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第三章.ppt
保险代理人概论,第一节保险代理人概述,一、代理的概念、法律特征和种类(一)代理的概念 在民法上,代理是指当事人(即代理人)以 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向第三方所 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二)代理的法律特征法律特征: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2.代理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进行活动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的活动必须具有法律意义,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行为在法律上视为被代理人自己的行为,由此代理行为产生的责任及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三)代理的种类1.按代理权划分,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的代理。委托的形式有口头和书面两种,一般要办理正式委托手续,法定代理指根据法律规定而行使代理权的代理特点是代理人、被代理人、代理权及其范围都是法定的,无需根据当事人的意志法定代理人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设定的。这种代理关系是法律赋予的,无需被代理人的委托或同意。,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的代理。适用于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且没有法定代理人的人。它是法定代理的补充。,2.按授权方式划分,明示代理是指代理人依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代理权限从事的代理行为,默式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合同授权不明的情况下,代理人所从事的代理行为。在保险代理合同中只明确了代理的险种,而没有明确该险种的业务范围,则保险代理人在该业务范围内所从事的代理活动均应视为有效代理,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追认代理是指未经他人授权,而以他人的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越权代理和无权代理活动,事后又得到该人承认的代理行为,二、保险代理人的概念、法律特征和种类,(一)保险代理和保险代理人的概念保险代理 是委托代理行为的一种,是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扩展其保险业务的一种制度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二)保险代理人的法律特征1.保险代理是由民法调整的民事法律行为 保险代理实践中 一是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二是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做独立的意思表示.,三是保险代理人与投保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确立、变更或终止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意义.四是保险代理人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视为保险人自己所做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2.保险代理是基于保险人授权的委托代理 保险代理合同是保险人与代理人于委托代理保险业务所达成的协议,是证明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法律文件,3.保险代理是代表保险人利益的中介行为保险代理人在代理合同授权范围内,代表保险人开展业务,代表保险人的利益。在法律上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视同一人,(三)保险代理人的种类,1.按所销售的险种分类,产险代理人是指接受保险人的委托,从事财产保险业务销售的保险代理人寿险代理人指接受保险人的委托,从事人寿保险业务销售的保险代理人,2.按保险业务运作的程序分类,承保代理人是指接受保险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承保业务的代理人。承保代理人根据委托书的授权,代理规定限额以下的各种承保业务。委托书授权范围外的承保业务,均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后方可接受。承保代理人一般无权签发保险单,但经保险人特别约定的除外。,理赔代理人是指接受保险人的委托,从事保险事故现场的检验、索赔计算、追偿和处理损余的保险代理人.,追偿代理人是指接受保险人的委托,专门从事向第三者责任方或其他责任方追偿的保险代理人。,3.按职权范围不同分类,专用代理人是指仅为一个保险人或一个保险集团代理保险业务,且由保险人保留其占有、使用和控制保险单记录的权利,独立代理人是指同时独立地为多个保险人代理保险业务的代理人。独立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一般为签发保险单、收取保险费、招揽续保的独占权等,酬金一般比专用代理人低。,专用代理人与独立代理人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独立代理人拥有保单续保的权利。通常,独立代理人只适用于财产与责任保险中,而人寿保险多采用专用代理人的形式。,4.按从业性质的不同分类,专业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我国法律规定保险代理公司的组织形式必须为有限责任公司。,兼业代理人是指接受保险人的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兼业代理人的业务范围是代理销售保险单和代理收取保险费兼业代理人具有建立机构简单,易于开展业务、适应性强等特点,个人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个人。个人代理人经保险人的授权,可以代理销售保险单和收取保险费。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个人,都可以申请从事保险代理业务,5.按国际惯例分类,总代理人是指保险总代理人与保险人或保险集团签订合同,由保险人授权总代理人在一定地区范围内代表保险人或保险集团开展业务,并相应取得佣金收入。总代理人有权任用再代理人,对其支付佣金。,营业代理人是指根据代理合同或者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酬金并代表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特别代理人是指就特别事项或某项保险业务接受委托的保险代理人,如理赔代理人、海损代理人等。海损代理人是专门从事船舶或货物受损时的查验、估算及赔款处理的专业保险代理人,自我代理人是指保单持有人为自己安排保险时由保险人指定为保险人的代理人。自我代理人是为了避开保险同业公会的规定而产生的,保险再代理人是指保险代理人将代理事项转委托第三人,第三人即为再代理人。原则上,保险代理不宜转委托他人。但在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实现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代理人才能转委托第三人再代理。,劳合社代理人是指由英国劳合社聘请的分布于世界各主要港口的社团代理人。其主要职责是将船舶航行动向、海事和其他涉及保险人利益的事项以及商界动态,及时通知劳合社。,三、居间代理,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行为。居间是保险中介服务的内容之一,委托内容的不同,居间行为可以分为提供订约机会的报告居间和提供介绍服务的媒介居间,还可以是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兼而有之的居间行为。居间人是指在买卖双方之间充当介绍人而获取佣金的中间商人。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一般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只是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居间的法律特征(一)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只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委托的业务范围和具体要求进行居间业务活动,并不以任何一方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二)居间合同的目的是使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三)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合同的发生有以下两种情形:第一,委托人主动找居间人第二,居间人主动找委托人。居间人往往信息灵通,四、代理的作用,(一)保险代理有利于提高保险供给能力,促进保险业务发展(二)保险代理有利于培育、完善保险市场(三)保险代理有利于发挥行业和个人优势,改善保险服务(四)保险代理有利于沟通信息,提高保险企业的经营水平(五)保险代理有利于保险企业节约经营成本,五、保险代理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一)我国保险代理的历史和现状(二)我国保险代理的发展趋势 1.保险代理公司日趋规范化 2.保险代理人员管理日趋规范化 3.保险代理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第二节 部 分发达国家的保险代理模式,一、英国保险代理模式:两级结构(一)英国保险代理制的概况 英国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的业务绝大部分是通过中介办理的在财产险领域,代理人涉足较少,约2/3 的市场被经纪人控制,尤其是再保险和劳合社承保的业务,都是由经纪人来实现的。,英国保险市场还有不少兼职代理人,他们在本职的基础上,给保险公司介绍业务,银行、住房协会或其他个人如会计师、律师、修车铺老板、杂货店老板都很有可能成为代理人。兼职代理人不是专业的保险人员,但要求他们懂得保险的基本知识,以便投保时办理必要的手续。,法律上财产保险没有必须办理注册、登记的规定,其管理主要是依据英国保险协会的各项规定,而且财险代理人也不必专属单一公司,最多甚至可跨越六家保险公司。从事人寿保险业务就必须以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依金融服务法办理注册登记。寿险领域,中介人必须在能受理所有保险公司商品的经纪人与专属单一公司的代理人中任选其一,而不能兼任,这就是英国的两极化原则。,(二)英国保险代理制的特点,1.代理人在寿险市场上占据着主导地位,而在财险领域,则主要由经纪人控制,代理人涉足很少。2.兼职代理人也是英国保险代理制度较有特色的一个方面,二、美国保险代理模式:机构代理与无机构代理,(一)美国保险代理制的概况美国的保险市场发育相当成熟,保险公司众多,消费者保险意识比较高,保险中介制度很健全,作为保险市场中心角色的保险代理人在不同的险种领域作用不同。寿险市场上,主要由代理人开展保险业务(同时还兼用一些经纪人)。,代理人的授权从两方面获得,一是根据代理合同,二是根据法律所默许的权力,即公开授权原则.显然这种授权的规定是为了保护非专业的广大公众,并从另一方面促使代理人更认真、更完全地为投保人负责,3.按职权范围不同分类,总代理制是由总代理人作为独立的合同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在合同界定的地区和范围内办理代理业务总代理人自己负责财务管理,承担经营管理费用,享受公司支付的费用津贴。,分公司制是通过保险公司在各地的代理处开展业务,代理经理管理代理处,且他要与公司签订合同,成为公司成员。代理处的办公费用全部由公司提供,但代理经理仍要负责财务管理,多险种代理制是指代理人可以将寿险、健康险、财险和意外伤害险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一并提供给客户,在这种制度下代理人是独立合同方而不是公司雇员,他们有自己的办公室,并且自己承担办公费用,上门服务代理制最早起源于简易寿险的推销,这种代理制的特点是保单的保额一般不高,保费按周、双周或月缴,承保的手续简单,代理人在客户家中收取保费并提供服务。,3.按职权范围不同分类,个人业务总代理人主要工作不是招集代理人,而是重在推销保单无机构代理制与机构代理制的区别是:保险公司不承担培训责任和办公费用,而只需向个人业务总代理和经纪人提供有关产品的目标市场、法律解释和税收优惠等方面的信息,产险市场上的代理人有独立代理人和专门代理人两种独立代理人通过代理网进行活动,他通常可以代表几家保险公司并将他所接受的业务在他代理的公司里进行分配,即独立代理人具有业务的最后决定权,(二)美国保险代理制的特点,美国的保险代理制度主要呈以下特征1.完善的保险代理制度,庞大的代理人队伍2.健全的监管体系,规范的代理人行为3.多层次的业务培训体系,较高的代理人素质,三、日本保险代理模式:外勤职员与代理店,(一)日本保险代理制的概况战后日本社会、经济的变革和发展外,保险界内部的相应措施不容忽视。其中适应社会和时代要求的独具日本特色的销售方式大大促进了日本保险市场的繁荣。保险的销售渠道在寿险和财险领域有所不同,在寿险领域主要采用外勤职员制度,在产险领域主要采用代理店制度,寿险公司的展业最初采取同地方知名人士等订立代理契约,通过他们来展业,以后随着寿险市场的完善,逐步转变为直接进行销售的外勤职员制度在财产保险方面,日本主要采用代理店制度,其业务量约占产险业务量的90%。,代理店等级制度是日本代理制的主要特征之一,它包括初级,普通级,上级和特级四个等级。对不同级别的代理店代理手续费支付的标准不同,而且除代理店使用的保单、邮资由保险公司支付外,交通费、管理费等办公费用均有代理店自己解决,另外,代理店还必须纳税。,(二)日本保险代理制的特点,主要依靠外勤职员和代理制度,经纪人的力量不大。代理制度基本特征1.代理制度以代理店的形式实现2.寿险营销队伍中,妇女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四、我国保险代理制度的现行模式,(一)财产保险兼业代理兼业代理是兼业代理人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公司代办保险业务我国财产保险中最典型的兼业代理是银行代理,银行与社会各界接触面非常广,控制着企业的贷款和结算,利用银行宣传保险、代办保险可以取得十分显著的效果。,(二)人身保险兼业代理人身保险兼业代理与财产保险兼业代理有许多相似之处。行业性的兼业代理机构主要有民航管理局代理航空人身意外伤保险,教育部门和学校代理中小学生平安保险,计生委代理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卫生部门代理医疗系列意外保险,妇联代理妇女健康保险,旅游部门代理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些大型企事业单位在系统内部代理养老金保险。,人身保险兼业代理在中国人寿保险业的恢复发展过程中一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很多大宗的团体险保单都是通过兼业代理做成的。,(三)财产保险个人代理 财产保险个人代理是1996 年以后才出现的,特别是在财险代理手续费限制在5%以后,导致很多兼业代理公司经营困难,但代理人本人如果能拿到5%的手续费,他们开展代理业务的积极性仍较高财产保险个人代理的另一种形式,就是财产保险个人营销制,(五)专业保险代理制度专业保险代理制是指以保险代理公司作为市场中介、拓展业务的制度。专业保险代理制的特点是专业性和规范性。在保险代理人中,专业保险代理人是惟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代理人。,(四)人身保险的个人代理寿险营销员是人寿保险公司招募的专门向百姓和家庭推销人寿保险的代理人,但他们又不是和保险公司签约的彼此不相干的独立个体,具有类集性的特点,也就是具有网络营销的特性,(二)保险代理合同的目的与范围保险代理合同的签订,目的在于明确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方面,它通过规定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违约责任,约束了代理人的行为,从而在法律上保护了保险人的利益;,第三节 保险代理合同,一、代理合同的概念(一)保险代理合同的含义保险代理合同是合同的一种,是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明确双方所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协议。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为保险人开展业务,并据此接受代理手续费,另一方面,它也规定保险代理人在合同规定的代理权限内所从事的代理业务活动,保险人必须承认并承担责任,并且要按合同规定向代理人支付有关代理手续费,从而也保护了保险代理人的利益。,(三)保险代理合同的法律特征1.保险代理合同是以为保险人处理保险事务为目的的合同2.保险代理合同的订立是以保险人和保险代理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3.保险代理合同是要式合同。即保险代理关系的订立必须通过签订书面形式的代理合同才能实现。,二、保险代理合同要素,(一)保险代理合同的主体保险代理合同的主体是指在保险代理合同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保险代理合同的主体具体如下:1.保险代理人 2.保险人,(二)保险代理合同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履行权利与义务时的共同指向,(三)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主要是指保险代理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通常由保险代理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反映出来。,1.合同双方的名称保险人、保险代理人双方当事人的名称2.代理权限范围 代理权限范围也即保险代理合同规定的授权范围,是对保险代理人行为的约束。保险代理人必须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不得进行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同时,保险人的授权范围不得超越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3.代理期限代理期限指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提供代理业务活动的期限,也是保险代理合同依法存在的效力期限。代理期限一般按年计算。,4.代理地域范围代理地域范围是保险代理合同对保险代理人的地域限制。保险代理人必须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从事保险代理活动,不得跨区域代理业务。,5.代理的险种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保险代理合同还必须明确授权代理的业务险种6.手续费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手续费是指保险人在接受保险代理人代理业务成果的同时付给代理人的劳务报酬,保险人往往根据代理业务的数量、质量以及不同的险种规定不同的手续费支付标准。,7.保险费转交时间和方式保险代理合同还应规定保险代理人转交保险费的时间期限和方式8.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条款列明当事人双方违背合同规定时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9.争议处理列明一旦当事人发生争议时适用的处理方法。通常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三、保险代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一)保险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保险代理人的权利保险代理人的权利是由接受保险人的委托并签订保险代理合同而产生的。符合法律程序,就是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保险代理合同,并使合同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代理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获得劳务报酬的权利保险代理人的劳务报酬以手续费的形式出现(2)独立开展业务活动的权利保险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具有独立开展意思表示的权利,即有权自行决定如何同投保人洽谈业务。,2.保险代理人的义务保险代理人的义务就是保险代理人依据代理合同约定,必须进行某种代理活动或不得进行某种代理活动,以实现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代理合同是双务合同,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保险代理人的具体义务(1)诚实和告知义务保险代理人基于保险人的授权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承担着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义务,所以,保险代理人必须遵循诚信原则,也即保险代理人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2)如实转交保险费的义务受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可以在业务范围内代收保险费,代收的保险费应立即上缴保险人或按合同规定的方式转账上缴给保险人,(3)维护保险人利益的义务从某种意义上说,保险人的利益就是其代理人的利益。在代理活动中,保险代理人有义务维护保险人的利益,并不得私自与第三者串通或合伙隐瞒真相,损害保险人的利益。,(二)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1.保险人的权利(1)规定代理权限的权利保险人有权规定保险代理人代理本公司的保险业务种类及业务范围。保险人也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按照保险人规定的条款、费率及实务手续开展业务活动。保险代理人无权擅自变更保险费率或保险条款,以及代理业务范围,(2)监督保险代理人代理行为及其业务活动的权利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后果直接作用于保险人,所以在不干涉保险代理人独立开展业务的前提下,保险人有权监督代理人的行为及业务活动状况。,2.保险人的义务(1)支付代理手续费的义务保险人在接受保险代理人为其代理的业务成果的同时,必须按代理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方式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2)提供辅助资料的义务保险人必须及时向保险代理人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须的保险条款、费率、实务手续说明及各种必要的单证(3)对保险代理人进行业务培训的义务,四、保险代理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一)保险代理合同的订立1.保险代理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合同是平等的法律主体通过协商,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用以明确双方民事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订立程序一般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指缔约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提议,并提出订立合同的主要条件。承诺是接受要约的人以要约人所规定的时间与方式对要约内容作出的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2.订立保险代理合同的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主体、客体、内容)(2)自愿公平原则(3)对价有偿原则,3.保险代理合同订立后的法律效力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合同不是法律,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保险代理合同订立后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1)保险代理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2)保险代理合同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3)保险代理合同是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二)保险代理合同的变更,保险代理合同的变更是指在订立代理合同后,当事人一方根据情况的变化并依据法定的程序对原代理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保险代理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和约束 力,当事人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代理合同,保险代理合同的变更主要包括1.主体的变更 保险人变更 保险代理人的变更 2.内容的变更,(三)保险代理合同的终止,保险代理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合同主体之间法律关系消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1.自然终止自然终止是指保险代理期限届满时,由于双方不再续订代理合同而使代理权自行终止、合同的法律效力自行消灭的法律事实,2.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限内,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由于国家政策、法令、计划的变更使保险代理合同失去依据或合同内容与新的变更相违背,则当事人双方必须自觉解除合同。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代理合同的义务或当一方发生关闭、停业、分立、合并时,则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五、保险代理合同纠纷的处理,(一)保险代理合同纠纷的产生以下几方面的原因其一,代理合同条款文意表达不清晰、不准确;其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条款及有关文字释义的理解差异;其三,由违约责任或其他责任的归属问题造成的。,(二)合同一般解释原则,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文字解释的分歧是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保险代理合同也不例外1.文字释义原则2.意图解释原则3.明示优于默示原则4.合同变更优于合同正文原则,(三)保险代理合同纠纷的处理,对保险代理合同纠纷的处理有以下几个解决办法:协商、仲裁和诉讼1.协商协商是指合同主体在自愿诚信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充分交换意见,相互切磋理解,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方式,2.仲裁仲裁是指争议双方依仲裁协议,自愿将彼此之间的争议交由双方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裁员居中调解,并作出裁决。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书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仲裁必须以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单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应写明仲裁意愿、事项及双方所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订有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3.诉讼诉讼主要是指争议双方通过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解决争端,进行裁决的办法,谢谢观赏,Make Presentatimu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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