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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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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XX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区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1号)、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普政办发(2022)91号)、普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指南等文件精神,结合XX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XX区辖区范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和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限定租赁用途、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第四条区人民政府统筹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制定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负责牵头编制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建立项目储备库,组织项目认定、建设管理;负责指导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及后续管理工作;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监管和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立项审批、申请债券发行、申请相关资金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区本级政府直接投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筹集;负责上级补助资金申请、拨付及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等工作。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供应、项目规划审批、不动产登记等工作。区属其他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能职责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第二章房源筹集第五条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合理配置停车位等必要的生活设施,达到基本入住条件。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第六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各类园区配套用地和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及存量闲置房屋改造、改建。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园区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各类主体按规定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1.存量土地(包含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等)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2 .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3 .购买商品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4 .存量房屋(包含居住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5 .在满足本区公租房、棚改安置房需求,并稳步扩大保障覆盖面的前提下,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可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第七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批:1.提出申请。产权单位向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住建局)提出申请。6 .联合审查。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联合审查。7 .发放项目认定书。通过联合审查的项目,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报普洱市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回复后,由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8 .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凭项目认定书办理立项、用地、规划、人防、施工、消防等手续。第八条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权属清晰、申请主体明确;2 .原则上应以整栋、整单元、整层为基本单位改建(改造),规模不少于30套(间)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且户型、面积符合规定标准;3 .承租对象为新市民、青年人等,部分房源用于解决人才住房,租金标准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4 .配建配套公共建筑设施,公共服务功能满足要求,符合消防、环保等国家安全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5 .符合安全结构标准;6 .拟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期不少于8年,且运营期不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和房屋设计使用年限。第九条利用非居住类项目改建(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改建(改造)前应按规定编制改建(改造)方案并报区自然资源局审查;由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对结构、消防安全和生态环境要求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利用居住类房屋改建(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改建(改造)之前应制定改建(改造)方案,由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对结构、消防安全和生态环境要求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保障性租赁住房:1 .拟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存量土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的(经相关部门同意改建和整改同步实施的项目除外);2 .尚未按原有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约定完成税收等承诺的项目;3 .拟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存量土地手续不齐全;4 .拟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存量土地存在地质安全、环境安全等方面隐患;5 .拟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存量土地存在土壤污染;6 .拟改建房屋建设手续不齐全或近期列入征收计划的存量房屋;7 .拟改建房屋存在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安全隐患;8 .其他不得新建、改建的情形。第十一条认定为XX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受国家、省、市相应土地、金融、财税、水电气等支持政策。第三章准入管理第十二条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XX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所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无自有产权住房;3 .未在XX区享受其他形式住房保障。第十三条申请XX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4 .非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户籍人员,应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就业证明(劳动合同、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其中之一)第十四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向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所需材料,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初审。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将申请材料提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审核。(三)审核及公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审核合格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轮候库。第四章租赁管理第十五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由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自行实施,并及时将租赁人员名单等租赁情况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第十六条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优先向项目产权单位职工分配。引进人才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优先配租。第十七条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应与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第十八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第十九条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第二十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应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在综合考虑房屋建设、维修和运营管理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确定,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后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管理,并适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谁管理”的运营模式,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第五章退出管理第二十三条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在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的,应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如实申报,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解除租赁合同,并于60日内腾退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腾退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在规定时限内退出确有困难的,按照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腾退期满拒不腾退的,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第二十四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按规定期限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并记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自退回保障性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三)擅自装修、破坏或者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结构的;(四)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欠缴租金3个月及以上的;(六)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第二十五条解除租赁合同时,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结清相关费用。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将解除合同的情况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已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如有以下行为的,将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一)经调查核实后,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注销(撤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1.项目建设和筹集阶段,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2 ,建成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分割转让或分割抵押、以租代售等违规行为的;3 .私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屡教不改,严重失信的;4 .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规划用途的;5 .严重违法违约的其他情形。(二)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间未完善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及处置制度的、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区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住建局)办理相关退出手续。(三)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年限期满后未办理续期或续期审批不通过的,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在半年内退出,并由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住建局)办理相关退出手续。第二十七条注销(撤销)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不再享受国家、省、市相应土地、金融、财税、水电气等支持政策。第二十八条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限未满,无正当理由中止租赁合同的,取消其相关优惠政策,并退回所获得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发改、住建、自然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相关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间,不得办理改建(不限于改建)等手续。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限已满,需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序列的,应提前发布退出公示公告,并依法依规完成解除承租对象租赁合同事宜。公示公告无异议的,应向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住建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出具同意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文件,并抄送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取消其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享受的水电气等优惠政策,并报普洱市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第二十九条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享受政府政策支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承租家庭进行资格审核,加强对租赁房屋进行核对、抽查、巡查,不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开展联合检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投诉举报和反馈机制,并将投诉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第三十条因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合并、重组、股权转让、破产清算或依据司法机关生效法律文书等涉及处置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权转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但尚在运营期限内的,受让人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用途。第三十一条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与承租人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相应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指导、检查和督促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管理,严禁任何机构或个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第三十三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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