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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八章民事行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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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八章民事行为.ppt

    第六章 民事行为,通过本章学习,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内容理解附条件民事会为和附期限民事行为的概念类型及效力。本章重点是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无效民事行为及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内容,难点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第一节 民事行为概述,一、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一)法律概念: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法通则第54条)。强调了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但未明确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是意思表示,因而被学者认为有重大缺陷而饱受批评。,第八章,民法典(草案)(法工委)第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是自然人、法人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二)学理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合法行为。相应地,民事行为就应该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其他民事行为,另有学者主张:民事法律行为不应界定为合法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一)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人的主观上为了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而故意进行的一种合法行为,目的是取得一定民事权利和承担相应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比如,进行商品买卖,就是为了在付出一笔价金后,取得一定的商品所有权;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就是为了在一定期间内获得使用住宅的权利和相应地负担交付租金的义务。,第八章,(二)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意思表示:民事主体将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此为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根本区别,意思表示与民事法律行为有联系,但也有区别:,在许多情况下,一个单独的意思表示并不能导致表意人期望的法律后果,只有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少数的单独意思表示也可成立民事法律行为,但意思表示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行为。,不是任何意志表现都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比如,在讨论会上发表意见或约对方外出旅游,虽然表示了意思,但这些意思都与民事法律关系无关,也就是不产生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就不能认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三)能发生民事主体意思表示追求的民事法律后果,准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侵权行为等,虽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但都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的,并非行为人依意思所追求的。,(四)是合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要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他所作的行为必须符合或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也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这样法律才给予他的意图引起的法律后果,他的行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否则,他的行为就被法律禁止,不可能取得预期的法律后果,就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合法行为可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合法行为两种。民事法律行为是主要的合法行为。其他合法行为行为人并不一定要有产生、改变或终止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其所以有民事法律后果,完全是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公民拾得遗失物,就应该负担归还原主的义务,如原主不明,则应上缴国家。,人的行为除了合法行为外,还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就是指受法律禁止的、侵犯他人权利和合法利益的行为。违法行为同样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改变和终止。,区别:民事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行为人具有一定的意思表示,但行为的后果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而是根据法律规定发生的。,准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1意思通知。是指以一定的意愿为表示内容的行为。如承认的催告和拒绝、义务履行的要求和拒绝、要约的拒绝等。2事实通知。是指通知对方或者公众一定客观事实为表意内容的行为。如股东大会召集公告、承诺迟到的通知、授予代理权的通知及指名债权让与的通知等。3感情通知。是指以一定感情为表意内容的行为。如被虐待或被遗弃的被继承人对有遗产或虐待行为的继承人的宽恕表示。,意思通知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意思通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承认的催告与拒绝(1)承认的催告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在效力不确定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作出的敦促,有承认权的人(追认)及时表示其意思,以结束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未定状态的行为。承认的催告主要有三种情况:A、在无权代理情形下,相对人向本人提出的催告;B、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了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相对人向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催告;C、无权处分人非法处分他人财产时,受让人向所有人提出的催告。催告的生效准用法律关于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成立条件的规定。(2)承认的拒绝是指有承认权的人收到承认催告通知后拒绝答复或明示不承认的行为。,2、义务履行的要求和拒绝义务履行的要求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的履行要求和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受领要求。法律意义;(1)使诉讼时效归于中断;(2)在履行期限不确定的情况下,确定是否履行迟延或是否受领迟延。义务履行的拒绝既包括履行期限届满时的拒绝或没有规定履行期限而债权人催告后拒绝,也包括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拒绝。义务履行拒绝的法律后果:届满时拒绝属当然违约,届满前拒绝属先期违约(举证责任在于债权人)。,3、要约的拒绝指受要约人对要约明示或默示拒绝承诺的行为。包括以通知方式拒绝要约、在承诺期内未作出承诺等。这说明受要约人没有必须作出承诺的义务。,三、事实的通知 事实通知又称为观念通知,是指以通知对方或公众过去、现在或将来的事实为表示内容的行为。合同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过去事实通知包括:(1)承诺迟到的通知;(2)已经授予某人代理权的通知;(3)清偿标的物的提存通知;(4)出租标的物所有权已转让给第三人的通知;(5)债权让与的通知;等等。现在事实的通知,如买卖标的物的瑕疵的告知等。将来事实的通知,如股东大会召集的公告。通知行为一旦成立,行为人必须承认通知内容对自己的约束力事实,即使事实上通知内容不真实,如关于授予代理权的通知。通知不得撤销(债权人)通知基于误解的,通知人应予更正,按民事法律行为撤销的程序予以撤销。,四、感情的通知是指一定的感情为表示内容的行为。仅仅于继承关系中被继承人对继承人虐待、遗弃行为的宽恕表示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联系:都是当事人的表示行为,都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且只有做出表示才具有法律后果。区别: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的效果是由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则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当然发生。,区别: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两者区别:1.行为的要素是意思表示还是法定构成要件 2.行为的后果是由意思表示的内容决定还是法律规定决定 3.行为人是否需要具有行为能力,9.1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概念体系示意图,法律事实,事件,行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等,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违法行为,合法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行为与双方行为、多方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主要分类)单方行为单方行为是仅由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是无需他人的同意就能发生法律效力。比如,某人承认其代理人超出代理权的某种行为。只要有一方的意思表示,就有法律效力,不需要任何人同意。还有如债务的免除、继承权的放弃等行为。,第八章,第八章,2.双方行为,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必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比如,买卖行为、合伙行为、联营行为等。这种法律行为必须由双方协同进行。但他们各自的具体目的,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一致。比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要求取得货币,买受人则要求取得商品。在有的情况下,双方具体目的是一致的,如两个公司同意合并成立一个新的公司。,3.多方行为,多方行为,是由多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比如,保险关系中,保险公司是保险人,还有投保人、受益人;合伙,好几个人共同出资经营某一事业,则有三方、四方、五方以及多方,各方都是平等的当事人;股东会决议,等。,第八章,下列行为中,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是()A.撤销行为B.解除行为C.追认行为D.遗嘱行为,(二)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以民事法律行为有无对价为标准),1、无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对方的利益,履行某项义务时,并不要求对方承担对等的义务。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是没有对价关系的。比如,赠与、无息贷款、继承等。,2、有偿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为对方履行某项义务时,有权要求对方为自己承担相应的义务。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是有对价的。比如,买卖、租赁、加工承揽等。,某些民事法律行为只能是有偿的,比如,买卖;或只能是无偿的,比如,借用、赠与;有些民事法律行为按照当事人的协议,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比如,有偿保管与无偿保管、有息借贷或无息借贷;有报酬的委托或无报酬的委托等。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有偿的法律行为占绝大多数。等价有偿是民法所调整财产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区别有偿与无偿的意义,1、显示公平的认定上2、当事人的责任上3、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要求上,(三)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即于意思表示之外是否还必须交付实物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划分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第八章,1、诺成性行为,是指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也就是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时起,法律行为就成立,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也随之产生。比如,合同成立于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时,一方违背合同要承担法律责任。,2.实践性行为,实践性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外,还需要以物的交付作为成立要件的行为,又称要物行为。例如借用合同、保管合同。请思考:赠与合同是诺成性行为?实践性行为?,第八章,关于赠与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实践性行为,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诺成性行为,(四)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某种特定的形式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第八章,1.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指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特殊形式才能成立的行为。比如,成立公司、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结婚、立遗嘱等,2.不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特定形式,行为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能成立的行为。比如,一般即时结清的买卖合同、公民间的相互借贷。现代民法以不要式行为为原则,以要式行为为例外,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均为不要式行为。古代法则相反。,第八章,各国法例,民事法律行为除法律有规定外以不要式为原则,但当事人对不要式的法律行为约定要有一定方式,也为法律所允许。比如,即时结清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公证。但如法律规定必须履行一定方式的,而当事人约定不履行或加以变更,这种约定不能有效。比如,不动产所有权转移必须到有关部门登记。当事人约定不履行这个方式,这种民事行为当然无效。,(五)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要因行为与不要因行为),根据民事法律行为与原因的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第八章,1.有因行为,2.无因行为,有因行为是指与原因不可分离的行为。原因不存在,原因不存在,民事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和有效。所说原因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不以原因为要素的行为。无因行为并非没有原因,而是指原因无效并不影响行为的效力。,第八章,(六)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划分标准:法律行为发生的效果划分的意义:适用法律不同、行为的目的不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方式不同财产行为:以发生财产上的法律效果为目的。身份行为:依发生身份上的法律效果为目的。广义的身份行为:包括亲属行为和继承行为 狭义的身份行为:指直接形成或丧失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行为,如婚姻、收养等。,第二节 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一)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欲产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即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心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从而使对方当事人或社会知晓的活动。,第八章,(二)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一)目的意思:是指明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如买卖合同中买卖标的物就是目的意思。(二)效果意思:意思表示人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果的意思要素,如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各自取得对方标的物的所有权。(三)表示行为:当事人要将目的意思、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如买卖合同中发出要约、承诺的行为。,【例1】在一份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关于合同标的、价款、数量等意思就属于目的意思;卖方通过让渡标的物所有权而取得相应价金所有权的意思,以及买方通过让渡一定价金所有权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意思,均属于效果意思;卖方将自己想取得标的物的意思(买)告诉对方,以及卖方将自己想取得价金所有权的意思(卖)告诉对方的行为,均属于表示行为。,【例2】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2005年卷三1题)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答案】D【提示】效果意思是意思表示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本题中,乙认为签字行为属于签到,根本没有与甲发生买卖关系或者其他法律关系的意图,故不构成意思表示。,【例3】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2005年卷三22题)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答案】D【提示】好意施惠关系与合同的区别在于:在前者当事人就其约定,欠缺法律行为上的效果意思,也没有受其拘束的意思。本题中甲、乙约定乙在A站叫醒甲,属于好意施惠的关系,其约定在法律上并无拘束力。,(二)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意思表示,意思:行为人所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即 发生即发生法律效果的意思,又称效果意思,必须真实、确定、合法,否则不能发生效力。,表示,表示行为,外部意思,效果意思与表示出的外部意思一致,就构成一个真实的意思表示。,(二)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1、德国法学家观察在买卖关系中,买方和卖方的主观心态有三个层次:效果意思: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获得标的物或价款的所有权合同的目的 目的意思:指明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如买什么,买几件,什么价位 目的意思又分为三个构成:要素(必备条款)、常素(主要条款)、偶素(个别条款)(效果意思目的意思)内心意思(mind)表示行为(expression,邀约,要约、承诺将效果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内心意思与表示行为合起来就是“意思表示”(expression on mind),(一)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用谈话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包括当面交谈、电话交谈等。其优点是简便、迅速,缺点是缺乏书面记载,一旦发生纠纷,不易确定行为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口头形式大多适用于即时清结、标的数额小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商店里商品的零售买卖)。,第八章,二、意思表示的形式(亦即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二)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以书面文字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即见之于笔墨,不论是书写、打字、印刷都可以。其优点是证明力强,可以使行为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缺点是较麻烦。书面形式又可以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第八章,1.一般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是指用文字来进行意思表示。,第八章,2.特殊书面形式,(1)公证形式,公证是指行为人将其书面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交国家公证机关认证,使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得到确认。,(2)鉴证形式,鉴证形式只适用于合同,是指行为人将其书面的合同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关对该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后给予证明。,第八章,(三)默示形式,默示形式,是指行为人并不直接表示其内在意思,只是根据他的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按照逻辑推理的方法,或者按照生活习惯推断出行为人内在意思的形式。默示形式可分为:,第八章,1.推定形式,推定形式是指行为人并不直接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当事人虽然在当时没有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来进行意思表示,但是从他的积极活动中,可以推定他已表达了关于产生、改变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志。比如,供应合同期满以后,供方仍继续供应产品,需方也接受,这就可以推定双方已经取得关于延长原有合同期限的协议。,第八章,相关法律条文: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2.沉默形式,沉默形式是指行为人既不用语言表示,又不用积极行为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即根据行为人的沉默来认定其具有某种意思。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行为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能看作是意思表示的一种形式,不能作任意扩大的理解。如:继承法第25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三、意思表示的分类,(一)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根据意思表示是否向相对人作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向一定的对象作出的意思表示。例如债务的免除,须向债务人作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无须向一定对象作出表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捐助行为等。,(二)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根据可否同步受领,区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表意人与相对人对面交谈,或以电话直接为意思表示,属于对话的意思表示;表意人与相对人以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E-mail)等,间接表示其意思,属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此分类,系以能否与相对人直接沟通为标准。虽地隔千里,以电话表示其意思,属于对话的意思表示,而近在咫尺,以字条为转达时,则属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三)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和对非特定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根据相对人是否特定,分为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和对非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前者如承诺,后者如悬赏广告。要约,既可以对特定人,也可以对非特定人。(四)健全的意思表示和有瑕疵的意思表示这是意思表示最重要的分类。健全的意思表示:意思与表示一致且意思形成自由。不健全的意思表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意思形成不自由。,四、意思表示的瑕疵(一)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是指表意人的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不一致,如甲欲将自家种的西瓜卖给乙,但嘴上却说送给乙。,第八章,1、意思与表示故意的不一致,(1)虚假表示:又称真意保留、心中保留或非真意表示,是指表意人把真实意思保留心中,所作出的表示行为并不反映真实意思,它是一种自知并非真意的意思表示。为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对人、善意第三人利益,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有效,表意人应受其约束。,(2)伪装表示,伪装表示亦称通谋虚伪表示或假装行为,它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内心真意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双方都知道不是表意人的真意,因而是无效的,但以其虚伪的表示无效而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八章,(3)隐藏行为,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虚假的表示无效,所隐藏的真意是否有效依其是否符合自身的构成要件而定。,2、意思与表示无意的不一致(1)错误,错误是指表意人为表意时,因认识不正确或欠缺认识,以致内心的真实意思与外部的表现行为不一致。,第八章,关于当事人本身的错误关于标的物本身的错误关于当事人资格的错误关于标的物性质的错误关于民事行为性质的错误关于价格、数量、履行地、履行期限的错误关于动机的错误,错误,其一,关于当事人本身之错误。如误甲为乙。仅于赠与、委托、雇拥等注重当事人其人的法律关系,方构成意思表示内容之错误。其二,关于标的物本身之错误。如误骡为马,误英汉辞典为汉英辞典,当然构成意思表示内容之错误。其三,关于当事人资格之错误。如误某甲为会计师,而实际并非会计师。是否构成意思表示内容之错误,以该资格对于该法律关系是否重要为判断依据。其四,关于标的物性质之错误。如误赝品为真迹,误进口散件组装为原装进口,是否构成意思表示内容之错误,以其在交易上是否重要为判断依据。,其五,关于法律行为性质之错误。如误典为卖,误卖为租。当然为意思表示内容之错误。其六,关于价格、数量、履行地、履行期之错误。以交易上认为重要者为限,构成意思表示内容之错误。其七,关于动机之错误。动机之错误,原则上不影响法律行为效力。因动机非意思表示之内容,且存在于内心,他人无从得知。但如动机已表示于外,则构成意思表示内容之一部,自应构成意思表示内容之错误。,错误之效力,各国立法不尽一致。有规定为无效者,如日本民法;有规定为可撤销者,如德国民法及中国台湾民法。依日本民法,唯表意人得主张无效,但表意人如有重过失,则不得主张无效。依中国台湾民法,表意人有撤销权,但须错误非出于表意人之过失,及须错误在交易上认为重要。无论主张无效或撤销,对无过失之对方当事人因无效或撤销所受损害,均应负赔偿责任。,错误构成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可以撤销或变更该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71:“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2)误传,误传是指由于传达人或传递机关无意地传达错误而造成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如电信部门误将3万元译成5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77:“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司法实践中将误传归入重大误解,在归责上,误传的责任一般由表意人承担。,(二)意思表示的不自由,意思表示的不自由是指由于他人的不当干涉,使意思表示存在瑕疵。依民法通则规定,意思表示不自由有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三种情况。,第八章,(一)受欺诈的意思表示,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第八章,欺诈的构成要件是:,(1)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2)欺诈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3)须表意人因相对人的诈欺而陷于错误。,(4)须对方因陷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八章,捏造虚伪事实隐匿真实事实歪曲真实事实,无此错误,则根本不为意思表示无此错误,则不以此条件为意思表示,甲为一小贩在火车上叫卖,“红塔山,红塔山,十元钱一条,欲买从速。”乙为一老烟民,熟知红塔山烟应为一百元左右一条,欣然买之。问题:甲乙之间的买卖行为()A.无效,欺诈B.可撤销,欺诈C.有效,真意表示D.无效,违法,(二)受胁迫的意思表示,威胁:行为人一方以未来的不法损害相恐吓,使对方陷入恐惧,并因此作出有违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强迫:行为人一方以现实的身体强制,使对方处于无法反抗的境地而作出有违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第八章,胁迫,胁迫的构成要件是: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2)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3)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所以,胁迫行为应具有违法性。目的违法,手段亦违法(如甲对乙说:“你不在伪造的证书上签 名,就烧你家房子。”)目的合法,手段违法(如甲对乙说:“你不履行债务,就烧你家房子。”)目的违法,手段合法(如甲对乙说:“你给我钱,就告发你所犯的罪行。”),违法性,(4)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表意人原无恐惧,因行为人的胁迫而发生恐惧 表意人原有恐惧,因行为人的胁迫而加深恐惧(5)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惧或无法反抗的境地,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三)危难中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第八章,乘人之危的构成条件是:(1)须有表意人在客观上(而非想象或臆测的)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2)须有行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3)须有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为意思表示的行为。(4)须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5)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第八章,第三节 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民事行为的成立,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指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第八章,(一)一般成立要件,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一切民事行为成立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标是指行为的内容,即行为人通过其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第八章,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单方行为:双方或多方行为:须意思表示一致,(二)特别成立条件,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条件,是指成立某一具体的民事行为,除须具备一般条件外,还须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要物法律行为以标的物交付为特别成立要件。要式法律行为须具备特定的表示形式(如书面形式)或履行特定的程序(如经过登记程序)。,二、民事行为的生效,(一)民事行为生效的含义,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生效的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同一含义。,第八章,(二)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其联系在于: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行为生效的逻辑前提。,其区别主要在于:(1)着眼点不同:着眼于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律构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种客观存在;着眼于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效力。(2)判断标准和构成要件不同:以意思表示成立或意思表示一致;民事行为能力规则、意思表示自愿真实规则、行为合法性规则等。(3)发生的时间不同:具备法定构成要素即告成立;自具备法定有效要件时生效。,第八章,(4)效力不同:民事行为成立即生效的,当事人应受效果意思的约束,所负担的义务主要是约定义务,可能产生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违约责任;民事行为成立后不能生效或被撤销或在成立之后未生效之前,当事人所负担的主要义务是法定义务,违反了这种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为缔约上的过失责任。,(三)一般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回忆自然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部分)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下列行为中属于有效行为的是()A.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接受奖励的行为B.年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与他人签订的转让专利的行为C.某建筑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出租建筑设备的行为D.某粮油公司超范围经营烟草的行为,3、标的合法(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行为的标的即民事行为的内容。现代民法对于合法并不正面定义,而是采取“不违法便合法”的原则予以确定:凡是不具有违法性的,便为标的合法。行为不违法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4、标的确定和可能。标的确定:指民事行为之标的须自始确定,或可得而确定。标的不确定的民事行为,应为无效。,标的可能:指民事行为之标的可能实现。民事行为之标的为不可能实现,称标的不能。标的不能,民事行为不生效力。标的不能,分为以下数种:,其一,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事实不能,指民事行为之标的在事实上不可能实现,例如使死者复生,将鸡变鸭。法律不能,指因法律的理由而致不能,多系违反法律强行规定,例如为死者娶亲,在我国自然人间买卖土地。通常所谓标的不能仅指事实不能,事实不能使民事行为无效。法律不能属于民事行为内容违法问题,其结果导致民事行为无效。,其二,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根据标的不能发生时间之不同)自始不能:不能的原因发生在民事行为成立之前,亦即民事行为成立之时已确定为不能,例如房屋买卖契约订立之时,该房屋已被烧毁。嗣后不能:不能的原因发生于民事行为成立之后,亦即民事行为成立之时尚属可能,只是法律行为成立以后方才变为不能,例如房屋买卖契约订立之时该房屋尚完好无损,而在买卖契约成立后因失火被毁。自始不能,使民事行为无效。嗣后不能,不影响民事行为的生效,仅发生民事行为之解除。,其三,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根据标的不能的原因与当事人之关系的不同)客观不能:不能的原因与当事人无关,例如,房屋因火灾、地震而被毁。主观不能:不能的原因存在于当事人,例如订立演出契约而该演员患病不能出演客观不能,使民事行为无效或解除。主观不能,只在相对人知其不能时,方使民事行为无效。,其四,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根据标的不能的原因之存在是否超过民事行为之有效期间)永久不能:不能的原因存在于民事行为整个有效期间,亦即民事行为标的确定无实现之可能性一时不能:不能的原因有可能消灭,而民事行为标的有变为可能之希望。影响民事行为效力的不能指永久不能,一时不能非此所谓标的不能。,其五,全部不能与一部不能(根据标的不能存在于民事行为标的之全部或一部)全部不能:民事行为标的全部不能实现。一部不能:行为标的仅一部不能实现。全部不能使民事行为全部无效。一部不能使民事行为一部无效或全部无效,不可一概而论。原则上一部不能使民事行为全部无效,但除去该无效部分后其余部分仍可成立者,其余部分仍为有效。,(四)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民事行为只要具备实质要件就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民事行为还须具备形式要件才发生效力。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四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八章,(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概念、特点,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设定的用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特定的客观事实。,1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即具有未来性。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事实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已经发生或 者正在发生,则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2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在约定时不知道其将来是否发生,即具有或然性。如果当事人在约定之时确知其在将来必然发生或者必然不发生的事实,则均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比如,明年5月1日,甲赠送某物给乙;或明年4月31日,乙赠送某物给甲。,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即具有意定性。如果是法律规定的条件则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比如,法律规定的死亡保险,人死了保险公司要赔钱,这就不属于条件。,4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即具有合法性。当事人作为条件所约定的事实就不得违反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所附条件违背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以做不法行为为停止条件的行为,应认为无效。比如,甲对乙说:你去把丙的房子烧掉,我送你3万元。这种行为就当然无法律效力,还要追究甲的法律责任。但如以不法内容作为解除条件,情况就不同,比如,甲对乙说:我每月供给你生活费,但如果你赌博或做其他违法行为就停止供给。如乙出现了此行为,甲当然可以主张解除条件已成就,不再供乙的生活费。,5条件应当是约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即具有特定的目的性,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事实是为了其他目的,则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二)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地促成或阻碍条件的成就。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应该当作条件没有成就,恶意阻碍条件成就的,应该当作条件已成就。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明年甲公司把一批货卖给乙公司,但必须丙公司不要。乙公司为了要甲公司的货,向丙公司污蔑甲公司产品质量低劣。在这种情况下,丙公司虽不买,但甲公司也可以不卖货给乙公司。,(三)条件的种类,1.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停止条件又称延缓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附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未生效,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须待条件成就,方才发生效力。如果条件终不成就,则该法律行为终不生效。,第八章,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一经成立就已生效,但因条件之成就而使其失效。如果该条件终不成就,则该法律行为确定的不失效,等于未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第八章,、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以某事实之发生为条件之成就,属于积极条件。以某事实之不发生为条件之成就,属于消极条件。例如约定,你今年考上大学,我将如何如何,此属于积极条件。若约定,你今年考不上大学,我将如何如何,则属于消极条件。停止条件既可以是积极条件,也可以是消极条件。解除条件也既可以是积极条件,也可以是消极条件。,延缓条件:成就行为生效;不成就不生效。解除条件:成就行为失效;不成就行为继续有效。积极条件:作为或事件的发生。消极条件:不作为或事件的避免。,、随意条件、偶成条件与混合条件 此系以条件之成就是否受当事人意思所左右为标准。其一,随意条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可决定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条件。条件之成就或不成就,纯由一方当事人意思决定者,属于纯粹随意条件。条件之成就,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有关,但非仅取决于该当事人的意思,除当事人意思外,还须有某种积极的事实与之竞合,则属于非纯粹随意条件。例如约定:我如需要时,则如何如何,属于纯粹随意条件。又如约定:我如上大学,则如何如何,此属于非纯粹随意条件。,其二,偶成条件。条件之是否成就与当事人的意思无关,而取决于当事人以外的人的意思或自然事实,称为偶成条件。例如约定:今年丰收,则如何如何。或约定:我儿子回国,则如何如何。均属于偶成条件。其三,混合条件。条件之是否成就,取决于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意思者,称为混合条件。例如约定:您如与某人结婚,则赠与金钱若干,即属于混合条件。,混合条件、偶成条件及非纯粹随意条件,均具有客观的不确定性,因此均为有效。而对于纯粹随意条件,则应区别情形而定。纯粹随意条件中,如属于仅取决于债务人一方意思的停止条件,则其法律行为无效。如约定:我如愿意,将赠与某物。因毫无受拘束之意思,而与法律行为本质相悖。因此,日本民法典第条规定:附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如其条件仅系于债务人之意思者无效。但如属于仅取决于债务人一方意思的解除条件,则应有效。例如约定:赠与某物,我需要时将取回。在纯粹随意条件中,如属于仅取决于债权人一方的意思,不论为停止条件或解除条件,均应有效。例如约定:赠与某物,您需要时来取(停止条件)。或约定:赠与某物,您不想要时则还我(解除条件)。因此类纯粹随意条件,实际上等于未附条件,故法律行为应有效。,不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以可以附条件为原则,而以不许附条件为例外。不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有下述两类:其一,依其性质不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某些法律行为其性质决定必须即时地确定地发生效力,不允许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因此不得附条件。例如票据行为,为保障其流通性,因此不许附条件。又如撤销、承认、解除及选择权的行使等单方行为,本为使不确定的法律关系变为确定而设,若附条件,则使本不确定的法律关系愈加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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