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事项裁量基准(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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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事项裁量基准(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docx
附件绍兴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事项裁量基准(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一、对在古香樨群保护核心区内新建、扩建排放生产性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裁量表序号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百分值5战量起点Y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0%中6%大18%重大32%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5%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11%12个月以上26%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2次5%3次11%4次以上27%4信访投诉情况(一年内)无0%有投诉且经核实15%注:1、本表适用于绍兴会稽山古香植群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在古香框群保护核心区内除本规定第七条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四)新建、扩建排放生产性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或者新建、扩建排放生产性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情形。2、本表裁量起点的确定方法如下: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3、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x(l-Y)x法定最高罚款数额;4、环境影响程度包括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及存在潜在环境风险的情况,可考虑污染物排放的浓度、数量、种类、毒性等因素。5、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7、信访投诉情况(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信访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二、对在古香植群保护核心区内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行政处罚裁量表序号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百分值战量起点Y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0%中6%大18%重大32%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5%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11%12个月以上26%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2次5%3次11%4次以上27%4信访投诉情况(一年内)无0%有投诉且经核实15%注:1、本表适用于绍兴会稽山古香植群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在古香棚群保护核心区内除本规定第七条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三)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或者新建、扩建排放生产性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情形。2、本表裁量起点的确定方法如下: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3、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x(l-Y)x法定最高罚款数额:4、环境影响程度包括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及存在潜在环境风险的情况,可考虑污染物排放的浓度、数量、种类、毒性等因素。5、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7、信访投诉情况(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信访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三、对单位在禁止区域贮存、加工、制造或使用产生异味、恶臭、有害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裁量表序号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百分值战量起点Y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0%中6%大18%重大32%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5%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11%12个月以上26%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2次5%3次11%4次以上27%4信访投诉情况(一年内)无0%有投诉且经核实15%注:1、本表适用于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禁止区域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异味、恶臭、有害气体的物质,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情形。2、本表裁量起点的确定方法如下: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3、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x(l-Y)x法定最高罚款数额:4、环境影响程度包括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及存在潜在环境风险的情况,可考虑污染物排放的浓度、数量、种类、毒性等因素。5、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7、信访投诉情况(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信访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四、对个人在禁止区域贮存、加工、制造或使用产生异味、恶臭、有害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裁量表序号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百分值战量起点Y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0%中6%大18%重大32%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5%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11%12个月以上26%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2次5%3次11%4次以上27%4信访投诉情况(一年内)无0%有投诉且经核实15%注:1、本表适用于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禁止区域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异味、恶臭、有害气体的物质,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情形。2、本表裁量起点的确定方法如下: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3、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x(l-Y)x法定最高罚款数额:4、环境影响程度包括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及存在潜在环境风险的情况,可考虑污染物排放的浓度、数量、种类、毒性等因素。5、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7、信访投诉情况(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信访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五、对未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信息联网,或者未传输机动车排气控制装备维修、排气检验等信息的行政处罚裁量表序号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百分值战量起点Y1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小0%中6%大18%重大32%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5%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11%12个月以上26%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2次5%3次11%4次以上27%4信访投诉情况(一年内)无0%有投诉且经核实15%注:1、本表适用于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信息联网,或者未传输机动车排气控制装备维修、排气检验等信息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情形。2、本表裁量起点的确定方法如下: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3、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x(l-Y)x法定最高罚款数额:4、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包括维修单位或检测机构的规模、机动车排气控制装备或检测设施的数量等因素。5、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7、信访投诉情况(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信访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六、对未按规定期限保存自动监测数据的行政处罚裁量序号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百分值战量起点Y1监测数据保存时间两年以上0%一年以上不足两年11%半年以上不足一年29%半年以下58%2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2次5%3次11%4次以上27%3信访投诉情况(一年内)无0%有投诉且经核实15%注:1、本表适用于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期限保存自动监测数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情形。2、本表裁量起点的确定方法如下:裁量起点Y二(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3、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x(l-Y)x法定最高罚款数额:4、环境影响程度包括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及存在潜在环境风险的情况,可考虑污染物排放的浓度、数量、种类、毒性等因素。5、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7、信访投诉情况(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信访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七、对矿石物料、废石、废渣等存放场所未采取严密围挡、设置防尘网或防尘布等防尘措施的行政处罚裁量表序号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百分值战量起点Y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0%中6%大18%重大32%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5%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11%12个月以上26%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2次5%3次11%4次以上27%4信访投诉情况(一年内)无0%有投诉且经核实15%注:1、本表适用于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矿石物料、废石、废渣等存放场所未采取严密围挡、设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防尘措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停业整治。''的情形。2、本表裁量起点的确定方法如下: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3、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x(l-Y)x法定最高罚款数额:4、环境影响程度包括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及存在潜在环境风险的情况,可考虑污染物排放的浓度、数量、种类、毒性等因素。5、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7、信访投诉情况(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信访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八、对露天开采、石料加工作业未采取密闭、围挡、喷淋、吸尘、矿区道路硬化等防尘措施的行政处罚裁量表序号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百分值战量起点Y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0%中6%大18%重大32%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5%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11%12个月以上26%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2次5%3次11%4次以上27%4信访投诉情况(一年内)无0%有投诉且经核实15%注:1、本表适用于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露天开采、石料加工作业未采取密闭、围挡、喷淋、吸尘、矿区道路硬化等防尘措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停业整治。”的情形。2、本表裁量起点的确定方法如下: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3、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x(l-Y)x法定最高罚款数额:4、环境影响程度包括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及存在潜在环境风险的情况,可考虑污染物排放的浓度、数量、种类、毒性等因素。5、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7、信访投诉情况(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信访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洗涤剂洗涤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域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表序号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百分值战量起点Y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0%中6%大18%重大32%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5%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11%12个月以上26%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2次5%3次11%4次以上27%4信访投诉情况(一年内)无0%有投诉且经核实15%注:1、本表适用于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餐饮经营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烧烤、洗澡、使用洗涤剂洗涤或者有其他可能污染水域的行为,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情形。2、本表裁量起点的确定方法如下:(1)裁量起点Y二(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2)未规定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裁量起点Y=(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对应的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o3、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x(l-Y)x法定最高罚款数额:4、环境影响程度包括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及存在潜在环境风险的情况,可考虑污染物排放的浓度、数量、种类、毒性等因素。5、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7、信访投诉情况(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信访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十、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餐饮经营、个人从事污染水域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表序号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百分值战量起点Y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0%中6%大18%重大32%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5%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11%12个月以上26%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2次5%3次11%4次以上27%4信访投诉情况(一年内)无0%有投诉且经核实15%注:1、本表适用于绍兴市水费源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餐饮经营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烧烤、洗澡、使用洗涤剂洗涤或者有其他可能污染水域的行为,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情形。2、本表裁量起点的确定方法如下:(1)裁量起点Y二(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2)未规定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裁量起点Y=(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对应的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o3、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x(l-Y)x法定最高罚款数额:4、环境影响程度包括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及存在潜在环境风险的情况,可考虑污染物排放的浓度、数量、种类、毒性等因素。5、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7、信访投诉情况(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信访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十一、对明知或应知生产经营活动会产生严重水污染仍提供场所或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裁量表序号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百分值战量起点Y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0%中6%大18%重大32%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5%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11%12个月以上26%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2次5%3次11%4次以上27%4信访投诉情况(一年内)无0%有投诉且经核实15%注:1、本表适用于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活动会产生严重水污染,仍然提供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施或者设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情形。2、本表裁量起点的确定方法如下:(1)裁量起点Y二(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xlOO%;(2)涉及到按照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起点Y二(处罚最低倍数/处罚最高倍数)×100%:3、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1)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x(l-Y)x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涉及到按照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的计算方法:罚款金额=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x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x(l-Y)x处罚的最高倍数。4、环境影响程度包括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及存在潜在环境风险的情况,可考虑污染物排放的浓度、数量、种类、毒性等因素。5、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7、信访投诉情况(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信访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十二、对在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违法养殖的行政处罚裁量表序号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百分值战量起点Y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0%中6%大18%重大32%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5%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11%12个月以上26%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2次5%3次11%4次以上27%4信访投诉情况(一年内)无0%有投诉且经核实15%注:1、本表适用于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在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违反规定从事种菱、种草、网箱养鱼、河蚌育珠或者畜禽养殖等活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鉴湖水域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承担排除危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情形。2、本表裁量起点的确定方法如下:(1)裁量起点Y二(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2)未规定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裁量起点Y=(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对应的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o3、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x(l-Y)x法定最高罚款数额:4、环境影响程度包括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及存在潜在环境风险的情况,可考虑污染物排放的浓度、数量、种类、毒性等因素。5、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7、信访投诉情况(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信访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