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审评规定.ppt
保健食品审评规定,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张兵二00五年七月,原料管理审评规定审评结论及判定依据,一、原料管理,原料管理,第五十九条 保健食品的原料是指与保健食品功能相关的初始物料。保健食品的辅料是指生产保健食品时所用的赋形剂及其他附加物料。第六十条 原料和辅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如无国家标准,应当提供行业标准或自行制定的质量标准,并提供与该原料和辅料相关的资料。,原料管理,第六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不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禁止使用的物品不得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第六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卫生部公布或者批准可以食用的以及生产普通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可以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原料管理,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定义:利用可食大型真菌或小型丝状真菌的子实体或菌丝体生产的保健食品。目前发酵类食品很多,那么我们如何区分哪些是真菌类保健食品,哪些不是真菌类保健食品呢?我们主要看其终产品里是否含有真菌及其菌丝体.要求:真菌类保健食品必须安全可靠,即食用安全,无毒无害,生产用菌种的生物学、遗传学、功效学特性必须明确和稳定。除长期袭用的可食真菌的子实体及其菌丝体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可用于生产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有11种 酿酒酵母 产朊假丝酵母 乳酸克鲁维酵母 卡氏酵母 蝙蝠蛾拟青霉 蝙蝠蛾被毛孢 灵芝 紫芝 松杉灵芝 红曲霉 紫红曲霉,原料管理,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提交9项资料 菌种属名、种名及菌株号。菌种的属名、种名应有对应的拉丁学名;菌种的培养条件(培养基、培养温度等);菌种来源及国内外安全食用资料;菌种鉴定报告;(由确定的菌种鉴定单位提供)菌种的安全性评价资料(包括毒力试验)。菌种及其代谢产物必须无毒无害,不得在生产用培养基内加入有毒有害物质和致敏性物质。有可能产生抗菌素、真菌毒素或其他活性物质的菌种还应包括有关抗菌素、真菌毒素或其他活性物质的检测报告;菌种的保藏方法、复壮方法及传代次数;驯化、诱变的方法及驯化剂、诱变剂等资料;生产企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保证;生产企业符合保健食品生产良好规范的证明文件。,原料管理,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续)如使用外购的菌粉,上述的9项资料可由菌粉提供方提供复印件,并提供供销凭证。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之外的真菌菌种,还应提供菌种具有功效作用的研究报告、相关文献资料和菌种及其代谢产物不产生任何有毒有害作用的资料。国家局将先对菌种的食用安全性和功能依据进行审评。如为菌丝体,应以实际种名加菌丝体命名(原料和产品)经过基因修饰的菌种不得用于生产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续)对试制真菌类保健食品场所的生产条件有相应的规定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质量保证体系。具备中试生产规模,即每日至少可生产500L的能力。有专门的厂房或车间,有专用的生产设备和设施菌种有专人管理,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微生物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制定相应的详细技术规范和技术保证。生产用菌种及生产工艺不得变更。,原料管理,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定义:能够促进肠内菌群生态平衡,对人体起有益作用的微生态产品。要求:益生菌菌种必须是人体正常菌群的成员,可以是活菌、死菌或代谢产物。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必须安全可靠,即食用安全,无不良反应;生产用菌种的生物学、遗传学、功效学特性必须明确和稳定。,原料管理,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续)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可用于生产保健食品的益生菌10种 两岐双岐杆菌 婴儿两岐双岐杆菌 长两岐双岐杆菌 短两岐双岐杆菌 青春两岐双岐杆菌 保加利亚乳杆菌 嗜酸乳杆菌 嗜热链球菌 干酪乳杆菌干酪亚种 罗伊氏乳杆菌,原料管理,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续)提交菌种10项资料菌种属名、种名及菌株号。菌种的属名、种名应有对应的拉丁学名。菌种的培养条件(培养基、培养温度等)。菌种来源及国内外安全食用资料。菌种鉴定报告(确定的鉴定单位出具)。菌种的安全性评价资料(包括毒力试验)。菌种的保藏方法。驯化、诱变的方法及驯化剂、诱变剂等资料。以死菌和/或其代谢产物为主要功能因子的保健食品应提供功能因子或特征成分的名称和检测方法。生产企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保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符合保健食品生产良好规范的证明文件。,原料管理,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续)购买活菌种冻干粉,上述的10顶资料可由活菌种冻干粉原料供应商提供复印件(加盖原料供应商公章),并提供供销凭证。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之外的菌种,还应提供菌种具有功效作用的研究报告、相关文献资料和菌种及其代谢产物不产生任何有毒有害作用的资料,国家局先对菌种的食用安全性和功能依据进行审评,原料管理,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续)活菌类保健食品保质期内活菌数目不得少于 106cfu/ml(g)。死菌(代谢产物)类保健食品要提供功能因子或特征成分的名称和检测方法。目前批准的多为活菌类产品益生菌发酵时,不得加入中药等有功效的原料。不提倡以液态形式生产益生菌类保健食品活菌产品。,原料管理,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续)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生产的菌种要求采用种子批系统。主种子传代不超过10代,工作种子传代不超过5代。建立菌种档案资料。菌种及其代谢产物必须无毒无害,不得在生产用培养基内加入有毒有害物质和致敏性物质。活菌类益生菌保健食品中应能分离出与报批和标识菌种一致的活菌。经过基因修饰的菌种不得用于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续)对试制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场所的生产条件有相应的规定。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质量保证体系。具备中试生产规模,即每日至少可生产500L的能力。有专门的厂房或车间,有专用的生产设备和设施菌种有专人管理,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微生物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制定相应的详细技术规范和技术保证。生产用菌种及生产工艺不得变更。,原料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2760食品添加剂概念: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21类1400余种,规定了包括使用范围、使用量 如防腐剂、甜味剂、抗氧化剂、酶制剂、着色剂、乳化剂、香料、营养强化剂、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漂白剂、膨松剂、增味剂、被膜剂、水分保持剂、增稠剂等该标准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进行增补,原料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续)保健食品中使用的添加剂应符合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保健食品生产中使用的加工助剂(如有机溶剂)品种应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的品种内用于保健食品生产的酶制剂要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包括品种、质量、等级 例:水解蛋白酶一些药品中常用且食用安全的辅料也可用于保健食品(主要是一些成型剂、薄膜包衣等)。如聚乙二醇,原料管理,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标准 GB14880可加入食品的天然或人工的营养素 包括维生素、矿物质和氨基酸及含氮化合物,原料管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87个 主要是中国传统上有食用习惯、民间广泛食用,但又在中医临床中使用的物品。卫生部已第四次调整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原料管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114个 不能在普通食品中使用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证明)、地骨皮、当归、竹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怀牛膝、杜仲、杜仲叶、沙苑子、牡丹皮、芦荟、苍术、补骨脂、诃子、赤芍、远志、麦门冬、龟甲、佩兰、侧柏叶、制大黄、制何首乌、刺五加、刺玫果、泽兰、泽泻、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罗布麻、苦丁茶、金荞麦、金樱子、青皮、厚朴、厚朴花、姜黄、枳壳、枳实、柏子仁、珍珠、绞股蓝、胡芦巴、茜草、荜茇、韭菜子、首乌藤、香附、骨碎补、党参、桑白皮、桑枝、浙贝母、益母草、积雪草、淫羊藿、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黄芪、湖北贝母、番泻叶、蛤蚧、越橘、槐实、蒲黄、蒺藜、蜂胶、酸角、墨旱莲、熟大黄、熟地黄、鳖甲,原料管理,有关规定有不同食用部位、产地、制作方式的应予标明列入名单的物品,但为新的食用部位,视为新的物品,应作新资源食品评价。如三七茎叶、人参花、杜仲籽列入食物成份表动植物物品(原料)作为普通食品原料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证明,证明该原料为在当地(较大范围)长期食用的,一般也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一个产品中使用的动植物物品(原料)不得超过14个。其中,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外的动植物物品(原料)不得超过4个。两个名单外的动植物物品(原料)不得超过1个,举例:女贞子、枸杞子、菟丝子、黄芪、当归、白芍、阿胶、熟地黄、制何首乌、火麻仁、丹参、桃仁(总数没有超过14个,但有蓝色字体6个是药食两用名单之外的,要求不能超过4个,所以这个不符合规定。),原料管理,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59个 八角莲、八里麻、千金子、土青木香、山莨菪、川乌、广防己、马桑叶、马钱子、六角莲、天仙子、巴豆、水银、长春花、甘遂、生天南星、生半夏、生白附子、生狼毒、白降丹、石蒜、关木通、农吉痢、夹竹桃、朱砂、米壳(罂粟壳)、红升丹、红豆杉、红茴香、红粉、羊角拗、羊踯躅、丽江山慈姑、京大戟、昆明山海棠、河豚、闹羊花、青娘虫、鱼藤、洋地黄、洋金花、牵牛子、砒石(白砒、红砒、砒霜)、草乌、香加皮(杠柳皮)、骆驼蓬、鬼臼、莽草、铁棒槌、铃兰、雪上一枝蒿、黄花夹竹桃、斑蝥、硫磺、雄黄、雷公藤、颠茄、藜芦、蟾酥生大黄、三黄(黄芩、黄连、黄柏)、石菖蒲、天花粉、蚓激酶、急性子、钩藤、半枝莲、白花蛇舌草、鹅不食草、王不留行、脱氢表雄酮、水飞蓟素、漏芦、路路通、生长激素等一般也不能用于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核酸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以DNA、RNA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只辅以相应的协调物质。即没有其他的具有功能的原料。核苷酸不得以单一的DNA或RNA作为原料申报保健食品。只可申报增强免疫力功能。核酸原料的纯度应大于80%。,原料管理,核酸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续)对检验评价、申报资料的要求。明确所用核酸的具体成分名称、来源、含量;明确标出所用核酸各成分的含量、纯度和相应的定性、定量检测方法以及质量标准;核酸原料的详细生产工艺(包括加工助剂名称、用量);核酸原料的纯度检测报告;功能评价增设中剂量配料对照组(产品除核酸外的所有其他配料),当样品组与空白对照组、配料组比较均有统计学差异时,该产品方可以核酸作为功效成分进行标注。,原料管理,核酸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续)g产品名称不得以核酸命名不适宜人群应标明“痛风患者”,原料管理,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禁止使用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禁止使用人工驯养繁殖或人工栽培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使用人工驯养繁殖或人工栽培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应提交农业、林业部门的批准文件,原料管理,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续)使用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保健食品,应提交农业、林业部门的允许开发利用证明在保健食品中常用的野生动植物主要为鹿(可用马鹿,不能用梅花鹿)、林蛙(蛤蟆士蛙)及蛇。(这些动物品种级别可在林业部野生动植物目录上查阅到)马鹿为二级保护动物 林蛙(蛤蟆为士蛙)和部分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从保护生态环境出发,不提倡使用麻雀、青蛙等作为保健食品原料,原料管理,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限制以甘草、苁蓉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为防止草地退化,政府规定,采集甘草、苁蓉和雪莲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限止使用。甘草要提供甘草供应方的由省级经贸部门颁发的甘草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与甘草供应方签定的甘草供应合同。苁蓉和雪莲未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名单,原料管理,不审批金属硫蛋白、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原料管理,不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卫生部公布或批准的可以食用的以及生产普通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以外的原料和辅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该原料和辅料相应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报告及相关的食用安全资料 按保健食品新原料安全性评价指导原则进行审评,原料管理小结,可以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普通食品的原料。普通食品的原料,食用安全,可以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共87个。主要是中国传统上有食用习惯、民间广泛食用,但又在中医临床中使用的物品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共114个。这些物品只可以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食品中使用,但不能在普通食品中使用,原料管理小结,可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和营养强化剂卫生标准(GB14880)的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和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的真菌、益生菌。目前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有11种、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有10种,原料管理小结,可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一些列入药典,可用于药品,但不具有疗效的辅料。如赋形剂、填充剂 其他。一些物品,经过批准,也可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如褪黑素、核酸,原料管理小结,不能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共有59个 禁止使用国家保护一、二级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原料;禁止使用人工驯养繁殖或人工栽培的国家保护一级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原料 肌酸、熊胆粉、金属硫蛋白也明确不能作为保健食品原料,判定某个原料是否可用于保健食品:一是看是否为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或是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提取的;二是看提取、加工工艺是否符合食品生产的要求。举例:原花青素 从葡萄籽中提取,用符合要求的工艺提取;从葡萄籽中提取,但使用了三氯甲烷萃取;,二、审评规定,审评规定,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不以提供能量为目的的产品。其作用是补充膳食供给的不足,预防营养缺乏和降低发生某些慢性退行性疾病的危险性(营养素很多,包括蛋白质、氨基酸等,但保健食品只将维生素、矿物质列入。)营养素补充剂与0TC药品的区别目的不同营养素补充剂是补充日常膳食供给不足。药品是为了治疗疾病。剂量不同营养素补充剂服用量比较低。药品服用量比较高食用时间不同营养素补充剂可长期服用,只要缺乏就可补。药品只有出现疾病时才服用,病好就可停用。,审评规定,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营养素补充剂的要求:只能以一种或多种维生素、矿物质和辅料组成,所加入的各种辅料必须是为满足产品工艺需要或改善产品色、香、味为目的 产品中不能加入氨基酸、中药等有功效作用的物质维生素和矿物质的种类应当符合维生素、矿物质种类和用量的规定。补充的营养素为中国居民缺乏的营养素维生素、矿物质化合物名单中的物品可作为营养素补充剂的原料来源;从食物的可食部分提取的维生素和矿物质,不得含有达到作用剂量的其他生物活性物质。举例:补钙。哪些物品可以作为补钙的原料来源?即钙源。国家局制定了一个维生素、矿物质化合物名单,目前比较有争议就是牛乳钙,就是从牛奶里提取钙,但由于提取后,成分不明确,且还含有其他生物活性物质,所以目前牛乳钙不能作为保健食品原料来源,但可以作为保健食品的功能食品,不能作为营养补充剂的原料。,审评规定,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续)营养素补充剂的要求:成人食用的产品,其维生素、矿物质的每日推荐摄入量应当符合维生素、矿物质种类和用量的规定。孕妇、乳母以及18岁以下人群食用的产品,其维生素、矿物质每日推荐摄入量应控制在我国该人群该种营养素推荐摄入量(RNIs或AIs)的1/32/3水平。(按中国营养协会推荐项目要求服用。)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形式主要为片剂、胶囊、颗粒剂或口服液;颗粒剂每日食用量不得超过20克,口服液每日食用量不得超过30毫升。,审评规定,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续)应当提供营养素补充剂中营养素的定量检验方法。不需进行功能评价,一般不要求提供安全性毒理学试验报告。产品不得宣传功能,包括产品名称中表示功能的词语含有三种以上维生素或矿物质的营养素补充剂,方可称为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补充剂。营养成分应当标示最小食用单元的营养素含量。食用方法及食用量,应当明确不同人群具体推荐摄入量。标示不宜超过推荐量或与同类营养素补充剂同时食用。,审评规定,应用大孔吸附树脂分离纯化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产品生产过程中及原料生产过程中应用了大孔吸附树脂分离纯化工艺的保健食品(以前是不允许使用大孔树脂进行纯化工艺的,现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允许使用了,但要符合本规定,需提供相关资料。)按照保健食品的有关规定提交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大孔吸附树脂的相关资料 大孔吸附树脂规格标准、大孔吸附树脂使用说明书、生产批号、生产时间、产品检验报告书、相关证明文件 应用大孔吸附树脂进行分离纯化的制备工艺研究资料 制备工艺中应用大孔吸附树脂进行分离纯化的目的与依据、大孔吸附树脂的预处理方法和合格标准、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大孔吸附树脂再生方法的确定成品中大孔吸附树脂残留物的检测标准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资料 树脂残留物的检测方法和标准、原料的制备工艺和详细的质量标准,包括原料中大孔吸附树脂残留物的标准和检测报告、原料的大孔吸附树脂残留物进行检验或复核报告、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资料,审评规定,大孔吸附树脂分离纯化工艺(续)符合以下要求原则上不得以多个动植物原料混合后再应用大孔吸附树脂纯化工艺生产保健食品(举例:某个产品既有银杏提取物,又有黄酮(大豆提取物),应分开提取再混合,不得混合后再提取。)预处理后的大孔吸附树脂中的有机残留物应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对苯乙烯骨架型树脂要求苯的残留量小于2mg/kg、二乙烯苯小于20 mg/kg。对其它类型的大孔吸附树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限量标准 产品中二乙烯苯含量要求为小于50 g/kg 当其再生后的比吸附量仍下降达30%以上时,不宜再用,审评规定,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用氨基酸螯合物作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要提交产品化学结构式、理化性质、安全性评价资料,并有定性、定量检测方法。用微生物发酵生产保健食品要提交发酵菌种的鉴定报告及其安全性评价资料 微生物发酵是指终产品没有微生物本身或其代谢产物,否则应按真菌类或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规定。,审评规定,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续)褪黑素褪黑素原料的纯度达到99.5%以上推荐食用量为1-3mg/日(超过食用量可诱发自身免疫系统疾病)配方中除赋形剂等辅料外,不得添加其它成份(维生素B6除外)申报的保健功能范围暂限定为改善睡眠功能 注意事项中注明从事驾驶、机械作业或危险操作者,不要在操作前或操作中服用;自身免疫症(类风湿等)及甲亢患者慎用,审评规定,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续)大豆磷脂提供大豆磷脂原料的丙酮不溶物和乙醚不溶物含量检测报告符合磷脂通用技术要求SB/T10206-94中一级品的要求(丙酮不溶物=65%、乙醚不溶物=0.3%),审评规定,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续)芦荟提供品种鉴定报告可用库拉索芦荟和好望角芦荟。其他芦荟品种按新原料管理 食用量控制在每日2克(以干品计)。以芦荟疑胶为原料的除外(超过服用量可致人体腹泻)芦荟原料符合食用芦荟制品QB/T2489的要求不适宜人群:孕产妇、乳母及慢性腹泻者注意事项:食用本品后如出现明显腹泻者,请立即停止食用,审评规定,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续)蚂蚁提供蚁种鉴定报告及原料来源证明可使用蚁种:拟黑多刺蚁、双齿多刺蚁、黑翅土白蚁、黄翅大白蚁、台湾乳白蚁。其他品种按新原料管理 申报缓解体力疲劳、增强免疫力、抗氧化功能生产过程中,温度应不超过80一般要求测定蚁酸。锰只是作为检测指标,列入企标。(有蚂蚁必有锰,但有锰不一定有蚂蚁)注意事项须注明过敏体质者慎用,审评规定,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续)酒类保健食品产品酒精度不超过38。每日食用量不超过100毫升。不能申报辅助降血脂和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审评规定,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续)不饱和食用油脂 每日食用量不超过20ml 食用方法不得加热烹调 以每日食用量定量包装甲壳素提供甲壳素原料的检测报告要求原料的脱乙酰度大于85%,审评规定,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续)以下列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除按保健食品规定提交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供 动物性原料(胎盘、骨等)应提供原料来源及检疫证明。使用红景天、花粉、螺旋藻等有不同品种植物原料的,应提供省级以上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品种鉴定报告。石斛:提供品种鉴定报告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人工栽培现场考察报告,审评规定,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续)SOD(超氧化物歧化酶)SOD是一种特殊的蛋白质,不耐酸,口服后易被胃酸解破坏,失去生物活性利用天然食品的可食部分,提取加工过程符合食品要求的SOD可以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以超氧化物歧化酶(SOD)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目前申报的保健功能范围暂限定为抗氧化功能,审评规定,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续)SOD(超氧化物歧化酶)(续)以超氧化物歧化酶(SOD)单一原料申请保健食品时,应提供超氧化物歧化酶(SOD)在人体内口服吸收利用率、体内代谢等的国内外研究资料,证明超氧化物歧化酶(SOD)可经口服吸收以超氧化物歧化酶(SOD)组合其他功能原料申请保健食品时,加入的功能原料应具有抗氧化作用。产品不得以超氧化物歧化酶(SOD)命名,不得宣传超氧化物歧化酶(SOD)的作用,审评规定,保健食品审评补充规定(试行)一个产品含两种或两种以上剂型以及同一剂型分别成型(以下简称两种剂型)(举例:脑白金。一部分是天然素的原料,另一部分是果糖+呋啉,一个片剂,一个是口服液,按照这个原则,这个产品应该按两个不同的产品来申报。)一个保健食品原则上不得制成两种剂型 符合下列条件的保健食品,可申请注册两种剂型有足够的证据说明,目前的生产技术条件下,不能加工成一种剂型,或虽可加工成一种剂型,但影响产品保质期,保质期小于6个月的 单独的一种剂型,不具有一种保健功能的;若两种剂型分别具有某种保健功能,应作为两个产品申报与审批 产品的最小包装应含有一日或一次服用量;产品名称标明两种剂型,审评规定,保健食品审评补充规定(试行)(续)剂型保健食品应为通过消化道吸收。以舌下吸收及喷雾吸收的剂型不能作为保健食品。如舌下含片水丸一般也不能作为保健食品滴丸保健食品:申报单位应提供本产品选用滴丸的科学依据及理由,审评规定,保健食品审评补充规定(试行)(续)缓释制剂产品的原料构成应为单体成分,其纯度为90以上。申报单位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说明缓释制剂的必要性(包括文献及试验依据)。应保证普通制剂改为缓释剂产品的食用安全,提交相关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资料。申报单位应提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附录中的缓释控释制剂指导原则、释放度测定方法、药物制剂人体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试验指导原则进行普通制剂和缓释制剂的释放度比较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试验的试验报告,审评规定,保健食品审评补充规定(试行)(续)增补剂型产品的原料与主要辅料相同,涉及不同口味、不同颜色产品的配方原料、功效成分食用量应与原产品相同,生产工艺无质的变化并且产品的性状相同,如同为固体或同为液体 增补剂型的产品,原产品应为已注册的保健食品,或正在申报审评中。申请人应提供增补剂型的必要性和依据两个产品的申请人相同可免做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试验和功能学评价试验(提供原产品检验报告的复印件),但其检验与评价方法的指标和判断标准应符合现行的检验规定在产品名称后注明口味或颜色,审评规定,保健食品审评补充规定(试行)(续)保健食品的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注意事项应根据申报的保健功能和产品的特性确定(例如:象抗疲劳产品,适宜人群是易疲劳者,不适宜人群是少年儿童,因为少年儿童不从事劳动,无所谓缓解体力疲劳;另外还有抗氧化产品,也不适宜少年儿童,因为少年儿童也不存在抗氧化的问题。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产品的特性提出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的范围。)保健功能及相对应的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应当参照保健功能及相对应的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表的要求。一个保健食品具有两个以上保健功能的,以主要功能的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为主,综合确定产品的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产品中使用的某种原料不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产品的不适宜人群应增加该特定人群。例如:使用红花为原料的,其产品不适宜人群应增加孕产妇、月经过多者;使用灵芝、人参、西洋参及含激素的物品(如蜂皇浆)等为原料的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应增加少年儿童。,三、审评结论及判定依据,审评结论及判定依据,保健食品技术审评结论分为六类:建议批准 补充资料后,建议批准 补充资料后,大会再审 建议不批准 咨询 违规,审评结论及判定依据,建议批准 审评产品符合受理要求,且经技术审评未发现问题,判定为“建议批准”,审评结论及判定依据,补充资料后,建议批准修改说明书、标签;需要对质量(企业)标准进行文字或格式上的修需要修改产品名称;工艺基本合理,需提供某个技术参数或需对工艺个别部分作详细说明;需提供某些原料的品种或菌种鉴定报告的;配方依据不完善,需要补充提供产品的配方依据;,审评结论及判定依据,补充资料后,建议批准已有一项或一项以上功效成分指标,但评委会认为,根据产品配方,需增补功效成分指标的;提供某些原料质量标准或来源证明;卫生学或/和稳定性检验中需要补测非功效成分指标及污染物指标的;对于安全性试验和功能性试验检验报告,在结果真实可信、结论基本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如果检验报告格式不规范,需要重新出具检验报告或补(重)做Ames试验中的某项指标。,审评结论及判定依据,补充资料后,大会再审 配方需要进一步提供支持性试验和国内外文献资料或证明来说明配方的功能依据;缺乏原料的制备工艺或产品的生产工艺不清;申报资料中无功效成分指标或关键功效成分指标,需提供有关功效成分指标的检验结果;企业标准缺项或其中的指标不适宜,需要重新提供者。,审评结论及判定依据,建议不批准申报资料有关内容不一致,申报资料的真实性难以保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说明书等申报资料中的原料名称不一致补充材料与原申报资料如原料、主要工艺等内容不一致按配方量及生产工艺,不能生产出配方所标明量的产品 工艺简图与工艺说明不一致申报资料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或复印件之间不一致申报资料与检验原始记录的相关内容不一致,审评结论及判定依据,建议不批准检测结果与配方不符,配方、生产工艺的真实性难以保证 功效成分等检测值与按配方量、生产工艺的核算值不符,又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灰分等相关指标的检测值与按配方原料、生产工艺的核算值不符,又不能合理解释原因(例如珍珠含灰分高,如未加珍珠就无法检测到灰分)检测出配方中未加入的成分,审评结论及判定依据,建议不批准送审样品与申报资料不符,样品的真实性难以保证或样品质量不合格送审样品的感官性状与企业标准描述不符,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样品真实性难以保证送审样品与配方不符送审样品与生产工艺不符送审样品的剂型与申报资料不符,样品真实性难以保证。送审样品与检验用样品不符 送审样品的质量不符合保健食品相关标准 检测样品配方与申报配方不符,审评结论及判定依据,建议不批准配方不合理或缺乏科学依据配方原料配伍不合理 配方原料与申报功能不符配方缺乏科学依据,具有申报功能的依据不足配方为传统中药经典方或受保护的中药处方配方原料个数不符合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审评结论及判定依据,建议不批准配方不合理或缺乏科学依据营养素补充剂中含具有功效作用的原料营养素补充剂无相应的适宜人群核酸类保健食品和使用褪黑素为原料的保健食品,含有其它功效作用的原料,不符合有关规定配方食用量过低,该推荐食用量下具有申报功能的依据不足,审评结论及判定依据,建议不批准配方原料可能存在安全性问题 配方含有不是“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的原料,且未进行新资源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配方含有保健食品禁用的原料及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原料配方原料质量不符合有关要求防腐剂、色素等有限量规定的原料其用量超过相应的标准每日食用量过大,不符合营养素补充剂的有关规定或长期食用安全性难以保证,审评结论及判定依据,建议不批准生产工艺不合理生产工艺不能有效提取主要功效成分、具有申报功能作用的成分或可能造成以上两种成分的大量损失生产工艺可能产生有害物质使用的加工助剂及酶制剂品种、质量不符合规定,不能用于食品加工中生产工艺无法在实际生产中实施,工艺的真实性难以保证。工艺操作不符合规范、标准产品的质量难以保证,工艺不合理,审评结论及判定依据,建议不批准产品的毒理、功能、卫生学、稳定性试验结果显示产品不合格功能试验结果判定为阴性功能报告中的一些指标显示,产品可能有安全性问题安全性毒理报告显示可能有安全性问题 理化指标超过有关规定不同批号产品或稳定性试验前后检测结果差异较大,产品质量不稳定益生菌活菌产品活菌数不符合规定,审评结论及判定依据,建议不批准产品的毒理、功能、兴奋剂、卫生学、稳定性试验不符合程序规定 毒理、功能、兴奋剂与卫生学、稳定性试验样品的批号不一致 检验的时间顺序不符合规定试验方法不符合规定,不认可功能试验或30天喂养试验,无法对产品的功能或食用安全性作出评价检测方法不符检测项目不全剂量设计不合理某些指标异常,结果不可信某些指标异常,结果不可信未按规定提供毒理学评价资料,审评结论及判定依据,建议不批准产品剂型选择不合理,不适宜作为保健食品剂型保健食品审评委员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认为该项产品不宜作为保健食品,不同意“建议批准”的,审评结论及判定依据,咨询在审评中发现有新的技术问题或带有共性的技术或/和管理方面的问题,需要专家或管理人员共同认真研讨,并需要征求更多的专家和管理人员的意见后,再进行技术审评的。,审评结论及判定依据,违规提供的伪造试验数据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况,判定为“违规”,该产品为“建议不批准”。对判定为“违规”的产品,将采取如下措施:将上述弄虚作假的情况及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网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办公室)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THANK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