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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学第五章保险的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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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学第五章保险的基本原则.ppt

    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是指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整个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意恪守信用,如实告知所有重要事实,不欺骗不隐瞒,并保证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信息的不对称 保险双方掌握的保险标的的信息不对称;保险双方掌握的保险合同条款的信息不对称。2、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1、告知(1)告知的概念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约前、订约时及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标的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对投保人利害相关的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人。,重要事实:指能够影响保险人确定是否承保、按什么样的条件和价格承保的每一项事实;同样作为保险人应告知投保人有关保险条款、费率及其他条件等会影响其作出投保决定的每一项事实。(2)告知的形式 投保人告知的形式:无限告知;询问告知(我国要求:询问告知)保险人告知的形式:明确列示;明确说明(我国要求:明确说明),(3)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案例1:2006.6方某为其5岁的女儿投保医疗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因患败血症支付了医疗费用8000多元,最后由于医治无效而死亡。方某去保险公司要求支付医疗费用5000元。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发现,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患有败血症,但隐瞒了病情,由此保险公司发出了拒赔的通知,理由是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问:保险人的拒赔是否合法?问:如果保险人拒赔合法,是否应退还保费?,案例2:2008.3龚某因患胃癌,住院手术,手术后出院,并正常上班工作(在治疗期间,家人隐瞒了病情,只告诉他是胃病开刀)。同年8月,经同事的推荐,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其妻子为受益人,保险金额为5万元。2010年的5月龚某因胃癌复发,经医治无效而死亡。其妻子到保险公司要求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发现,龚某在投保前已经患有胃癌,但隐瞒了病情,并以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付保险金。但受益人提出了抗辩:受益人认为: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投保人未将应知或已知的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而主观要件是投保人出于过失或隐瞒。如果投保人并不知道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而没有告知,不存在任何过错。在这种情况下,除非保险人能举证对方的过错,否则既然合同已生效,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但保险人认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阐明观点。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是知道的,但他并没有陈述给保险人,仍然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最后受益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问:你觉得哪一方抗辩有理?问:保险人应该赔付吗?问:对保费应如何处理吗?,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第一,如果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故意的即隐瞒,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在保险人解除合同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且不退还保费。第二,如果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因过失、疏忽造成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在保险人解除合同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费。,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案例:2008.9某新华书店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8.5万元,保险期内,新华书店发生水患,数千册图书遭水浸泡,造成经济损失5万多元,事故发生后,该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经现场勘查,水患是由水管爆裂引起的。因水管爆裂是属于除外责任,由此,保险人拒绝赔偿。但被保险人提出,投保时保险代理人并没有说明水管爆裂是属于除外责任。而且保险代理人也无法举证已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由于双方的分歧,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问:保险人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会如何判决?,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第一,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中关于免责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第二,保险人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了与有关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管部门处于5-30万元的罚款。,2、保证(1)保证的概念 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2)保证的形式 明示保证,通常以条款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之内,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默示保证,指并未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载明,但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3)违反保证义务的后果 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赔付责任,一般也不退还保费(除寿险外)。,3、弃权与禁止反言 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主张行使这种权利。明示弃权,保险人口头或书面同意放弃享有的某种权利。默示弃权,默认放弃享有的某种权利。,韩某将其一套住宅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投保时是居住性质,保险金额为150万元。保险期限为2009.3.12-2010.3.11.2009.5.18将其改成了一家小吃店对外营业,并打电话告诉了保险人。2010.1.21,由于火灾导致房屋损失60多万元。被保险人就此损失提出了索赔,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被保险人改变了房屋的使用性质。但被保险人认为,保险人违反了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原则,要求赔偿。韩某将改变房屋性质的事实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什么样的权利?你认为保险人是否违反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原则?,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的概念和性质 1、保险利益的概念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反映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一种经济上的利害关系。第一,保险保障的是什么?,保险保障的并不是保险标的本身,保险人并不 能保证保险标的不发生危险;保险是对被保险 人的经济利益的保障,即对被保险人保险标的 遭受损失后给予经济上的补偿。而保险利益是 建立在保险标的之上的。第二,衡量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标志是看被保险人是否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第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的根本前提和依据。只有当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时,才能对该标的投保,保险合同才有效。,2、保险利益的性质(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秩序,为法律所承认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体现在:保险标的存在的合法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关系的合法性。(2)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是可以用货币计算的经济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确定的利益 包括现有利益和预期利益。,3、保险利益的种类(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拥有财产的所有权、经营权、委托保管权、抵押权、租赁权等。(2)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令应负的民事损害经济赔偿责任。(3)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本人、配偶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与投保人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被保险人同意为其投保的(如雇主与雇员、债权人与债务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合作经营者之间)等。,二、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及运用 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2、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活动的意义(1)有助于防止道德风险,保障社会公正利益(2)有利于控制保险金额,核定保险金额 3、保险利益原则的运用(1)一般财产保险(除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外)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从保险合同的订立到损失发生的全过程,都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案例: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80万元的仪器、仪表。银行以这批抵押品为保险标的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为:2008.1.1-12.31.银行于2008.9.1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2008.11.3该企业发生火灾,导致投保财产全部损失。问1:银行可投保的金额是多少?问2:保险事故发生后,银行可获得的赔款是多少?,案例:秦某将房屋出租给林某,租期为10个月,租赁合同中写明,在租赁期间房屋的损坏由林某负责。林某为此以所租借的房屋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60万元,保险期为2008.6.1-2009.5.31.2009.3.31林某租期满后将房屋归还给秦某,并将保单一起转送给秦某。2009.5.25,由于火灾导致房屋的损失37万元。问:秦某或林某是否可以拿到这笔保险赔款?,因此一般财产保险:第一,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能投保,约定的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利益额度。第二,保险事故发生时,索赔者即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如无保险利益,则无法获得赔偿。第三,保单的转让需经保险人同意,转让才有效。,(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才能获得保险人的赔偿。案例:中国某茶叶加工厂出口一批茶叶到美国,与买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合同签订后买方以这批茶叶作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保险金额为15万美元。卖方将茶叶装船后将提单交给了买方,后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暴风巨浪导致船舶沉没,茶叶灭失。问1:买方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否可以投保?问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中国某服装厂出口一批服装到英国,与买方交易采取的是到岸价格。于是卖方将出口服装为标的,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保险金额50万英镑。服装装船后卖方将提单交给买方并随之转让保单。后在运输途中,由于火灾导致货物全部损失。问1:卖方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问2:保单转让是否有效?,因此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第一,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也可以投保。第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才能索赔,获得保险人的赔偿。第三,保单可自由转让,无需经保险人的同意。,(3)人身保险 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才能投保。案例:2004.6孙某(丈夫)为周某(妻子)买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5万元,受益人为孙某,保单由周某保存。2008.10夫妻离婚。2010.3周某由于疾病死亡。孙某要求周某的父母拿出保单,由他去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遭到周某父母的拒绝,他们提出孙某与周某不再是夫妻,所有这笔保险金应该由周某的父母来领,故孙某将周某的父母告上法庭。问:周某死亡时孙某对被保险人是否还具有保险利益?这笔保险金应该由孙某还是周某的父母来领?,因此人身保险:第一,投保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才能投保。第二,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人不要求具有保险利益。第三,人寿保单可以转让或抵押。但以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转让或抵押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第三节 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1、近因的概念 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2、近因原则的含义 是指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付责任的基本原则。,二、近因原则的运用 1、单一原因 是指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原因只有一种时,这种原因就是近因。例:某企业将其生产的水泥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120万元。保险期内因该地区连下暴雨,导致仓库进水水泥被淹,造成全部损失。问:造成水泥损失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例:云南某企业将厂房设备等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560万元。在保险期内由于该地区发生地震,导致财产的全部损失?问:造成财产损失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2、多种原因 是指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多种原因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多种原因中,有属于非承保风险的,需确定近因,对近因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案例:在国际上确定近因原则的是1918年的诉讼案。1915.1.30,一艘名叫IKARIA(艾卡丽亚号)的船在行驶中,被某潜艇的鱼雷击中。该船的船壳被炸开了两个大洞,一号船舱灌满了海水。船长将船尽快驶进了法国的勒哈佛尔港,停泊在一个军事码头上。如果一直停泊在该码头并及时修理,这条船是可以获救的。可是港务部门担心船如果沉了,会影响到码头的使用,故命令该船停泊在防波堤外。由于海床不平和该船被鱼雷击中后前舱灌水导致头重脚轻的共同作用,使船在低潮时处于搁浅状态,造成船壳严重扭曲,在2月2日涨潮时沉没。造成船舶沉没的原因有两个:鱼雷袭击(战争);搁浅,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补偿数额,恰好弥补其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损失补偿原则在实施中的量的规定: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 1、现金赔款 2、修复 3、更换 4、重置,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1、人寿保险 2、定值保险 3、重置保险 4、保险合同中有关赔偿限制的规定例:,某日古某骑助动车上班,不幸被一辆货车撞倒而受伤,原因是货车违反了交通规则负全部责任。古某买了意外伤害保险5万元,根据他的受伤程度,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万元。古某同时又向肇事人要求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补贴等7万元。问:古某拿了3万元保险金,又继续向肇事人索赔是否违反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五节 分摊原则,一、分摊原则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1、分摊原则的含义 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损失时,通过采取适当的分摊方式,在各保险人之间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补偿,又不会超过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利益。2、分摊原则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财产保险等补偿性合同,并以重复保险为前提条件。,如某投保人将价值100万的财产分别向A、B、C三家保险公司投保,其中A保险公司的投保金额40万元,B保险公司的投保金额60万元,C保险公司的投保金额10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80万元。问1:在本案中如不使用分摊原则,那该被保险人可获得多少赔偿?,A:40/100 80=32万元 B:60/10080=48万元 C:100/10080万=80万元 32万+48万+80万=160万元 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高于他的实际损失80万元,违反了损失补偿原则.问2:在本案中按分摊原则,那该被保险人可获得多少赔偿?,二、分摊方式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分摊责任。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该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实际损失。A:40/40+60+100 80=16万元B:60/40+60+10080=24万元C:100/40+60+10080=40万元 16万+24万+40万=80万元 该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等于他的实际损失。分摊原则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损失补偿原则的实施。,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是以赔偿限额为基础计算分摊责任。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所有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实际损失。同上例:A:40/40+60+80 80=17.78万元 B:60/40+60+8080=26.67万元 C:80/40+60+8080=35.55万元 17.78万+26.67万+35.55万=80万元 用限额责任分摊方式,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也等于他的实际损失。,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是以签订保单顺序计算分摊责任。同上例:A:40万元;B:40万元;C:0元,第六节 代位求偿原则,一、代位求偿原则的含义 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例:甲保险车辆: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20万元。保险期内,甲车与乙车相撞,相撞的原因是乙车闯红灯所致。相撞导致车辆全部损失:20万元。甲车驾驶员受伤。按照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乙车应承担赔偿所有损失及人员伤害的责任。,问1:由于甲车被保险人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他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同时造成车辆损失的原因是乙车闯红灯,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肇事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甲车也可要求肇事责任人赔偿损失。那么甲车是否同时可向保险人和肇事责任人提出索赔?可获得多少赔款?问2:甲车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有两种选择,向肇事责任人索赔,或向保险人进行索赔。一般来说,甲车会选择向谁提出索赔?为什么?,问3:如甲车选择了向保险公司索赔,是否可放弃向肇事责任人索赔的权利?问4:如甲车选择了向保险公司索赔,又不能放弃向肇事责任人索赔的权利,如何解决这个矛盾?问5:如果甲车选择了向保险公司索赔,并将对肇事责任人索赔权转让给保险人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是否继续可向肇事责任人提出索赔?(如甲车在投保后在车上安装了一套新的音响设备,价值2万元,是否可就2万元向肇事责任人提出索赔?),问6:由于相撞事故导致甲车驾驶员受伤,甲车驾驶员买了意外伤害保险,根据他的受伤程度,获得保险金5万元。甲车驾驶员就受伤后的医疗费用、收入减少等各种损失在向肇事责任人要求赔偿10万元,这种要求合理吗?如果他获得10万元的赔款,是否要扣除保险金5万元?为什么?,二、代位求偿原则的作用 1、防止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而获取超额赔偿。2、使肇事责任人承担了其应负的赔偿责任。3、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三、代位求偿原则的实施条件 1、被保险人必须同时获得法律认可的两种索赔权,即损害索赔权和保险索赔权。2、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责任人赔偿。3、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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