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体系.ppt
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一、法律二、行政法规三、部门规章四、企业规定、办法,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二、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三、部门规章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2、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5、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6、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 7、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8、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9、其他,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四、企业规定、办法1、股份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股份公司QC小组活动管理办法3、股份公司优质工程评审办法4、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5、集团公司QC小组活动管理办法6、集团公司优质工程评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共六章,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是指建筑物、工程等不动产不适用本法规定。不动产中的动产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共八章,八十五条。,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朱镕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后制定的第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规,也是我国第一部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为了对建筑法确立的一些制度和法律责任作出更进一步的规定,对参与建筑活动的各方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予以明确,对处罚的额度予以明确,以更便于实际执行,进一步增强执法的力度,有必要制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罚 则 第九章附 则 共九章,八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本条是关于各类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依据法律对工程质量各负其责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本章共九条(第二十五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过程中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明确了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行为准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施工质量是以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和相应的技术标准为依据来确定和衡量的。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质量负责,是指施工单位应在其质量体系正常、有效运行的前提下,保证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和工程的实物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经建设单位许可或合同约定,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时,应当同分包单位签订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分包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指定的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质量责任应注意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是对于总承包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全面质量及经济责任。在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及工程分包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单位追偿。二是对于分包工程,由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分包工程发生的质量问题以及违约责任,建设单位可以向分包单位请求赔偿全部损失,也可以向总承包单位请求赔偿全部损失。总包单位进行赔偿后,有权根据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对于不属于自己责任的那部分赔偿向分包方追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本条是关于施工依据以及有义务对设计文件和图纸的差错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规定。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是保证工程实现设计意图的前提,也是明确划分设计、施工单位质量责任的前提。施工过程中,如果施工单位不按图施工或不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就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其直接的后果,往往违反了原设计的意图,影响工程质量,严重的将给工程结构安全留下隐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偷工减料,是一种非法牟利行为。在工程的一般部位,如施工工序不严格按标准要求,减少工料的投入,简化操作工序,将产生一般性的质量通病,会影响工程外观质量或一般使用功能;而在关键部位,如结构中使用劣质钢材、水泥,无相应技能、无岗位资格的人员上特殊岗位,如充当焊工等,将会造成严重的结构隐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制度,是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内容。检验工作要按规定范围和要求进行,按现行的标准、规定的数量、频率、取样方法进行检验。检验的结果要按规定的格式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的专业人员签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立健全材料检验管理制度,包括试验管理、岗位责任、仪器设备管理、标准养护管理、试验委托管理等。试验报告数据及结论要准确可靠,不得涂改,必须有试验员、审核员及试验室负责人的签字,因试验室工作差错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试验单位的责任。试验室必须单独建立不合格试验项目台账。对于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使用在工程上的,是一种违法行为,要追究批准使用人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质量检验,是指施工过程中工序质量检验,或称为过程检验。有预检及隐蔽工程检验和自检、交接检、专职检、分部工程中间检验等。完善的检验制度和严格的工序管理是保证工序质量的前提,只有严格控制过程质量,整个工程的质量才能得以保证。所谓严格工序管理,不仅是对单一的工序加强管理,而是对整个过程(工序)网络进行全面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为了控制施工质量,依据有关技术标准,用特定的方法,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或构件抽取一下数量的样品,进行检测试验,并根据其结果来判断其所代表部位的质量。这是控制和判断工程质量水平所采取的重要技术措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单位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返修包括返工和修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谓返工是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而又无法修理的情况下重新进行施工;修理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而又有可能修复的情况下,对工程进行修补使其达到质量标准的要求。不论是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还是竣工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施工单位都要负责返修。对于非施工单位造成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但是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教育培训通常包括各类质量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等。所指的人员,主要是与质量工作有关的,如项目经理、总工程师、质量体系内审员、质量检查员、施工人员、材料试验及检测人员、关键技术工种如焊工、钢筋工、砼工等等。规定培训而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无相应的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工作或作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部令(2006)25号,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铁路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 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章 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使用劳务的,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劳务分包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有关规程、规范、标准和审核合格后的施工图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确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明确其质量责任,并按规定在工程档案中明确记载,且未经铁路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更换。施工单位现场应实行扁平化管理。,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ISO-9000质量标准要求,在现场管理机构设置专门质量管理部门,配足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制定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工程系列中级技术职称,至少有一人具有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涉及结构安全的,必须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施工单位设置的工地实验室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检验结果必须真实、准确,并按规定做好检验签认,保存检验资料。,第三十五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对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加强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强化质量自控,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记录和签认,做到工程质量全过程控制。,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铁建设(2009)171号,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第三章 事故报告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第五章 罚则第六章 附 则共六章三十四条,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l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l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2导致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较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一般影响。第十二条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但未导致铁路交通事故,未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影响,且施工单位自行整改到位的,属工程质量问题。,第十四条在建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12小时之内向建设单位报告,并通知有关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他部门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时,要立即责成整改并通报批评,其中偷工减料的要纳入不良行为进行公布;确认构成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的,立即下达书面通知,责令责任单位按程序在24小时内报送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报告。逾期不报的,按隐瞒事故处理。,第十八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由铁道部调查处理;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由建设管理司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铁道部批准;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由工程监督总站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由建设管理司核准;工程质量一般事故及质量问题由工程质量安全区域监督站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工程监督总站批准,处理结果报建设管理司备案。铁道部认为有必要调查处理的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由铁道部或铁道部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