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公平竞争的规则.ppt
第5章 促进公平竞争的规则,5.1 反倾销规则 一、倾销的确定 倾销的定义: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如果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即低于其正常价值,该产品就被认为是倾销。,正常价值的确定有三种方法:1.如果出口国国内有该产品的销售价格,并且产品的销售适用于国内消费,则该销售价格即是正常值。2.以产品出口到第三国市场销售的价格 作为“正常价值”。以结构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依 据。所谓结构价格是指产品原产地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数额的管理费、销售费、一般费用和利润。,关于国际惯例中的“替代国”价格,“替代国”做法又称“第三国价格政策”,是当前国际上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时普遍采用的一种惯例做法。即在确定倾销产品的正常价值时,不使用该产品出口国的国内价格,而是选择一个与该国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以此“替代国”国内这一产品的市场价格为正常价格,来衡量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首先,这一做法从理论上说是正确的。因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无论是计划经济还是转型国家)确实存在着生产要素的价格或多或少的由市场价格机制以外的因素决定的状况,即生产要素的价格无法反映其真实价值,因此其产品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反映其真实价值,当然就无法作为“正常价格”来衡量产品是否倾销了。所以需要用一个市场经济国家来做“替代”,以便能够客观地确定其是否倾销。,但是,这一做法在实际操作中却出现了变异。因为,所谓的“替代国”并没有明确的标准,许多国家在选择“替代国”时,便有意地选择经济发展水平远高于被调查国的国家,因为经济发展水平高,其物价往往也较高。或者所选的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虽然与被调查国基本相当,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其国内被调查的商品的价格却很高。,这样,对于被反倾销的国家就很不公平,许多并没有倾销的产品,在这种做法下都可以被定为倾销,因此,反倾销很容易成功。这一现象又进一步刺激了更多的国家加入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行列,从而助长了贸易保护主义滋生。中国当前就深受这一问题困扰。,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对于中国而言,根本的解决办法是加快经济体制的改革,尽快建立完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次,当前所进行的双边外交努力,逐个要求各国给予我国完全的市场经济待遇的做法应该继续使用,但要认识到,这种做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是在问题得到根本解决之前使用的一种补充办法而已。此外,同样作为一种补充的解决办法,中国可以努力促成在世贸组织的多边谈判中加入这一内容,力图使“替代国”的做法能够被规范化。,倾销幅度的计算:正常价值倾销价格 倾销价格 一般情况下倾销幅度就是所征收的 反倾销税税率,倾销幅度=,100%,二、损害的确定损害的定义:反倾销中的损害指因倾销的存在对某一“国内产业”造成了重大损害、形成重大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产业的建立造成严重的阻碍。应该考虑的主要因素是: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是否存在大量增加的情况。倾销进口产品对价格的影响。确定是否存在导致同类产品大幅度降价销售的情况,或者是否在很大程度上阻碍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提高的情况。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相同产品生产商造成的影响。,2.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如果损害的发生同时也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这种损害不能单单归咎于倾销。反倾销协议第3条第5款规定,调查当局必须证明倾销是造成损害的原因。3.重大损害威胁:重大损害威胁是指,实际的实质性损害尚未发生,但如果倾销产品继续出口,则在不久的将来将有发生实质性损害的趋势或极大的可能性。表现在:,倾销的进口产品以极大的增长比例进入进口国国内市场,表明由此引起进口巨大增加的可能性。出口商能充分自由处置迫近的大量增长的情况,表明存在着倾销产品向进口成员市场出口大量增长的可能性。进口产品是否会对国内价格带来重大的压抑或抑制性影响,以及可能会增加进一步进口的需求;受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三、反倾销调查程序 1.申请人的资格一是由国内受到倾销影响的产业提起申请二是由反倾销调查当局自主决定进行调查 申请人必须能够代表国内相关产业 申请人的集体产量必须达到该产品国内全部产量的25%以上 申请人的集体产量必须达到支持或反对该申请的国内厂商产量的50%以上 2.填写申请书,3.证据的收集 调查当局应将要求提供的信息资料通知所有当事人并给予充分的机会(至少30天)答复 在调查期间所有当事人应有充分的机会为其利益进行辩护,调查当局应提供会见并辩护的机会 调查当局应及时向所有当事人提供一切与案件有关的资料 涉及机密资料调查当局应为其保密 如果当事人拒绝提供资料则在现有资料基础上做出裁决,在终裁前,当局应将考虑中的事实通知所有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使其有充分的时间维护其权益。当局应对有关的每一个已知的出口商或生产者单独的倾销幅度做出裁决,如果出口商、生产者的数目特别大则可采取抽样方法进行调查,但对主动提供资料的不得予以压制。,4.反倾销的裁定 调查当局应分别对倾销和损害作出初步裁定和最终裁定。初步裁定是反倾销调查的初步结论,如果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和损害,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实施价格承诺;如果初步裁定不存在倾销和损害,则应终止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是反倾销调查当局在肯定性初步裁定的基础上,继续对申请人提出的反倾销指控作进一步调查后做出的最后结论。,无论最终裁定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都将导致反倾销调查的程序的结束。肯定性的最终裁定一般将导致采取反倾销措施;否定性的最终裁定(无论是对倾销的最终裁定还是对损害的最终裁定)将导致案件以不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形式结束。,在反倾销调查开始以后,当局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况应立即终止调查:倾销和损害的证据不足倾销幅度小于2%如果从一个特定国家进口倾销产品的数量占进口国国内市场上相同产品 3%以下反倾销调查一般应在其开始后的一年内结束,最长不能超过十八月。,5.行政复审 一般情况下,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期限是 5 年。在此期间,与该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提出行政复审。通常情况下,复审应自开始之日起的12个月内结束。,6.司法复审 反倾销协议第13条规定,各成员方在国内立法中应包括有司法审查的程序,即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最终裁决和复审决定不满的,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司法复审。进行司法审查的法庭应完全独立于做出最终裁决和复审决定的调查当局。,7.公告 反倾销调查当局决定开始进行反倾销调查程序时,应发布发起调查的公告。反倾销调查当局在作出最初或最终的裁决时,以及有关接受承诺的决定和最终反倾销税中止的决定,行政复议结束的决定和适用追溯征税的决定等,都应予以公告。这些公告都应送交所有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四、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和征收反倾销税。1.临时措施 实行的条件 已开始调查,已予以公告,并已给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资料和提出意见的充分机会。已作出倾销存在和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的肯定性初步裁定。调查当局认为采取临时措施对防止在调查期间继续发生损害是必需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应从开始调查之日起的60天后方可采取,其实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4个月;如果有关贸易的大部分出口商提出要求,由调查当局决定,该期限可延长至 6个月。如果调查过程中调查当局正在审查征收低于倾销幅度的税额是否能消除损害时,则上述期限可分别为6个月和9个月。此外,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应遵守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所有规定。,临时措施的种类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采用担保方式,支付现金或保证金 临时反倾销税和保证金的数额不得高于初裁所确定的倾销幅度。执行多退少不补原则。,2.价格承诺 根据反倾销协议第 8 条规定,价格承诺是指,进口国调查当局与出口商或出口国政府,就提高倾销产品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进口国出口以便消除损害影响而达成的一种协议。达成价格承诺的要求可以是调查当局提出的,也可以是受调查的出口商提出的,但无论是谁,对方都没有必须接受的义务。,3.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是最主要的一种反倾销措施,它是在反倾销调查当局在最终裁定中作出肯定性的倾销和损害存在的结论时所征收的税项。是否征收反倾销税将由进口成员方当局自己决定。反倾销税的征收应遵守如下原则:征收额度应低于或等于倾销幅度。多退少不补。并且退款应在做出决定后90天内进行。非歧视性原则,反倾销税应自征收之日起 5 年内结束,但如果在 5 年期限到来之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了复审要求,则在作出复审结果之前,反倾销税应继续征收。一般情况下,反倾销税不具有追溯力,但在特殊情况下,调查当局也可以对临时措施适用之前90天进入进口国消费领域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是:倾销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倾销产品的进口商知道或应当知道产品的出口商在倾销产品,并且倾销将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倾销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并且已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五、机构设置与争端的解决 1.机构的设置 反倾销协议第十六条规定应成立一个反倾销措施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由每一成员方的代表组成。该委员会每年应至少举行两次会议或者应任何一成员方要求召开会议。,委员会应当每年对反倾销协议的执行和运作情况进行年度审议 各成员方应尽快地向委员会报告其采取的所有反倾销行动,并每半年一次向委员会提供有关反倾销调查的报告。,2.协商和争端解决 任一成员方如果认为其利益受到损害,均可向损害方请求协商,被请求方应给予同情的考虑。如果协商得不到满意的解决,则她可将此事提交W T O的争端解决机构。争端解决机构应设立一个专家小组审查有关事项,专家小组主要审查调查当局是否公正和客观,而不能推翻进口当局的决定。,第5章第1节的复习题1、反倾销协定中的“损害”应如何理解?应根据哪些因素确定“损害”是否存在?2、如何理解反倾销协定中的“重大损害威胁”?应根据哪些因素确定“重大损害威胁”是否存在?3、简要分析评论当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时普遍使用的“替代国”做法 4、反倾销协定对于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有哪些主要规定?5、在哪些条件下反倾销税可以具有追溯力?并分析规定这些条件的意义。,5.2 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一、补贴的定义 补贴是指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和其他任何形式的收入和价格支持,二、禁止性补贴及其救济 所谓禁止性补贴是指不允许成员方政府实施的补贴,一旦实施,任何受其影响的其他成员方可以直接采取反补贴措施。又称“红灯补贴”。,反补贴协议规定下列补贴为禁止性补贴:1.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对出口行为的应急补贴2.对使用国产品进行补贴而对使用进口产品不予补贴,禁止性补贴的救济措施 1.磋商 一个成员方有充分理由认为另一成员方正在实施一项禁止性补贴并对其造成了损害,可提出磋商请求。磋商请求应包括所涉及的补贴的存在和性质的陈述与证据。被请求的成员方应尽可能快地与之进行磋商。磋商应在三十天内结束。,2.专家小组 如果经过磋商在30天内没有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任何参加磋商的成员方均可将所涉及的问题提交争端解决机构,并请求设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成立后,可请求争端解决机构常设专家小组就所争议事项是否是一项禁止性补贴予以审理。,常设专家小组应当在接到请求后立即审查有关证据,并向实施该措施的成员方提供机会来证明该措施不属于禁止性补贴措施。常设专家小组就该措施是否属于禁止性补贴一事在专家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向其报告结果,专家小组应无条件接受这一结论。专家小组就该事项所作的最后报告应在其成立后90天内分发给各成员方。,如果该措施属于禁止性补贴,专家小组应建议实施补贴的成员方立即撤销该项补贴。自专家小组报告分发给各成员方后30天内,除非当事方上诉,或争端解决机构全体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争端解决机构应通过该报告。,3.上诉 争端所涉及任一当事方如果对专家小组报告不同意均可提出上诉。上诉机构应自上诉之日起30天内作出裁定,特殊情况下最迟也得在60天内作出裁定。,上诉报告一旦通过,争端各方应无条件地予以接受。但自该报告分发给各成员方之后20天内,争端解决机构经过全体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者除外。,4.执行 如果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在专家小组报告规定的具体期限内没有得到执行,争端解决机构应当批准起诉方采取适当的反补贴措施。,三、可诉补贴及其救济 可诉补贴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其实施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贸易利益造成损害,受到损害的成员方可对其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又称为“黄灯补贴”。,这类补贴的特点是因其具有存在的合理性,故而世贸组织规则允许其存在,但如果它的实施损害到其他成员方的利益时就具有不合理性,这时它就不为世贸组织规则所承认,而要受到一定的制裁。但该补贴如果运用得适当,也可以不被提起诉讼。,对可诉性补贴的救济措施 1.磋商 磋商期限为60天 2.专家小组 专家小组经审查就该问题作出最后报告,该报告应在专家小组组成之日起120天内分发给所有成员方。,自报告分发给各成员方起30天内,除非当事方提出上诉,或争端解决机构经全体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该报告应获得争端解决机构通过。,3.上诉 争端一当事方就专家小组报告提出上诉后,上诉机构应在60天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90天。上诉机构报告经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后,争端各当事方应无条件地接受。,4.执行 如果通过的专家小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判定补贴已导致另一成员方的利益受到损害,实施该补贴的成员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消除这种损害后果,或者撤销该补贴。,如果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专家小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后六个月内,实施补贴的成员方仍没有采取措施消除损害后果或撤销补贴,并且也没有与起诉成员方达成补偿的协议,争端解决机构应批准起诉成员方采取相应的反补贴措施。实施补贴的成员方可就反补贴措施实施的程度与性质是否适当提请仲裁,四、不可诉补贴及有关争议的解决 不可诉补贴是指成员方所采取的为世贸组织规则所允许的,一般不受其他成员方反对和因此而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又称为“绿灯补贴”。它主要包括:1.非专项性补贴 指对所有企业都适用而非专门向某些特定企业提供的补贴,2.对企业和高等教育研究机构所进行的研究活动所给予的补贴3.对落后地区提供的补贴 应符合以下条件:落后地区的标准应该是公正和客观的,并且是在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的。,落后地区的标准应至少符合下列经济指标:a.人均收入和家庭平均收入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超过该成员方平均水平的85%b.失业率至少达到该成员方平均水平的110%c.以3年为期衡量一次,4.对为了适应新环境需要对现有设备进行改造的企业给予的补贴。该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a.补贴是一次性的b.补贴程度不得超过改造工程费用的20%c.用于企业计划减少废料和污染直接相关,并且比例相符。d.补贴对所有采用新设备和新工序的改造企业的机会是均等的,不可诉补贴争议的解决 1.通报成员方在实施上述不可诉补贴计划之前应通知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其通报内容应当明确具体。2.秘书处审议秘书处审查后的结果应向委员会报告,委员会经过对该审查结果的审查,作出某项补贴是否与反补贴协议所规定的不可诉补贴的条件与标准相一致的决定。,3.仲裁 如果某一成员方对上述委员会所作的决定不服,或委员会根本没有作出决定,它应当将此事提交有约束力的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机构应在接到本争议后1 2 0天内将仲裁结果送达各成员方。其仲裁程序应适用争端解决谅解的规定。,4.磋商 如果一个成员方认为另一个成员方所实施的不可诉补贴在事实上不符合反补贴协议规定的标准与条件,并且已导致对其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后果,该成员方可以要求与实施补贴的成员方进行磋商,接到磋商请求的成员方应当尽可能迅速地开始磋商。,5.委员会审议 如果60天内磋商没有达成一个双方都可接受的解决方法,要求磋商的成员方可将此问题提交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委员会应立即审查有关事实及造成的后果。,如果委员会认为已造成严重损害的后果,可以建议实施补贴的成员方对该补贴计划进行修改以消除损害后果。,委员会应在接到该问题之日起1 2 0天内作出结论。如果委员会的建议在六个月内没有得到贯彻执行,委员会可批准受到损害的成员方采取与认定的损害程度相一致的反补贴措施。,五、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 反补贴协议第24条规定,成立一个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委员会由每个成员方的代表组成,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委员会履行反补贴协定和各成员方赋予的各项职责,为各成员方提供有关补贴与反补贴问题的磋商机会。委员会设立一个常设专家小组,专家由委员会选举,并每年轮换其中一名专家,各成员方在下列方面负有向委员会通知的义务:1.在其境内实施的明确的补贴。此通知应于每年6 月30 日前提交。如果不存在此类补贴,该成员亦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秘书处。,2.任何成员方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有关成员方提供其实施补贴措施的信息,或解释其未就某项措施予以通知的原因。被要求的成员方应尽可能地提供上述信息。,3.应及时报告其所采取的临时反补贴措施和最终反补贴措施 4.每半年报告一次其前个月所采取的全部反补贴行动 5.其境内负责反补贴调查的机构及国内法律法规有关调查程序方面的规定,委员会应每三年举行一次特别会议,就各成员方所通知的实施补贴措施的新的和全部的情况进行审查,以履行其监督职能。,第5章第2节的复习题1、何谓“红灯补贴”?它包含哪些种类?2、何谓“可诉补贴”?它有什么特点?3、何谓“绿灯补贴”?它包含哪些种类?4、衡量不可诉补贴标准中的“落后地区”应符合哪些条件?5、对于为了适应新环境需要而对现有设备进行改造的企业给予的补贴应符合哪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