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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昌市科技金融“许科贷”业务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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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昌市科技金融“许科贷”业务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许昌市科技金融“许科贷”业务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许昌市“十四五”科技创新和一流创新生 态建设规划(许政202220号),进一步引入金融资源支 持许昌科技创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许昌科技企业的支持 力度,改善科技创新的融资环境,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提质增 效,推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 案。一、基本原则遵循科技创新和金融发展的基本规律,以助推科技企业 创新发展为导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 风险共担”的原则,突出“促进创新、推动转型、提升能力、 防控风险”的要求,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有为政 府和有效市场的更好结合,鼓励和带动银行等机构建立与科 技型企业发展相适应的信贷管理体系,提升“许科贷”业务 管理能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切实解决科技企业的融资问 题,培育和促进一批科技企业做优做强,将“许科贷”打造 成为我市具有影响力的科技信贷品牌和科技金融标志产品。二、建立政银合作共担机制运用市级科技经费,设立许昌市科技信贷准备金,与合 作银行、专业机构协同开展“许科贷”业务,构建科技金融 债权融资体系,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一)“许科贷”业务是指合作银行为许昌市内的高新 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优质科技型企业提供的实物资 产抵质押评估值不高于贷款金额的30% (单一实物资产超过 30%的除外),贷款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30个基点的贷款业务。(二)科技信贷准备金设立及补充。许昌市科技信贷准 备金总规模5000万元,实行专账管理,专项用于“许科贷” 业务损失补偿等。为保障“许科贷”业务稳定持续开展,确 保科技信贷准备金规模与“许科贷”业务规模相适应,2023 年市财政出资1000万元,以后年度市科技局根据年度贷款 余额提出科技信贷准备金补充或调整建议,市财政局根据当 年财力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办理资金的调整 和补充。(三)科技信贷准备金的日常管理。许昌市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或其指定的下属国有公司(以下统一简称为准备金托 管机构)作为准备金托管机构,在市科技局的监管下负责科 技信贷准备金的动态调整。许昌市科技局根据各合作银行省 “科技贷”和“许科贷”业务开展情况、贷款条件、损失补 偿等因素,确定各合作银行的准备金存放额度,由准备金托 管机构进行动态调整。(四)科技信贷准备金的使用(1)科技信贷准备金对合作银行开展的“许科贷”业 务发生的实际损失给予不超过60%的损失补偿,单笔补偿不 超过500万元。A.营业(销售)收入2000万元(含)以下的科技企业 获得的贷款,按60%进行损失补偿;B.营业(销售)收入20005000万元(含)的科技企 业获得的贷款,按50%进行损失补偿;C.营业(销售)收入5000万一1亿元(含)的科技企业 获得的贷款,按40%进行损失补偿;D.营业(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科技企业获得的贷款, 按30%进行损失补偿;E.无抵质押且仅有主要自然人股东(穿透后)及其配偶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贷款,以及无抵质押且无担保的信用贷 款按60%进行损失补偿;F.贷款(授信)期限超过1年的贷款,在原损失补偿比 例的基础上,期限每增加1年,损失补偿比例提高5%,最高 不超过60%o三、建立管理服务体系(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 许昌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许昌监管分局联合负责 审议确定、取消合作银行资格,对合作银行进行表彰或依法 依规进行处罚;协调解决“许科贷”业务开展中的重大问题, 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推动“许科贷”业务 稳健开展。(二)许昌市科技局负责对专业机构、合作银行开展绩 效评价;对准备金托管机构进行监管;确定科技信贷准备金 定期调整额度;审查“许科贷”业务损失补偿、坏账核销的 申请并提出补偿建议。(三)许昌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下属国有公司 作为准备金托管机构,在市科技局的监管下,负责准备金账 户管理、根据科技局确定的准备金调整意见通知办理资金划 拨和调整手续。(四)凡通过省科技厅遴选的合作银行且已开展省“科 技贷”业务的省级以上银行在许昌的分支机构以及许昌当地 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都可向市科技局申请合作银行资格。合 作银行负责“许科贷”业务的尽职调查、授信审批、贷款发 放、贷后管理、风险化解以及逾期贷款的催收和追偿等工作。 按照本方案及相关约定,给予“许科贷”业务专项信贷规模, 安排专业团队办理“许科贷”业务,建立审批绿色通道,提 高业务办理效率。(五)引入专业机构。专业机构是指发挥科技金融专业 技能、运用市场化方式推动“许科贷”业务发展、把控业务 整体风险的服务机构。“许科贷”业务开展初期,拟先引入 省级主管部门遴选的“科技贷”专业机构作为“许科贷”专 业机构,许昌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也可申报,通过市科技局 公开遴选,考核后,确定为专业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专 业机构、“科技贷”业务合作银行和市科技局签订“科技贷” 业务三方合作协议。专业机构不得与未签订协议的合作银行 开展“科技贷”业务。四、业务流程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优化业务流程,持续推进减证 便民服务,“许科贷”业务融资申请、备案确认环节实行告 知承诺制。具体业务流程如下:(一)融资申请。许昌市境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 技型中小企业等优质科技型企业均可向合作银行或专业机 构申请“许科贷”业务。相关企业资质到期后一年内可继续 享受“许科贷”政策。(二)尽调审核。合作银行和专业机构应按照程序和相关 要求,对提出融资申请的科技企业独立开展尽职调查和审核 工作。(三)备案确认。合作银行和专业机构对通过审核的业务 在许昌市科学技术局备案,许昌市科学技术局根据“许科贷” 基本要求进行形式审核并确定损失补偿比例,纳入“许科贷” 业务管理后,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四)贷后管理。合作银行和专业机构须定期、独立开展 贷后管理,并加强信息共享。对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突发 事件应共同采取风险控制措施,防范、化解不良贷款,并及 时将相关进度及结果通报市科技局。(五)损失补偿。贷款本金逾期两个月以上或法院已受理 起诉的,合作银行可向市科技局提出损失补偿申请并提交相 关资料。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审核后,提出损失补偿建议;根 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批复,托管机构办理补偿资金划拨手 续,损失补偿资金从准备金中列支。因合作银行违反本方案 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不予补偿。(六)追偿返还。损失补偿后,合作银行和专业机构须共 同向企业追偿,追偿获得的资金扣除经各方共同认可的费用 后,按照政府实际承担损失比例的相应金额退还至准备金账 户。(七)坏账核销。合作银行按照监管部门核销条件及银行 内部核销规定对不良贷款予以核销,并在核销前向市科技局 报备,核销后,向市科技局报备核销材料。市科技局核实确 认后,下达批复同意书,将该笔不良贷款在“许科贷”业务 中予以核销。准备金受托机构收到批复同意书后,将损失补 偿金在科技信贷准备金中予以核销。五、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一)成立风险处置领导小组。成立由市科技局局长任 组长,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市科技局科技金融与服务业科、 发展规划与资源配置科、政策法规与诚信监督科、市纪检委 驻市商务局纪检监察组、市财政局教科文科等有关人员任成 员的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科技金融与服 务业科。风险处置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防范、化解、处置重 大风险问题。(二)建立熔断和退出机制。合作银行贷款损失率超过 3%的,暂停新增业务。合作银行贷款损失率超过5%的,暂 停业务,存量业务纳入风险处置领导小组重点关注范围,合 作银行妥善做好存量业务日常管理和风险化解工作。合作银 行长期未开展业务的或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违纪事件的,取消 合作资格;取消资格的合作银行存量业务纳入风险处置领导 小组重点关注范围,合作银行妥善做好存量业务日常管理工 作,续贷时转为其他商业贷款,不续贷提前告知贷款企业以 及所属专业机构。专业机构管理的贷款损失率超过3%的,暂停新增业务, 在合作银行范围内进行风险提示。专业机构管理的贷款损失 率超过5%的,暂停业务备案,妥善做好存量业务日常管理 和风险化解工作,纳入风险处置领导小组重点关注范围,并 在合作银行范围内通报。专业机构长期未开展业务的或出现 重大违法违规违纪事件的,取消合作资格,存量业务移交风 险处置领导小组,(三)开展绩效评价。准备金托管机构每年向市财政局、 市科技局提交年度资金托管报告。市科技局每年对合作银行 和专业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六、保障措施(一)建立尽职免责机制。“许科贷”业务涉及科技创新、 企业经营以及银行贷款等多重风险,坚持“宽容失败、尽职 免责”的原则,对于发生损失的“许科贷”业务,相关人员 按照本方案及有关细则履行工作职责,在监督检查中未发现 违规违纪行为的,不予追究责任。(二)建立违法违规处罚机制。市科技局对“许科贷”业 务贷款逾期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合作银行根据有 关规定记录其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 不良信用。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财政资金和银行贷款损失 的贷款企业,专业机构、合作银行依法启动司法程序;情节 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对合作银行和专业机构存在弄虚作 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及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 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附件1许昌市科技信贷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许昌市科技信贷准备金的使用管 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按照许昌市科技金融“许科贷” 业务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许昌市科技信贷准备金(以下简称:准备金) 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引导金融机构等开展科 技信贷业务,并对其进行贷款损失补偿等的资金。第三条按照促进业务发展、保障资金安全的要求,加 强对准备金的管理,促进科技信贷业务健康稳定可持续发 展。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准备金年度预算编 制以及准备金存放、不良贷款损失补偿等的批复。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准备金定期存放及调整,审查科 技信贷业务损失补偿、坏账核销的申请并提出建议,对准备 金托管机构的监管,开展绩效评价。第六条许昌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下属国有公 司(以下统一简称为准备金托管机构)作为准备金托管机构, 在市科技局的监管下,负责准备金账户管理、根据科技局确 定的准备金调整意见通知办理资金划拨和调整手续。第七条每年度市科技局根据年度贷款余额提出科技信 贷准备金补充或调整建议,市财政局根据当年财力情况提出 审核意见,列入下年度预算。第八条准备金按照“整体管理、分开存放、动态调整、 激励先进”的原则进行存放管理。科技局每年综合考虑合作 银行省“科技贷”和“许科贷”业务放款余额、贷款期限、 贷款利率、实物资产抵质押比例以及对科技型小微企业支持 情况、损失补偿等因素,确定各合作银行的存放金额。第九条 准备金账户必须开立在“许科贷”业务合作银 行,具体开户行由合作银行确定。第十条市科技局、准备金托管机构与托管银行三方签 订科技信贷准备金账户监管协议,准备金托管机构根据市科 技局准备金存放批复办理资金划拨和调整手续,托管银行定 期向市科技局、准备金托管机构报送账户资金对账信息。第十一条经市科技局同意,准备金托管机构方可变更 准备金账户开户行。变更后,准备金托管机构应将原账户资 金余额全部转入新开立账户,及时办理原账户注销手续,报 市科技局备案。第十二条合作银行开展“许科贷”业务,贷款本金逾 期两个月以上或法院已受理起诉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损失 补偿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许科贷”业务损失补偿申请表;(二)对申请损失补偿的贷款进行情况说明,具体包括: 企业基本情况、贷款逾期详情及产生原因、贷款逾期后银行 采取的应对措施、追偿进展情况以及下步追偿措施等;(三)贷款(授信)审批表、信贷合同、放款凭证、抵质 押合同(如有)、贷后管理等相关业务资料;(四)贷款本金逾期两个月以上或法院已受理起诉的证 明材料;(五)贷款损失及损失补偿金额计算依据及说明;(六)其他资料。第十三条市科技局收到合作银行的申请材料后,原则 上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财务、金融、法律专家对材料的完 备性和一致性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根据专家评审 意见提出损失补偿建议。第十四条 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下达同 意予以损失补偿的批复,原则上每年下达二两次同意予以损 失补偿的批复。第十五条 准备金托管机构依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同 意予以损失补偿的批复,向有关合作银行拨付损失补偿资 金,损失补偿资金从准备金中列支。第十六条合作银行收到拨付的损失补偿资金时,应向 准备金托管机构出具收款回执。第十七条 损失补偿后,市科技局督促合作银行继续开 展债务追偿、坏账处置等工作。银行债务追回、不良资产转 让或企业恢复还款等收回的资金,合作银行应在债务处置完 结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损失分担比例返还至准备金账户。第十八条损失补偿资金原则上从申请损失补偿的合作 银行准备金账户内拨付。账户内余额不足时,从其他合作银 行准备金账户内拨付。第十九条合作银行完成债务追回,且按照监管部门核 销条件及银行内部核销规定对不良贷款完成核销的,应向科 技局提出“许科贷”业务核销申请。科技局批复同意后,将 扣除追偿返还金额后的损失补偿金从准备金中核销。第二十条准备金托管机构应规范准备金的使用和管 理,并对准备金账户进行动态监管,每年度末可按照当年信 贷准备金总额的0.1%提取托管费,托管费用于“许科贷”准 备金的日常管理等工作。托管费提取后10日内需向市科技 局备案。除因办理准备金资金拨付手续及银行询证等相关业 务产生的费用及托管费可从准备金账户直接扣除外,未经批 准,准备金及其滋生的利息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一条准备金托管机构应规范准备金的使用和管 理,对账户资金变动等情况实施动态监管,接受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的管理与监督,主动接受审计。第二十二条 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许昌市科技金 融“许科贷”业务实施方案和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应当责 令限期改正,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2许昌市“许科贷”业务合作银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许科贷”业务合作银行管理, 引导合作银行加大对科技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许科贷” 业务良性发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许科贷”业务合作银行是由市科技局、市财 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许昌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 管理总局许昌监管分局确定的开展“许科贷”业务的银行业 金融机构。第二章职责范围第三条“合作银行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设立符合“许科贷”业务要求,满足各阶段中小微 科技企业的专属金融产品,安排“许科贷”业务专项信贷规 模、专门机构、专职审批人员和专业团队办理“许科贷”业 务,保障业务的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建立审批绿色 通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二)按照许昌市科技金融“许科贷”业务实施方案 (以下简称:“许科贷”方案)和合作协议约定,对企 业开展尽职调查、授信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风险化 解以及逾期贷款的催收和追偿工作。(三)自觉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人 民银行许昌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许昌监管分局的 监督检查,对“许科贷”业务中存在问题及时整改落实。第三章合作银行的确定第四条合作银行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凡通过省科技厅遴选的合作银行且已开展省“科技 贷”业务的省级以上银行在许昌的分支机构,以及许昌当地 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并在许昌有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 构;(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及重大违约事件;(三)自愿接受“许科贷”方案等相关规定,针对“许 科贷”业务制定专属工作实施方案、考核激励和尽职免责政 策。第五条 对提出申请的银行,已通过省科技厅遴选的合 作银行分支机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 银行许昌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许昌监管分局无差 别确定入选合作银行;许昌当地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遴 选产生,遴选细则另行规定。第六条确定的合作银行应按照市场化的原则,与托管 机构、专业机构签订“许科贷”业务三方合作协议,约定“许 科贷”业务合作分工、各方责任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有关事 项。未签订三方协议的合作银行、专业机构不得开展“许科 贷”业务。第七条 合作银行对申请贷款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应根据科技企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和经营特点,确定授信额 度、贷款利率、贷款期限、担保措施等授信条件,授信期限 原则上不低于1年,并向许昌市科学技术局备案。第八条 合作银行开展“许科贷”业务时不得捆绑销售 其他服务,不得多头收费、变相增加企业负担,不得变相提 高企业实物资产抵质押比例。第九条合作银行审核备案后,许昌市科学技术局根据 企业营业(销售)收入、贷款条件等明确损失补偿比例。企业 营业(销售)收入原则上以上年度纳税申报收入为准,每年 6月1日前申请的企业可采用上上年度数据。第十条合作银行应认真履行“许科贷”业务有关信息 告知义务。放款信息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至许昌市科学技 术局。在每个季度10日前,将上一季度“许科贷”业务贷 款余额、企业还款金额及还款时间、贷款资产质量等信息告 知许昌市科学技术局。第十一条合作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对贷款企业进行贷后 管理。对于贷款企业出现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联合 专业机构采取风险控制措施,防止、化解不良贷款,并及时 将相关结果通报市科技局。第十二条贷款本金逾期两个月以上或法院已受理起诉 的,合作银行可向市科技局提出损失补偿申请,并按照有关 要求提交“许科贷”业务损失补偿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市科技局按程序开展损失补偿审核、资金划拨等手续。损失金额指实际发放的贷款本金。对截至损失补偿申请 日的贷款欠息、罚息、复利和贷款到期日之后浮动超过贷款 期内实际执行利率的计息不予纳入损失范围。损失补偿金额 具体计算公式:损失补偿金额=逾期贷款本金余额X损失补偿比例第十三条合作银行收到损失补偿资金后,应继续按照 有关规定对损失贷款开展追偿工作,及时将追偿进展、坏账 核销情况向市科技局通报,追偿获得的金额扣除经各方共同 认可的费用后,按照实际承担的损失比例退还到各方账户。第十四条合作银行应于每年底向市科技局报送下年度 “许科贷”业务工作目标任务,并作为下年度绩效目标考核 依据。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合作银行“许科贷”业务开展 情况,综合考虑各合作银行的贷款总量与质量、贷款条件、 贷款结构、损失补偿情况等因素,定期对合作银行开展绩效 评价。第十六条合作银行因自身原因不愿继续开展“许科贷” 业务且无“许科贷”贷款余额的,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许昌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 局许昌监管分局认可后,可解除业务合作关系。第十七条合作银行贷款损失率超过3%的,暂停其开展 新增业务,原有业务可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开展续贷业务。 合作银行贷款损失率超过5%的,暂停业务,存量业务纳入 风险处置领导小组重点关注范围,合作银行妥善做好存量业 务日常管理和风险化解工作。损失率根据合作银行贷款出现的损失、返还、核销和贷 款分额计算,具体计算公式:损失率=(该合作银行已获得 批复的损失补偿额一银行已返还的金额一已核销不良贷款 的损失补偿额)/该合作银行贷款余额XlO0%银行已返还的金额是指合作银行追回的金额扣除相关 追偿费用后,返还政府部分的金额。已核销不良贷款的损失补偿额是指按照“许科贷”业务 管理有关规定完成坏账核销程序的不良贷款的损失补偿金 额。市科技局每年根据上年相关数据核算损失率,并根据损 失率情况相应调整管控措施。第十八条对于在经营活动中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违纪事 件影响“许科贷”业务开展的,或连续三年无“许科贷”业 务放款的合作银行,取消其合作资格,取消资格的合作银行 存量业务纳入风险处置领导小组重点关注范围,合作银行妥 善做好存量业务日常管理工作,续贷时转为其他商业贷款, 不续贷时提前通知贷款企业以及所属专业机构。因连续三年无“许科贷”业务放款取消合作资格的银行 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科贷”业务合作银行资格。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应加强道德风险管理和廉洁建设, 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及违反职业 道德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情 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H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3许昌市“许科贷”业务专业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许科贷”业务专业机构管理, 强化专业机构风险管控责任,规范专业机构服务行为,特制 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专业机构是指通过发挥科技金融专业技能,运 用市场或推动“科技贷”业务发展把控业务整体风险的服务 机构。第二章专业机构条件第三条“许科贷”业务开展初期,拟先引入省级主管 部门遴选的“科技贷”专业机构作为“许科贷”专业机构, 许昌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也可申报,通过市科技局公开遴选 考核后,确定为专业机构。专业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许昌市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其股东最近3年无 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遵守许昌市科技金融“许科贷”业务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本细则的有关要求,接受市科 技局、市财政局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主动接受审计。(三)具有专业化服务团队。团队人员中至少有2名具有 银行、合规投资机构或省科技厅“科技贷”专业机构5年以 上公司信贷(投资)业务经验。(四)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根据协议为国家高新技术企 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优质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帮助其获 得银行信用贷款(网络贷款除外)(五)至少有一家“科技贷”业务合作银行(政策性银行、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许昌市级二级分 行,或在许昌市内依法设立的地方法人银行分行)出具的推荐 函。(六)制定本机构“许科贷”业务工作方案。针对“许科 贷”业务风险敞口大、需持续满足科技企业融资需求等特点,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许科贷”工作方案 及目标,建立责任明确、完善有效的“许科贷”业务风险防 控体系。(七)建立完善的“许科贷”业务制度体系。根据“许科 贷”业务特点,制定“许科贷”业务准入标准、尽职调查、 审核审批、贷后管理、风险化解处置、尽职免责和失职追责 等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八)建立有效的“许科贷”业务风险控制机制。明确机 构负责人和管理层对“许科贷”业务风险管理的职责,建立 考核和问责机制。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将各环节风险 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实现有效的岗位制衡, 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第三章职责范围第四条专业机构应承担以下工作职责:L对申请企业进行独立调查、审核。对申请企业的经营、 技术以及其它相关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对其风险状况进行评 估,出具尽调报告和审核意见,对“许科贷”业务进行风险 把控。2 .推动银行开展“许科贷”业务。负责与银行沟通“许 科贷”业务,协助银行进行“许科贷”业务推广,在企业尽 职调查、风险判断、贷后管理等工作中及时与银行信息共享, 推动银行提升“许科贷”业务的专业能力和积极性。3 .指导企业办理“许科贷”业务。指导企业正确理解“许 科贷”业务政策、真实反映企业状况;根据企业实际情况, 结合各合作银行产品和服务,为企业匹配相应银行,协助企 业提高融资效率,为企业做好信贷融资咨询等免费增值服 务。4 .做好贷后管理和不良贷款处置。独立开展“许科贷” 业务贷后管理工作,对贷款企业出现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 情形,联合合作银行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积极化解贷款 风险;协助银行做好已补偿的不良贷款追偿和不良资产处置 工作。5 .协助做好“许科贷”的其他工作。负责对合作银行实 物资产抵押不超过30%、贷款利率不高于LPR利率不高于30% 放款条件的审核,协助市科技局做好“许科贷”业务的损失 追偿、统计分析、业务培训、科技信贷政策宣传推广等工作。第四章运行管理第五条 按照市场化原则,专业机构应与“许科贷”业 务合作银行和市科技局签订“许科贷”业务三方合作协议。 专业机构不得与未签订协议的合作银行开展“许科贷”业务。第六条为加强“许科贷”业务市场化运作水平,保障 专业机构的日常运营,引导其不断提高服务科技企业的专业 水平,专业机构可向“许科贷”支持企业收取一定管理服务 费,并符合以下要求:(一)专业机构每笔“许科贷”业务每年收取的管理服务 费不超过当年贷款额的0.8% (若省科技贷管理服务费调整, 做相应调整),且应在备案该笔贷款后收取相关管理服务费。(二)专业机构不得捆绑销售其他服务、转换收费名目、 转换收费单位或收取保证金;不得与其他机构或个人合作开 展“许科贷”业务,不得多头收费,变相增加企业负担。(三)鼓励专业机构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国家及省 级、市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在国家重大公共事件中获得市级以 上政府表彰的企业给予优惠定价。第七条为控制业务风险,专业机构要对同一科技企业 及其关联企业所有“许科贷”业务进行整体风险把控。第八条专业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 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专业机构不得故意向合 作银行提供虚假信息,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营销 宣传活动,禁止引导企业过度负债。禁止未经授权或者同意 收集、存储、使用企业信息,禁止非法买卖或者泄露企业信 息。第九条专业机构开展“许科贷”业务前,相关业务管 理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工作人员及岗位分工情况等向市科 技局备案;修订相关制度、股东及“许科贷”业务工作人员 变化情况应及时向市科技局备案。第十条专业机构应根据宏观经济情况、产业发展情况 等审慎确定“许科贷”业务年度经营目标,每年年底前向市 科技局报送下年度“许科贷”业务工作目标任务,并作为下 年度绩效目标考核依据。第十一条 专业机构应明确尽职调查要点,对企业进行 现场尽职调查;建立科学有效的审核决策机制,对企业及其 关联企业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充分运用多方面数据,结合企 业已有债务情况,审慎评估企业还款能力,确定企业贷款额 度。定期开展贷后管理,对于贷款企业出现严重影响其还款 能力的情形,应及时通报合作银行,联合银行采取风险控制 措施,防止、化解不良贷款,并及时将相关进度及结果通报 市科技局。第十二条专业机构应加强对支持科技企业的管理,在服务合同中约定由企业承诺以下事项:(一)向专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二)配合专业机构进行尽职调查、贷后管理及相关检 查;(三)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专 业机构。第十三条对出现损失补偿的贷款,市科技局组织财务、 金融、法律专家对专业机构的合规尽职情况进行评审,形成 专家评审意见。专业机构对照专家意见开展内部审查工作, 对存在的风险漏洞和隐患进行排查、整改,对相关工作人员 开展尽职免责和失职追责等相关工作,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专业机构未合规尽职的,按照该笔贷款收取的管理服务费的 5倍从保证金中扣除。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综合考虑支持企业家数、小微企业 贷款占比、贷款损失率、抵质押比例、平均利率、不良类贷 款金额、出现损失贷款的合规尽职审查情况、企业服务情况、 不良贷款化解处置情况等因素,每年对专业机构开展绩效评 价。并把评价结果作为与专业机构进一步合作的参考因素。第十五条专业机构应加强道德风险管理和廉洁建设。 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企业宴请,收受企业礼金、礼品或参加影 响独立性、公正性的有关活动。专业机构应定期对工作人员 进行道德风险教育。第十六条 专业机构应开展“许科贷”政策宣讲培训活动,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显著位置明确披露下列13项信息, 在机构所有人员的名片上明确披露12项信息:(一)本公司的业务咨询及投诉电话等;(二)管理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三)“许科贷”业务的基本内容、实物资产抵押比例及 贷款利率要求、专业机构收费标准、合作银行和专业机构行 为准则。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7日以内对原信 息进行更新。第十七条专业机构应及时将合作银行具体经营机构违 规收费,其他机构或个人借“许科贷”名义违规收费、乱收 费等行为向监管部门反映,并协助解决、通报市科技局。第五章风险管理与处置第十八条为提高专业机构风险防控意识,压实责任, 建立权责利相统一的风险控制体系,对专业机构进行如下管 理:(一)专业机构开展业务前须与许昌市科学技术局开立 双方共管账户,并与市科学技术局、开户银行签订三方托 管协议,约定出现本条第4款的情况下,许昌市科学技术 局可自行划转相关资金,划转资金用于专业机构绩效奖补。(二)新遴选的专业机构应在第一笔“许科贷”业务备 案前,在共管账户内存放一定数量的初始保证金。自第一笔 “许科贷”业务放款日起,三年内未出现一笔关注或不良贷 款的,可退回初始保证金。初始保证金存放期间每出现一笔 关注或不良贷款的,或当年度完成审核放款额度未达到原定 目标任务60%的,退回时限相应顺延一年。原专业机构符合 条件的,不再履行存放及退回相关程序。(三)专业机构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共管账户缴纳 业务保证金,确保业务保证金金额不低于本专业机构上季度 “许科贷”业务贷款余额为基数计算应收取服务费的20%。 对于业务保证金超出应缴金额的部分,专业机构可于每季度 首月10日之后支取。损失率根据专业机构审核通过的贷款出现的损失和贷 款余额计算,由科技局每年根据上年相关数据核算损失率。 具体计算公式:损失率=(该专业机构审核通过的贷款损失 补偿额一银行已返还的金额一已核销不良贷款的损失补偿 额)/该专业机构审核通过的贷款余额XlO0%。银行已返还的金额是指合作银行追回的金额扣除相关 费用后,返还的金额。已核销不良贷款的损失补偿额是指按照“许科贷”业务 管理有关规定完成坏账核销程序的不良贷款的损失补偿金 额。(四)专业机构审核通过的贷款发生损失补偿后,在收 到市科技局损失补偿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标准, 从专业机构保证金共管账户中划转资金。共管账户中资金额 度不足的,专业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不足部分补齐。L损失率不超过2%的,不予划转保证金;2 .损失率2%4% (含)的,按照损失率超过2%部分 的损失补偿额的20%划转保证金;3 .损失率4%6% (含)的,按照损失率2%4%部 分的损失补偿额的20%和损失率4% 6%部分的损失补偿 额的40%的总计金额划转保证金;4 .损失率超过6%的,按照损失率2%4%部分的损失 补偿额的20%、损失率4%6%部分的损失补偿额的40%、 损失率超过6%部分的损失补偿额的50%的总计金额划转保 证金。(五)专业机构不愿继续开展“许科贷”业务且无“许科 贷”贷款余额的,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认可公示后,许昌 市科学技术局将共管账户内资金返还专业机构。第十九条专业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其开展 新增业务;原有业务可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开展续贷业务; 在合作银行范围内进行风险提示。(一)损失率在4%6% (含)之间的;(二)出现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2、3、6、7、8款情形 的;(三)专业机构未足额缴纳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罚金, 或未足额划转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保证金的;(四)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第二十条 专业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业务备 案,妥善做好存量业务日常管理和风险化解工作,并在合作 银行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范围内通报,纳入风险处置领导小 组重点关注范围。(一)损失率超过6%的;(二)出现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1款情形的;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经营活动中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违纪 事影响“许科贷”业务开展的,或连续半年未开展“许科贷” 业务则取消其合作资格,存量业务移交风险处置领导小组。第二十二条对专业机构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 等违反财经纪律及违法职业道德行为的,市科技局、市财政 局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情节严重 的,移交司法机关。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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