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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县集中开展规范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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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县集中开展规范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方案.docx

    关于在全县集中开展规范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居民养犬行为,有效治理影响市容环境的狗患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XX市养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县开展规范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问题导向,强化系统思维,以扎实的措施开展规范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切实纠治违法违规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坚决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二、目标任务通过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实现五个目标:L犬只全部接种狂犬病疫苗;2.犬只全部登记、录入系统;3.流浪犬、无主犬全部收容;4.居民个人杜绝饲养烈性犬;5.市民依法、文明、科学养犬意识显著增强,养犬纠纷明显减少,养犬管理长效机制建立。三、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以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XX为组长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县政府办副主任XX、县城管执法局局长XX、县农业农村局局长XX、县公安局副政委XX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XX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县农业农村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各明确1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督办考核等日常工作。同时,从县农业农村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公安局各抽调2名工作人员成立联合执法队,在县公安治安大队合署办公,由治安大队确定专人带队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XX林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联合执法队,落实必要的人员、经费、场所、装备等工作保障,组织开展本辖区专项整治行动。四、工作职责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二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履行职责:1 .宣传部门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工作,营造浓厚氛围,引导舆情,提高群众依法文明科学养犬意识。2 .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管理,查处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及因犬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3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街面占道售犬行为和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规携犬外出等行为。4 .农业农村(畜牧)部门动物疫病控制中心负责犬类狂犬病等疫情监测、处置工作,并设置犬类免疫接种点。犬只经免疫注射后,由犬类诊疗机构发放犬类免疫证。各乡镇犬只收容站负责犬只收容留检工作;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犬类集中饲养户、无害化处理等场所、犬类诊疗机构等监管工作。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开展犬类经营单位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6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人用狂犬疫苗注射、犬伤处置、狂犬病人诊治及卫生宣传教育工作。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引导物业区域内群众规范养犬,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违法违规养犬行为。8 .教育部门负责做好教职工、在校学生及家长文明养犬的教育宣传工作,普及预防犬只伤害和狂犬病防治知识。9 .财政部门负责养犬管理的经费保障工作。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上述分工制定实施细则及工作流程。犬只排摸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XX林场负责。五、工作措施(一)规范养犬区域。我县实行分区域限制养犬,设立禁养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1 .禁养区内禁止饲养犬只。禁养区域为:机关、团体、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的办公和服务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养犬的单位除外;校园(幼儿园)的教学区和集体宿舍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2 .重点管理区:东至XX边,南至XX边,西至XX以内,北至XX边以内的闭合区域。3 .一般管理区:禁养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二)规定养犬数量和禁养犬种。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每户不超过二只。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禁止饲养犬只种类见附件),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三)实行狂犬病免疫和登记管理制度。重点管理区养犬实行狂犬病免疫和登记管理制度,禁止无证养犬。一般管理区养犬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未经免疫,不得饲养。从2022年7月1日至12月30日,各乡镇、开发区为养犬单位和个人提供养犬备案免疫、登记、发牌一站式服务。养犬人姓名、住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七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以及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养犬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养犬登记证或者犬牌损毁、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申请补办,否则按无证养犬处理。登记的犬只转让、失踪或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到备案登记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犬只死亡的,将犬尸交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在农业农村(畜牧)部门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转借、冒用、伪造、变造、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牌以及免疫证明。(四)规范养犬和遛犬行为。养犬人携犬只出户时应当为犬只戴犬牌,使用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超过二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肩高超过四十五厘米的犬只还应当戴嘴套;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办公场所、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及影剧院、商场、超市、旅馆、餐馆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养犬人应当即时清除;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更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养犬人发现所养犬只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畜牧)部门报告或向IlO报警,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置。(五)成立联合执法监管队伍。由县政府办牵头组织,成立以公安、城管、畜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为主的联合执法监管队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规养犬、遛犬行为、因养犬而破坏城市市容及环境卫生行为,非法犬类交易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最大限度地减少违规养犬行为和养犬伤人、扰民现象。县联合执法队重点查处主要街道、广场和旅游景区违规遛犬行为。各乡镇、开发区、XX林场组织联合执法队负责查处本辖区内违规养犬、遛犬行为。六、实施步骤(一)宣传发动阶段(即日起至7月300)1,营造浓厚氛围。宣传部门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对规范整治养犬工作进行广泛宣传报道。政府各相关单位、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集中整治规范养犬的重要性、紧迫性、目的意义与方法步骤等,倡导“规范、文明、科学”养犬理念,最大限度地争取群众和养犬户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增强整治规范工作的影响力。重点围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犬只免疫、狂犬病防疫、违法违规养犬查处”等内容,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整治氛围。通过张贴通告、悬挂标语横幅、发放“XX县文明养犬倡议书”等形式,倡导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引导群众积极参与专项整治,主动监督、举报不文明养犬行为。2.做好整治保障。公安部门牵头建设全县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供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管理部门和基层组织使用。各乡镇人民政府、XX林场、经济开发区要购置必备的设施设备,建立专业养犬管理队伍,同时根据“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总体要求,设置犬只免疫点和信息登记点,力求做到“一站式”服务。3.强化科技支撑。各地要组织镇(区)、村(居)工作人员、相关执法人员手机上安装犬只管理APP,在免疫点、犬只留检所电脑上安装管理信息系统,在养犬人手机上推广安装犬主APP,积极推行二维码犬牌应用管理,切实提升犬只管理信息化水平。(二)集中整治阶段(从7月1日至12月30日)1.开展排查登记。在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各乡镇人民政府、XX林场、经济开发区组织村(居)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力量上门走访,全面排摸登记犬只底数和狂犬病免疫情况,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宣传犬只免疫、信息自助登记要求和流程,引导、督促群众主动录入犬只信息等。2.开展集中登记免疫和发证。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XX林场要组织村(居)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力量开展拉网式免疫工作,通过督促养犬居民主动携犬到指定地点开展登记免疫、发证。各指定办公地点要公示登记、免疫、发证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公开、公正和联合集中办理机制,对犬只受理登记、建档、免疫、发证等实行“一站式办公、一体化运作”,为辖区内的养犬户提供便捷服务。3.开展巡查查处。各单位、部门要建立联合巡查工作机制,加大巡查力度,对发现的流浪犬、无主犬予以收容;对发现的未免疫犬只,督促免疫接种;对违规饲养危险犬,及时进行教育劝导,责令限期自行处理,不予整改的从严查处。对犬只扰民、伤人、违规遛犬、违反免疫接种、违反市容管理等问题的举报、投诉,要迅速组织力量查处,特别是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以及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规范交易行为。认真组织对违规从事犬只养殖、交易经营的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犬只商店、犬只诊疗机构(医院、诊所)等涉犬单位进行检查,规范犬只经营、诊疗活动。(三)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月1日以后)各单位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联席会议、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等协作机制,完善收容管理制度,规范犬只留检所运行,常态化开展犬只收容管理工作,并完善举报奖励措施,固化犬只无害化处置的工作措施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效。七、工作要求(一)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量化整治任务,强化工作措施,确保整治成效。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镇长是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村(居)主任是整治工作直接责任人。要建立首问负责制,先行受理,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及时移交,严禁推诿扯皮。(二)促发联动,形成合力。各地要充分依靠镇、村(居)等基层组织,发动社区工作人员、小区物业保安、社会爱心人士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共同做好养犬专项整治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作战,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开展。(三)讲究方法,注意安全。整治期间,要注意方式方法,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讲透政策法规,争取群众理解支持。同时,要强化防护措施,注意自身安全,严防发生恶犬伤人等意外事故。(四)加强督查,务求实效。专项整治办要深入各乡镇进行检查督导,对宣传发动不力、调查排摸不见底、整治查处不到位的,定期进行通报,及时责令整改,务求取得实效。专项整治期间,请相关部门及乡镇将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周五上午报县专项整治办。联系人:XX,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管理中队中队长,联系电话:XXo附件:XX县关于发布XX县规范养犬区域和个人禁养犬只种类的公告附件XX县规范养犬区域和个人禁养犬只种类的公告为进一步深化全县“创文”工作,有效治理影响市容环境的狗患问题,规范城区养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XX市养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XX县实际情况,现将规范养犬区域和个人禁养犬只种类公告如下:一、养犬区域界定全县实行分区域限制养犬,设立禁养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1 ,禁养区内禁止饲养犬只。禁养区域为:机关、团体、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的办公和服务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养犬的单位除外;校园(幼儿园)的教学区和集体宿舍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2 .重点管理区:东至XX边,南至XX边,西至XX以内,北至XX边以内的闭合区域。3 .一般管理区:禁养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二、重点管理区禁养的犬只1.藏葵、拳狮犬、大丹犬、圣伯纳犬、杜高犬、卡斯罗、加纳利、英国马士提夫、中亚牧羊犬等所有种类的契犬。4 .阿富汗猎犬、寻血猎犬、猎狐犬、灵堤、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贝生吉犬、雪达犬、川东猎犬、爱尔兰猎狼犬等猎犬。5 .贝林登梗、边境梗、牛头梗、凯丽蓝梗、美国斯塔福梗等梗犬。6 .德国牧羊犬、大白熊犬、可蒙多犬、松狮犬、大麦町犬、苏俄牧羊犬、秋田犬、土佐犬、杜宾犬、纽芬兰犬、罗威纳犬、巴西菲拉犬、高加索犬、意大利纽伯里顿等护卫犬。7 .比特犬、牛头犬等斗犬。残障人员用于导盲和生活扶助,并取得相关认证的工作犬,可以不受上述犬种限制。三、处罚1.在重点管理区养犬未登记的,依据XX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督促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仍不改正的,收容犬只。2,携犬只出户时不为犬只戴犬牌,不使用牵引带,牵引带长度超过二米,不是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不主动避让他人,肩高超过四十五厘米的犬只不戴嘴套的;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不为犬只戴嘴套,或者不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的;携犬只进入机关办公场所、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及影剧院、商场、超市、旅馆、餐馆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的;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出租车时,未征得出租车驾驶员同意,依据XX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犬只伤人等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生活的,依据XX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牌、免疫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转借、冒用养犬登记证、犬牌、免疫证明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5未为犬只注射、续种预防狂犬病疫苗的,依据XX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不予登记,并由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农业农村(畜牧)部门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6 .携犬外出未即时清除犬粪且不听劝阻的,依据XX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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