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贷款法律问题研究-金融法PPT.ppt
汽车消费贷款法律问题研究,制作团队,一.汽车的数量与前景,截至2009年底,我国汽车保有量已达7619.31万辆,与上年相比,增加1152.10万辆,增长17.81%。,人均GDP进入1000美元时,汽车消费开始进入家庭;人均GDP 3000美元的时候,汽车消费开始成为时尚人均GDP达到4000-5000美元时,每百户居民汽车拥有量将达到20辆以上,汽车进入大众消费时代。,根据经济发展与消费结构变化的国际惯例,我们得到以下结论:,中国2009年人均GDP达到3736美元,每千人拥有汽车接近50辆,说明汽车消费在我国已经从时尚逐步向大众消费转变;预计中国5年后人均GDP将跨越5000美元,届时,我国汽车保有量将出现3倍以上的增长,未来5年将迎来一个爆发式增长,汽车将走入寻常百姓家。,二.汽车消费贷款流程法律问题分析,1.定义:汽车消费贷款是银行对在其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的购车者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的一种新的贷款方式。,客户申请,签订合同,发放贷款,按期还款,贷款结清,汽车贷款流程,2.车贷流程分析,客户向银行提出申请,书面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资料用以符合申请条件:(1)购车者必须年满18周岁,并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购车者必须有较稳定的职业和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或拥有易于变现的资产,这样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这里的易于变现的资产一般指有价证券和金银制品等。,客户申请,(3)在申请贷款期间,购车者在经办银行储蓄专柜的帐户内存入低于银行规定的购车首期款。银行内部都会规定贷款的最大金额与最长期限,例如工行:贷款金额最高可达到购车款的80%,贷款期限最长可达5年。贷款人在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时候必须谨遵银行的规定。(4)向银行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如果购车者的个人户口不在本地的,还应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银行不接受购车者以贷款所购车辆设定的抵押。(5)购车者愿意接受银行提出的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银行对于汽车贷款的申请者要求提供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在该种方式规定下,如果主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在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况下,法律则赋予债权人选择权,债权人可以不先申请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而直接申请法院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因此对保证人而言,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风险远远小于连带保证责任。虽然这样极大的降低了银行的贷款风险,但是我国担保法上明确规定如果未约定保证期限,那么债权人就要在6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所以银行应该注意在签订借款合同的时候必须约定与还款期限相对应的保证期限,真正的规避风险。,分析,银行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视情况办理相关公证、抵押登记手续等;,签订合同,根据合同法的借款合同第一百九十八条至二百零一条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经银行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办妥所有手续后,银行按合同约定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汽车经销商的账户;,发放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借款合同第二百零二和三条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按期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三.汽车贷款保证保险的法律分析,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购车人为获得银行的按揭贷款,到保险公司购买这个险种,保险合同签订后,如果借款人不能按约还款,由保险公司向银行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一种保险。它有三种主要性质:1、车贷险属于履约保证保险 2、车贷险是一种财产保险 3、车贷险是补偿性保险,车贷险的问题:,(1)车贷险经营成本过高,保险公司入不敷出;(2)车贷险赔付率急剧上升,不良车贷大大增加;(3)承担保险责任后,保险公司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补偿。,(一)车贷险市场的无序竞争(二)事前审核不严,恶意骗贷现象严重;事后监管不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三)保险责任及承保方式过于宽泛(四)没有相应的担保(五)汽车降价过快,借款人丧失信用(六)与银行签订的保险合作协议极不规范,原因,2009年6月5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促进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稳步发展的通知:1、各公司高度重视发展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重要意义2、各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发展汽车消费保证保险业务3、各公司要认真做好风险管控,确保车贷险业务稳定健康发展4、中国保险协会要加强与相关行业的沟通。车贷险的完善措施: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行业监督,开展合理、有序的竞争;协调国家司法等部门对车贷想逾期客户追偿处置等法律支持,开展与汽车生产企业、银行等各方合作的新模式。,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究竟是保险还是保证?,在既有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也有保证保险条款的情况下,究竟谁的效力优先?,法律问题的两大争议焦点,对于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提出过这样的观点:保证保险合同是为保证合同债务的履行而订立的合同,具有担保合同的性质。保证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保险人(保险公司),权利人(债权人、受益人),投保人(合同的债务人、被保证保险人)。人民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时,适用保险法,保险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担保法。,有的学者认为:保证保险还是属于保险,保证保险合同首先应当定性为保险,应当适用保险法来调整。其核心的理由是:虽然保证保险某种程度上具有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功能,但是,界定民事法律行为法律性质的依据应当是该行为本身而不是行为的目的或者功能。无论银行是否与保险公司是否签定了保险合作协议,特定的保证保险关系的成立,还是必须以借款人就特定的汽车消费贷款向保险公司投保并签定保险合同为前提。保险关系更加符合合同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证保险合作协议,或者三方合作协议,是银行与保险人(或者加上经销商)为合作开展汽车消费贷款及保证保险业务签订的协议,针对的是将来一定时间内发生的各个具体的保证保险业务,该协议与之后实际发生的各个业务中的保证保险条款共同构成保险合同的内容。故合作协议或者三方合作协议和各个具体保证保险单后所附的保证保险条款应同时适用。因此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注意审查基础合同关系的履行情况。结合保险条款以及合作协议对于免责事由以及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确定责任的承担。,百家争鸣,银行和保险公司实质上存在两个层次法律关系的竞合-合作合同关系及因此产生的保险关系。在司法审判中,应将银行起诉保险公司请求赔偿贷款损失案件(不论起诉依据是合作协议还是保险合同)的案由确定为保证保险纠纷。同时,对于银行依据保险合同起诉请求保险公司赔付贷款损失的同时又提交合作协议作为证据的案件,应将合作协议也作为审判的依据,不宜以银行仅依保险关系起诉为由不审查合作协议。关于合作协议与保险条款的关系,鉴于实践中保险合同订立在合作协议之后,故银行接受与合作协议不一致的保险合同,则应视为银行和保险公司在特定保证保险关系中达成了以保险合同约定变更合作协议相应约定的默示协议。从而以保险合同的相应约定作为界定银行和保险公司权利义务及风险负担的依据。,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人为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保险合同,如因被保险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履约保证保险是保证保险的一种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义务人由于不履行法律或合同义务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时,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财产保险。,参考文献1、史卫进 保险法原理与实务研究 科学出版社 2009.6 第一版2、张剑光、邓峥波 银行法律疑难问题研究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8.11 第一版3、白亚波 重视保证保险的科学性 保险研究 2004.44、卢克贞 保险法司法解释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保险研究 2004.45、卢克贞、宋新红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法律问题研究 保险世界 2005.4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