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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概论第三章36学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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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概论第三章36学时.ppt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关系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主要危险情况,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基于保险经营特殊性的考虑基于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的考虑基于保险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考虑,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告知告知的含义: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风险,以及与保险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对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知投保人。,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内容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的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进行如实回答。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当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增加时,投保人应及时告知保险人。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变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确认后可变更合同并保证合同的效力。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最大诚信原则,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保险人的告知内容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地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包括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着重说明)、保险费率、保险合同成立、有效、失效的条件等。,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若拒赔条件成立,应发送拒赔通知书。,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无限告知与询问告知 无限告知是指法律(或保险人)对告知内容没有确定性的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及有关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询问告知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保险人未询问的,投保人无须告知。我国采用询问告知形式,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的告知形式:明确列示和明确说明明确列示是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大诚信原则,保证保证的含义: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对某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许诺。保证的形式: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明示保证:以文字或书面形式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成为合同条款的保证。明示保证分为认定事项保证和约定事项保证。如汽车保证条款:“被保险人或其雇佣的司机,对被保险的汽车应妥善维护,使其经常处于适宜驾驶的状态,以防止发生事故。”默示保证:并未在保单中明确载明,但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通行准则、某行业习惯等),最大诚信原则,弃权与禁止反言含义 弃权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禁止反言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也称禁止抗辩。在保险实践中主要约束保险人。,最大诚信原则,构成弃权的要件保险人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保险人必须知道被保险人有约定义务的情况及因此享有抗辩权或解约权。视为弃权的情形投保人违背按期交纳保险费或其他约定义务,保险人已知此情形却仍收受补缴的保险费,则保险人本应享有的合同解除权、终止权及其他抗辩权均视为弃权。,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明知有拒绝赔付的抗辩权,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损失证明,视为保险人放弃抗辩权。保险人明知投保人的损失证明有漏洞和不实之处,仍无条件予以接受,可视为对漏洞和不实之处抗辩权的放弃。保险事故发生后,保单持有人逾期通知,保险人仍表示接受,视为对逾期通知抗辩权的放弃。保险人在得知投保人违背约定义务后仍保持沉默,视为弃权。,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最大诚信原则,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情形:漏报、误告、隐瞒、欺诈,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保险法第十七条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大诚信原则,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无论其是否有过失,也无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承担责任,且除人寿保险外,一般不退还保险费。,案例,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案例,1998年4 月某机械厂向当地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达600万元。同年8月,该厂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要求该厂增交一定保费,该厂不同意,要求退保,保险公司不愿失去这笔业务,答应以后再做商议是否要增交保费,但双方后来一直未就此事进行商谈。同年9 月中旬,该厂仓库发生火灾,损失金额达50万元,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该厂未增交保费为由,不予赔付。请讨论此案应如何处理?,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和确定条件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并为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确定的条件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在发生保险事故进行受损索赔时,只有期待利益已成为现实利益才能赔付,保险人的赔偿以实际损失的保险利益为限。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规定保险利益的意义可以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保险利益原则,可以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可以限制赔偿额度 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其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拥有所有权、占有权和债权等权利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具有保险利益。包括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合同利益。,保险利益原则,现有利益 现有利益随物权的产生而产生,它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可继续享有的利益,由于财产权分为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以投保人如现时对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典当权等关系且继续存在的,均具有保险利益。预期利益 预期利益是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确实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保险利益原则,益,它包括利润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等。责任利益 责任利益是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对第三者的责任、职业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雇主责任等。合同利益 合同利益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在国际贸易中,买方对已经售出的货物具,保险利益原则,有保险利益;雇员对雇主的不忠实会导致雇主的经济利益受损,因此雇主对雇员的忠诚有保险利益;债务人因种种原因不履行应尽义务,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存在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只有当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某种利益关系时,投保人才能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具有可保利益;投保人与其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亲属血缘关系主要指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等家庭成员。投保人对承担赡养、收养等法定义务和抚养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与其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比如,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合伙人关系、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管理人关系,会产生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除对本人、近亲属等有利益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关系。当投保包含死亡责任的险种时,要求征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如果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我国实行利益和同意相结合原则)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保险利益原则,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保险利益原则,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其所应负的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之间的法律关系构成了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凡是法律规定因承担民事损害经济赔偿责任而须支付损害赔偿金和其它费用的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责任保险险种的不同,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可以分为公众责任险的保险利益、产品责任险的保险利益、职业责任险的保险利益、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信用与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存在保险利益。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信用保险;债务人对自身的信用也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保证保险;雇主对雇员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制造厂商对销售商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业主对承包商的合同的实现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的变动与适用时限保险利益的变动 保险利益的变动是指保险利益的转移、灭失。保险利益转移是指在保险有效期间,投保人将保险利益转让给受让人,而保险合同依然有效。保险利益的灭失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灭失而消失。,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因继承、赠与、破产等而发生转移,因保险标的的灭失而消失。在人身保险中,除因债权债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可随债权一同转让外,其他的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得因让予而转让。如被保险人因除外责任原因死亡,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的消灭而中止,不能认为是转移。,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 保险法第十二条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保险利益原则,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强调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事故赔偿给付时不追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案例,某工厂女工A于2001年6月22日为其公公B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0份,保额2500元,指定受益人是B的孙子C,现年10岁。保险费按月从A的工资中扣缴。缴费1年6个月后,A与被保险人之子D离婚。离婚后A仍自愿从自己的工资中扣缴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2003年4月23日被保险人B病故,于是A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2500元。请问:保险公司应该支付这笔保险金吗?,案例,1996年1月19日,某市商贸公司经理A向市公安局和保险公司报案,声称其放在停车场的一辆白色捷达车丢失,保险理赔人员在到市机动车辆管理所调查所丢失汽车的资料时,发现该车的档案有假,经调查A所投保的汽车是在非法汽车交易场所以远低于同类汽车市场价的价格购买的,而且该车是被犯罪分子偷窃出售的脏车。因此认为不应对其进行赔偿。而A认为他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他缴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就应该对他进行赔偿,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你的看法是怎样的?,案例,某棉织厂于某年11月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期限1年。同年12月,该厂与一家制衣厂签订了10000米涤纶棉布的购销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制衣厂于下一年1月10日派人送来购货款,并进行货物验收,准备装车运走。当制衣厂的负责人将涤纶棉布验收并装车6100米时,天色已晚,为保证质量,该负责人决定第二天上午继续验收并装车,已经验收完毕并装上车的货物暂时交由棉纺厂代管。不料,在这天夜里,该棉织厂发生了火灾,涤纶棉布属易燃物,库内存放的35000米涤纶棉布全部烧毁。由于已经验收的6100米涤纶棉布随车停放在仓库内,这些布匹也未能幸免。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后认为,库内车上的6100米不应赔偿,库内35000米中有3900米不应赔偿,其余的棉布可以赔偿,棉织厂认为所有的棉布都还在自己的保管之内,所以都应该赔偿,谈谈你的看法。,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它直接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但在时间和空间上,它不一定是最接近损失结果的原因。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的应用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从原因推断结果:即从最初的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至最终损失的发生,最初事件就是风险损失的近因。如:雷击 大树折断 房屋倒塌 屋中电器毁坏,所以电器毁坏的近因是雷击。从结果推断原因:即从损失开始,从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没有中断,则最初事件就是近因。,近因原则,雷击 大树折断 房屋倒塌 屋中电器毁坏,所以雷击为近因。近因的认定和保险责任的确定单一原因情况下的近因认定 如果事故发生所导致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则该原因为损失近因。若该近因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应对损失负赔偿责任;如果该近因是除外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多种原因同时存在时的近因认定,近因原则,同时并存有多种原因的情形 多种原因之间没有或无法区别因果关系,无法区别时间上的先后发生顺序,且各个原因对损害结果的产生都具有直接、有效、决定性的影响,即都是损失的近因。)若同时存在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为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责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如李某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的房屋及室内财产保险,在保险期内,由于暴风雨恶劣的天气导致房屋倒塌,并损坏了部分室内保险财产。由于损失的近因是暴风和暴雨,均属于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该赔偿。,近因原则,)若同时发生的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为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任何损失赔偿责任。如王某为其车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在保险期内,王某酒后驾车行驶过程中与别人赌气高速赛车,不幸发生车毁人伤事故。近因是酒后驾车与高速行驶,均属于机动车辆保险的除外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需赔偿。)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保险责任,则应严格区分。如损失结果可以分解,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所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损失结果不能分解,保险人有时倾向于不承担任何损失赔偿责任,有时倾向于同被保险人协商解决。,近因原则,多种原因连续发生的情形 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且前因与后因之间存在未中断的因果关系,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风险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保险人的责任可以根据下列情况来确定。)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例如,船舶在运输途中因遭雷击而引起火灾,火灾引起爆炸,由于三者均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对一切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近因原则,)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即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而其后发生的原因,无论是否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都应负赔偿责任。)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除外责任,其后发生的原因无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都不负赔偿责任。总结: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如近因为保险责任,保险人要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近因原则,问题:某汽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汽车在行驶过程中,轮胎压飞石子,石子击中路人眼睛,造成失明,保险人要不要赔偿?被保险人投保了财产损失险。战争导致火灾发生,火灾引起财产受损,保险人要不要赔偿?,近因原则,多种原因间断发生的情形 发生并导致损失的原因有多个,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间断情形,即有新的独立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如果没有除外责任的规定,只需判断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若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近因原则,)如果有除外责任的规定,若新原因为除外责任,在新原因发生之前发生的承保风险导致的损失,保险人应予以赔偿。如某人投保意外伤害险,发生交通事故并使下肢伤残,但在康复过程中,突发心脏病导致死亡。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应承担责任。,案例,2003年7月15日18时,某县城忽阴云密布,降特大暴风雨,许多树木被吹倒,多个电线杆被吹倒,以致全县发生停电。当日晚21点,食品厂成某加班后回家途经一小马路时,被一横卧路面电线杆绊倒后触电,当场死亡。为此,其妻提出县供电局的工作过失是成某之死 的原因,应对成某之死承担一切责任,要求其赔偿丧葬费、医疗费、抚养费等共计20万元。事故发生前,供电局已投保了供电责任保险,其工作过失是保险责任范围,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暴风雨,而暴风雨是供电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因此不能赔偿。请谈谈你的看法。,案例,1997年12月28日,四川省某市果品公司通过铁路运输向黑龙江省某果品市场发运了一车皮红桔,共计1500篓。托运方果品公司通过承运方向本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这车红桔约定在20天内运抵目的地。在卸货时,发现这车红桔的车皮左侧有一破口,有明显的撬痕。为防止冻伤而设的保温被已被撕开,破口有1米宽,0.8米长。卸货后清点,发现红桔被盗85篓,经检验,当地气温连续7天都在零下20度左右,该果品公司认为,自己采取了防冻措施,是因为盗窃行为造成防冻保温被被撕开,才导致红桔冻损变质,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经审查认为:被盗的85篓红桔属于运输综合保险的责任范围,应予以赔偿,当对受损而报废的250篓红桔,认为造成冻损的最直接原因是天气寒冷,盗窃行为并不必然造成保险标的红桔受损。而寒冷的天气才是红桔冻损的直接有效条件。在货物运输综合险的保险责任中,天气寒冷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因此,对冻损的红桔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谈谈你的看法。,案例,1998年8月12日,某市百货商店向该市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期一年,保额每人5000元。1999年5月8日,该商场职工吴某被摩托车撞伤,随即入院治疗,被诊断为“右颅慢性硬膜下出血”,9月20日死亡。吴某的指定受益人凭事故处理协议书与医院出具的“车祸脑外伤诱发肝昏迷”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为慎重处理本案,进一步查阅了吴某住院病历,获知:吴某1994年曾患甲型肝炎住院治疗;1999年5月8日车祸受伤住院,手术消除脑血肿,术后无异常。6月9 日,吴某感觉腹部不适,经检查发现肝硬化晚期,转内科治疗。9月20日肝昏迷导致全身衰竭死亡。据此,保险公司认为,吴某之死之近因为肝炎而非车祸,故拒绝给付保险金,双方发生争执,谈谈你的看法。,作业,2007年,被保险人成某所在单位为其投保了一年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2007年9月11日,成某下楼时不慎摔倒,致使右手上臂肌肉破裂。后由于伤口感染,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及肾,送医院治疗两个月无效死亡。事后保险人经过调查发现,成某有结核病史,且动过手术,体内存留有结核杆菌。请分析保险公司应不应该对成某给付保险金。,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和目的含义: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以弥补其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目的: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损失补偿原则,为了避免或制止被保险人通过赔偿而额外获利,在保险业务中,常采取下列措施:如果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后,仍有残值,保险人在计算赔款时,对残值应作相应扣除。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方造成的,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条款赔付给被保险人,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其对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他不能再从第三方那里得到任何赔偿。如果一个被保险人将一份财产向多家保险公司同时投保,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获得的赔款不得超过其财产的总价值。,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实际损失是根据发生损失时的市场价来确定的,赔偿金额不能超过该项财产损失当时的市场价。如一台电视机投保时,市场价为2000元,而遭受损失时,市场价为1500元,尽管保险单的保险金额是2000元,保险人只能按实际损失1500元进行赔偿。这条原则只适用于不定值保险。而不适用于定值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以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为限 如上例中,如果电视机全损时,市场价为2500元,由于保险金额是2000元,被保险人只能得到2000元的赔偿。损失补偿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在具体实务操作中,上述三个限制同时起作用,其中金额最少的限制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额,损失补偿原则,如果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后,仍有残值,保险人在计算赔款时,对残值应作相应扣除。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方造成的,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条款赔付给被保险人,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其对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他不能再从第三方那里得到任何赔偿。如果一个被保险人将一份财产向多家保险公司同时投保,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获得的赔款不得超过其财产的总价值。,损失补偿原则,代位原则代位与代位原则代位:在保险中是指保险人取代投保人获得追偿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代位原则: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代位原则包括两个部分:代位追偿和物上代位,损失补偿原则,代位原则的意义防止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而获得超额赔偿,即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损失补偿原则,代位追偿原则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向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追偿。保险法第60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损失补偿原则,代位追偿实施的条件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者必须同时存在损失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 保险法第61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损失补偿原则,代位追偿的金额限定 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享有的权益以其对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为限,如果保险人从第三者处追偿的金额大于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则超过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而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偿金额小于第三者造成的损失时,有权就未取得赔偿部分继续对第三者请求赔偿。代位追偿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中对涉及医疗费用的险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物上代位原则的应用保险委付委付的含义: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予以赔付的行为。保险法第59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损失补偿原则,委付成立的条件必须以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为条件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须就整体的保险标的提出要求须经保险人同意不得附有附加条件,损失补偿原则,委付成立后的效力 一方面被保险人在委付成立时,有权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全额赔偿;另一方面保险人将被保险人对该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一并接收。委付与代位追偿的区别代位追偿只是一种纯粹的追偿权,取得这种权利的保险人无须承担其他义务;而保险人在接受委付时,则是将权利和义务全部接受。在代位追偿中,保险人只能获得保险赔偿金额内的追偿权;而在委付中,保险人则可享有该项标的的一切权利,包括被保险人放弃的保险标的所有权和对保险标的的处分权。,损失补偿原则,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重复保险: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保险风险,且保险责任期限相同的或重叠的保险。保险法第56条: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的内涵: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通过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在各保险人之间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利益。,损失补偿原则,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方式比例责任分摊方式:由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来分摊保险赔偿责任。保险法第56条: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 赔偿损失金额 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损失补偿原则,例:某公司以其具有的价值100万元的物品,分别向A、B、C三家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三家保险公司承保的金额分别为40万元、60万元和100万元。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为80万元,则该公司所获得的保险赔付金额总和为80万元。三家保险公司按比例责任分摊方式赔偿金额分别为多少?,损失补偿原则,40A:80=16 200 60B:80=24 200 100C:80=40 200,损失补偿原则,限额责任分摊方式:假设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独自应负的赔偿限额与所有保险人应负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补偿责任。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赔偿损失金额 所有保险人的赔偿限额的总和,损失补偿原则,40A:80=17.7 180 60B:80=26.7 180 80C:80=35.6 180,损失补偿原则,顺序责任分摊方式: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时,才顺次承担超出部分的损失赔偿。A:40万B:40万C:0万,案例,河北省的李某驾车外出,途中与一辆东风汽车相撞,造成其车严重损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事故后,出据事故责任书,认定东风汽车司机负肇事的全部责任。案发前,李某向保险公司以购车的价格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5.4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李某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全部责任在东风汽车司机为由拒赔。而该司机无力赔偿,李某索赔未果,即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汽车的全部损失15.4万元。法院在审理中,委托有关专业人士对投保汽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该车损坏的零配件及修理费共10.25万元,运至修理部门时需运费470元,应由保险部门给予赔偿。谈谈你的看法。,案例,某面粉厂于1996年3月11日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为刘某等36个一线工人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每人20000元,保险期限1年,保险费已于3月11日一次交清。1996年10月4日,刘某在上班途中被公共汽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10月6日死亡,共用去抢救费用8000元。事故经交警勘察、鉴定,车祸事故的原因在于公共汽车司机违章驾车。供给汽车公司全额支付了刘某的抢救费用,并给付丧葬费和抚恤金共10000元。事故处理完后,刘某之子持保险凭证及有关单证向保险公司索赔,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其父因车祸死亡的保险金20000元。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认为刘某因车祸死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本来应该支付保险金20000元,但因为车祸的责任在公共汽车公司,既然公共汽车公司已经赔偿18000元,那么保险公司应只赔偿保险金与公共汽车公司赔偿数额的差额2000元。刘某之子不同意,向法院提起诉讼。你认为保险公司的说法有道理吗?,案例,某年12月,湖南省化工轻工总公司塑料分公司(简称化轻塑料公司)向常德某保险公司投保水路货物运输险,保险标的为聚乙烯,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均为34万,保险责任起讫区位南京港至长沙港。保险标的生效后第7天,载运保险标的的船舶(属湖南省南县航运公司所有)在长江武汉水域与安徽省宣州市轮船运输公司的一艘油轮相撞,造成载运保险标的的船舶沉入江中,船上人员两死一伤和货物全部倾覆江中受损的重大事故。武汉港监部门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安徽省宣州市轮船运输公司应负主要责任,并当即扣押了价值80万元的油轮及船上价值200万元的燃油。化轻塑料公司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组织了现场查勘。但在港监部门对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化轻塑料公司、湖南省南县航运公司、安徽省宣州市轮船运输公司却回避保险公司,在港监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只解决船舶及船上人员的赔偿问题,货物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安徽省宣州市轮船运输公司支付了调解协议书确定的款项,船舶及船上货物均被港监部门放行。此后,化轻塑料公司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由于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部分损失,双方未能达成理赔协议。次年4月,化轻塑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谈谈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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