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三责险及附加.ppt
第六章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附加保险,定义: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汽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给予赔偿的一种保险。保险人为第一者,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为第二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为第三者。分类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案例1 2005年1月,王某驾车时在一转弯处超车时驶入逆行车道,因视线阻挡,与迎面的一松花江车相遇。松花江车驾驶员张某当即向右避让王某的车,撞到路边的树上,致使车上一名乘客重伤及张某轻伤,车损及上着医疗费用合计2.5万元,王某的车安然无恙(未碰撞)。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分歧:车损与三责险一般同时发生并赔付。该事故中并未发生碰撞,第三者的责任属于间接损毁,而非直接损毁。分析:是否发生碰撞并非是三责险赔偿的限制条件,该案在三责险的赔偿范围之内,保险公司予以赔偿。,案例2 2008年10月,黄某驾驶一辆大客车在某高速公路上,中途应乘客李某要求,让其下车后驾车离开。随后,向某驾驶的一辆小汽车突遇李某横穿公路,因避让不及撞上李某,致使李某受伤死亡。事后公安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黄某负次要责任,向某不负事故责任,事后,黄某向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分析: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非发生在保险公司承保车辆与被害人之间,不构成承保车辆对第三方的损害,非交强险承保范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一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涵义 1、定义: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2、特征(1)强制性 立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人必须投保,具备从事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保。(2)保障的广泛性 商业三责险的大部分免除事项取消:酒驾、被保险人家人伤亡等;无免赔率。(3)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无论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均要进行赔偿。(4)社会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费率统一厘定。,案例3(交强险无责赔偿)2008.3,吴某购买了一辆桑塔纳轿车,并购买了交强险。某天在路口等红灯时被一奔驰车追尾。交警认定奔驰车主负全责,桑塔纳车维修费用180元,奔驰车维修费用3200。按交强险规定,在事故中由责任方在财产损失责任限额2000元内赔偿对方损失,无责任方在财产损失责任限额100元内赔偿对方损失。最终吴某购买的交强险赔偿奔驰车主100元。,二、交强险的产生背景 1、1983年,国务院颁发第27号文件,要求汽车及拖拉机必须参加三者险;2、1984年国务院发布151号文件,明确提出对汽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问题,但无立法强制;3、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但在法律上明确汽车责任保险的强制性是。该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4、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62号国务院令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5、2006年7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1、作用:人身伤亡的丧葬、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或机动车肇事逃逸时,垫付费用。2、基金来源:(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2)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3)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4)救助基金孳息;(5)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6)社会捐款;(7)其他资金。,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法律依据)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组成形式)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保费厘定),定义 第四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第五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不规定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第六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第七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调整)(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死亡、医疗赔偿1/10,财产再减半),赔偿范围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垫付与追偿 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责任免除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不鼓励就赔偿问题进行诉讼)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第十三条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第十四条 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第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第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一)交强险的保险单;(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第二十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合同终止与变更 第二十二条 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第二十四条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六条 交强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二十七条 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第二节(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一、涵义 1、定义:与交强险定义基本相同,即对第三方的人身、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责任为保险对象,只是非强制性的。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2、与交强险的区别(1)商业三责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2)出于有效控制风险的考虑,商业三责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其保障范围远远大于商业三责险。(3)商业三责险是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商业保险业务。而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各公司从事交强险业务将实行与其他商业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无论盈亏,均不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司实际上起了一个代办的角色。,二、A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组成)。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责任免除 第五条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法定第三者以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五)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六)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八)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九)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十)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第七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二)精神损害赔偿(交强险有);(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四)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五)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六)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七)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第八条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九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三)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四)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 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限额档次协商确定。第十二条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第十五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第十七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指定驾驶人的,应当同时提供被指定驾驶人的驾驶证复印件。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者被保险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第二十三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比例的,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费调整 第三十条 保险费调整的比例和方式以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的规定为准。本保险及其附加险根据上一保险期间发生保险赔偿的次数,在续保时实行保险费浮动。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第三十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投保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附则(略,见课本),例题 1.甲车投保交强险、车损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乙车投保交强险、车损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两车互撞,甲车损失4000元,乙车损失6000元,甲车无责任,乙车承担100%责任,全责免赔率为20%。则甲、乙两车能获得多少保险赔款?解:甲、乙两车赔偿分别为:(1)甲车赔偿:交强险:6000元限额100元,赔偿100元。商业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均因无责任而不赔偿。(2)乙车赔偿:交强险:损失4000元2000元,赔偿2000元。商业车损险:(6000-100)100%(1-20%)=4720元 商业三者险:(4000-2000)100%(1-20%)=1600元,2.甲车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万元,发生交通事故后撞了一骑自行车的人,造成自行车上乙、丙两人受伤,财物受损,其中乙医疗费7000元,死亡伤残费50000元,财物损失2500元,丙医疗费8000元,死亡伤残费35000元,财物损失2000元,经事故处理部门认定甲车负事故70%的责任。条款规定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则甲车能获得多少保险赔款?解:甲车赔款理算为:交强险赔偿:医疗费用7000+8000限额10000元,所以赔偿10000元。死亡伤残50000+35000限额110000元,所以赔偿85000元。财产损失2500+2000限额2000元,所以赔偿2000元。商业三者险赔偿:纳入商业三者险赔偿的费用=医疗费用5000+财产损失2500=7500 商业三者险赔偿金额为750070%(1-15%)=4462.5元。,第三节 商业三责险附加险,车上人员责任险 车上货物责任险 不计免赔特约险,一、车上人员责任险 1、保险责任: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车上人员(驾驶员、乘客)伤亡造成的费用损失,以及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责任免除:(1)因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2)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自身伤亡;3、保险金额:按座位数。4、赔偿处理(1)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人员伤亡费用每座赔偿限额时:赔款=每座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2)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人员伤亡费用每座赔偿限额时: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二、车上货物责任险1、保险责任: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2、责任免除(1)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2)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3)违章载运是指所载货物超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长度、宽度、高度等;(4)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金额。3、赔偿处理(1)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货物损失费用赔偿限额 赔款=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2)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货物损失费用每座赔偿限额时:赔款=实际损失(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三、不计免赔特约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1、保险责任: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2、免除责任(1)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2)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3)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4)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5)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6)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赔偿而增加的。,案例1(车上、车下人员的界定)王某就其所有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和商业三责险。某天王某开车与朋友刘某、黄某一起出游,达到目的地之后,王某让其朋友先下车,自己去停车场停车。由于王某的疏忽,在刘某、黄某下车车门还没关上时,王某就开始加速。刘某已经下到车下,因为被车门撞到受到轻伤,黄某刚刚打开车门,被加速的汽车甩到了车下,造成手臂骨折。王某想到自己投保了交强险,遂向保险公司索赔。分析:刘某已经下车,在交强险的保险范围内,而黄某仍在车上,属于车上人员,但王某没有投保车上人员险,不予理赔。,案例2(车上人员险)2003.2,一公司将一辆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和三责险加车上人员责任险。2003.4,该车在本地的旅游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驾驶员王某及车上三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一个月后,王某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经保险公司人员审核后,对车上受伤人员的赔付产生了争议。该车选择座位投保一座,而且没有约定是哪一座位。由于受伤四人在事故中受伤程度不同,分别花费医疗费为10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因此,保险公司选择哪个对象进行赔付,发生了争议。分析:按照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附加险费率规定“车上人员责任险中,选择座位投保的费率为0.9%;核定座位投保的费率为0.5%”,本案中被保险人按照选择座位的方式投保一座,既然没有约定,就应该以赔付金额最高的乘客作为理赔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