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信息学之形式逻辑.ppt
彭 勇,病案信息学之形式逻辑,广东药学院信息工程系,一、故事,孔乙己“窃书不算偷”,之所以被传为笑谈,是因为他违反了形式逻辑的一个基本规律:同一律,其内容为: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一个概念要保持一致性,用公式表示就是:A是A。窃和偷,在语文学科中,叫同义词,在逻辑学中叫同一个概念,同一个概念可以用不同的语词表示,不同的语词可以表示同一个概念。孔乙己犯了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一、故事,晏子使楚是我们初中学过的课文。晏子面对楚王君臣故意侮辱,从容应对,不辱使命,其人虽五短身材,然其睿智千载之下犹使人肃然起敬。楚王使人在城门边挖一洞,要晏子从洞里进城,以讥笑他身材矮小,晏子说:“这是狗洞,如果我出使的是狗国,那么我从狗洞进去。”楚王的臣子自然不会承认自己的国家是狗国,所以,只好恭恭敬敬地请晏子从大门进去。这里,晏子进行了一个充分条件假言推理,推理过程如下:,晏子使楚: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大前提:如果我出使的是狗国,那么我从此洞进去。(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判断,有的逻辑书叫命题,把断定了的命题叫判断)。小前提:你们承认是狗国。肯定前件结论:那么,我从此洞进去。肯定后件公式表示:如果p,那么q p,所以q。,晏子使楚: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这是用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规则“肯定前件式”进行推理。否定式推理为否定后件式,楚王迎接晏子的臣子,其推理过程如下:大前提:晏子如果出使的是狗国,那么从此洞进去。小前提:不让晏子从此洞进去。结论:我们楚国不是狗国。,晏子使楚:类比说理,楚王故意让一人被五花大捆地经过堂下,问是什么人,回答说是齐国人;问犯了什么罪,回答说,犯了盗窃罪。楚王讥笑晏子:“你们齐国人善盗吗?”晏子以“橘生于淮南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水土使之然也”回敬楚王,用类比说理的方法,使楚王自取其侮。,晏子使楚:退步原来是为向前,第三次交锋,楚王问:“你们齐国难道没有人吗?”讥笑晏子不才。晏子的回答是:“我们齐国怎么没有人呢?我们都城临淄的人比肩接踵,挥汗成雨呢。只是敝国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上等的人才出使上等国下等的人才出使下等国,晏最不肖,所以出使贵国来了。”讥笑楚是下等国,楚王如果硬要说晏子是下等人,那么对不起,楚国是下等国了。这里,与上面说如果我出使的狗国,那么我从狗洞入,是同样的道理。,一、故事(该来的不来),某财主六十大寿,好朋友张三、李四、王五、赵六约好了将来祝寿,只有王五久等不来,于是财主唉声叹气地说:“该来的不来。”张三听了,想:“我是不该来的了”,于是气呼呼地走了。财主见张三走了,叹了一口气,说:“不该走的走了。”赵六想:“那么我是该走的了”,于是他也被气走了。李四见赵六也被气走了,责怪财主不会说话,财主说:“我又不是说他”,结果李四也被气走了。,故事给我们的启示,这个逻辑故事对于我们来说,应该是不无启发的,它告诉我们说话要表达清楚。俗话说:“言者无心,听者有意”,这里有两种情形:一、听者多疑,二、言者失言。不要小看失言现象,小则弄得人不愉快,大则导致争斗或者贻误工作而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前人早有“病从口入,祸从口出”的告诫,小心翼翼固然可以避免一些口误,但如果不加强自身逻辑思维能力的提高,不加强自身表达能力的培养,则辞不达意,顾此失彼,在所难免。,从划分(分类)的角度来看,财主说“该来的不来”,不知不觉地把朋友分成了两类:1、该来的;2、不该来的。言下之意,有不该来的,他的说话包含了不该有的信息。,直接推理:换质法、换位法,我们可以用换质法、换位法来推理。推理过程如下:“该来的不来”即该来的不是来的,由于是全称否定判断,所以可以简单换位得出:来的不是该来的。这就难怪有人被他气走了。,财主第二次仍然没有汲取教训,对剩下的人说:“不该走的人走了”,言下之意还有该走的没走,推理过程如下:“不该走的人走了”,即不该走的是走了的,用换质法得出,不该走的不是没走的,再用换位法得出,没走的不是不该走的,最后用换质法得出,没走的是该走的。,选言推理,最后那句话“我又不是说他”,可以用选言推理得出,或者说他,或者说我,不是说他,自然是说我了。因为选言判断至少要有一个选言肢是真的,否则整个选言判断是假的。,做到“辞至于达而已矣”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财主的失言给我们的教训应是深刻的,这就是说,我们说话不应有自己都没有意料到的引起人误会自己本意的错误信息。故孔子曰:“辞至于达而已矣”,看来要作到达并非易事,非下苦工夫不可。对这个故事中的逻辑错误,要真正弄懂,我们今后要系统、深入地学习性质判断及其相互关系,性质判断的变形推理。,一、故事(和尚在,我呢?),古时候,有一个健忘的衙役押解一个犯罪的和尚,和尚见衙役念念有词:“公文、和尚、伞和我”,知有机可乘,中途住店的时候,和尚把衙役灌醉,剃光其头,互换衣服,然后逃之夭夭。衙役醒来之后,先摸自己的头,光光的,于是他自言自语地说:“和尚还在,我呢?”请问,衙役犯了什么逻辑错误?,错误答案分析,有些学生说,衙役犯了混淆概念的错误;有些学生说衙役犯了概念模糊的错误;有些学生说衙役犯了三段论的错误;有些学生说犯了和尚是光头,光头是和尚的错误。这些概括都是不得要领的,使人莫名其妙的。,有一个学生说:“衙役犯了同语反复的错误,他所说的“和尚”并不是真正的和尚,而是“我”,所以“和尚”和“我”是同一个人,这个学生只看到表象,看不到衙役所犯逻辑错误的实质,衙役的错误与“同语反复”风牛马不相及,学生自己的话倒是有点同语反复,最后那句话是多余的,与前面那句话是一个意思,起码要去掉“所以”一词,像这种乱加关联词语的情况,实际言语交际活动中屡见不鲜,甚至电视里那些主持人也常常乱加因为、所以、虽然、但是之类的词语。,一、故事,衙役摸到自己的光头,之所以认为和尚还在,是因为他在生活中看到的光头往往是和尚,于是他把是否光头当作了判断是否是和尚的标准,他不懂得光头虽然是和尚的显著标志,但不是和尚独有的标志,至少可以说他忽略这样一个事实,有的光头并非和尚,如果借用语言学的术语,可以说光头不是和尚的区别性特征。衙役的错误概括起来讲,是被表象所迷惑,看不到或忽视事物的本质属性。,有一个学生说:“衙役犯了只静止的看到事物,而没有看到事物的变动”,有这个看法的学生有好几个。我认为,衙役之所以犯错误,关键原因不在于此,而且这个学生的话有明显的语病(病句,句子残缺,无宾语)。学生分析中种种逻辑错误以及语无伦次、语病百出的情况难以一一列举。衙役的错误看似荒唐,生活中似乎不可能发生,实际上在生活中被表象所迷惑,看不到实质的人又何尚少呢?就拿以上所列举的学生来说,他们看衙役的错误,也只是看到了表象。有个学生还写出了“只有和尚才是光头”这样的傻话,与衙役几乎是一样的糊涂。,有些学生说衙役犯了定义的错误,话虽然不可如此说,但如果我们要衙役之类的人,包括我们的许多大学生给和尚下一个定义,恐怕都会说和尚是光头,这个定义只说明了和尚的固有属性,而定义应当反映概念的本质属性。当然衙役并没有给和尚下定义,即使真是下定义方面的逻辑错误,也应当说明是定义没有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和尚的正确定义应是:相信佛教,受足具诫,在寺庙剃度出家的人,一般指男性。和尚是光头,这是因为剃度而派生出来的属性。,正确答案之一:用划分来分析,从划分的角度,光头有和尚和非和尚之分。和尚是光头,光头未必是和尚。,正确答案之二:从归纳法角度分析,从生活中我们最常见的光头是和尚,于是衙役就误以为和尚是光头,光头就是和尚,从归纳法的角度是典型的“以偏概全”(轻率概括),正确答案之三:从换位法推理,这个小题我们还可用换位法分析,和尚是光头,但光头不一定是和尚,因为“光头”作为肯定判断的谓项是不周延的,所以由“和尚是光头”(和尚是光头中的一部分,其他光头未论及)只能推出“有的光头是和尚”。正如对顶角相等,是正确的,我们不能倒过来说,相等的角是对顶角。数学中讲的逆命题不一定成立,正如鸡蛋是圆的,但圆的未必是鸡蛋。,寄寓同样哲理的寓言故事,有一个寓言故事,讲的是一只狗吞下了一块圆卵石后觉得肚子很不舒服,于是他说:“我真是活该!以为鸡蛋是圆的,圆的就是鸡蛋。”肯定判断要换位,只能得出特称肯定判断。当然如果主项、谓项是同一个概念(同一关系,如等边三角形是等角三角形,可以互逆),自然是可以换位的。,正确答案之四:用三段论推理,如果把狗的思维过程理解为三段论推理,则推理过程如下:鸡蛋是圆的,这个东西是圆的,所以这个东西是鸡蛋。“圆的”作为中项,皆处于肯定判断的谓项,因此两次都是不周延的,而三段论有一条规则,要求中项至少周延一次,所以这个推理是错误的。要说明的是,我所以不说这块卵石,是因为狗开始并不知道它是卵石,正如衙役起先并不知道所摸的头是自己的头。,衙役的思维过程,衙役的思维过程简单写成:“和尚是光头,我是光头,所以我是和尚”,是不妥当的,“我”当换成“我摸的这个人”,既然我摸的这个人是光头,那么和尚在,于是他放心了,但是接着他潜意识中似乎又知道所摸的人好像是自己,于是我是光头,我成了和尚了,于是角色错位,现在和尚在,我呢?这个“我”是衙役潜意识中的另一个“我”,即醉酒以前的衙役,或者说是那个当衙役的“我”。,老和尚挨打: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从前,有一个叫丘浚的到一个庙里去拜见一个老和尚,这个老和尚见他举止穿戴不像个有权有势的,就爱理不理,而一个州将的儿子带着一班仆从来了,老和尚立即换上笑脸,亲自走下台阶,躬身合掌,上前恭迎。等这些人走开,丘责问他,老和尚说:“阿弥陀佛,你误会了!佛经上说,有就是无,无就是有。我刚才接是不接,不接是接。”丘从和尚手上夺过禅杖,狠狠地打老秃驴几下:“和尚莫怪,如此说来,我打是不打,不打是打。”真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从丘来说,是类推。从老和尚来说,是狡辩,概念虽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其具体意义在语境中才能确定,但概念是有确定性,否则我们无法进行交际。接与不接是一对矛盾的概念,且把接与不接混淆起来,抹杀其矛盾差别,也违反了形式逻辑的一个基本规律:矛盾律,它要求我们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保持概念不矛盾,对矛盾的概念不能都肯定。,白马非马,这是战国时代公孙龙的谬论,白马与马是种属(类属)关系。从哲学的角度来说,是共性和个性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二、逻辑规律,思维形式是受逻辑规律制约的。逻辑规律中,有的是关于某种思维形式的特殊规律,有的是适用于一切思维形式的普遍规律。例如,三段论的规则,只适用于三段论推理,不适于直言命题对当推理和命题变形推理,也不适用于各种复合命题的推理,更不适用于有关概念和命题的问题。而逻辑基本规律是对于一切思维形式普遍有效的,即是说,它们是概念、命题、推理和论证所要共同遵守的。,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有三条: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同一律保证思想的同一性,矛盾律保证思想的无矛盾性,排中律保证思想的明确性。而同一性、无矛盾性和明确性则是思维有确定性的不同角度的表现。在现实的思维过程中,思维的确定性即同一性、无矛盾性和明确性是人们正确思想的最超码的要求,所以,这三条规律在各类逻辑思维形式中普遍起作用,成为最基本的逻辑规律。,逻辑规律尽管只是思维规律,它不同于事物本身的规律,但是思维规律既不是先验的,也不是约定俗成的,它是客观事物固有的规定性经过人们亿万次的实践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是有其客观基础的。千变万化的客观事物,在一定时间和一定条件下,总是具有质的规定性,这种质的规定性反映在人类思维中,就表现为思维的确定性。逻辑基本规律恰恰是从不同角度表现了思维的确定性。所以,客观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就是逻辑基本规律的客观基础。,三、同一律,同一律的基本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与自身具有同一性。可用公式表示为:“A是A”,即“AA”。它表示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词项、每一命题都必须是确定的,都必须与自身保持同一。根据同一律的基本内容,我们可以将同一律的基本要求归结为以下两点:1、在同一思维过程,我们表达思想时所用的词项,必须保持其确定的内涵和外延。即是说,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一个词项,原来指称什么对象就要一直指称这一对象,而不能随意变更。这样,运用概念和命题进行推理的时候,才能保证思想内容的确定性,否则就会发生思维混乱并引起行动上的错误。,2、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仅要保持词项内容的确定性,而且还必须保持命题的确定性。即是说,一个命题陈述什么就陈述什么,并且其前后的陈述应当一致。同样,一个命题是真的就是真的,是假的就是假的,也不能随意变更,否则也会发生思维混乱。例如,“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个命题的内容是确定的,我们运用它进行推理、论证的时候,必须保持其同一性,而不能时而认为它是这样的内容,时而又认为它是那样的内容;也不能一会儿说它是真的,一会儿又说是假的。在引论中,我们曾举出古希腊有名的“半费之讼”的例子。在这一例子中,普罗达哥拉斯最终陷人两难的境地。究其根源,就在于为了使自己在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随意变更判定胜败的标准,即是说没有保持判定胜败标准的同一性。,违反同一律的要求产生的逻辑错误1、混淆概念与偷换概念混淆概念是无意识违反同一律的要求,把不同的概念当成同一个概念来使用所犯的逻辑错误。这种逻辑错误主要是由于思想模糊、认识不清或缺乏逻辑素养,不善于准确使用概念来表达思想而造成的。混淆概念的错误常常在词义相近或一词多义的情况下发生。如果说混淆概念是由于无意识违反同一律而发生的逻辑错误,那么,偷换概念则是故意违反同一律的要求,将不同的概念当作同一概念来加以运用。偷换概念是辩论中论敌经常使用的诡辩手段之一,其目的在于颠倒黑白,混淆是非,使人上当受骗。,比如,在刑法中,“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也是确定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往往故意混淆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并最后用“正当防卫”偷换“防卫过当”达到逃避罪责的目的。从以上混淆概念和偷换概念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违反了同一律对于概念确定性、同一性的要求;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无意与故意,混淆概念是无意识,偷换概念是故意,二者在性质上有所不同。2、转移论题与偷换论题按同一律的要求,在人们的同一思维过程中,不仅要保持概念的同一性,而且要保持论题的同一性,不能随意改变论题,否则也同样会发生逻辑错误。,转移论题是指无意识违反同一律的要求,使议论离开论题所犯的逻辑错误。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一些人非常喜欢发议论,但是由于缺乏逻辑训练,所以在发议论的时候,往往东拉西扯,使人不知所云。与转移论题不同,偷换论题是故意违反同一律的要求,用某一论题暗中代替另一论题而犯的逻辑错误。比如,一个青年犯了罪,他的母亲包庇他,就采用了偷换论题的方式。下面是公安人员与她的对话:问:“你儿子犯了罪,你有什么说的?”答:“我希望政府释放我儿子。”问:“贩毒是不是违法?”答:“还有人在贩!”,这个母亲的最后一句偷换了论题。因为公安人员的问题是“贩毒是不是违法”,她不回答公安人员的问题,而是答非所问,说“还有人在贩毒”。很明显,“贩毒是不是违法”与“还有人在贩毒”并不是同一个论题,并且,证明还有人在贩毒并不等于证明她儿子贩毒不违法,同时,还在贩毒的人尚未受到处罚也不能说明她儿子贩毒不应受到处罚。这种答非所问就是一种偷换论题的诡辩。三、同一律的作用同一律是逻辑学的一条最基本的规律,也是人们正确思维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它是人们保持思维确定性的前提。概括起来说,其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同一律的作用同一律是逻辑学的一条最基本的规律,也是人们正确思维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它是人们保持思维确定性的前提。概括起来说,其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遵守同一律是正确认识事物的必要条件。人们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总是离不开概念、命题、推理等思维形式,概念、命题、推理构成人们的基本知识和知识体系并进而形成科学的理论体系。如果我们不能在确定、同一的意义上使用概念和命题,就无法形成对于事物的正确认识。第二,遵守同一律有助于人们正确地交流思想。在日常交际和交流思想的过程中,必须准确地表达思想,这就要求人们遵守同一律,保持所使用的概念和命题的确定、同一。如果违反了同一律,就会造成概念混乱,思想模糊,从而无法有效地进行思想交流。第三,同一律是反驳谬误和揭露诡辩的有力武器。谬误和诡辩最主要的表现是思想模糊、概念混乱,或故意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掌握同一律、运用同一律就可以从思想的同一性方面反驳谬误,揭穿诡辩。,当然,我们强调同一律的作用,并不等于要夸大同一律的作用。我们必须明确,同一律只是一条逻辑思维规律,而不是世界观。它只是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即在同一时间、同一方面,对同一对象而言)中,人们所使用的概念和命题要保持同一,不得随意变换,如果否认这一点,就会导致形而上学。,四、矛盾律,矛盾律的内容和要求矛盾律的基本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否定的思想不能同真,必有一假。可以用公式表示为:“A不是非A”,即“(AA)”。从矛盾律的内容,我们可以引申出关于矛盾律的两点基本要求:1、在词项方面,矛盾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能同时用两个相互否定的词项,“A”和“非A”指称同一对象。比如,我们不能同时说张三既是“犯罪嫌疑人”,又是“非犯罪嫌疑人”;也不能同时认定某犯罪行为既是“抢夺罪”又是“抢劫罪”。这样,就会出现逻辑矛盾。,2、在命题方面,矛盾律的要求是不能同时肯定两个互相矛盾或互相反对的命题同真,必须肯定其中有一个是假的。例1 李平是优秀律师。例2 李平不是优秀律师。例3 本案所有的材料都是可信的。例4 本案有的材料不是可信的。例5 本案所有的材料都是可信的。例6 本案所有的材料都不是可信的。例7 如果甲的陈述可靠,那么,乙是作案人。例8 甲的陈述可靠,但并非乙是作案人。上例中,例1与例2、例3与例4、例7与例8都是具有矛盾关系的命题;例5与例6是具有反对关系的命题,根据矛盾律的要求,都不能同时加以肯定。,违反矛盾律的要求所产生的逻辑错误违反矛盾律产生的逻辑错误就是“自相矛盾”。需要注意的是,在现实的思维过程中,违反矛盾律的要求所产生的逻辑矛盾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赤裸裸的,两个互相否定的命题紧紧相连,有的常常是相隔甚远,需要经过推导才能发现。比如,在基督教神学理论中,有一个基本的理论上帝创世说。其基本内容是说,上帝在海边边走边想如何来创造世界,最后他命令一个小鬼沉下海去,从海底拿出一块泥土。世界就是上帝用这个小鬼从海底拿来的这块泥土创造出来的。从表现上看,这种理论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如果作一些深入的分析,就会看出这种理论含有明显的逻辑矛盾:世界既然是上帝创造的,那么在上帝创造世界之前,世界是不存在的,海与泥土也是不存在的;但是,上帝又是用海底的泥土创造了世界,那就是说在上帝创造世界之前,世界已经是存在的,上帝创造世界是荒诞无稽的。由此,我们必须对矛盾律有一个深入的理解,一方面在自己的思想,言论中尽量避免自相矛盾;另一方面善于运用矛盾律揭露他人思想和言论中的逻辑矛盾。,矛盾律的作用矛盾律保证思维无矛盾性即思维的前后一贯性,从而是保证正确思维的必要前提。矛盾律对思维无矛盾性的要求广泛地运用于一切科学领域之中。任何科学理论都不应包含逻辑矛盾,遵守矛盾律是构造科学体系的起码要求。科学也常常是在发现逻辑矛盾,逐步排除逻辑矛盾的过程中发展的。,五、排中律,排中律的内容和要求排中律的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矛盾思想不能都假,必有一真。排中律可以用公式表示为:“A或者非A”,即“AA”。从排中律的内容可以看出,排中律与矛盾律作为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二者是有其不同适用范围的。矛盾律适用于不可同真的两个命题,即适用于具有矛盾关系或反对关系的两个命题;排中律适用于两个不可同假的命题,即适用于具有矛盾关系或下反对关系的命题。,根据排中律的内容以及排中律与矛盾律的区别,我们可以将排中律的要求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1、在词项方面,排中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在用两个具有矛盾关系的词项指称同一对象的情况下,必须承认其中有一种情况是真的,而不能对两者都加以否定。例如,不能既否定刘某的行为是“重婚罪”,又否定刘某的行为是“非重婚罪”。而必须承认刘某的行为或者是“重婚罪”,或者是“非重婚罪”,二者必居其一。2、在命题方面,排中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能同时否定两个具有矛盾关系或下反对关系的命题,必须肯定其中有一个是真的。,例1某人正当防卫超过一定限度。例2并非某人正当防卫超过一定限度。例3有些证人是诚实的。例4所有证人都不是诚实的。例5某甲和某乙都是凶手。例6或者某甲不是凶手,或者某乙不是凶手。例7有盗窃罪是故意犯罪。例8有盗窃罪不是故意犯罪。上例中,例1与例2、例3、例4、例5与例6均是具有矛盾关系的命题;例7与例8是具有下反对关系的命题。根据排中律的要求,都不能同时加以否定,而必须肯定其中之一是真的。,违反排中律要求所产生的逻辑错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如果对两个互相矛盾的思想既不承认这个,又不承认那个,就违反了排中律的要求,违反排中律的要求所产生的逻辑错误被称之为“模棱两不可”。违反排中律的原因或者是由于在“是”与“非”面前含糊其词,持骑墙态度;或者由于认识模糊,把具有矛盾关系的思想混为一谈。违反排中律而产生的“模棱两不可”错误,有的明显一些,有的隐蔽一些。比如,在一次关于有无鬼神问题的讨论中,基本意见有两种;大多数人认为无鬼,少数人认为有鬼。有人提出了第三种意见,认为既不能承认有鬼,也不能承认无鬼,对于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因人而异。对于第三种意见就要注意分析。第三种意见,看起来貌似客观,还提出了所谓的“具体分析”,其实质仍然是违反了排中律。因为有鬼与无鬼是互相矛盾的命题,二者必居其一,不可能有第三种选择。,排中律的作用排中律的主要作用在于保证思想的明确性,在一定意义上,排中律比矛盾律更接近真理。因为矛盾律所遇到的命题,其中不一定有真命题,但排中律遇到命题,其中必有一个是真的。所以排中律要求人们在含有真命题的两个命题中不能持完全否定的态度,即“两不可”,必须承认其中一个是真的,并进一步去探索这个真的命题。排中律的另一个重要作用在于它是揭露“骑墙居中”、“模棱两不可”逻辑错误的有力武器。在日常生活中,对于玩弄含糊其辞,用“模棱两不可”来回避明确回答问题的手法,要运用排中律旗帜鲜明地进行驳斥。,排中律是人们正确思维必须遵守的逻辑规律,它对于保证人们思维的明确性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排中律只是正确思维应遵守的规律,它并不否认客观事物本身有可能存在两种以上的情况,也不否认事物发展过程中存在着某种过渡和中间状态。如果我们将排中律的要求绝对化,就有可能导致形而上学的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同时排中律也不排除人们对事物尚未明确而采取的“二不择一”的态度。在人们对事物尚未认识充分、准确之前,采取既不肯定也不否定的态度并不违反排中律的要求。另外,排中律也不适合处理“复杂问语”的问题。所谓“复杂问语”是指一种不正当的问语,它隐含着对方没有承认或根本不能接受的假设。对复杂问语回答,不论是肯定还是否定,其结果都得承认这个错误的假设。比如,某法官问某被告人:“你去E地之前在做什么?”这就是一个复杂问语,其假设是“该被告人曾去过E地”。无论被告人回答“做了什么”或“没做什么”,其结果都等于首先承认了去过E地。复杂问语有诱供之嫌,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最好不要使用复杂问语。,51,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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