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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基本原则保险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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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基本原则保险学.ppt

    ,保险学精品课程,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 INSURANCE PRINCIPLES,保险基本原则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变更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准则。保险基本原则有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代位求偿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和近因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以表述为:保险合同 双方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证最大 限度的诚意和最高度的诚实,双方都应恪守信 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否 则会影响合同的效力。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一)如实告知如实告知又称重要事实的申报。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投保人要将与保险标的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作声明、申报和陈述,这也是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1如实告知的范围 在我国保险做法上采用“询问回答主义”,即保险人需要了解的有关事项,向投保人进行询问,只要求投保人如实回答即可。2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期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有一定期限的,超过规定的期限尚未履行告知行为的就算违反了告知义务。,3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主要有四种:一是未申报,也称漏报,指投保人虽然知道事实,但不知道该事实的重要性,或者由于疏忽,将应该告知的事实而未告知保险人;二是作错误的申报,也称误报,指投保人虽然将有关的事实告知与保险人,但是告知不实或者申报不准确,造成保险人的误会;三是隐瞒,也就是故意不申报,指投保人已经知道事实,也了解事实的重要性,但是故意不将有关事实告知保险人;四是欺骗,也就是故意误报,指投保人对重要事实故意做出错误的申报。,4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 对于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保险人会根据性质的严重程度,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做出相应的处理。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有欺骗行为,则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5如实告知义务的免除 在特殊情况下,投保人也可以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这主要指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在通常情形下应该知道的事实,或者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已经声明无须告知的事实,就可以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二)保证 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保证做或保证不做某事,或者保证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两种。1明示保证 是指以保险条款的形式在保险合同内载明的被保险人应该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明示保证又有承诺保证和确认保证之分。承诺保证是指被保险人保证做或不做某事,不管是现在还是将来。2默示保证 是指习惯上或社会上公认的被保险人应该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默示保证一般是按照国家法令和有关管理条例以及国际公约对被保险人做出的保证要求,而不需要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三)自动弃权和禁止反言 自动弃权是指合同的一方自愿地放弃其在保 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合同的一方既然已经自动地放弃了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尔后就不能反悔,重新主张这种权利。自动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旨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防止保险人因翻供而造成对被保险人的损害。,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基本原则中最基础的 原则,它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 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的通俗含义就是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利害关系,具体 表现为,当保险标的安全无损时,被保险 人就会因此受益,当保险标的遭受损毁 时,被保险人就会受到损害。,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二、规定保险利益原则的目的 1 可以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 保险与赌博是有本质区别的,保险不是赌博行为。但是如果不遵循保险利益原则,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就可以演变为赌博行为。2可以减少道德风险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利害关系,那么就有可能使怀有不良动机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谋取保险赔款或保险金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纵容保险事故发生,产生道德风险。,3 可以衡量赔偿的限度 保险利益是保险人衡量对被保险人经济损失赔偿程度的尺寸,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多少保险利益,那么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限度不会超过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的金额,这一点主要体现在补偿性质的财产保险中,运用保险利益作为保险人赔偿限度的依据,可以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过保险利益的赔偿金。,三、保险利益成立的要件 我国保险法第12条第3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意味着保险利益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利益。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 由于保险的经济保障和补偿职能是通过货币付的形式来实现的,也就是说投保人的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否则就无法实施真正的经济保障和补偿。,3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确定性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的利益,或者根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的约定在将来可以实现的利益,它包含两个层次,一是现有利益,二是期待利益。4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应是一种对 投保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这表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不仅是确定的、合法的、有经济价值的,而且是与投保人息息相关的。,四、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有多种形态,构成了财产保险利益的基本内容,它包括财产所有利益、财产保管、经营和占有利益、财产债权债务利益和财产预期利益等等。(1)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的财 产具有保险利益。(2)财产的受托人、保管人、承租人、承包人、承 运人等对暂时占有的他人财产具有保险利益。(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抵押财产或留置物具有保险 利益。,(4)财产所有人、管理人、承运人等对财产的 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2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可以由法定的或合同约定的责任利益而产生,如民事赔偿责任利益、雇主责任利益、产品责任利益等。,3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投保人为自己的生命或身体进行投保无疑是具有保险利益的,但是如果投保人为他人购买人身保险,则必须与被保险人存在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才符合保险利益原则的要求。(1)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表达方式有两种: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多采用“定义式”表达;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多采用“列举式”表达。,(2)我国保险法第5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A本人;B配偶、子女、父母;C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 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之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由此可见,我国采用“混合原则”。,(3)我国保险法第55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第2款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4)我国保险法第56条第1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第2款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第3款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5)我国保险法的上述规定,都是为了防范人身保险中道德风险。,五、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 财产和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时间规定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时间规定有一些区别。财产和责任保险强调保险利益必须在损失发生时存在,允许有些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但是预料在将来一定具有保险利益,即要求在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强调保险利益必须在投保时存在,允许有些人寿保险合同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利益发生了变化,保险合同仍然继续有效。但在大多数保险中,保险利益必须始终贯穿于整个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合同基本原则中很重要的原则,关系到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和被保险人获得补偿的限度。损失补偿原则适用于补偿性的保险合同。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经济补偿。,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1补偿是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进行补偿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事故所致的损失予以赔偿,而对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原因所致的损失以及保险责任期限以外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2.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保险人通常是以发生损失时保险标的的实际现金价值来作为确定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标准,并以保险标的的实际现金价值作为衡量保险标的损失程度的基础和受损标的补偿的最高限额。保险标的实际现金价值的计算方法为:实际现金价值=重置成本折旧(重置成本是指保险标的损失时的完好市场价格),3.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赔偿金额的最高限额,赔偿金额绝对不会超过保险金额。4.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索赔的最高限额,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不会超过被保险人对受损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不管补偿是以实际损失为限,还是以保险金额为限,或是以保险利益为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赔偿以三者中的最低者为准。,5.被保险人不能从保险补偿中额外获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补偿能够恢复到受损前的经济状态,但不能因此获得更多的利益。具体的措施有:(1)如果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仍有残值,则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应扣除残值。,(2)如果保险事故是由于第三者责任方造成的,那么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条款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其向第三者责任方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能既从保险人那儿获得损失赔偿,又从第三者责任方那儿获得损失赔偿,这样会造成被保险人遭受一份损失,却可以得到双重的补偿。,(3)如果被保险人将同一保险标的向多家保险公司同时投保,那么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只能获得实际损失的赔偿,并且在保险总金额的范围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受损标的的实际现金价值。,三、损失补偿的方式 损失补偿的方式根据不同的承保方式主要有四种:1比例赔偿方式 这是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保险标的的保障程度来计算赔偿金额的方式。保险标的的保障程度是指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保险标的的重置价值)的比例。这种损失补偿方式适用于不定值保险的赔款计算。,在不定值保险中,(1)当保险金额实际价值时,视为足额保险,足额保险可获得足额赔偿,即:赔偿金额=损失金额(当保险金额实际价值时)(2)当保险金额实际价值时,视为不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只能得到比例赔偿,即:,赔偿金额 损失金额*,保险金额,实际价值,2定值保险赔偿方式 这是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来计算赔偿金额的方式。损失程度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金额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保险标的的重置价值)的比例。定值保险通常视为足额保险,并且保险标的的价值不受市场价值变化的影响。因此,保险赔偿与保险标的的保障程度无关,只与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有关。,(1)当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时,损失程度为100%,则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保险金额是投保时保险合同双方按照约定的保险价值而确定的,并且不随市场价值的变化而变动,所以有可能出现保险金额大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现象。但不管保险金额是否大于或者小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只要是保险标的全部损失,保险人都必须按保险金额赔偿。,(2)当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在这种情况下,同样会出现保险金额大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现象。倘如保险金额大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则在实务操作中,保险人一般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赔偿金额 保险金额*,损失金额,实际价值,定值保险赔偿方式也适用于重置价值保险。重置价值保险是指在投保时保险合同双方约定按保险标的的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重置价值保险是保险双方约定按保险标的的重置价值来确定保险金额,这意味着保险双方认可投保时保险金额可以大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使一些有升值空间的保险标的能够尽量保持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一致,减少因通货膨胀而引起保险标的保障不足的情况。由于重置价值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保险双方在投保时约定的,所以保险金额是否与保险过程中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变化相吻合还是很难说的,也许保险金额大于或者等于实际价值,也许保险金额小于实际价值。,重置价值保险作为定值保险的一种形式,也适用于定值保险赔偿方式。当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时,赔偿金额等于保险金额;当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若保险金额实际价值,则赔偿金额等于实际重置费用;若保险金额实际价值时,则保险人按比例负责赔偿,,赔偿金额 实际重置费用*,实际价值,保险金额,3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第一损失赔偿方式也称第一危险赔偿方式。这种赔偿方式是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金额来计算赔偿金额。只要不超过保险金额,赔偿金额等于损失金额,这里不考虑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之间是否一致,不管保险是足额的,还是不足额的,保险人都当足额保险看待,损失多少赔多少,但是以保险金额为限。,4限额责任赔偿方式 限额责任赔偿方式是指保险人在承保时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规定一个限额,而损失赔偿与否是和这一限额有关的。限额责任赔偿方式具体又分为超限额赔偿方式和不足限额赔偿两种。(1)超限额赔偿方式是指保险人对小于规定限额的损失发生不予赔偿,规定限额称作免赔额,但当发生的损失超过规定限额时,保险人对超过规定限额部分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称作绝对免赔,或者保险人对发生的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称作相对免赔。,(2)不足限额赔偿方式是指保险人对小于规定限额的差额部分予以赔偿,但大于或等于规定限额的就不予赔偿。这种赔偿方式在农业保险中运用较广,其实质是保障一定的收入水平。(3)有关限额责任赔偿方式,保险人还采用总和免赔额、消失免赔额以及等待期等具体的做法来有限制地承担赔偿责任。,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损失补偿原则适用于大多数的财产保险合同,但由于其运用的特点,所以在国际保险实务中有一些例外。定值保险和人寿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因为定值保险和人寿保险都不是以实际现金价值来作为衡量保险标的价值基础的,定值保险是以合同双方约定的保险价值作基础的,而人寿保险是以合同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作基础的,两者很难运用损失补偿原则。,一、权益转让与代位求偿权 保险合同的权益转让是指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的损失赔偿以后,应该根据法律或合同的约定,将其向第三者责任方索赔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1)根据我国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2)我国保险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第四节 代位求偿原则,(3)需要说明的是,保险合同权益转让内容除了追偿权益的转让外,还有保险标的的转让,保险标的的转让实际上指的是受损标的的转让。一般将这两种权利转让称为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我国保险法第44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标的的部分权利。”这就是说,保险人在履行保险赔偿后,获得了对受损标的不同程度的所有权,可以得到受损标的的损余价值。但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一般不坚持被保险人转让受损标的,而是对受损标的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即在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中扣减损余价值。,二、代位求偿原则的内容 1权益转让以被保险人的权益为限 保险人可以获得的转让权益以被保险人拥有的转让权益为限,而不能超过被保险人所能转让的权益。2代位求偿权以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限 保险人在权益转让中享有的转让权益不能超过其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对超过所获赔偿金额的权益不必转让。,3代位求偿权不能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我国保险法第45条第3款规定:“保险人依照第1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意味着保险人获得的转让权益中首先要弥补被保险人在保险中尚未得到的损失赔偿,保证被保险人损失补偿的权利。,4被保险人不能损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我国保险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2款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第3款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我国保险法第48条规定:“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5保险人可以放弃代位求偿权在特殊情况下,为了满足被保险人的需要,保险人可以事先使用合同条款放弃代位求偿权,也可以在损失发生后决定放弃代位求偿权。6保险人不能对自己的被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我国保险法第47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7代位求偿权原则不适于人寿保险 由于人的生命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的,所以在人寿保险中大多为定额给付型的保险合同。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定额保险金,而不存在象财产保险那样损失是否补足的问题。虽然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但并不否定人身保险领域中有些业务适用代位求偿权原则,如费用报销型的医疗保险等。凡是属于补偿性的人身保险业务应与财产保险业务一样,适用补偿原则,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三、委付 委付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申请将该标的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全损赔偿的法律行为。委付实质上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有权的放弃,随着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不仅获得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权益,也承担了相关的义务。所以,委付不同于单纯的权益转让。,一、分摊原则的含义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由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主要针对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重复保险情况下的补偿问题以及重复保险人的责任分摊问题。(1)分摊原则如同损失补偿原则一样不适用于人寿保险。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的行为,且该数个保险合同均在同一保险期间内发生效力。,第五节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2)分摊原则强调两点:第一,在善意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损失,保险人要按法定的或约定的方式分摊保险赔偿责任;第二,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这样即保障了被保险人在善意重复保险下的保险利益,又防止了被保险人从重复保险中额外获利。,二、重复保险分摊方式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是以各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为基础来计算分摊责任的方式,即按各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来分摊损失赔偿责任的方式。计算公式为:,(X:表示重复保险的保险人之一),保险人X应分摊的赔偿责任=赔偿总金额*,保险人X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是以各保险人在保险事故损失中的赔偿限额为基础来计算分摊责任的方式,即假设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条件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应负责赔偿的最高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分摊责任的方式。计算公式为:,保险人X应分摊的赔偿责任=赔偿总金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的总和,保险人X的赔偿限额,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是以各保险人签发保险单的时间顺序为基础来计算分摊责任的方式,先签单的保险人在其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以序类推,但赔偿责任以所有保险人的保险总金额为限。,一、近因的概念 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灭失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它并不是指在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而是指在效果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当一个危险事故发生引起另一个或一连串危险事故的发生,最终造成保险标的的损毁或灭失,而从最初的事故发生到保险标的损毁或灭失,其间并无其他独立的危险因素介入,那么最初的危险事故就是造成保险标的损毁或灭失的近因。近因原则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赔偿或给付责任时遵循的原则,按照近因原则,只有当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事故,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赔偿或给付责任。,第六节 近因原则,二、近因原则的具体运用(一)多种原因同时发生这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各种原因是同时发生的,互相不存在因果关系。若同时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事故,保险人负责赔偿全部原因的损失。若同时发生的原因不都是保险事故,保险人仅负责赔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当损失金额无法分别算清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赔付。,(二)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这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发生是由多个具有因果连续关系的原因造成的,那么最初的原因为近因,其赔偿的方式有几种。一是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事故,则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的所有损失都负责赔偿;二是连续发生的原因中,不属于保险事故的原因在前,保险事故原因在后,且保险事故原因的发生是前者引起的,则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即使后者是保险事故原因。三是连续发生原因中,保险事故原因在前,不属于保险事故原因在后,且不属于保险事故原因是前者引起的,则保险人对损失负赔偿责任。,(三)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这是指保险标的损失的发生是由多个不相关联的原因造成的,在这样的情况,保险人根据各种原因是否是属于保险事故原因而决定赔付。如果造成损失的原因中有属于保险事故的,那么保险人仅对保险事故原因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对不属于保险事故原因的损失不予赔偿。三、因果关系理论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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