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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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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办法.ppt

    4、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要求(131号令)相关点解读,主讲人:郝 琳(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检验机构如何进行资质认定?资质认定体现的形式是什么?谁对申请机构进行技术评审?食品检验机构要遵守哪些行为规范?食品检验人要遵守哪些行为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要遵守哪些行为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人员要遵守哪些行为规范?如何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各相关方进行监督管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法律责任如何规定?131号令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局长131号令)6 章 43 条,1 总则 6条。阐述立法依据范围、管理机构、管理原则2 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 9条。阐述条件和程序,包括证书有效期,资质认定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资质认定的机构3 技术评审 8条。阐述评审要求,对评审员的要求4 监督管理 8条。阐述监管体制、监管责任、注销机构资质认定的几种情形5 罚则 9条。分情节轻重,阐述了几种对于机构违规违纪的处罚措施6 附则 3条。阐述例外情况(农产品)、解释权、实施日期,3,1、食品检验机构如何进行资质认定?,为什么需要资质认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检测活动,同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谁来实施?国家认监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什么做?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31号令);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卫生部);3.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认监委)。资质认定的程序是什么?131号令第10条(1)(4)规定的。,4,2、资质认定体现的形式是什么?,证书、编号规则、标志的式样谁来制定?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第13.1条)证书有效期如何规定?(1)有效期为3年(第12.1条);(2)需延续取得资质认定的,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资质认定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第12.2条)。证书如何管理?(1)注销(第30条);(2)暂停(第35条);(3)撤销(第36条)。,5,3、谁对申请机构进行技术评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实施技术评审。第18条规定:“从事技术评审的人员应当具有食品检验、科研或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历和与评审工作相适应的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第三章“技术评审”对评审人员的评审活动进行了规范,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由资质认定部门做出暂停或者停止从事评审的处理决定。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2007年第24号公告),6,4、食品检验机构要遵守哪些行为规范?(履行哪些义务)共20项,应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第7条)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第7条、第34条)应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第35.1条)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进行食品检验(第35.4条)不得擅自增加检验项目或者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第35.2条)不得出具虚假食品检验报告(第35.1条)不得接受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公正性行为(第35.3条),7,不得利用承担行政机关指定检验任务,进行其他违规行为(第35.5条)不得聘用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人员(第36.2条)不得在资质认定证书暂停期间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第36.3条)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第27.2条、第38条)资质认定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必须按期完成,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第36.4条)应独立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第27.1条)应当指定检验人独立进行食品检验,与检验业务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检验人应当予以回避(第28条),8,应依据法律法规、检验规范相关规定及委托检验合同的约定出具食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第29.2条)应当在其对外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和证书(第13.2条)变更资质认定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以及技术管理者,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第14条)应建立申诉和投诉机制,处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或者消费者提出的委托检验结论争议(第31条)申请人在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或复查换证时,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第32条)申请人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第33条),9,5、食品检验人要遵守哪些行为规范?(履行哪些义务?)共4项,应具备与食品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和水平,符合国家有关食品检验人员资质要求的规定(第28.3条)不得与其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检验业务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第28.2条)不得参与任何影响其检验判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第28.2条)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第37条),10,6、资质认定技术评审人员要遵守哪些行为规范?(履行哪些义务?)共7项,应具有食品检验、科研或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历和与评审工作相适应的能力,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第18条)应依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实施评审活动(第23.1条)不得同时对同一申请人既实施评审又提供咨询(第23.2条)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应当回避(第23.3条)不得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第23.4条)不得收受当事人礼金、有价证券以及谋取其他不当利益(第23.5条)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结论(第23.6条),11,7、资质认定以及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要遵守哪些行为规范?(履行哪些义务?)共1项,从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以及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第39条),8、如何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各相关方进行 监督管理?,(1)谁来进行监督管理?(2)对谁进行监督管理?(3)如何进行监督管理?(4)在哪些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包括32项内容)(5)监督检查后的行政处理决定?,12,9、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法律责任(2种):行政处罚违法行为(13项:第32、33、34、35、36、38条中规定的)行政处分违法行为(3种:第38、39条中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3种: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执行主体:国家认监委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3,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13项),1、申请人在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或者复查换证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第32条)对此项的行政处罚为申戒罚。第32条规定,资质认定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2、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第33条)对此项的行政处罚为资格罚。第33条规定,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其上位法依据是行政许可法第69.6条。,14,3、出具虚假食品检验报告或者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第36条)4、聘用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人员(第36条)5、资质认定证书暂停期间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第36条)6、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第36条)7、依法撤销资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36条)对37 项的行政处罚为资格罚。第36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其上位法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93条。,15,8、食品检验机构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第38条)对此项的行政处罚为财产罚。第38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94.2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即: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9、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食品检验数据和结果(第34条)对此项的行政处罚为财产罚。第34条规定: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食品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16,10、不能持续符合认定条件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第35条)11、违反本办法,擅自增加检验项目或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第35条)12、未依照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进行食品检验,造成不良后果(第35条)13、利用承担行政机关指定检验任务进行其他违规行为(第35条)对1013项的行政处罚为财产罚、资格罚。第35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涉及1013项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资质认定证书612个月,证书暂停期间不得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17,实施行政处分的违法行为(3种),对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第39条)从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以及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食品检验人员撤职、开除(第39.1条)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其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作出给予其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决定对食品检验机构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记大过、降级、撤职(第38条)食品检验机构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94.2条的规定予以处罚。,18,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食品检验机构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40条)主要是指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违法行为(3种):“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19,10、131号令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上位法:食品安全法、认证认可条例、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是131号令的依据。131号令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不适用于131号令。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86号令)的比较(日发布,施行),20,主要内容:,(第131号令)与(第86号令)的比较,2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食品检验工作规范,食品安全法及其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知,.,资质认定部门国家认监委,提供技术支持,卫生部,启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标志的公告,22,知识要点小结,131号令的内容,规定了:如何进行资质认定资质认定体现的形式 技术评审要求 相关方的义务监督管理对象法律责任,23,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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