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药物政策解读(基药推进会).ppt
基本药物政策解读,四川省卫生厅药政处 江 涛2011年5月18日,主要内容,我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展总体要求国家和省出台的主要政策补偿机制基本药物的配备与使用近期出台的几个重要文件导读,一、四川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展,2010年3月,66个县(市、区)的1368家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第一批实施范围。2010年10月,增至111个县(市、区),机构2936个。2010年12月扩大至115个县(市、区),占63.5%,机构3206个,占62.3%。2011年181个县(市、区)全部实施。全省开展了基本药物制度的广泛宣传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培训,省卫生厅于今年5月建立并公布了四川省基本药物临床应用培训师资库。,一、四川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展,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在3月28日公布第1、2批中标品规720个。截至5月10日,已公布4批中标结果,共计871个产品中标,总体降价幅度为50.07%。4月基层医疗机构已采购中标药品4400万元。四川是全国第3个完成基本药物集中招标的省,本轮招标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中标品规中前100强企业的产品占46.15%(安徽为34.6%,山东为33.48%);前400强企业的产品占61.77%,(安徽为57.6%),受到国务院医改办和省医改办的肯定。,二、总体要求,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各地不得自行增补和采购非基本药物。2、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上网采购中标药品。不得网下采购,各地不得自行组织招标采购。3、其他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执行15%加成销售。,二、总体要求,4、同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补偿机制、人事分配制度等改革)。5、今年6月30日起,基本药物制度延伸到村卫生室和非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川卫办发【2011】298号文件)。6、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措施,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二、总体要求,2011年1月11日,省卫生厅、发改委、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覆盖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川卫办发【2011】30号)。文件明确要求:全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2011年1月起全覆盖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新纳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范围的机构从发文之日起上网集中采购基本药物,不得购进非基本药物;对现有库存药品及时盘点,在2个月内过渡使用且执行零差率销售,并于2011年3月底以前实行零差率销售。,二、总体要求,省卫生厅将全覆盖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纳入对各市州卫生局2011年度目标管理。细化分解全覆盖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具体要求,纳入省医改领导小组和省卫生厅与各地签订的2011年度医改主要工作任务责任书。,三、主要政策(国家),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关于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文),三、主要政策(四川),综合性政策: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 综合改革的意见(川府函【2010】55号)四川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川卫办发【2009】644号村卫生室和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指导意见 川卫办发【2011】298号,三、主要政策(四川),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政策:国家基本药物四川省补充目录管理办法四川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管理办法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货款集中支付管理试行办法,三、主要政策(四川),补偿政策: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川办发【2010】10号)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方案,四、补偿机制,药品加成缺口:2009年全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平均加成率为55.38%,取消药品加成后的经费缺口:13.6亿元,16元/人一些贫困县、人口大县的药品加成率普遍较高,个别县甚至高达122%。,四、补偿机制,2010年,省财政厅、发改委、卫生厅、人社厅联合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方案(川卫办发【2010】15号),提出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通过财政补助、医疗保险基金购买服务、调整医疗服务收费等渠道对医疗机构进行补偿。至2010年底,各级政府累计补偿总额约为4.49亿元,其中:中央财政以奖代补资金2.32亿元,省财政补助资金0.44亿元,市县财政补偿金额1.73亿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县级财政按照本县实际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公共卫生服务人口,以不低于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安排预算;市(州)财政按各县实际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城市社区和乡镇的常住总人口,结合各县财力状况,以每人每年1-3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省财政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县给予专项补助,按全省实际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城市社区和乡镇的常住总人口,按每人每年2元的平均标准安排预算总额,对各县结合人均财力水平计算分配;中央财政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性补助。,补偿政策(省政府10号文件),2011年1月24日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川办发【2011】10号)。意见明确提出: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补偿政策(省政府10号文件),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全省统一定为1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参保(合)对象就医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全部由医保报销支付,同时相应提高医保支付上限标准。,补偿政策(省政府10号文件),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加大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力度。对村卫生室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安排不低于3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村卫生室承担,并落实相应经费。鼓励各地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对村卫生室给予一定扶持。,一般诊疗费的执行,2011年4月6日,省发改委、卫生厅、人社厅关于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意见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1】283号)规定在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执行一般诊疗费工作:1、实施范围: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2、项目内涵:包含门诊诊治中的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药事服务成本,即“四费合一”。3、收费标准及报销:全省统一定价为每门诊人次10元(含一个疗程),各地不得另行制定收费标准。新农合、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全额报销。4、各地制定措施加强监管,防止基层医疗机构重复收费、分解收费。,五、基本药物配备与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数量:2009年8月18日,卫生部发布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部分)2009年版,自2009年9月21日起施行。目录共计307种,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205种,中成药102种以及中药饮片三个部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四川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规定: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初期,全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配备和使用省补充目录药品。四川省补充目录由省政府统一确定,各市州不再制定其他目录。四川补充药物:2010年,我省分两批共增补174种(35种为医保乙类),其中:化学药112种,中成药62种。,基本药物实行分类管理,目录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抗艾滋病药、抗寄生虫病药、抗狂犬病血清、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计划生育等药品招标采购、配送和使用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中药饮片的管理暂按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目录以外的民族药,由民族自治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其他药品纳入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五、基本药物配备与使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基本药物,上网采购中标药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等级医院按规定比例配备使用。从二级乙等至三级甲等,使用品种为50%20%,销售额45%-15%。同级别专科医院下调5%。,五、基本药物配备与使用,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制定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合理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其他非基本药物。,六、近期出台几个文件的解读,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货款集中支付管理试行办法村卫生室和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指导意见,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4月28日,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川卫办发【2011】273号)。办法共四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4条)、基本药物采购与使用(11条)、监督管理(10条)、附则(3条)。,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依据:国务院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和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第二条规定了基本药物的范围:国家基药和省补充药物。第三条规定了适用的机构范围: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和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参照执行。第四条规定了总体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实行集中招标采购、集中支付,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了招标采购权限及合同签订:实行以省为单位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委托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严禁市(州)及以下设立采购机构或以其他形式自行招标采购。第六条明确了采购平台和购销价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四川省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采购省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中标药品,中标价即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价和销售价,不得二次议价和加价销售。,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按计划采购:根据药品库存及实际需要编制药品采购计划,原则上每月上网采购订单不超过3次。第八条规定了药品验收入库:对送达的药品应仔细查验,确认无误后签字验收,及时在四川省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上完成入库确认。第九条规定了采购货款的支付:由县级集中支付结算部门统一支付,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至十五条规定了基本药物的配送:由中标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获得四川省基本药物配送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配送的基本药物的名称、剂型、规格、包装等须与省卫生厅公布的中标信息一致。药品有效期限不得少于整个药品有效期的1/2。药品企业须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出供货需求起2个工作日内配送到位(偏僻地区除外),急救药品原则上须在8小时内配送到位(偏僻地区除外)。,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至二十条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监管职责:省和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加强监督管理和督导检查,开展定期评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及回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的质量监管,对基本药物实行电子监管和全品种质量抽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基本药物采购与销售价格监管,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检查,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监察机关(纠风办)依法对参与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对基本药物采购工作构成违纪违规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阳光采购积分管理和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阳光积分管理,定期通报阳光积分情况。,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阳光采购管理考核实行年度100分制评分,90分为合格。具体考核评分如下:是否上网采购(30分)。当月未在四川省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上采购基本药物扣15分,扣完为止。每月上网采购订单不超过3次(20分)。每月上网采购下达订单不得超过3次,每超过1次扣5分,扣完为止。按照规定采购和配备使用基本药物(30分)。采购非基本药物或非中标药品1个扣15分,扣完为止。及时将药品销售收入缴至集中支付账户(20分)。在次月10日前将上月药品收入缴至基本药物集中支付专帐管理。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按时上缴,当月该项积分为零分。,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在采购周期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并进行相应处理:(一)在采购周期中,被国家、省级药监部门通报质量不合格的,取消该生产企业违规品种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资格或解除购销合同,且该违规品种三年内不得再参加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企业所有基本药物的中标或配送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与四川省任何药品的集中采购工作。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2.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3.生产、销售假药的。4.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5.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或在采购周期内要求取消中标资格的。6.供应质量不达标的药品。7.未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量配送供货的。,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配送行为实行阳光积分考核100分制评分。在一个采购周期内,90分为合格。凡阳光积分考核不合格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三年内不得参与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配送。,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基本药物配送企业阳光积分考核的内容及标准:(一)保质保量供应医疗卫生机构所需药品(30分)。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投诉未按订单要求进行配送的,每个品规每发生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二)在规定时限内配送到位(30分)。凡医疗卫生机构投诉未及时配送的,每个品规每发生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三)按规定存储、运输、销售基本药物(20分)。凡被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违反上述规定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四)对网上采购订单及时响应(20分)。未按规定进行网上确认操作的,每个品规每发生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办法自2011年4月30日起实施。第二十八条规定:其他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仍然依照四川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管理办法(试行)和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管理。,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货款集中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省财政厅、卫生厅于2011年4月22日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货款集中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目的:贯彻落实国务院56号文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货款及时足额、统一集中支付,规范支付管理。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县基本药物货款统一集中支付的具体操作细则。,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货款集中支付管理试行办法,一、基本规定货款统一集中支付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采购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基本药物采购资金专户”(或由县级财政部门开设或指定帐户),对采购资金进行统一归集和统一支付。货款支付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货款集中支付管理试行办法,二、采购资金归集和支付程序(一)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本县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把基本药物采购资金及时足额划入本县“基本药物采购资金专户”。(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验收采购药品后,应及时向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支付申请,并附送支付申请明细表。(三)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付申请和明细表审核无误后,及时向中标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支付货款。可采用定期汇总支付方法,但须严格遵守“及时足额”原则和“不超过30日”的基本规定。,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货款集中支付管理试行办法,三、管理和监督(一)“基本药物采购资金专户”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财政指定帐户除外)。专户产生的存款利息收入作为用于支付的周转资金,不得用于卫生行政部门和任何其他部门的开支。(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无故拖延划解资金的,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改正前不得再次申报采购。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无故拖延货款支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对由此导致严重不良后果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严肃处理。(三)专户的采购资金收支编入年度卫生行政部门综合预算,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四)县级财政部门可从一般预算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作专户周转的垫底资金,具体数额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自行确定。在紧急情况下,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财政可采取临时调度资金的办法,帮助解决支付资金不足的问题。(五)采购资金(包括财政安排的周转资金和专户存款利息收入)遵守专款专用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六)专户收支和运行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政财务制度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关于村卫生室和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基本药物 制度的指导意见(川卫办发【2011】298号),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经省医改领导小组同意,省卫生厅、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于2011年5月9日联合出台指导意见。目的:进一步提高基本药物制度的覆盖面和可及性,使人民群众更加便捷、充分地享受基本药物制度的惠民成果。,关于村卫生室和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基本药物 制度的指导意见(川卫办发【2011】298号),总体目标:在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将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范围扩大至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从2011年6月30日起,村卫生室、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面启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并同步建立乡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一体化管理机制与服务模式,让人民群众更加便捷、充分地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关于村卫生室和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基本药物 制度的指导意见(川卫办发【2011】298号),2011年实施步骤:动员准备阶段。2011年6月30日前,各地制定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召开动员大会。实施推进阶段。2011年6月30日起,全面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和建立一体化管理机制。检查评估阶段。2011年12月,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关于村卫生室和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基本药物 制度的指导意见(川卫办发【2011】298号),主要任务(4项):全面推进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规范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建立完善基层医疗的补偿机制,关于村卫生室和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基本药物 制度的指导意见(川卫办发【2011】298号),(一)全面推进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在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下,以乡镇为单位,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行政、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实施一体化管理,实现以乡带村,带动村卫生室业务水平的提高。各地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乡村一体化管理模式,丰富一体化管理内涵。同时重点做好政府投入、资金监管和药品购销一体化监管,确保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执行不走样,使群众真正得到医改带来的实惠。,关于村卫生室和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基本药物 制度的指导意见(川卫办发【2011】298号),(二)规范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积极探索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制度建设,稳步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实行辖区内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立以中心为枢纽,站为网底的管理模式,规范行政、业务、药械、财务、分配等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补助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专项经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使用和考核。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加强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关于村卫生室和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基本药物 制度的指导意见(川卫办发【2011】298号),(三)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自2011年6月30日起,村卫生室、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采购中标药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对原有库存非基本药物及时盘点,2011年7月31日前过渡使用并执行零差率销售。公示药品品名、剂型、规格、价格等信息,并公布举报电话。村卫生室原则上每月向乡镇卫生院报送药品采购计划,由乡镇卫生院统一代购。乡镇卫生院要加强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药品使用的指导和监管,做到合理、安全用药。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在四川省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上采购。各地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确定为定点机构,其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关于村卫生室和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基本药物 制度的指导意见(川卫办发【2011】298号),(四)建立完善基层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经费补偿主要从以下两个渠道解决:一是村卫生室的补助。省财政厅对每个村卫生室每年补助3000元(高海拔地区继续执行1万元标准)。二是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补助。能够由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尽可能安排给村卫生室,并与其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挂钩。另外,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本地实际安排一部分补助资金。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村卫生室、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半年组织一次考核,委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70%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后按月拨付,其余30%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半年拨付一次。,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