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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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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 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提高工作效能,简化审批程序,缩短 审批时限,强化审批责任,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通知(建办(2023) 4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 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 50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竣工联合验收定义本办法所称竣工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 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牵头单位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消防、人防、 通信、绿化、档案等按照“一家牵头,一窗受理,并行推进、 限时办结,集中反馈”的方式,进行竣工验收的行为。二、适用范围在云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能源等非重大工程可 参照执行。保密、军事、核工程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 贷款项目等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的竣工验收不适用本办法。三、联合验收内容联合验收包括: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建设工程规划 条件核实、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特殊建设工程消 防验收(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通信报装验收、建设 工程城建档案验收等事项。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根据建设 单位自愿采取告知承诺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四、办理模式各地各部门依托“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审批管理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工程 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全面推行全程网办,一套申报材料(含 图纸)全过程网上流转,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跟踪督 办、信息共享。本部门有自建平台的,可依托自建平台进行 审批服务,并将结果信息共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五、职责分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作为牵头单位;其他工程原则上由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的主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竣工联合验 收办事指南,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 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联合自然资源、国动、 通信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统一开展专项验收或者备案 工作,汇总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统一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部门)1 .汇总编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 收申请表、材料清单、验收意见书、办事指南。2 ,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所监管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工作。3 .具体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特殊建设工程消 防验收(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等工作。全部专项验收 (备案)通过后,出具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联合验收意见书。(二)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国动、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 分别参与工程的联合验收工作。1 .明确各专项验收(备案)统一的申请表、申请材料 目录和验收意见书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2 .按职责分工开展专项验收(备案)工作,并按规定 时限出具验收(备案)意见。六、验收程序建设工程满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 验收规定(建质2013) 171号)的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 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城镇绿化主 管部门(可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竣工验 收通过后,即可申报竣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统一受理验收 申请,协调专项验收部门限时开展联合验收,统一出具验收 意见。(一)申请1 .建设项目完工并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在云 南省政务服务平台“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专区填写申请表, 勾选申请联合验收的事项,上传一套竣工图纸(含各专业部 分)和所需材料,向综合服务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2 .对具体工程项目不涉及的专项验收(备案)事项,建设 单位须提交盖章的承诺说明。(二)受理1 .综合服务窗口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申请并收齐申报材料后,将申请人信息和材料同步送达至各 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 成材料预审并且告知预审结论,由综合服务窗口以短信形式 统一反馈至建设单位。预审结论包括受理、补正、不予受理。2 .需要补正材料的,综合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 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补正期限不计入受理时限。 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的3个工作 日内出具补正审核意见。在补正期限内未能完成补正相关材 料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综合服务窗口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三)验收1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受理后,牵头部门协调相关部 门确定联合验收现场核验具体日期,并提前3个工作日将联 合验收具体日期通知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和申请人。专项验 收主管部门认为不需现场查验的,应在“审批管理系统”登 记说明。2 .牵头部门具体组织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现场核验,各专 项验收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专项验收或者备案。对建设 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所有专项验收或者备案都通 过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即为通过。牵头部门会同 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统一出具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连同 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的结果文书一并由综合服务窗口 发送给申请人或者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直接发 送给申请人。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时限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内完成。该时限不包括验收整改时间。3 .联合验收中有部分专项验收或者备案不予通过的,牵 头部门应汇总存在的问题,形成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交 由综合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 内完成整改后重新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原已审查通过并且未 在整改后发生修改或者变更的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已验收 或者备案通过的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如果能够确认工程整 改后不影响首次验收或者备案结论的,可以不参加复验;需 要参加复验的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由牵头部门组织,按照 综合服务窗口通知的时间前往现场复验并且将验收或者备 案结果文书送交牵头部门,牵头部门汇总后统一送达综合服 务窗口,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发送给申请人。复验时限参照验收时限执行,不计入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时间。(四)验收意见L对所有专项验收(备案)都通过的项目,牵头部门应在 3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出具云南省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自动生成联合 验收电子档案。2 .工程通过竣工联合验收通过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 联合验收或者联合验收不通过的,不得交付使用。3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作为后续办理不动产首次登 记或者形成政府固定资产的依据。七、其它事项的规定(一)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前与各专项验 收(备案)主管部门进行工作对接,各部门开展提前介入服 务,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备案)各项准备工作。(二)在符合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 前提下,对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单独开展联合验收。但还需满足以下条件:L单位工程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2 .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 同期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建设时序同步建设完成;3 .完成单位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各项 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消防车 道能正常使用,与非投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 求的防火、防烟分隔;4 .涉及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应保持工程完整性,并满足 人防验收要求;5 .道路、供水、电力、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 足接入条件,并能在投用前接入;6 .拟投用部分与其他部分之间应设立安全、可靠、美观 的临时物理隔离,保证投用部分具有安全独立的使用空间。(S)已申请过分期规划、消防、人防等专项验收的建 设项目,或联合验收实行前已经完成部分专项验收(备案) 的建设项目,申请联合验收时对应上传相关部门的验收(备 案)结果文书作为联合验收的依据。八、施行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云南省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办 法(试行)的通知(云建审改办2019) 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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