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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征收管理办法2023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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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征收管理办法2023试行).docx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麦盖提县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险”)征缴工作有序推进,方便缴费群体,保障缴费人利益,推动全民参保、应保尽保,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费保障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1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麦盖提县辖区内由税务部门征缴的“两险”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中“两险”征缴是指在党政领导,税务牵头,各相关单位密切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框架下,为保障“两险”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管理、支持、协助和监督等措施的总称。“两险”征缴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科学效能、积极稳妥的原则。第二章保障机制第四条加强“两险”征缴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由县人民政府领导,财政、公安、民政、人社、医保、残联、乡村振兴、银行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推进“两险”征缴工作,确保“两险”征缴顺利进行。(一)精心组织实施,统筹考虑"两险”征缴工作的实际需要,在政策、经费、技术等方面给予保障。(二)在涉及“两险”征缴工作管理、征缴方式和“两险”扩面参保计划,应当征求税务机关的意见。(三)支持“两险”征缴工作信息化建设,加快推动部门之间互联互通、数据开放共享,提升“两险”征缴工作信息化水平。第五条税务部门应积极推进“两险”征缴工作具体措施的落实,加强宣传、优化征缴工作方式、提升征缴工作水平,做到“两险”应征尽征。第六条税务部门应履行“两险”征缴职责,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协助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医保、社保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政策;负责城乡居民“两险”参保扩面工作;负责城乡居民“两险”参保登记,并在每年集中征缴期开始前15日将当年有效缴费明细清册传递至税务部门;负责在接到税务部门反馈的异常数据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反馈,如需其他部门配合,应于2个工作日内传递相关部门核实,取得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反馈税务机关;负责在接到民政、残联、乡村振兴等部门更新缴费人身份信息数据后2个工作日内反馈税务部门。第八条税务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制度;负责根据医保、社保部门传递的有效缴费明细清册开展征缴工作;负责拓展“以批量划扣为主、其他渠道为辅”的多元化缴费渠道;负责在接收到医保、社保部门传输的异常数据后,于2个工作日内向医保、社保部门反馈。第九条财政部门负责对社保账户资金划拨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将“两险”资金、代缴资金、补贴资金及时汇总划转至相应财政专户;负责会同医保、社保部门按时完成财政资金申请拨付及年度财政资金申请拨付任务。财政资金的申请拨付,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喀什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喀什地区财政局喀什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喀什地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财政代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喀税发(2019)88号)执行。第十条民政部门负责在每年集中征缴期开始前1个月向医保和社保部门提供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等信息,信息应由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集中征缴期间,如有人员身份变动,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医保和社保部门提供身份变更人员信息。第十一条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在每年集中征缴期开始前1个月向医保和社保部门提供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和纳入防贫监测的脱贫人口信息,信息应由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集中征缴期间,如有人员身份变动,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医保和社保部门提供身份变更人员信息。第十二条公安部门负责每季度终了5日内向医保和社保部门提供最新户籍信息和流动人口信息。第十三条残联负责在每年集中征缴期开始前1个月向医保和社保部门提供当年残疾人信息,信息应由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集中征缴期间,如有人员身份变动,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医保和社保部门提供身份变更人员信息。第十四条宣传部门负责在“两险”集中征缴期内统筹安排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开展“两险”政策宣传。第十五条教育部门负责提供学籍信息、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姓名、父母姓名、父母身份证号码、学籍状态、监护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组织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配合医保、税务部门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进行督促提醒。第十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医保、社保部门对辖区内城乡居民参保情况进行摸排,摸排工作应在集中征缴期前1个月内完成,并形成有效缴费明细清册。第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涉费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加快推进涉费信息资源共享共用。“两险”信息共享一般以电子数据方式通过政务内网传递。暂无法采取电子数据交换的,可采取介质交换、邮件交换、纸质交换等方式。第十八条各部门应注意采集、存储本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获取的涉费信息资源。第十九条各部门涉费信息均应共享,共享涉费信息做到完整、正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条信息使用部门对授权使用的涉费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涉费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不得直接或变相提供给第三方,信息使用接受提供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一条“两险”信息共享参与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制定专人负责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第四章宣传与培训第二十二条宣传、医保、社保、税务部门要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对缴费人的宣传辅导和政策解答,宣传部门负责“两险”宣传的统筹工作,集中征缴期内充分利用多元化宣传渠道对缴费人进行正向引导;税务、医保、社保部门通过在办税服务厅、社保服务大厅显著位置摆放或张贴通告,为缴费人办理业务提供有效指引;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乡(镇)、村(社区)人力资源,结合居民服务工作开展社保费宣传工作。第二十三条接到缴费人咨询的单位均要实行首问负责制,不得出现推诿扯皮,让缴费人多头跑的情形。第二十四条税务部门要会同医保、社保部门对各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专干和协理员每年至少开展两次社保费征缴业务培训和系统操作演练。第五章征收管理第二十五条为方便缴费人缴费,结合麦盖提县实际情况,大力推广批量划扣缴费,确保资金安全。缴费人需与金融机构签订个人委托扣款缴费协议(以下简称“两两协议”),税务部门每年1月10日前将未签订“两两协议”人员明细推送至各乡(镇),各乡(镇)应安排专人负责,督促辖区居民签订“两两协议”。2月15日前各乡(镇)将需重签“两两协议”或换卡人员明细提交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进行作废,并反馈至乡(镇)组织重新签订。各乡(镇)与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定期做好“两两协议”修改和重签工作。第二十六条“两险”集中征缴期开始前10日,税务部门向各乡(镇)推送当年应缴费人员清册,各乡(镇)应在10日内对辖区内居民是否符合批扣条件等情况进行摸底,将居民身份证号码、姓名、缴费金额等信息采集至麦盖提县“两险”批量扣款清册中,并对辖区内符合批量扣款人数、人员类别等内容做出说明,由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传递至税务部门。第二十七条税务部门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麦盖提县“两险”批量扣款清册,于5日内在征缴系统中完成缴费金额设置,设置完成后5日内如有变更应缴费额的居民,由各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专干提交变更应缴费额申请。第二十八条“两险”集中征缴期开始10日后,税务部门每日对城乡居民发起批量扣款,并于次日向各乡(镇)反馈扣款失败明细。各乡(镇)收到反馈信息后,组织居民在扣款账户内存足费款。第二十九条对集中征缴期开始30日后扣款失败的城乡居民和不符合批扣条件的城乡居民,各乡(镇)要积极引导其通过新疆税务社保缴费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银行柜面、PoS机等方式进行缴费。第三十条各乡(镇)在“两险”征缴过程中,要及时摸排无法采用POS机、电子税务局、微信小程序、社保缴费客户端、银行批量划扣等方式缴费的人群,提供现金缴费服务,在收取缴费人现金后应第一时间代为完成缴费,提供缴费证明,并填写现金征缴登记台账,由缴费人、代收人员和村委会负责人(各村党支部书记或“访惠聚”工作队长)共同签字、握手印确认,收缴的现金要做到日清日结。集中征收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应将现金征缴登记台账扫描件报送至税务部门,原件由各乡(镇)社会保障所存档备查。严禁出现代收人员收取现金不进行缴费情况。第三十一条为顺利完成“两险”征缴工作,各乡(镇)要及时充实村级征缴力量;社保协理员代收社保费相关工作由税务部门统一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财政部门做好协理员待遇保障工作。第三十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劳动和社会保障专干的培养,指定专人担任劳动和社会保障专干,不得随意换岗,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换人,应由乡镇劳保所提前向税务、医保、社保部门报备。“两险”集中征缴开始前,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网格化管理相关工作要求,按村(社区)确定社保经办人员,在村(社区)显著位置将社保经办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负责事项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三十三条城乡居民社保退费是指由于不符合参保政策或选择缴费档次错误等造成错误缴费的情形。医保、社保部门对城乡居民进行退费后2个工作日内,将退费清册反馈至税务部门。第三十四条为便利缴费人办理“两险”退费,税务、医保、社保部门应通过政务内网传递相关退费资料。医保、社保部门留存退费资料原件,复印件转税务局留存。第六章权益和资金对账第三十五条对账工作应遵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分险种、分账户核对。第三十六条“两险”应严格实施对账机制,按照规定的对账流程和时间节点,开展税务、人民银行、医保、社保、财政等部门协同对账,确保数据准确无误。第三十七条税务部门每日与人民银行核对“两险”入库金额,人民银行应在每月终了3个工作日内向税务部门提供上月社保费入库对账单,并完成社保费资金对账,确保双方数据一致。医保、社保部门每月终了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部门提供社保费月报数据,并分析收入差异原因。第三十八条税务部门按日将征收入库的“两险”明细数据传递给医保、社保部门,与医保、社保部门共同完成入库数据的权益对账工作。为切实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要严格落实“红名单”制度,税务、医保、社保部门共同分析未记录权益的原因并及时解决处理。第七章监管与考核第三十九条每年“两险”集中征缴期结束后10日内,税务部门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进行总结,并就相关责任单位、各乡(镇)履责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纳入相关责任单位、乡(镇)及相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对征缴工作滞后、落实监管机制不到位、不配合社会保险费征收的乡(镇)、单位和个人取消评先选优资格。第四十条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因工作不力,提供数据不准确或拒不提供相关数据,故意拖延“两两协议”签订任务等,给“两险”征缴工作造成阻力或者导致群众应享受政策而未享受政策的,由税务部门形成报告提交县纪委监委进行追责问责。第四十一条县纪委监委、审计、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现金缴费等事项纳入日常监督。对各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专干、协理员出现收现不缴、多收少缴、使用社保缴费专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等情形的,根据职责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纪检监察、税务、财政、医保和社保部门每年对乡(镇)、村(社区)社会保险费现金缴费开展不少于两次的专项检查,防范社会保险费代收环节现金缴费风险,确保缴费人“养老钱”“看病钱”的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向缴费人收取额外费用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未按照规定结报、解缴、积压、挤占、截留、挪用、私存、代收“两险”及不征、少征、多征或提前征收“两险”等侵害缴费人权益问题,根据职责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四十二条为做好现金缴费监管和风险防控工作,税务部门通过缴费数据分析比对,及时筛查现金缴费疑点数据,定期推送至各乡(镇)进行核查。各乡(镇)应在接收到疑点数据的15日内,组织管辖内的社区、村(组)开展自查自纠,并形成报告反馈至税务部门。纪检监察、税务、医保、社保等部门组建现金缴费风险排查工作组,每年对推送至各乡(镇)核查的现金缴费疑点数据开展不低于10%比例的抽查,对于抽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对于乡(镇)组织自查自纠敷衍了事、审核把关不严的,追究乡(镇)分管领导责任。第八章公示及举报受理第四十三条税务部门结合实际组织“两险”征缴情况公示;各乡(镇)、村(社区)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信息在辖区内利用多种途径进行公示,并将公示相关佐证资料提供至税务部门。第四十四条纪检监察、税务、医保、社保部门均要设立投诉举报信箱、电子邮箱、电话,并向社会进行公开,接到社保费相关举报事项时,根据实际情况由纪检监察、税务、医保、社保部门联合开展调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纪检监察、医保、社保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麦盖提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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