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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染病防治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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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染病防治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ppt

    ,培训:,鲁朝晖,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8月28日表决通过了经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了第十七号主席令,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并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传染病防治法的特点,中国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突出体现了八大变化。这些变化包括:非典、禽流感按乙类传染病对待;艾滋病虽降级管理但仍受到“重点关照”;建立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强化实验室安全,严防病原外逸为患;疫情控制更加具体,隔离有了法律依据;严防医院成为传染源,医院不得拒收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权利受保护,个人隐私受尊重。新的传染病防治法更加完善,更具人性化,更加体现时代特色,将给今后的传染病防治带来深远而又实在的变化。,法定传染病分类,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肺结核、新生儿破伤风、SARS。丙类传染病: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如,将肺结核、新生儿破伤风由丙类传染病调整为乙类传染病。此外,2003年5月将SARS这一在我国发现的新传染病确定为法定传染病,并归入乙类传染病。对于这些传染病,卫生部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传染病报告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法定传染病必须进行报告。依据本院实际制订本院传染病报告制度。(一)传染病报告要求:首诊负责,发现必报,漏报?严格时限,缓报?(二)须报告的传染病病例:37种法定传染病(含性传播疾病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或疑似传染病和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等性传播疾病的初诊病例。(三)填报人:本院发现病例的首诊执业医师。(四)报告方式:,非典、禽流感降为乙级传染病,原传染病防治法将35种传染病列为法定传染病,并分为甲、乙、丙三类。03年我国发生了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04年在我国部分地区和周边国家发生了禽流感,引发了社会对这两种新型传染病的关注。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将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列为乙类传染病,使列入法律的法定传染病达37种,其中甲类2种,乙类25种,丙类10种。,法律特别授权:非典、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这三种乙类传染病可以直接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艾滋病降级管理,将原来艾滋病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改为按照一般乙类传染病管理。传染病防治法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促使各级人民政府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治艾滋病的传播。,隐瞒、谎报、缓报者将受惩处,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履行传染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疫情隔离有了法律依据,修订后的法律,详细规定了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病人和疫情后应当采取的措施。对于甲类疑似病人,过去只规定“医学观察”,现规定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于甲类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也规定了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的措施。,法律还增加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为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针对禽流感发生时的需要,法律还增加授权,可以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采取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禽家畜,以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疫情隔离有了法律依据,法律还增加条款,对患甲类传染病死亡后的尸体处置以及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的使用、出售和运输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强化实验室安全,按照法律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按照法律,违反规定,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院不得拒收传染病病人,对于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将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降级、撤职、开除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分处罚。,一些医疗机构在传染病救治过程中不同程度存在对患者相互推诿、诊治不及时的现象,原法律缺乏相应的规定。据此,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乙肝携带者等不再受歧视,现实生活中,非典病人以及非典疑似病人曾受到歧视,而乙肝病人在就业工作中遭受到不公正待遇,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权利受保护,承担义务也应保护其权益。原传染病防治法没有规定保护传染病个人隐私,容易使病人及其家属的个人隐私在传染病预防和救治过程中受到侵犯,造成伤害。修订后的法律以人为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同时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文),名词解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目的,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国务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总结防治非典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在我国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法律制度。,意义,条例的公布施行,标志着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条例的公布施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一起,成为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具有重要意义。,法律责任,条例明确规定了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领导、遵循原则和各项制度、措施,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公民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还明确了违反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内容,条例共6章、54条,包括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报告与信息发布、应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方针原则,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首先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要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照顾政策,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报告时限,12小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拒绝隔离治疗、医学观察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玩忽职守者,要受到行政或刑事追究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者,要受行政、刑事处罚。,条例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衷心祝愿大家:健康!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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