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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法》修正比较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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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法》修正比较课件.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对比稿),讲课老师:任海勇联系电话:电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专利法修改前,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修改后,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管理、应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专利法修改前,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修改后,二、在第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该遗传资源的获取或者利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专利法修改前,第九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修改后,三、在第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专利法修改前,第十条第二款: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后,四、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专利法修改前,第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修改后,五、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专利法修改前,第十四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修改后,六、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合理范围内推广应用,实施单位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使用费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有,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专利法修改前,第十九条第一款: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修改后,八、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专利法修改前,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修改后,九、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将其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但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修改后,十、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及时传播专利信息,定期出版专利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专利法修改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修改后,十一、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专利法修改前,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修改后,十一、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专利法修改前,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修改后,十一、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十一、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专利法修改前,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修改后,十二、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同样的外观设计由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授权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专利法修改前,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修改后,十三、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专利法修改前,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专利法修改前,修改后,十四、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款:“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申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申明原始来源的,应当说明理由。”,见上一张PPT,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专利法修改前,修改后,十五、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专利法修改前,修改后,十六、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第四十八条: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二)专利权人行使其专利权的行为经司法、行政程序确定为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需要给予申请人强制许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在中国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下列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一)最不发达国家;“(二)不具备该药品的制造能力或者制造能力不足,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条约已经履行了相关手续的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下列情形:“(一)公共非商业性使用;“(二)专利权人行使其专利权的行为经司法、行政程序确定为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需要给予申请人强制许可。”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第五十一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为了供应国内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专利法修改前,修改后,二十、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要求专利权人授予实施专利的许可,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第五十一条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专利法修改前,修改后,二十一、将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二十一、将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判断专利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告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专利法修改前,修改后,二十三、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专利法修改前,修改后,二十四、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九条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专利法修改前,修改后,二十五、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第六十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修改后,二十五、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应当包括专利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专利法修改前,修改后,二十六、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诉讼中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第六十一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八条:“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专利法修改前,修改后,二十八、将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改为第七十条,第(一)项修改为:“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制造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拟制造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单位或者个人制造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专利法修改前,修改后,二十九、将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使用者或者销售者由于不知道是专利侵权产品而购买,并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此外,对部分条文做了文字修改,并对条文序号做相应调整。本修正案自200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根据本修正案做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发明专利申请的流程图,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程序的流程图,PCT申请的典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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