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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蕉岭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二次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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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蕉岭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二次征求意见稿).docx

    蕉岭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以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目标要求,建立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规范蕉岭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与税费征收使用管理,基于蕉岭县实际,结合蕉岭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及现行税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蕉岭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及相关税费。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第二章征收主体第四条征收主体为县人民政府,调节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征收,相关税费由税务机关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征收。第三章调节金征收第五条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和集体之间分享比例大体平衡以及保障农民利益等原则,入市主体按不同入市方式、不同用途的入市收入缴纳一定比例的调节金。缴纳对象为出让、出租方以及再转让方。第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入市的,成交总价款为入市收入,以出租方式入市的,租赁总额为入市收入。第七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初次入市环节,包括出让、出租等交易行为的,调节金按土地使用权的入市收入核定征收:(一)商服用途按不低于成交价款的15%收取调节金;(二)工矿仓储用途按不低于成交价款的8%收取调节金;(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途按不低于成交价款的8%收取调节金。第八条在入市后再转让环节,包括出售、交换、赠与、出租或其他视同转让等交易行为的,对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征收调节金。(一)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节金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收入核定征收:1 .转让商服用途的,按转让成交价款的8%核定征收;2 .转让工矿仓储用途的,按转让成交价款的5%核定征收;3 .转让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工矿仓储用途标准执行。(二)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土地与房产)的,调节金按土地与房产的转让收入核定征收(如涉及产业载体项目产权分割的,调节金按分割单元的转让收入核定征收):1 .转让商服用途的,按转让成交价款的5%核定征收;2 .转让工矿仓储用途的,按转让成交价款的3%核定征收;3 .转让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工矿仓储用途标准执行。第九条转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土地与房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转让调节金:(一)隐瞒、虚报土地与房产成交价格的;(二)转让土地与房产的成交价格低于土地与房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第十条以出售、交换、出租等方式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再转让收入按以下方式确定:(一)以出售方式再转让的,销售价款为再转让收入。(二)以交换方式再转让并存在差价补偿的,被转让土地与交换土地或房产的评估价差额与合同约定差价补偿款中较大者为再转让收入。其中,以除土地或房产以外的实物等非货币形式补偿差价的,其评估价值为相应差价补偿款。(三)以出租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再转让的,总租金、成交总价款为再转让收入。(四)以抵债、司法裁定等视同转让方式再转让的,评估价或合同协议价中较高者为再转让收入。(五)对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以及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国内教育、民政等公益福利事业的,暂不征收调节金。其他赠与行为以评估价为再转让收入。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出租、作价出资的,若协议价低于现行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以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作为调节金的征收基数。再转让价格低于基准地价80%的,土地所有权人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二条征收的调节金,暂填列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1030717-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入。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按财政部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征收调节金时应如实备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宗地位置、面积、出让或转让方式、价款总额及缴纳期数与时限、调节金数额等信息。调节金应在出让或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逾期未缴纳征收滞纳金。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完成入市交易缴纳调节金后,在未有相关规定出台前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应缴纳契税和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具体按现行税收的法律法规执行。第四章调节金使用第十五条调节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金额上缴试点县地方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试点期间,省、市以及各镇不参与调节金分成。第十六条调节金主要统筹用于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完善、农村环境整治、土地前期开发生态补偿、土地复垦、失地农民保障以及对农村经济困难群众的社保补助和特困救助等。第十七条各镇关于入市相关工作的经费可以年度预算形式向县财政申请。第十八条财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调节金的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用途和预算管理要求。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蕉岭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或梅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经其公开交易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信息提供给县税务机关及县财政、自然资源部门。第二十条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应及时足额缴纳调节金。未按合同、协议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调节金的,按日加收调节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随同调节金一并缴入地方国库。第二十一条对伪造、变造合同或串通订立虚假合同以及采取违规篡改历史成本、虚列扣除项目等其他不正当手段逃避缴纳调节金的,由县财政、自然资源部门责令改正,对应缴未缴调节金的,按调节金金额2倍进行追缴。第二十二条对擅自减免、截留、挪用调节金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报省市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及省市税务机关备案。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县自然部门及县税务机关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实施期间,如有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则按新法规执行或对本办法进行评估修改。附表:调节金征收分类表附表调节金征收分类表表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入市调节金征收入市用途出让调节金比例征收基数商服用途15%入市收入(注:若协议出让价低于基准地价的,以基准地价作为征收基数)工矿仓储用途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途8%备注:保障性租赁住房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途征收调节金,征收基数为成交价款。表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让调节金征收转让类型转让调节金比例征收基数土地使用权商服用途8%再转让收入工矿仓储用途5%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途5%土地与房产商服用途5%工矿仓储用途3%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途3%赠与对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以及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国内教育、民政等公益福利事业的,暂不征收调节金。其他赠与行为以评估价为再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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