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试验与检验.ppt
保健食品试验与检验,检验机构试验和检验应提交的资料、时限、数量试验和检验依据及方法 试验和检验结果评价依据,保健食品试验与检验体系,试验:安全毒理、功能学、功效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违禁物品、鉴定等检验:样品检验、复核检验(功效成分、卫生学),一、检验机构,国家局确定目前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认定:安全毒理、功能学、功效成分、卫生学、稳定性指定:真菌菌种鉴定、益生菌菌种鉴定、违禁物检测认可:化学结构鉴定、动植物鉴定,一、检验机构,功能学检验机构名单,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2、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北京大学营养与保健食品评价中心 4、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保健食品功能检测中心5、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6、复旦大学食品毒理与保健食品功能检测中心7、同济大学医学院营养与保健食品研究所 8、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9、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0、东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南京公卫预防医学研究所11、南京医科大学营养与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所 12、哈尔滨医科大学,22、河北省卫生检测中心 23、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4、河南省卫生防疫站 25、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6、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7、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8、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9、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0、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1、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3、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4、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5、四川大学华西公共卫生学院分析测试中心 16、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7、广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8、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9、同济医科大学 20、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1、山东大学卫生分析测试中心,安全性毒理学检验机构名单,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2、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北京大学营养与保健食品评价中心4、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保健食品功能检测中心5、首都医科大学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和检验中心 6、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7、东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南京公卫预防医学研究所8、南京医科大学营养与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所 9、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0、同济大学医学院营养与保健食品研究所 11、复旦大学食品毒理与保健食品功能检测中心12、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3、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4、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保健食品功能学检测中心15、同济医科大学 16、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7、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8、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9、四川大学华西公共卫生学院分析测试中心20、哈尔滨医科大学,21、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2、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3、浙江省医学科学院24、浙江大学医学院25、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6、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7、山东大学卫生分析测试中心 28、河北省卫生检测中心 29、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0、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1、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32、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3、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4、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5、宁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6、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7、昆明动物研究所细胞与分子进化开放实验室38、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9、安徽医科大学预防医学研究所40、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41、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42、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43、青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检测检验中心44、内蒙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45、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46、新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47、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48、甘肃省医学科学研究院49、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功效成分、卫生学、稳定性检验机构名单,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四川大学华西公卫学院分析测试中心山东大学公卫学院卫生分析测试中心,真菌菌种鉴定机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南开大学生命科学院益生菌菌种鉴定机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违禁物品检验机构: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检测中心化合物化学结构、动植物物种鉴定机构: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机构,二、应提交的资料、时限、样品数量,试验提交资料产品配方简要工艺质量标准推荐摄入量及说明书产品研发报告功能研发报告三批样品其他:检验方法、标准品等,检验提交资料检验通知书质量标准三批样品,试验时限,试验统一规定协商检验新产品:50天变更和技术转让:30天,毒理、功能时限,毒理:依配方、工艺确定时限长短功能:依具体功能确定时限长短,按功能学分类产品试验时限,按功能学分类产品的试验时限,按功能学分类产品的试验时限,按功能学分类产品的试验时限,试验卫生学试验是近半年产品,每个检测样品需3批,每批至少6个包装,且净含量不少于250克。供检测、复检、留存样品用稳定性试验是接近到保质期的产品,每个检测样品需3批,每批至少6个包装,且净含量不少于250克。供检测、复检、留存样品用加速稳定性试验使用近半年生产的3批产品,每批至少64个包装,且净含量不少于250克4。供检测、复检、留存样品用(卫生学),样品数量,毒理、功能学试验样品数量,推荐的食用量动物数量试验周期试验个数,菌种鉴定和菌种毒力试验样品数量,益生菌需提供冻干菌种3支酵母和真菌需提供斜面菌种或冻干菌种3支益生菌计数 需3批,每批至少200克,检验每个检测样品需3批,每批至少6个包装,且净含量不少于250克。供检测、复检、留存样品用,三、试验与检验内容、依据及方法,试验内容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功能学评价功效成分、营养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试验(理化、微生物)其他:动植物、微生物鉴定,违禁物检测,原料纯度结构特性检测等检验内容样品检验(功效成分、卫生学)复核检验,试验与检验依据及方法,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食品国家标准、药典等(产品、方法)国际、其他国家、自主研制等,毒理试验的四个阶段和内容,第一阶段:急性毒性试验第二阶段:遗传毒性试验,30天喂养试验,传统致畸试验 Ames试验或V79/HGPRT基因突变试验骨髓细胞微核试验或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TK基因突变试验小鼠精子畸形分析或睾丸染色体畸变分析其它备选遗传毒性试验:显性致死试验、果蝇伴性隐性致死试验、非程序性DNA合成实验,第三阶段:亚慢性毒性试验-90天喂养试验、繁殖试验、代谢试验第四阶段:慢性毒性试验(包括致癌试验),普通食品、卫生部规定的药食同源食品和允许用做保健食品的物质以外的物质卫生部规定的允许用做保健食品的物质(卫法监发200251号附件2)普通食品和卫生部规定的药食同源食品(卫法监发200251号附件1)列入营养强化剂名单、营养素补充剂的营养素化合物名单,不同保健食品选择毒性试验的原则要求,以普通食品、卫生部规定的药食同源物质和允许用作保健食品的物质以外的动植物或动植物提取物、微生物、化学合成物,应对该原料和用该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分别进行安全性评价。用该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原则上须进行第一、二阶段的毒性试验,必要时进行下一阶段的毒性试验。,该原料原则上按以下情况确定试验内容。国内外均无食用历史的原料或成分:四个阶段的毒性试验。仅在国外少数国家或国内局部地区有食用历史的原料或成分,第一、二、三阶段的毒性试验,必要时进行第四阶段毒性试验。未发现有毒或毒性甚微以及较大数量人群有长期食用历史,第一、二阶段的毒性试验,必要时第三阶段毒性试验。国际组织已对其进行过系统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先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必要时第三阶段毒性试验。在国外多个国家广泛食用的原料,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根据试验结果决定是否进行下一阶段毒性试验。,以卫生部规定允许用于保健食品的动植物或动植物提取物(卫法监发200251号附件2)或微生物(卫法监发200184号附件2和5),应进行急性毒性试验、三项致突变试验和30天喂养试验,必要时进行传统致畸试验和第三阶段毒性试验。,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芨、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证明)、地骨皮、当归、竹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怀牛膝、杜仲、杜仲叶、沙苑子、牡丹皮、芦荟、苍术、补骨脂、诃子、赤芍、远志、麦门冬、龟甲、佩兰、侧柏叶、制大黄、制何首乌、刺五加、刺玫果、泽兰、泽泻、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罗布麻、苦丁茶、金荞麦、金撄子、青皮、厚朴、厚朴花、姜黄、枳壳、枳实、柏子仁、珍珠、绞股蓝、葫芦巴、茜草、荜茇韭菜子、首乌藤、香附、骨碎补、党参、桑白皮、桑枝、浙贝母、益母草、积雪草、淫羊藿、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黄芪、湖北贝母、番泻叶、蛤蚧、越橘、槐实、蒲黄、蒺藜、蜂胶、酸角、墨旱莲、熟大黄、熟地黄、鳖甲),卫法监发200251号附件2,卫法监发200184号附件2酿酒酵母、产朊假丝酵母、乳酸克鲁维酵母、卡氏酵母、蝙蝠蛾拟青霉、蝙蝠蛾被毛孢、灵芝、紫芝、松杉灵芝、红曲霉、紫红曲霉,卫法监发200184号附件5两歧双歧杆菌、婴儿双歧杆菌、长双歧杆菌、短双歧杆菌、青春双歧杆菌、保加利亚乳杆菌、嗜酸乳杆菌、干酪乳杆菌干酪亚种、嗜热链球菌、罗伊氏乳杆菌,以传统工艺生产且食用方式与传统食用方式相同的保健食品,一般不要求进行毒性实验。用水提物配制生产的保健食品,如服用量为常规用量,一般不要求进行毒性试验。如服用量大于常规用量时,需进行急性毒性试验、三项致突变试验和30天喂养试验,必要时进行传统致畸试验。用水提以外的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服用量为常规用量时,应进行急性毒性试验、三项致突变试验。如服用量大于常规用量时,需增加30天喂养试验,必要时进行传统致畸试验和第三阶段毒性试验。,以普通食品和药食同源物质生产的保健食品按以下情况确定实验内容,用已列入营养强化剂名单及营养素补充剂名单的营养素的化合物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如其原料来源、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均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一般不要求进行毒性试验,以普通食品和卫生部规定的药食同源物质(卫法监发200251号附件1),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 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梖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各项毒理学试验结果的判定,1.急性毒性试验如LD50小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100倍,则放弃该受试物用于保健食品。如LD50大于或等于100倍者,则可考虑进入下一阶段毒理学试验。如动物未出现死亡的剂量大于或等于10g/kgBW(涵盖人体推荐量的100倍),则可进入下一阶段毒理学试验。对人的可能摄入量较大和其它一些特殊原料的保健食品,按最大耐受量法给予最大剂量动物未出现死亡,也可进入下一阶段毒理学试验。,2.遗传毒性试验,如三项试验,体外或体内有一项或以上试验阳性,一般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于保健食品。如三项试验均为阴性,则可继续进行下一步的毒性试验。,3.30天喂养试验,对只要求进行第一、二阶段毒理学试验的受试物,若30天喂养试验的最大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大于或等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100倍,综合其它各项试验结果可初步做出安全性评价。,对于人的可能摄入量较大的保健食品,在最大灌胃剂量组或在饲料中的最大掺入量剂量组未发现有毒性作用,综合其它各项试验结果和受试物的配方、接触人群范围及功能等有关资料可初步做出安全性评价。,若最小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小于或等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100倍,或观察到毒性反应的最小剂量组其受试物在饲料中的比例小于或等于10,且剂量又小于或等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100倍,原则上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于保健食品。但对某些特殊原料和功能的保健食品,在小于或等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100倍剂量组,如果个别指标实验组与对照组出现有生物学意义的差异,要对其各项试验结果和受试物的配方、理化性质及功能和接触人群范围等因素综合分析后,决定该受试物可否用于保健食品或进入下一阶段毒性试验。,4.传统致畸试验,以LD50或30天喂养实验的最大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设计的受试物各剂量组,如果在任何一个剂量组观察到受试物的致畸作用,则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于保健食品,如果观察到有胚胎毒性作用,则应进行进一步的繁殖试验。,5.90天喂养试验、繁殖试验,国外少数国家或国内局部地区有食用历史的原料或成分,如最大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大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100倍,可进行安全性评价。若最小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小于或等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100倍,或最小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组其受试物在饲料中的比例小于或等于10,且剂量又小于或等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100倍,原则上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于保健食品。,国内外均无食用历史的原料或成分,根据这两项试验中的最敏感指标所得最大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进行评价的原则是:最大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小于或等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100倍者表示毒性较强,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于保健食品。最大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大于100倍而小于300倍者,应进行慢性毒性试验。大于或等于300倍者则不必进行慢性毒性试验,可进行安全性评价。,6.慢性毒性,慢性毒性试验所得的最大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进行评价的原则是:最大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小于或等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50倍者,表示毒性较强,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于保健食品。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大于50倍而小于100倍者,经安全性评价后,决定该受试物是否可用于保健食品。最大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大于或等于100倍者,则可考虑允许用于保健食品。,致癌试验,根据致癌试验所得的肿瘤发生率、潜伏期和多发性等进行致癌试验判定的原则是: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经统计学处理有显著性差异者,可认为致癌试验结果阳性。若存在剂量反应关系,则判断阳性更可靠。肿瘤只发生在试验组动物,对照组中无肿瘤发生。试验组与对照组动物均发生肿瘤,但试验组发生率高。试验组动物中多发性肿瘤明显,对照组中无多发性肿瘤,或只是少数动物有多发性肿瘤。试验组与对照组动物肿瘤发生率虽无明显差异,但试验组中发生时间较早。,7.若受试物掺入饲料的最大加入量(超过5%时应补充蛋白质到与对照组相当的含量,添加的受试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饲料的10%)或液体受试物经浓缩后仍达不到最大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为人的可能摄入量的规定倍数时,综合其它的毒性试验结果和实际食用或饮用量进行安全性评价。,考虑的因素,试验指标的统计学意义和生物学意义生理作用与毒性作用时间-毒性效应关系 特殊人群和敏感人群人的可能摄入量较大的保健食品含乙醇等的保健食品,动物年龄对试验结果的影响安全系数 人体资料 综合评价 保健食品安全性的重新评价,功能学评价程序,保健食品功能及名称的调整过程,辅助降血脂 减肥 辅助降血糖 改善生长发育 抗氧化 改善营养性贫血 辅助改善记忆 调节肠道菌群 促进排铅 促进消化 清咽 对胃粘膜有辅助保护功能 辅助降血压 通便 促进泌乳,需要进行动物试验和人体试食试验的保健功能(15个),增强免疫力 改善睡眠 缓解体力疲劳 提高缺氧耐受力 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 增加骨密度 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仅进行动物试验功能(7个),缓解视疲劳 祛痤疮 祛黄褐斑 改善皮肤水份 改善皮肤油份,仅需进行人体试食试验的功能(5个),应注意的问题,功能学试验的样品与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效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试验及违禁药物检测的样品为同一批次(超过保质期的除外)功能学试验应在安全性毒理学、卫生学、违禁药物检测之后进行人体试食试验原则上必须在动物试验之后且有效的基础上进行改善生长发育、减肥、缓解体力疲劳功能必须提供违禁物品检测报告,功效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试验与检验,项目确定试验与配方、工艺、功能等产品特性相适应现有规定:通用卫生要求 GB16740,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同类食品标准,剂型等检验质量标准特殊指定项目,方法技术规范:27个方法国家标准:GB5009,GB4789,药典国际国内权威方法自主研制的方法,自主研制的方法申报单位提供 标准对照品及特殊试剂 分析方法的来源 方法学研究的相关资料 方法学验证,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保健食品和原料的卫生要求、功效成分和卫生指标的检验项目和方 法。本规范适用于保健食品的检验受理、项目的确定和方法的选择。,功效成分、卫 生 学、稳 定 性 试 验与检验,基本要求,符合“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卫监发1996第38号发布1996年7月18日)。GB 16740,原料要求 原料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感官要求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组织形态、不得有异味、杂质或腐败变质卫生要求,注:1)括号内是一藻类、茶类为原料的固体饮料和胶囊卫生标准2)供儿童、孕产妇类食品不得见出激素类物质。,理化指标(mg/kg),微生物指标,保健食品中使用的添加剂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的品种名单。检测机构根据产品配方检测合成色素、防腐剂、甜味剂及抗氧化剂的含量。凡使用有机溶剂提取物为原料的产品,其使用的有机溶剂要符合GB2760附录D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推荐名单要求。,下列类型的产品或下列原料为主的产品指标检测项目表,功效成分和标志性成份检测项目表,功效成分和标志性成份检测项目表,保健食品中红景天甙的测定保健食品中大蒜素的测定保健食品中芦荟甙的测定保健食品中脱氢表雄甾酮(DHEA)的测定保健食品中吡啶甲酸铬的测定保健食品中盐酸硫胺、盐酸吡哆醇、烟酸、烟酰胺和咖啡因的测定,检验方法,检验方法,保健食品中肌醇的测定保健食品中肉碱的测定保健食品中亚麻酸、亚麻酸的测定保健食品中免疫球蛋白IgG的测定保健食品中人参皂甙的高效液相色谱测定保健食品中原花青素的测定,保健食品中核苷酸的测定保健食品中洛伐他丁的测定保健食品中中药功效成分的鉴别方法保健食品中银杏叶总黄酮的高效液相色谱测定保健食品中异麦芽低聚糖、低聚果糖、大豆低聚糖的测定保健食品中金雀异黄素的测定,检验方法,保健食品中茶氨酸的高效液相色谱测定五味子类保健食品中五味子醇甲、五味子甲素和乙素的高效液相色谱测定保健食品中腺苷的测定保健食品中褪黑素的测定,检验方法,保健食品中总皂甙的测定保健食品中总黄酮的测定壳聚糖的游离氨基测定及脱乙酰度的计算蚓激酶活性的测定红曲产品中桔青霉素的测定,检验方法,试验、检验结果评价相关依据,法律、规章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安全、功能等)管理部门发布的一系列规定标准权威机构的研究成果国际、其他国家的规定标准专家意见,标准(国家、行业、地方、企业),各类食品标准通用的横向标准:GB2760,GB14880,GB16740药典行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权威学术部门的研究成果,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食物成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