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与汽车法规》.ppt
交通安全与汽车法规,内容回顾,汽车登记规定,第五章 汽车检验,汽车检验(vehicle detection),是为确定汽车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的检查。汽车在使用过程中,随着使用时间的延长(或行驶里程的增加),其零件逐渐磨损、腐蚀、变形、老化,以及润滑油变质等,致使配合副间隙变大,引起运动松旷、振动、发响和漏气、漏水、漏油等,造成汽车技术性能下降。汽车维护作业(或称汽车保养作业)的核心是“维护”汽车技术状况的完好,汽车检测的由来 汽车检测技术是从汽车维修技术衍生出来,由汽车维修伴随着汽车技术的发展而发展的。在早期的汽车维修过程中,主要是通过有经验的维修人员发现汽车故障并作有针对性的修理。即过去人们常讲的“望(眼看)”(例如:通过观察汽车外观或车辆行驶状态判断故障)、“闻(耳听)”(例如:通过发动机等运转发声判断故障)、“问(询问)(例如:通过询问驾车人员车辆使用情况或现象判断故障)、“切(手摸)”(例如:通过手摸感受温度、振动、压力等现象判断故障)方式。随着现代机电测控技术进步,特别是计算机技术的进步,汽车检测技术也飞速发展。目前人们能依靠各种先进的仪器设备,对汽车进行不解体检测,而且安全、迅速、可靠。,第一节 概述,一、汽车检验分类 根据汽车检测的目的,汽车检测可以分为: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检验和维修检测等3种。安全技术检验安全技术检验是指对汽车实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运行和环境保护方面所进行的检测。目的是在汽车不解体情况下建立安全和公害监控体系,确保车辆具有符合要求的外观容貌和良好的安全性能,限制汽车的环境污染程度,使其在安全、高效和低污染工况下运行。,综合性能检验综合性能检验是指对汽车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综合性能方面的检测。目的是在汽车不解体情况下,对运行车辆确定其工作能力和技术状况,查明故障或隐患部位及原因,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监督,建立质量监控体系,确保车辆具有良好的安全性、可靠性、动力性、经济性、排气净化性和噪声污染性,以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汽车定期检验机动车必须按规定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期限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各省交管局关于开展20XX年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通知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受理条件汽车行驶证有效期满,仍需要继续行驶的,按照行驶证上的注册登记日期的相应月份(行驶证副证签注的有效月份)提前一个月或延迟10天以内都可进行年度安全检验。材料明细1、机动车定期检验登记表2、机动车行驶证3、车架号、发动机号拓印4、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发票(第三联),办理流程1、持行驶证、定期检验表按车道在检查站依次侯检。2、检查外观、底盘、车架号、发动机号,车辆唯一性确认。3、车辆上线检测(灯光、侧滑、制动、车速、尾气)。4、车辆检验合格,交费后办理签证手续。,汽车年检规定是为了广大司机朋友的行车安全而制定的。遵循汽车“七分养,三分修”的原则,车辆在全寿命使用过程中应做到经常检查,定期保养,有问题早发现、早解决,达到以保代修,乃至终身不大修的目的。除了按规定进行汽车年检,车险投保也不能忽略。,三、安全技术检验周期机动车辆检验的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的规定,是从机动车注册登记开始计算,也就是从上牌的时候开始计算的。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要按照汽车年检规定,在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达到和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五)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汽车年检需要准备的资料;办理程序(一)所需资料:1、机动车辆定期检验表;2、机动车年检前技术保养维修出厂检验单;3、单位加意见(公车),身份证或户口簿(私车);4、协会会员须协会加意见盖章;5、养路费证、车船使用税证(有效的);6、第三者责任保险证;7、车辆购置附加费证;8、机动车行驶证。,(二)办理程序持机动车行驶证将车辆送年检维修保养厂保养;凭年检资料到指定的机动车检测站验车,验车合格后领取机动车检测结果记录单;凭年检资料及机动车检测结果记录单到年检各驻点办理签章。,三)有关汽车年检规定车辆年检按号牌未位数对应月份进行;逾期年检的车辆须交纳50元罚金;经批准延期报废使用的机动车,在延长使用期内每半年检验一次。,第二节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一、安检机构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二、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1、国家对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安检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检验范围内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发证。安检机构的计量认证管理依照计量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安检机构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的申请及其受理、现场审查、发证应当一并办理。,2、申请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需要的,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有齐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等技术规范文件资料;(四)具有申请检测车辆类型和项目所需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备及其校准设备;,(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应当通过合法有效的型式认定,在用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合格或校准,并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六)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施、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3、申请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法人证明及复印件;(三)检验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及复印件;(四)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证书及复印件;(五)检测线配置明细以及检测、校准设备清单;(六)地理位置、场地及厂房平面图,相应的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七)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4、审查和决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受理的规定,根据申请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查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审查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审查和决定的程序、期限等规定,作出是否批准检验资格许可的决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获得检验资格许可的申请人颁发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的式样、编号规则和检验专用印章的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安检机构检验资格有效期期满,继续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提出申请;安检机构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的应当及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决定按照本规定执行。,三、安检机构行为规范安检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安检机构应当保持信息系统通畅,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信息。安检机构应当保证在用设备正常完好,在用计量器具依法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定期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安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有保密要求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安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有保密要求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安检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培训和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检验服务水平。安检机构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1月底之前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安检机构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发现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安检机构如需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的,应当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上交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并于停业前1个月向社会公告。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1年以上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2、安检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书;(二)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三)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四)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为;(五)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六)使用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检验工作;(七)无正当理由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八)其他违法行为。,四、监督管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在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汇报,并将情况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投诉举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在监督检查或者受理投诉举报时,发现安检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五、法律责任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安检机构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二)未按照规定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的;(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逾期未改的;(四)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五)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安检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安检机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的;(二)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三)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或未上交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印章的,或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安检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人员在检验活动中接受贿赂,以职谋私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其考核合格资质;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检机构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节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