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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四章执行措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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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四章执行措施.ppt

    第二十四章 执行措施,第一节 执行措施,一、执行措施的概念和特征 执行措施,是指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债权人权利的各种方法和手段。采取执行措施的行为,被称为执行行为。特点:问题:可否对人身自由进行执行?如拘提与管收,第一节 执行措施,一、执行措施的概念和特征 执行措施的构成,第二节 对金钱债权的执行,一、对金钱债权执行概述金钱债权也称为金钱给付请求权,是指以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为内容的请求权。对金钱债权的执行,是指为实现债权人的金钱债权而进行的执行,即强制被执行人给付金钱,从而满足权利人的金钱债权。金钱债权在日常生活中发生最频繁,也最为普通,在民事执行中占据了大多数,其执行方法最为重要。财产报告制度(新法第241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节 对金钱债权的执行,一、对金钱债权执行概述执行的范围:包括对金钱财产的金钱债权执行;还包括非金钱财产的金钱债权的执行执行的顺序,第二节 对金钱债权的执行,二、对金钱财产的金钱债权的执行(一)对被执行人存款的执行 1、对存款的执行方法:查询、冻结、划拨存款 2、对存款的执行程序(1)法院作出裁定。(2)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3)金融机构的办理方法。具体的执行措施(新法第242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3、对存款执行的限制,第二节 对金钱债权的执行,(二)对收入的执行具体的执行措施(新法第243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节 对金钱债权的执行,(二)对收入的执行扣留、提取的收入,主要是指被执行人的工资、资金以及其他劳动报酬。在范围上应当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收入为限,并且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其收入转为储蓄存款的,应当责令其交出存单。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由金融机构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交人民法院或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二、对金钱债权的执行,(三)对非金钱财产的金钱债权执行非金钱财产与金钱相比,由于其不具有直接流通性,因此,不能直接用于清偿金钱债务,而只能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转换为可以流通的货币,再用于债务的清偿。,1.对动产、不动产的执行(1)对动产、不动产的执行的含义所谓对动产、不动产的执行,是指执行机构为了满足债权人的金钱债权,而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所采取的执行措施。(2)查封、扣押的程序,(3)拍卖与变卖法院采取拍卖、变卖执行措施,应当符合如下程序和要求:,拍卖的性质,具体拍卖程序(1)发布拍卖公告。(2)竞买人预交保证金。(3)法院停止拍卖和撤回拍卖委托。(4)拍卖成交。(5)重新拍卖。(6)再次拍卖。(7)拍卖佣金,拍卖费用负担。(8)变卖的特别规定。禁止过度拍卖,(4)以物抵债:将财产作价交给执行申请人,也称为“债权人承受”制度经执行当事人同意流拍或变卖不成问题:债权人不承受怎么办?再行拍卖;再行拍卖未拍定债权人又不承受则将财产退回债务人。(5)强制管理执行法院选任管理人对已经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实施管理,以管理所得收益清偿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执行措施。特点适用范围:不动产、船舶、航空器程序,(三)对其他非金钱财产的金钱执行执行这类执行标的的特点:,(三)对其他非金钱财产的金钱执行执行 1、对知识产权的执行知识产权案件的具有特殊性,被执行财产常常是无形财产,当事人申请执行标的往往是对判决书中确认的停止行为进行强制执行等。如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上述权利有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产权或使用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存。对上述财产权,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具体的执行方法有:裁定禁止转让、留置证照、裁定拍卖或变卖、裁定扣留或提取等。,(三)对其他非金钱财产的金钱执行执行 2、对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执行(有价证券之换价)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3、对投资权益的执行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应当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三)对其他非金钱财产的金钱执行执行 4、对股权的执行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三)对其他非金钱财产的金钱执行执行 5、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强制转移被执行人向第三人实现债权的权利,从而满足权利人权利的执行程序。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是以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为执行对象的。它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实体和程序代位权为理论基础,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已经审理过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被执行人和第三人之间没有经过审理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一并进行处理。问题:对若干有争议的权利可否执行?例如:药品生产、经营许可、采矿权、出版物发行权,(三)对其他非金钱财产的金钱执行执行 5、对到期债权的执行执行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条件与程序,第三节 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由于债权人的要求不在于获得金钱,而在于满足对物的占有或者要求被执行人为一定的行为给付,因此不能适用查封和换价的方法。根据具体执行内容的不同,非金钱债权的执行又可分为交付财物的执行和对行为的执行,一、对交付物品的执行对交付物的执行,是指为实现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拥有的交付动产或者不动产请求权而采取的执行措施,其实质是实现权利人的物的交付请求权。(一)交付动产的执行 1、被执行人占有标的物时 2、由第三人占有标的物时问题讨论:对未成熟的天然孳息;以及尚未发表的著作、消防器材可否查封?,一、对交付物品的执行(二)交付不动产的执行交付不动产的执行,是指执行法院强制解除被执行人对不动产的占有并将该不动产交付债权人的执行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交付不动产的执行具体包括强制迁出房屋和退出土地的执行。特点:执行程序的详密性;利害关系人范围大;可以强制管理。问题:对不动产上负担的处理承受主义、涂销主义与剩余主义,一、对交付物品的执行(二)交付不动产的执行交付不动产的执行,是指执行法院强制解除被执行人对不动产的占有并将该不动产交付债权人的执行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交付不动产的执行具体包括强制迁出房屋和退出土地的执行。新法第250条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二、对行为的执行对行为的执行,是指根据执行依据,被执行人有义务实施一定行为而没有实施时,法院所采取的强制其实施该行为的执行措施。,二、对行为的执行(一)对可替代行为的执行 可替代行为,是指执行根据所确定的行为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完成,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时,执行法院可委托有关单位或他人代为完成,代为履行的费用则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拒绝负担费用时,按照关于金钱债权的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二)对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不可替代行为,是指执行根据所确定的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不能由第三人代为完成。法院只能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如处以罚款、拘留、支付迟延履行金等,对申请执行人由此而受到的损失,被执行人应当进行赔偿。,案例分析 2003年5月10日A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一个侵犯著作权纠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令被告人胡图因侵犯原告陈实的著作权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并责令胡图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判决书于2003年5月30日生效。6月5日胡图将5000元赔款亲手交给了陈实,但拒绝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问:陈实怎样才能实现判决书中的其他内容?法院又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强制胡图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第四节 参与分配与执行竞合,一、参与分配 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有效的执行依据也申请加人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各债权人从执行标的物的变价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制度。参与分配是为实现对债务人的多个债权人的公平保护而设立的执行程序。除了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优先受偿外,各债权人都有获得公平清偿的权利。,参与分配的条件,二、执行竞合及其处理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同时或先后以不同的执行名义同时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强制执行,而各债权人的请求之间相互排斥,各个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同时获得完全满足的状态。,执行竞合的条件,执行竞合,立法例:(1)德国的执行优先原则(优先清偿主义)。(2)法国、意大利和日本的平等执行原则(平等主义)。(3)瑞士的折衷执行原则(团体优先主义)。,执行竞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根据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第299条:在有其他已经取得执行根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中,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分配,执行竞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该规定要求参与分配主体为有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排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条规定的“已经起诉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权利,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执行竞合的处理方法,第五节 保障性执行措施,保障性执行措施,是指为辅助与配合直接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基本执行措施而实施的执行措施,其功能主要是保障基本执行措施的顺利实施、维护基本执行措施的效果。民事执行中的保障性执行措施主要包括:法院搜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交付迟延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以及继续履行等。,一、法院搜查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并隐匿财产的,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搜查作为一种辅助性的执行措施,其目的在于保证查封、扣押措施的顺利进行。条件:,二、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财产权凭证。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拒绝协助办理的,法院可以依照妨害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对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三、强制交付迟延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是指被执行人不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或者故意拖延履行义务。对被执行人迟延履行义务的行为,法院除了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外,还应当追究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责任,以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次日起计算。,四、其他保障性措施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本次修法规定的“立即执行”制度,旧法第216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新法第242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加大立即执行力度,执行书不再是给老赖“通风报信”的通知书新法规定了执行员在发出执行通知的同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强化了执行程序。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量,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提高执行效率。,需要注意的法律规定是“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员不可滥用权力,需要对具体情况衡量是否会造成对申请人财产造成紧迫的损失后,选择是否立即采取强制措施。,本次修法规定的“立即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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