非现场检查,主要是根据保险公司上报的各种报告、报表和文件,检查保险公司经营活动是否合法、合规;二是现场检查,主要是保险监管人员根据需要对保险公司进行实地现场检查,以判断保险公司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检查保险公司的各项财务指标是否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两种方式各有优势,相互配合,使监管更为有效。我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规定,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的监督检查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实行日常和年度检查制度。,五、保险中介人的监管,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规定,其监管包括保险中介人执业资格的监管、执业监管、财务监管。,第三节 中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发展与趋势,一、保险监管机构的变迁二、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保险监管法律体系三、保险行业自律组织成立并发挥作用四、加入WTO对中国保险监管的影响,一、保险监管机构的变迁,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人民银行是保险业的主管机关。后来模仿前苏联做法,于1952年将保险监管工作交由财政部负责。1959年国内保险业务停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行政上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外业务局的一个处。198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出来,成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从1984年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保险监管是其中一项重要工作。1985年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均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保险监管机关。,1998年11月,国家保险监管体制经历了重大改革。11月14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同年11月18日正式挂牌。中国保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保险市场。”,二、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保险监管法律体系,自1985年保险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实施以来,保险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首先,从法律层次上看,保险法是保险法律体系的核心,其他重要法律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和海商法的相关部分构成保险法律的主要内容。其次,从行政法规层次上看,包括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保险违法违规处罚条例等。再次,从部门规章层次上看,包括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等。,三、保险行业自律组织成立并发挥作用,2000年11月16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式成立,其主要职责是:制定保险行业共同遵守的行业自律规则;协助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对保险业的监管;规范保险同业之间的竞争;促进保险对外交往;沟通和交流保险信息;初审保险条款和费率;接受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委托办理的事项。,四、加入WTO对中国保险监管的影响,2001年12月,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作为加入WTO的承诺,中国将对外开放保险市场。WTO的规则主要用来规范政府的行为,中国保险监管作为中国政府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加入WTO就意味着保险监管也要遵守WTO的主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