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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解读及应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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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解读及应用.ppt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解读及应用,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 徐波2018.11,主要内容,为什么要修订该标准编制思路介绍标准内容解读关于标准的基本思考,为什么要修订该标准,标准的意义和价值原标准在规范城市绿地系统的编制和审批、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城乡绿地规划建设和管理需求不断提升和变化,只有不断适应城乡发展宏观背景的变化和满足绿地规划建设的需求,技术标准才具有实际意义与价值。与相关标准的衔接。各专业的标准体系越来越健全,相互之间的对接直接影响到“一张图”的描绘。如: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衔接。进一步统一全国城市绿地分类。为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供依据,为规范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提供指导依据;为全国绿地的统计、分析、比较提供统一的分类口径,增加数据的可比性。完善优化原标准,适应新的需求。如类别的调整;提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等。,02版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与11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比,02版城市绿地分类标准,11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07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对城市建设用地外围的绿地分类依据尤为混乱,统一分类标准的必要性,统一对绿地、各类绿地概念和内涵的认识。更加规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工作。为“多规合一”从生态空间层面提供最基础的技术支撑。便于绿地系统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的衔接。便于规划的审批、实施、管理。便于相关规划设计标准的编制和执行,如公园设计规范等。统一分类才能统一统计口径,增加统计的科学性、可比性,提升行业地位。指标问题如城市绿地率不同部门的统计口径不同问题、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到底如何计算更加合理等。,修订思路,参编单位修订过程修订原则主要修订内容,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建标20136号)编制组成员: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武汉市规划研究院 宜兴市规划局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14年1月10日 北京 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2014年4月中旬,编制组对宜兴、无锡、上海及深圳等四市进行了实地调研,并与当地绿化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深入座谈2014年5月发放国家园林城市(城区)和业内专家调查问卷调研内容初步汇总分析后,2014年6月26日-28日编制组在武汉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经不断修改完善及多次小专题讨论后,2014年12月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2015-2016年5月,根据征求意见对标准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和修改2016年6月2日,召开专家评审会通过评审。2017年11月住建部发布。2018年6月1日实施。,向各省国家园林城市(城区)的绿地主管部门发放城市版问卷,共回收153份,涉及21个省,4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地级市110个,县级市(区)39个,除海南省、西藏自治区、港澳台地区,覆盖了我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业内专家发放专家版调研问卷,共回收33份,专家分别来自园林、城市规划和国土专业;专家从事的行业分别来自一线规划设计工作、园林管理工作以及园林教学科研工作,涵盖了与绿地分类相关的各个专业和行业。,问卷调查,由于绿地空间功能属性的非限定性,同一块绿地可以具备生态、游憩、景观、文化、防灾等多种作用,因此,本标准仍坚持以绿地的主要功能为分类依据。绿地分类应与相关的法规和已颁布的标准充分协调和衔接,城乡统筹考虑,满足城乡绿地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多层次、多方面的需求。与以往城乡建设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统计资料的纵向可比,这要求绿地分类要有一定的延续性。充分考虑本标准施用期全国各地的对现行标准的使用情况及反馈意见,提出更科学、具有前瞻性同时便于使用的分类方法。,修订原则,功能性,协调性,延续性,实用性,主要修订内容解读,明确绿地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内绿地与广场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外的区域绿地两部分。增加了“广场用地”。将“生产绿地”划入区域绿地。区域绿地根据绿地主要功能分为风景游憩绿地、生态保育绿地、区域设施防护绿地、生产绿地。2.分类代码的局部调整。为使分类代码具有较好的识别性,便于图纸、文件的使用和绿地的管理,并与城市用地分类代码相对应,本标准使用英文字母组合表示、或使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3.“公园绿地”解读及分类调整公园绿地是城市建设用地、城市绿地系统和城市绿色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表示城市整体环境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公园绿地”的名称直接体现的是这类绿地的功能。“公园绿地”不是“公园”和“绿地”的叠加,也不是公园和其他类型绿地的并列,而是对具有公园作用的所有绿地的统称,即公园性质的绿地。对“公园绿地”进一步分类,目的是依据本标准可针对不同类型的公园绿地提出不同的规划、设计、建设及管理要求。本标准结合实际工作需求,按各种公园绿地的主要功能,对原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将“公园绿地”分为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4个中类。,取消了“综合公园”的下设小类。原标准中“综合公园”下设“全市性公园”和“区域性公园”两个小类,其目的是为了根据公园的规模和服务对象更合理地进行各级综合公园的配置。但是,各地城市的人口规模和用地条件差异很大,且近年来居民的出行方式和休闲需求也发生了诸多变化,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区分全市性公园和区域性公园。因此,在无法明确规定各级综合公园的规模和布局要求的情况下,将综合公园细分反而降低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对实际工作的指导意义。明确综合公园的规模下限为10公顷(考虑一定的弹性,小城市或受用地条件限制时,规模下限可为5公顷)。,取消了“社区公园”的下设小类。本标准延用了原标准中的“社区公园”,但取消了该中类下设的“居住区公园”和“小区游园”两个小类。修正社区公园的定义:“用地独立,具有基本的游憩和服务设施,主要为一定社区范围内居民就近开展日常休闲活动服务的绿地。”并提出规模宜在1公顷以上。第一,强调“用地独立”是为了明确“社区公园”地块的规划属性,而不是其空间属性。第二,提出“社区公园”的规模要求是考虑到现行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要求居住区公园的最小规模为1hm2。,社 区公 园,本标准取消“居住区公园”小类,是基于目前居住用地的建设规模大部分属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中的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级别,完整的居住区建设相对较少,居住区公园已越来越少,在“城市用地分类标准”(2011版)中已取消“居住区公园”一词。同时,在实际的管理和统计工作中,对“居住区公园”的判别也存在困难。,对“专类公园”下设小类进行调整。修订了历史名园的定义。原标准将“体现传统造园艺术”和“审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是评定为“历史名园”的关键指标。修订将一些能反应近代中国造园艺术发展轨迹的、却不是文物保护单位的园林纳入其中。增加了遗址公园小类。G134所指的“遗址公园”是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其用地性质在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属于“公园绿地”范畴。将原有儿童公园、城市建设用地内的风景名胜公园归入其他专类公园。G139采取开放型的分类表达方式。,主要修订内容,取消了“带状公园”、“街旁绿地”两个中类,新设“游园”。新分类侧重绿地功能,不再设根据形态及其位置等进行绿地分类。原标准带状公园主要是沿水滨、道路、古城墙等建设的公园,取消“带状公园”后,沿古城墙等遗迹设置的公园可归入“专类公园”中的“遗址公园”,其他沿水滨、道路等设置的公园中,规模较大并有足够宽度的带状公园根据其功能可归入“综合公园”或“专类公园”。规模较小,不足以归入“综合公园”或“专类公园”的,根据其功能将具备游憩功能的绿地归入“游园”,不具备游憩功能的归入“防护绿地”。新增“游园”不同于原标准中的“小区游园”,其用地独立,在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属于独立的“公园绿地”地块。基于生态廊道效应的阈值和游园的景观及服务功能明确带状游园的宽度宜大于等于12米。,游园,主要修订内容,4.“防护绿地”的分类说明。对“防护绿地”是为了满足城市对卫生、隔离、安全的要求而设置的,其功能是对自然灾害或城市公害起到一定的防护或减弱作用,因受安全性、健康性等因素的影响,防护绿地不宜兼作公园绿地使用。防护绿地的功能正在向功能复合化的方向转变,即城市中同一防护绿地可能需同时承担诸如生态、卫生、隔离、甚至安全等一种或多种功能。因此,本标准对防护绿地不再进行中类的强行划分。对于一些在分类上容易混淆的绿地类型,如城市道路两侧绿地,在道路红线内的,应纳入“附属绿地”类别。在道路红线以外,具有防护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纳入“防护绿地”。具有一定游憩功能、游人可进的绿地纳入“公园绿地”。,主要修订内容,5.增加“广场用地”的分类说明。“城市用地分类标准”(2011版)提出因“满足市民日常公共活动需求的广场与公园绿地的功能相近”,将“广场用地”划归“G”类,命名为“绿地与广场用地”,提出“广场用地”是指“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不包括以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该用地应划入交通枢纽用地”。并以强制性条文规定:“规划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2/人”。这一改变,应该说从城市公共开敞空间的角度为风景园林行业提供了对城市、为居民服务的更多的工作面。此次我们的修订必须给与相应的对接。经问卷调查标准明确广场用地绿地率应大于等于35%(绿地率高于65%的广场可划入公园绿地)。,6.“附属绿地”的分类说明。“附属绿地”是指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除“绿地与广场用地”)的绿化用地,“附属绿地”不能单独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附属绿地”中类的划定与命名是与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相对应的。附属绿地的大类代码是XG,X表示包含多种不同的城市用地。“城市用地分类标准”(2011版)对原有的城市建设用地分类进行了调整,为此,本标准也应作出相应的调整。,“城市用地分类标准”(2011版),主要修订内容,7.“区域绿地”的分类说明“区域绿地”命名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与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进行对应和区分,突出该类绿地对城乡整体区域生态、景观、游憩各方面的综合效益。“区域绿地”的名称还便于在计算中进行城市建设用地内外的绿地统计,凡是列入“区域绿地”的绿地,皆不参与城市建设用地的绿地指标统计。区域绿地不含耕地。绿地类别并不是以土地的基本用途作为分类的基础标准,而是在尊重国土分类标准规定的地类(注:主要是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域等)划定基础之上,着重强调绿地的主体功能(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游憩康体休闲、安全防护、苗木生产等等),以便于对区域绿地进行差别性政策管控。,主要修订内容,7.“区域绿地”的分类说明“区域绿地”依据绿地主要功能分为4个中类:风景游憩绿地、生态保育绿地、区域设施防护绿地、生产绿地。该分类突出了各类区域绿地在游憩、生态、防护、园林生产等不同方面的主要功能。区域绿地在具体分类上一直存在着门类多样,难以统一的问题。例如郊野公园、绿化隔离带属于区位和空间结构性分类;野生动物园、生产绿地属于使用功能型分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属于部门政策性分类;林地、湿地属于现状描述类分类等等。,主要修订内容,7.“区域绿地”的分类说明将风景游憩绿地分至小类。“风景游憩绿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内的“公园绿地”共同构建城乡一体的绿地游憩体系。“生态保育绿地”指对于城乡生态保护和恢复具有重要作用,通常不宜开展游憩活动的绿地,主要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地、湿地保护区、需要进行生态修复的区域,以及生态作用突出的林地、草原等。由于目前绿化苗木生产已经充分市场化,且主要利用城市外围的农用地。2011版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已将生产绿地纳入到农用地分类中。考虑生产绿地作为园林苗木生产基地,对城乡园林绿化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将“生产绿地”从建设用地内的绿地类型调整为区域绿地下的一个中类。,主要修订内容,8.绿地统计城市建设用地内外的指标可分别统计。增加了区域绿地占城乡用地比例的统计。保留并落实城乡绿地率的统计。对广场用地的统计兼顾了规划、园林等部门统计口径的衔接。,几个基本思考,“城乡统筹”的具体落实;“多规合一”的有效对接;“以人为本”的基本保障;“生态文明”的真实体现。,标准修订过程中,从国家层面推出了一系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建设指导思想已成为社会共识。在此背景之下,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作为风景园林行业的一个基础性标准,其修订工作成果将对今后若干年的行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为此,在深入学习、广泛调研、认真总结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此次标准修订工作应该达成的目标可以提炼归纳如下:,1.必须建立广义的“绿地”概念,在原标准编制过程中,对“绿地”的概念、内涵和外延就有过反复的讨论,并在标准的条文说明中加以明确:“本标准所称城市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城市用地。它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用于绿化的土地;二是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对城市生态、景观和居民休闲生活具有积极作用、绿化环境较好的区域”。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原标准明确提出了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外的“其他绿地”这一类别。,城市绿地:城市中以植被为主要形态且具有一定功能和用途的一类用地。(风景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91-2017)城市绿地:指在城市行政区域内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用地。它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用于绿化的土地;二是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对生态、景观和居民休闲生活具有积极作用、绿化环境较好的区域。(城市绿地分类标准“条文说明”2017版),城市绿地,城乡绿地,党的十九大以来对城乡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越来越高,“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与严守;“三生空间”的划定与用途管制;“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在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过渡的重要阶段,生态文明建设的用地载体是什么?这已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必答题。传统意义上的“绿地”、局限在城区内的“绿地”、以部门主管工作范围划定的“绿地”,已无法完全充分地承担起绿色生态建设之重任。基于自然山水资源、实现区域全覆盖的“绿地”概念的建立已经迫在眉睫,这是大势所需,也是风景园林行业为建设“美丽中国”应有的担当。因此,基于“绿色生态空间”来认识“绿地”并加以分类,在宏观层面为构建维护区域生态安全格局的绿地系统提供依据,在中微观层面为具有不同功能的各类绿地的规划建设提供支撑,是本标准的基本使命。,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打破了多年来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进入城乡一体化的规划时代。这种改变也直接影响到绿地系统规划的地位,以及其编制方法和内容。(目前进行的机构改革,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提高认识)构建绿地系统最核心的目的即维护城市生态安全、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满足市民多样化的休闲需求,进而推进人居环境健康持续发展。这些目的无一不需要城乡绿地共同来完成。现实的需求迫使我们必须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统筹思维,使城区内外的绿地形成一个整体,达到功能上的互补、景观上的多样、空间上的延续,从而形成科学的城乡统筹的绿地系统,以实现国土资源的保护与利用。,2.必须具备城乡一体化的意识,自生态保护红线实现“一张图”的顶层设计要求提出之后,“多规合一”的工作进一步深入展开。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两项法定规划的“合一”,其中相当一部分的内容需要在绿地系统规划中得到体现,或者说在“三生空间”(生态空间、生活空间、生产空间)的划定中体现,“绿地”已成为生态空间的主要载体和生活生产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上述两项法定规划的“合一”过程中绿地系统规划必将提升规划地位、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而规划的“合一”,需要用地分类标准的对接来提供基础性的技术支撑。目前我国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依据的是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依据的是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之一,在用地分类上应该做到与总体规划的无缝对接,否则绿地系统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各项指标将在城市用地管理中被束之高阁、形同虚设。,3.必须建立与规划、国土相关的用地分类标准的对接关系,随着本轮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绿地系统规划可能也会随之作出一些改变,但是本次的分类标准为“一张图”做出了基础准备。,相对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用地分类的对接来说,城市建设用地之外的用地从分类到对接则更具挑战性。一方面长期以来规划、国土不同部门的分治导致这方面的工作没有基础性的研究予以支撑;另一方面建设用地之外的各种地类大多是风景园林行业应当有所作为的“绿色生态空间”,但是又必须面对国土、农业、林业、水务等等部门。绿地分类标准既要对接规划、国土部门的相关标准,更多的是要在规划、国土等部门之间建立起恰当的连接,进而达到“缝合”的状态,以促进“多规合一”的实现。,新版城乡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征求意见稿,城乡用地分类与土地规划用地分类对照表,本次修订需在尊重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规定的地类(注:主要是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域等)划定的基础之上,对这些“绿色生态空间”植入或强化其所具有的生态环境保护、游憩康体休闲等功能,并以其主要功能进行“绿地”分类。以功能管制对应规划需求,以地类划定对应国土管理,如此方能在生态空间控制和用地落实之间搭建互通桥梁,促成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项目的落地实施。因此,相关用地分类的有效对接,在“多规合一”的大背景之下,将促进绿地系统规划同时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实现对话和融合,使风景园林行业在城乡统筹发展的大格局中发挥更多更大的作用。,“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是评价人居环境水平的最直观的标志之一,也是目前“园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评定的关键性指标。这些指标在时间维度上纵向体现了一个行政辖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变化,在空间维度上横向比较了各地的相对发展水平。统计指标失真意味着什么?值得业界深思。分析目前在指标统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统计范围的不统一。即按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分类统计的“绿地”指标与按建成区范围统计的“绿地”指标之间差异很大。,4.必须建立反映真实状况的数据统计方法,统计范围的不同 对城市建成区范围的划定缺乏统一依据,现状建设用地,城市建成区,城市规划区,这种现象存在的严重隐患是:1)掩盖城市建设用地内绿地缺失或不足的问题。城市用地分类标准的强制性条文规定“规划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不应小于8.0m2/人”,绿地与广场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应为10.0-15.0%”。这些标准条文往往不被提及,更谈不上落实。2)削弱绿地系统应具备的“以人为本”的服务功能,贴近居民身边的绿地总量增长与居民数量增长严重失衡。居民身边绿地缺乏的问题被绿地总量尚可的数据所掩盖。3)影响政府决策,甚至伤害公众利益。,第二,“区域绿地”缺少统计渠道。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外的“其他绿地”如郊野公园、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是近十年来园林绿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不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达到了以往任何时期所未有的水平,为改善生态环境、提供休闲服务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由于城乡二元化的状况以及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分治,导致这些绿地建设成就在指标统计上得不到完整的反映。客观地说这也是为什么会出现上述第一种问题的原因之一。,拓展研究:建议增加人均游憩绿地面积指标游憩绿地由规划区内不同层级、规模的绿地构成,既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园绿地,也包括建设用地外具有游憩功能的绿地,如森林公园、郊野公园、湿地公园、野生动物园等。通过对规划区内各类游憩绿地进行统计,对既有绿地进行梳理,从指标统计上兼顾不同城市的特征,更加准确、客观、全面地反映城市的整体绿化水平;同时鼓励并肯定外围游憩绿地的建设与多元发展,引导未来发展需求,以利于建立内外一体的游憩绿地体系。,第三,是指标统计中人口和空间的不对应。这种不对应首先是统计人口数量不能反映实际绿地使用者的数量。不少城市在绿地普查中用建成区户籍人口进行指标的计算,结果往往会形成人均绿地指标、人均公园绿地指标较高的假象。另外,人口和空间的不对应仍然与前述的不同部门统计范围的不一致有关,人口普查数据一般以行政区域为界进行统计,规划部门需要建设用地范围、城市规划区的人口规模统计数据,园林部门则需要建成区范围的人口统计数据,三者本身就较难衔接,也为绿地指标中人口统计数据的不准确埋下了伏笔。针对这些问题,此次标准修订工作应该在“城乡统筹”、“多规合一”的背景之下有所突破,提出相应的绿地统计方法,努力促进不同部门统计口径的对应关系,努力实现人口与空间的对应关系,以求更好地体现居民平等享受城市绿色基础设施的权利,更真实地反映“绿地”的配置水平与建设水平。,高:站位要高,提升社会认知广:眼界要宽,综合影响要素新:思维要新,拓展行业领域实:对策要实,发挥有效作用,城市绿地分类标准是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绿地建设、管理、统计等工作的一项重要的技术标准,是风景园林行业与规划、国土等部门进行对话的基本“语汇”,是建立对话平台的基础之一。我们唯有创新思考、积极响应、努力拓展,方能摆脱所谓风景园林行业“弱势”之地位。,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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