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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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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课件.ppt

    1,2023/9/20,第4章 保险合同,学习目的: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主体、客体、内容、形式以及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的相关内容,了解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及争议处理方式。,2023/9/20,2,目录41 42,41保险合同的特征411保险合同的概念412保险合同的特征42保险合同的要素421保险合同的主体422保险合同的客体423保险合同的内容424保险合同的形式,2023/9/20,3,目录43 44,43保险合同的订立、成立、生效431保险合同的订立432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433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44保险合同的履行及变更 441保险合同的履行 442保险合同的变更,2023/9/20,4,目录45 46,45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451保险合同的解除452保险合同的终止46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及争议处理461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462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方式,2023/9/20,5,411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关于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适用于保险法、合同法和民法通则),2023/9/20,6,保险合同的含义,保险合同的含义: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缴付约定金额的保险费,当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额,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生存到约定年龄、合同期限届满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2023/9/20,7,412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有下列一些独有的法律特征: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履约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发生 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2023/9/20,8,412保险合同的特征,2.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都承担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而对他方当事人只发生义务(如赠与合同、无偿借贷合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与一般的双务合同又有不同),2023/9/20,9,412保险合同的特征,3.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因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不必偿付相应的代价 一般合同实行的是“等价有偿”原则 保险合同实行的是“对价有偿”原则,2023/9/20,10,412保险合同的特征,对价和等价的区别:打个比方,这个杯子我是花10元买的,现在您喜欢它,愿意出100元把杯子买走,这100元就是对价;如果我不好意思多收你的钱,还是以10元卖给你(假设10元就是这个杯子被公认的使用价值),那么这就是通俗意义上的等价交换。,2023/9/20,11,412保险合同的特征,4.保险合同是附合性合同 附合合同又叫依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事先印就好标准合同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无权拟定或修改合同的条文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附合合同,2023/9/20,12,412保险合同的特征,5.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 信息的不对称性使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它合同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法规定了严厉处罚),2023/9/20,13,412保险合同的特征,6.保险合同是一种个人性合同其含义是:被保险标的与保险者个人是紧密相联的。例:A购买了汽车保险之后,将车转让给B。但B的条件与A相差较大,B投保时,保险公司很可能不接受,因此A不能将保单擅自转让给B,此即其个人性的体现。,2023/9/20,14,412保险合同的特征,7.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其含义是:要式合同是采用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虽然目前可以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投保,但最终仍要出具保单(书面材料形式)作为保险关系成立和有效的证明,2023/9/20,15,保险合同要素,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主体:保险合同客体:保险利益,2023/9/20,16,4.2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合同的参加者,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以及协助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的人。,2023/9/20,17,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直接参与订立保险合同,并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与投保人。,2023/9/20,18,保险人叫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 合同,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并对被保险人承担损失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保险人从业的法律资格:大多数国家法人 英国法人与自然人(劳和社)我国法人 保险法第10条第3款:“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1)保险人,2023/9/20,19,我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的规定,组织形式:国有独资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最低2亿元RMB)保险公司的设立 设立条件:章程、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出资方式)、高管人员、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营业场所 设立程序:申请、申请筹建、批准筹建、申请开业、批准开业,2023/9/20,20,我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变更:章程、公司名称的修订;资本金构成、营业场所的变更保险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再保险、各种准备金的提取、公积金的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偿付能力、资金运用、财产保险的当年自留保费、业务行为准则保险公司的整顿、接管与破产,2023/9/20,21,投保人又叫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 付保险费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保险法第10条第2款:“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2)投保人,2023/9/20,22,投保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年龄上:10岁以下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0-18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岁以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人 特殊情况:满16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另外就是完全失去辩控能力的精神病人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条件,2023/9/20,23,投保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民法通则关于行为能力主体资格的规定: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资格,以年令为限 个体工商户行为能力资格以其是否依法进行工商核准登记为限,2023/9/20,24,投保人必须具备的条件,个人合伙人的行为能力资格以其是否具有依法核准的个人合伙文件 法人的行为能力资格以其是否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限 具有支付保险费的能力经济条件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特殊要求,2023/9/20,25,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与保险合同发生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他们对保险合同利益享有独立的请求权(1)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即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保险金给付的人。保险法第22条第2款:“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2023/9/20,26,关于被保险人的资格,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有有生命的自然人才能充当被保险人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被保险人(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除外),关于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同属一人: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时,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同属一人分属两人:当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投保时,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分属两人(投保人要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2023/9/20,27,关于被保险人的数量,同一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无论是一人还是数人,被保险人都应载明于保险合同中如果被保险人已经确定,应将其姓名及单位载明如果被保险人是可变的,则要需在合同中增加一项变更被保险人的条款,当约定的条件成立时,补充的对象自动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如果保险人有数人,且投保时不能确定,可通过“多方面适用的保险条款”来确认,2023/9/20,28,各类保险的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从保险合同中获得生命、身体机能保障的人也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对他人财产毁损或人身伤害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人在信用保险中,被保险人因他人失信,而有可能遭受经济损失的人,2023/9/20,29,受益人又叫保险金的受领人。即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当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实现时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保险法第22条第3款:“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一般属于人身保险范畴的特定关系人,是人身保险合同所特有的主体,且多存在于死亡保险合同中 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一般没有受益人的规定,(2)受益人,2023/9/20,30,关于受益人的资格,法律对于受益人的资格并无特别限制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也可以是他们之外的第三人,且无特别关系的限定但是,通常情况下,当受益人不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本人时,则多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甚至活体胎儿也可以为受益人,2023/9/20,31,受益人的两种形式,不可撤销的受益人 即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确定且不得随意撤销,只允许在受益人同意下更换受益人可撤销的受益人 即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中途变更和撤销受益人的受益权受益人的形式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确定,2023/9/20,32,受益人产生的唯一方式是指定有权指定受益人的主体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若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在团体寿险中,受益人的指定权仅归被保险人所有当指定数人为受益人时,同时也必须指定他们的受益顺序和各自的受益份额,否则,将在所有的受益人中进行平分受益人中途也可以变更有权变更受益人的主体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若投保人变更受益人,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关于受益人的产生与变更,2023/9/20,33,关于受益人的受益权,受益人的受益权即保险金的请求权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唯一方式是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当保险合同已经指定受益人时,受益人的受益权将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无权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是一种期得权利,而非即得权利受益人的受益权是一种不确定的权利受益人在受益权实现之前无权转让该权利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被保险人本人享有优先受益权,2023/9/20,34,受益人的确定与未确定,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有已确定和未确定两种情况已确定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已经指定受益人,这时保险金不能视为死者(被保险人)的遗产,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也不得用于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未确定受益人包括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受益人放弃受益权,而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等,这时,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视同受益人,保险金可视为死者的遗产,2023/9/20,35,受益人的确定与未确定,2023/9/20,36,案例1,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保险金如何给付?(详情见资料),2023/9/20,37,受益人的确定与未确定,2023/9/20,38,受益人的确定与未确定,2023/9/20,39,(3)保单所有人,保单所有人又称为保单持有人,是拥有保单各种权利者,即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和单位组织。主要知用于人寿保险合同。其拥有的权利:变更受益人领取退保金领取保单红利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申请贷款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指定新的所有人,2023/9/20,40,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投保人于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客体在一般合同中称为标的,即物、行为、智力成果等。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指投保人对保险 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根本前提和条件,也是维持保险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之一,2023/9/20,41,保险利益的构成要素,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2023/9/20,42,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如果投保人以非法利益投保,例如以盗窃来的赃物投保家庭财产险,以违禁品投保海洋货物运输险等,保险合同无效。,2023/9/20,4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能够以货币计算或估价的经济利益。投保人对有可能遭受的非经济上的损失或非法的经济损失,如精神创伤、刑事处罚等,不能构成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合同相对特殊一些,人身价值无法确定,但被保险人的生、死、伤、残等均可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经济上受到影响,这种影响从某种意义上是可以用货币来计算或估价的。,2023/9/20,44,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经济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已经存在的或可以确定的利益。此种利益可以分为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如投保人对一座已经建成并在使用过程中的楼房具有的经济利益,可视为现有利益。如根据有效的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对预期租金的收益,可视为期待利益。概括为两层含义:一是其利益已经确定,已取得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二是在订立合同时利益尚未确定,但保险事故发生前或发生时必能确定的利益,如进出口商购货与保险合同的签订,2023/9/20,45,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人的寿命和身体的价值或利益是不能用货币来计算或估价的。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判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只能以人与人的关系为基础,而不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为基础。我国保险法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加以明确。,2023/9/20,46,(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不发 生保险事故,而是为了实现保险经济保障 保险经济保障表现为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遭到损失 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能够得到保险经济赔偿 或给付 保险赔偿或给付并非再造一个相同的标的,而是以保险 标的为有形载体,保障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关心的 基于保险标的上的经济利益,即保险利益,2023/9/20,47,(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维持保险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之一 投保人必须凭借保险利益投保,保险人凭借保险利益才可以 承保,对投保标的无保险利益的人不能充当该标的的投保人 保险法第11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某种原因,保险利益消失,保险合同也 随之失效,2023/9/20,48,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的关系,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互为表里、互相依存,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有形载体,保险利益是保险标的的经济内涵,也是投保人转嫁风险的经济额度,同时也是保险人确定其承担最高责任限额的重要依据,2023/9/20,49,案例1: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还是保险标的,2005年3月5日,被告陈军驾驶一辆小客车在吉州区赣新大道与被害人周兵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周兵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陈军负主要责任,周兵负次要责任。肇事小客车登记车主为李华。后被告张京购买了该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期限自2004年3月26日至2005年3月25日。该保险条款第三十二条规定“保险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之后该车几经转手,最后由被告刘明购买。2005年3月5日,刘明将车借给被告陈军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现死者周兵的父、母、妻子、儿、女共五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军赔偿经济损失,被告刘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或被告张京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保险赔偿金。,2023/9/20,50,案例1: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还是保险标的,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陈军应负赔偿责任,刘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京不承担责任没有争议,但对于保险公司应否理赔则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保险公司在登记车主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下仍为肇事车保了险,可见,该保险是针对特定车辆的保险,而不是针对特定人或单位的保险。张京转让车辆没有及时办理批改手续系履行合同的瑕疵,不影响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故被告保险公司应该理赔。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客体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而非保险标的物本身。保险合同已明确约定在保险期内保险标的转让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应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车几经转卖均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023/9/20,51,案例1: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还是保险标的,评析:在本案中要正确认定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应该明确两点:一、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而非保险标的本身;二、保险标的转让属于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应该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这一条即是对保险合同客体的规定。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可保权益,是投保人在保险标的上因具有各种利益关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构成保险利益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2023/9/20,52,案例1: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还是保险标的,本案中被告张京购买小客车后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张京确为该车的实际车主。因此张京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的客体应为张京对小客车所拥有的保险利益,而非作为保险标的的肇事小客车。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保险标的的转让,是指合同中被保险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的转让,既包括被保险财产及其有关利益的所有权发生转让,如买卖、让与、继承等,也包括使用权、经营管理权、抵押权等的转移。这些被保险财产及其有关利益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管理权和抵押权等通常是投保人所拥有的合法权益。,2023/9/20,53,案例1: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还是保险标的,被告张京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已明确约定在保险期内,保险车辆转让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且该保单在重要提示第4项已注明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张京在投保后将保险车辆几经转手,最后由刘明购买,均未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因此该保险合同已经失去效力,被告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023/9/20,54,总结,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并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对其财产或生命、健康所享有的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利益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作为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无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不成立。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投保人丧失了保险利益,那么保险合同也将归于无效。,2023/9/20,55,423保险合同的内容,狭义保险合同的内容仅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广义保险合同的内容则是指以双方权利义务为核心的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这里介绍是广义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常通过保险合同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 保险条款是记载保险合同内容的条文、款目,是保险合同双方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主要依据,一般事先印制在保险单上,2023/9/20,56,423保险合同的内容,1保险合同内容的构成从保险法律关系的要素上看,保险合同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主体部分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其住所。2)权利义务部分 包括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违约责任等,2023/9/20,57,423保险合同的内容,3)客体部分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合同表现为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人身保险合同表现为保险金额。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4)其他声明事项部分,2023/9/20,58,423保险合同的内容,2保险合同条款及其分类保险合同包括: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1)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标的 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和身体,2023/9/20,59,423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对于保险标的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免除是对风险责任的限制,是指保险人不负赔偿和给付责任的范围 责任免除明确的是哪些风险的发生造成的损 失与保险人的赔付责任无关,2023/9/20,60,423保险合同的内容,不承保的风险,即损失原因免除 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即损失免除 不承保的标的,包括绝对不保的和可特约承保的标的。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责任免除事项不仅要明确列明,还要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023/9/20,61,423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即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讫时间,亦是保险合同依法存在的效力期限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指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我国保险实务中通常采用“零时起保制”,2023/9/20,62,423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价值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3种确定方法)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 保险费是指投保人支付的作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代价。保险费的缴纳办法及缴纳时间。财产保险一般为订约时一次付清保险费,长期寿险则既可以订约时一次趸缴保险费也可以订约时先付第一期保险费,在订约后的一定期间内采用定期交付定额或递增、递减保险费等办法。,2023/9/20,63,关于保费,保险费的多少是由保险金额的大小和保险费率的高低以及保险期限等因素决定的。保险费率是指保险人在一定时期按一定保险金额收取保险费的比例,通常用百分率或千分率来表示。保险费率一般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2023/9/20,64,关于保费,纯费率也称净费率,是保险费率的基本部分,在财产保险中,主要是依据保险金额损失率(保险金额与损失赔偿金额的比例)来确定;在人身保险中,则是根据人的死亡率或生存率和利率等因素来确定的。附加费率是指一定时期内保险人业务经营费用和预定利润的总数同保险金额之比率。,2023/9/20,65,423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在财产保险中表现为支付赔款,在人身保险中表现为给付保险金。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因其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即违反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2023/9/20,66,423保险合同的内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支付违约金或支付赔偿金 争议处理是指用以解决保险合同纠纷适用的解决方式 解决方式:协商、仲裁和诉讼,2023/9/20,67,423保险合同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时间和地点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涉及保险利益、保险标的、保险期限等)订立合同的年、月、日,通常是指合同的成立时间订立合同的地点(涉及属地原则和法律管辖权),2023/9/20,68,423保险合同的内容,2)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广义)保证条款(狭义 一般由法律规定)附加条款(补充条款。其效力强于基本条款)协会条款,2023/9/20,69,424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的保险合同包括: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以及除此之外的其他书面协议。投保单 投保单也称要保书,是指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而向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要约。(由保险人印制并提供给投保人),2023/9/20,70,2023/9/20,71,424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单 保险单是指通常所说的书面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2023/9/20,72,424保险合同的形式,暂保单 暂保单也称临时保险单,是指由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出立的临时保险凭证。(有效期一般30天)出立暂保单的原因:等待正式保险单的办理,2023/9/20,73,424保险合同的形式,等待上级保险公司的批准部分事项没有达成一致作为结汇凭证,2023/9/20,74,424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2023/9/20,75,2023/9/20,76,424保险合同的形式,5.批单 保险当事人对保险单的某些内容和项目惊醒修改和变更的证明文件(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便条附贴),2023/9/20,77,431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作出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订立须经过投保人提出要求和保险人同意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即合同实践中的要约与承诺。1、要约 要约亦称“提议”,它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一个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三个条件:要约须明确表示订约愿望;要约须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要约在其有效期内对约人具有约束力。,2023/9/20,78,431保险合同的订立,2.承诺 承诺,又称“接受订约提议”,是承诺人向要约人表示同意与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作出承诺的人称为承诺人或受约人。承诺满足下列条件时有效:承诺不能附带任何条件,是无条件的;承诺须由受约人本人或其合法代表理人作出;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保险合同的承诺也叫承保,通常由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若保险人提出反要约的,投保人无条件接受后,投保人即为承诺人,保险合同也随之成立。,2023/9/20,79,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如图一)订立保险合同与订立其他合同一样,要经历两个法定程序,即要约和承诺。,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如图一)订立保险合同与订立其他合同一样,要经历两个法定程序,即要约和承诺。,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如图一)订立保险合同与订立其他合同一样,要经历两个法定程序,即要约和承诺。,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订立保险合同与订立其他合同一样,要经历两个法定程序,即要约和承诺。,2023/9/20,80,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一般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的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第一,应考虑自己需要何种保障,可能面临的风险有哪些?进而通过咨询等方式,明确所要投保的保险险种第二,选择经营稳健、有良好信誉的保险人,询问其是否可提供所需的保险险种,并尽量索取有关条款或资料进行认真研究第三,提出投保要求,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主要危险情况及所需的风险保障。同时可要求保险人提供有关保险条款,并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而明确的说明。,2023/9/20,81,在投保人提出投保要约后:第一,保险人应审查保险标的是否符合投保要求及其主要危险情况,并向投保人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如实回答第二,应审核要约是否符合该险种保险条款的内容是否有特别约定内容第三,应约定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时间、地点、数额等第四,作出承保承诺,保险合同成立,2023/9/20,82,432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2023/9/20,83,432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当保险人审核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单后并在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承保时,即意味着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一定标志着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2023/9/20,84,432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般情况下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保险合同往往是附条件的合同,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所附条件时,保险合同才生效。,2023/9/20,85,案例:合同生效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2000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但是在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自2000年5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 日止。2000年4月30日,该公司的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但是保险公司却拒绝予以赔付家属不服,遂打起了官司。,2023/9/20,86,案例:合同生效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案情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弄清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期间开始和保险责任期间开始的关系。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没有特别约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约定了附属条款,则保险合同从符合附属条款约定的生效情形时开始生效。保险合同自生效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期间,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2023/9/20,87,案例:合同生效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在保险实务中,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一致的,但二者在以下情况是不一致的。追溯保险,即保险责任期间追溯到保险期间开始前的某一个时点,也就是保险公司对于合同成立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也要承担保险责任,此种情形多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另外,观察期间的规定,一般是合同生效若干日后,保险公司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即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此种情形多适用于健康保险合同。,2023/9/20,88,案例:合同生效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该时间可以约定在合同生效以前某一个时点,也可以约定在合同生效后的某一时点。本案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保险责任期间开始于1999年5月1日,而保险事故发生在1999年4月30日,正好在保险责任期间外,所以,保险公司对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保险公司没有到开始履行保险责任的时间,因此,拒绝赔偿是合理的。,2023/9/20,89,4.3.3 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1 保险合同的有效 保险合同的有效是指保险合同是由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的,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主体合意 客体合法 双方权利、义务对等,2023/9/20,90,4.3.3 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2保险合同的无效 无效保险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条件,因而绝对不许按当事人合意的内容赋予法律效果的情形,即国家法律不予保护。,2023/9/20,91,保险合同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按照保险合同无效的程度,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保险合同的全部无效是指因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而被确认无效后,不得继续履行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某些条款的内容无效,但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2023/9/20,92,保险合同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按照保险合同无效的性质,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保险合同的绝对无效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如行为人不合格,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合同等 保险合同的相对无效是指合同订立后,因其违反公平、诚信原则,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经有关机关确认无效,予以撤消的保险合同,2023/9/20,93,无效保险合同的确认,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保险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保险合同是否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23/9/20,94,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承保危险不存在投保人对投保的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牟取非法利益投保人采用欺诈手段订立超额保险合同,骗取保险赔偿的,其超额部分无效,2023/9/20,95,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2023/9/20,96,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返还财产。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其自始无效,当事人双方应将合同恢复到履行之前的状态赔偿损失。对无效保险合同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如是双方过错,则相互赔偿追缴财产。对于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应当追缴财产,收归国库,2023/9/20,97,案例:未缴足保险费怎么赔?,某地个体运输户王某,于1998年12月份将一辆16座面包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2万元,应付保费2850元。当保险单填妥向王收费时,王声称钱未带够,因急于出车,要求先将保险单给他,下午再将其余的钱交来,接着在征得经办人同意后,便交了保费1000元,将保险单带走。但事后王某并未如约补交保险费,保险经办人曾多次催收,并表示如再拖欠不交,出事后就不负责赔偿,均被其敷衍搪塞,一直未收到余款。次年4月,保险车辆在行驶途中翻车,造成6万余元的损失,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2023/9/20,98,案例:未缴足保险费怎么赔?,第一种观点:拒赔。王某拖欠保险费,应该拒赔。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按照保险公司短期保费计算方法,王某所交纳的1000元保险费,保险公司只能承担其从投保起前三个月的保险责任。保险标的在起保第五个月出险时,因王某其余保费拖欠没交。所以,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比例赔付。合同为双务合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既享有权利,又要承担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根据民法通则有价有偿的原则,王某交纳了1000元保险费,履行了一定的义务,理所当然要享有一定的保障权利。,2023/9/20,99,案例:未缴足保险费怎么赔?,第三种观点:全额赔偿。保险公司对王某拖欠保费行为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例如及时终止合同。所以,根据权责发生制,该保险合同自始至终都是成立有效的,保险公司应对王某的损失给予足额赔偿。分析:(1)缴纳保险费与保险合同成立的关系?(2)保险合同成立是否等于保险责任开始?(3)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义务。(4)违反交纳保险费的义务要承担违约责任。违反支付保险费义务表现为: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完全不支付保险费;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只支付部分保险费。(5)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解除合同。(6)保险人有过错责任。,2023/9/20,100,案例:未缴足保险费怎么赔?,对于投保人不按约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应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催收;(2)终止保险合同。催收应以书面形式为妥,对于催收无效的情况,应及时终止保险合同。但保险人在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并没有解除保险合同。,2023/9/20,101,案例:未缴足保险费怎么赔?,结论:由保险人按所收保费占全额保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给予被保险人部分经济赔偿。,2023/9/20,102,案例:买完保险就遇刺身亡,广州个人寿险大案始末,2001年10月18日凌晨1时左右,谢女士与女友正在咖啡厅喝茶,女友的前男友因爱生恨,拿着匕首来找其理论。对方亮出匕首时,谢女士出于保护女友的愿望伸手去挡,不料被匕首刺个正着,意外身亡。当谢女士的家人沉浸在悲痛之中时,信诚人寿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黄女士拨打了谢女士的手机联系投保事宜。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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