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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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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维护龙川县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所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1)3号)的工作指引,制订本暂行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是指住宅小区开发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利用地下空间按规划配建的地下车位(库)和独立开发地下空间建设的单建地下车位,是用于停放机动车且能明确划分车位(库),具有独立空间的地下车位(库)。但属于人民防空工程的除外。第二条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的确权登记,按照本办法办理。(一)地下车位(库)土地用途、使用年限,依据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等权属来源材料认定。(二)住宅小区土地用途有详细划分的,其范围内配建地下车位(库),与地上建筑物配建比例明确,关联其土地用途、使用期限按对应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认定;在空间上无法明确区分的,按地上建筑物使用期限最长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期限认定。(三)建设单位出售配建地下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第三条配建地下车位原则上以“个”划分定着物单元,每个定着物单元与所在国有建设用地宗地设为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单建地下车位(库)原则上作为一个定着物单元,与其占用的国有建设用地宗地设定为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第四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车位(库)不动产登记工作,申请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的,建设单位须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地表设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地下车位(库)的权籍测绘报告;(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附件,含地下车位(库)定位界限规划分层平面图;(四)房屋及建筑区划内停车位(库)楼盘信息表;(五)地下车位(库)建设工程已经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的材料;(六)人防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七)地下车位(库)出售方案(包含位置、数量、面积、出售价格等)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30日的证明材料、照片。(八)对经依法批准,将原有地下空间改建、扩建、改用为地下车位(库)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供改建、扩建、改用后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等材料。第五条申请小区地下车位(库)首次确权登记的,原则上与地上建筑物一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车位(库)所有权登记,并按下列情形办理:(一)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已建成住宅小区的地下车位(库)尚未办理确权登记的,存在有部分未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但符合相关规定及建设标准的配套地下车位(库),建设单位按龙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城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费标准的通知(龙府办2019)55号文)的计费标准补缴地下车位(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完善项目竣工备案等相关手续后申请办理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二)新建成小区的地下车位(库)未办理确权登记的,由建设单位提供配建地下车位(库)符合规划和项目竣工备案等相关资料,申请办理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按现行的收费标准计算。(三)配建地下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用于转让的,还应提供确认地下车位转让后属于权利人专有和共有部分的面积,以及确认车位划分、编号等材料,并附当事人地下车位的约定。第六条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已办理转移登记,其所有权人因购买或者实际使用配建地下车位(库),符合上述不动产登记条件的,由建设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但无需提供第四条第(七)项规定的材料。该地下车位(库)已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所有人需转让的,由转让双方持买卖合同、税费缴纳凭证申请办理地下车位(库)不动产转移登记。地下车位(库)的不动产初始登记以及变更登记应提供确认地下车位(库)确权或转让后属于权利人专有和共有部分的面积,以及确认车位(库)划分、编号等材料,并附当事人地下车位的约定。第七条本办法的实施,不影响已依法办理的地下车位(库)不动产权属证书(含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办理的房产证、土地证)的效力。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龙川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三年,此前我县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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