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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ppt

    • 资源ID:6065702       资源大小:203KB        全文页数: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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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ppt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主讲:张伟TEL:,固定资产的处理,1、正常报废。不涉及税收问题 2、属于条例第十条(一)至(三)款内容。进项税额转出。3、销售。4、视同销售。(注意销售额的确定)购进-持有期间-处理。一系列的税收问题。,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问题1:2009年1月1日前,销售(或抵账)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小汽车),如何征税?(财税200229号)思考:为什么财税200229号文件,做这样的规定?启发:2009年1月1日后,我国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合理猜测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政策会如何变化?基本理念:税法允许 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17%税率征收;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4%减半征收。这里注重的是税法规定,而不是实际上是否抵扣。,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问题2:2009年1月1日后,销售2009年1月1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如何征税?(财税2008170号)不超原值是否征税?问题3:2009年1月1日后,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如何征税?(财税2008170号)问题4:2009年1月1日后,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小汽车,如何征税?(财税2009009号)问题5:2009年1月1日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的机器设备,如何征税?(财税2009009号)问题6: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90 号)问题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征税?(国税函200990号),文件列表,文件之一:2002年2008年12月1日,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文件,什么是免税固定资产?,第十一条:(免税固定资产的定义)“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文件之二:2009年1月1日,第四条: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财税2008170号文件),文件之三:2009年1月1日,第二条: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摘自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009号文件),文件之三:2009年1月1日,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摘自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009号文件),文件之四:2009年1月1日,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2月25日发布,文件之四:2009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2月25日发布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执行。,出口旧设备税收待遇表(国税发200816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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