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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州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2023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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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州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2023修订版).docx

    巴州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发改价综(2021)496号),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3)496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我州天然气价格管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现制定巴州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一、总体目标为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更好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坚持市场化方向,加快构建能够有效反映天然气供求变化、与市场化交易机制有机衔接的价格形成机制,提高燃气企业保供能力,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绿色能源有效利用和天然气供销市场的平稳发展,加快确立市场在天然气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奠定坚实基础。二、基本原则坚持因地制宜。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燃气企业经营状况、气源供应价格、终端用户承受能力等,制定符合巴州实际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政策。坚持稳慎推进。在认真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联动范围、联动周期、启动条件和调价幅度,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履行价格听证程序,确保建立联动机制和调价工作依法合规。统筹兼顾行业上下游发展、经济效益和社会公平,把握时机和力度,确保联动机制有序实施。坚持保障民生。充分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要坚持平稳、从紧的原则,合理控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幅度,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三、主要内容(一)价格构成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二购气价格+配气价格。其中:购气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向上游气源购买的天然气价格,对于同一定价区域存在多家燃气企业、同一燃气企业存在多路气源的,购气价格按加权平均确定;配气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在经营范围内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二)联动方法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主要是指天然气购气价格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价格联动调整额二(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购销差率)。基期是指上一次燃气价格制定(或调整)的时间。计算期是指基期至当前提出调价申请的期间。购销差率原则上不超过5%,运行3年(含)以上的管网不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二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配气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三)联动周期及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制定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周期及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1、居民用气联动周期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周期不少于2年。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居民用气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2%,变动金额达到或超过每立方米0.12元。2、非居民商业用气联动周期:非居民商业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周期为天然气购销合同签订周期。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非居民商业用气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2%,变动金额达到或超过每立方米0.12元。在联动周期内,当购气价格变动达到启动条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未达启动条件时,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纳入下一调价周期累加或冲抵。如国家、自治区对天然气价格机制另有政策规定,按照有关政策执行。(四)价格联动申报程序各上游供气企业在门站(供应)价格调整(浮动)前应向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及燃气经营企业提供调价依据,各燃气经营企业向所在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包括有关经营情况、购气成本(包括购气合同、发票、结算单据等)资料。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供资料进行初审,报州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联动机制的相关规定,在严格审核购气成本等材料真实性后,对联动调整额进行审核测算,结合企业收益率等情况,制定价格调整方案发布实施。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居民、非居民商业用气销售价格联动不再履行价格听证等程序。四、措施与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控制采购成本。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是天然气价格改革的重要环节,是天然气输配价格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下游燃气企业平稳运行,关系居民和用气企业切身利益,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加强与燃气经营企业沟通协调。燃气经营企业应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天然气需求量,以合理价格采购天然气,切实控制气源采购成本。(二)做好政策宣传,维护市场稳定。各县(市)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天然气资源现状、市场供需形势以及实行价格联动机制的重要意义。燃气经营企业应主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包括计算期气源综合采购成本及变动情况,接受用户咨询,做好解释工作。同时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强化市场监测分析预警,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防止公众误会曲解和群体事件,确保联动机制顺利实施。(三)加强信息公开、确保机制有效实施。各燃气经营企业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定调价所需资料,上游供气企业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核实下游燃气经营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燃气经营企业所提供的资料要进行媒体信息披露,对拒不配合、故意瞒报、虚报信息等情形,采取失信联合惩戒、降低准许收益率和终端气价疏导幅度等措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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