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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基础知识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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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基础知识培训.ppt

    基础培训课程著作权的基础知识,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性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在我国,著作权有时又称为版权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包括:使用权、许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三类。,著作人身权(亦称精神权利),包括:,(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作者有权发表或不发表其作品,在不同场合发表;(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可以在其作品上署真名、假名,或不署名,或以后署名;(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比如授权出版社的编辑修改;(4)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他人不得分割、断章取义、歪曲、篡改;,著作财产权(经济权利):,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通过以下方式获得经济效益:(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数字化或非数字化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权利;(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中的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著作财产权(经济权利):,(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5)表演权,即通过演员的声音、表情、动作在现场直接公开再现作品,以及通过放映机、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间接公开再现作品或者作品的表演的权利;(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经济权利):,(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首次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10)改编权,即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改变原作品的表现形式,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著作财产权(经济权利):,(11)翻译权,即将原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作品版权登记,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作品版权登记,一,什么是作品?,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作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独创性,即作品必须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而产生。(2)可复制性,即指可以通过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什么复制方式以及复制多少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及思想。(3)合法性,作品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哪些作品可以申请版权登记?,(1)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2)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3)音乐作品,是指能够演唱或演奏以旋律节奏、合声进行组合,以乐谱或歌词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响曲、弦乐曲、爵士乐、吹打乐等。,哪些作品可以申请版权登记?,(4)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不是指一台演出的完整的戏,而是指演出这台戏的剧本。伯尔尼公约也将戏剧作品定为剧本。(5)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6)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舞蹈的动作设计及程序的编排,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来记载。(7)杂技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具体表现为车技、蹬技、手技、顶技、走索、空中飞人、民间杂耍等表现形式。,哪些作品可以申请版权登记?,(8)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以口头语言形式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9)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10)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利用光学、化学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上的一种艺术作品。(11)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哪些作品可以申请版权登记?,(12)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13)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14)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15)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围非常广泛,如故事、传说、寓言、编年史、神话、叙事诗、舞蹈、音乐、造型艺术、建筑艺术等都属此类。(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这是一条弹性条款。随着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将来还可能出现一些新的作品形式。这一规定可以使法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与灵活性。,什么样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犯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有伤风化,比如具有宣扬封建迷信、宣传邪教、鼓动叛乱等内容的作品,则不在保护之列。2、不适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三类作品不适于著作权法保护,即: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什么样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3、已过保护期的作品 我国对于著作权的保护规定了期限,公民的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的保护期为五十年,但作品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保护期也同法人作品一样,享有五十年的保护期。在超过上述保护期限之后,作品便为全社会所公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可随便使用而不须征得原作者同意和支付报酬。当然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则不能被损害,总结:著作权的客体(对象),著作权的客体(对象)-作品(独创性、可复制性)1、文字 2、口述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 七类 4、美术、建筑 5、摄影 6、电影、以类似制作电影方法创作的 7、工程、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 形和模型 8、计算机软件;三类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10、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违背法律原则;社会伦理公德;妨害公共秩序 不适用著作权法的-立法、司法、行政文件;时事新闻、立法、通 用表格和公式,常见的作品有哪些?,店面装潢:1)提供平面或立体的视觉效果图-美术作品;2)提供平面的设计图-工程设计图;3)照片-摄影作品,常见的作品有哪些?,网页设计:其他作品(网页版式设计),常见的作品有哪些?,产品构造图/结构原理图-工业设计品,常见的作品有哪些?,美术、建筑作品,常见的作品有哪些?,杂技艺术,常见的作品有哪些?,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工业设计品,常见的作品有哪些?,其它常见作品:短文:文字作品影视剧本:文字作品电影:电影作品动画片、Flash: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同属知识产权,它们之间有许多相同之处。有如下几个方面:它们的客体都是无形的财产;这些对知识产品的专有权利都是法律所赋予的;它们都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特征。,著作权与专利权的不同,1 取得权利的方式不同 专利权只有当专利申请人向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该机关审批核准后,方能产生。而著作权则不然,世界上多数国宝,包括我国在内,则采取在创作完成后自动产生的原则,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要求履行登记注册手续。著作权强调作品表现形式的独创性。因此,两个以上各自独立完成创作的作品,只要其思想内容的客观表达形式不同,即便思想内容雷同,也可以自动产生著作权。2 客体不同 专利权的客体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解决某一实际问题的新的技术方案,而著作权的客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著述创作的客观表达形式。3 权利的保护期限不同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均为10年,自申请之日起算。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著作权与商标权的不同,1取得权利的条件不同 著作权依“自动保护”原则自动产生,不需办理任何法律手续,即可受到法律保护。但商标权的取得必须由申请人申请,并获商标局核准注册方能产生。2客体不同 商标权的客体是区别同一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并表明商品或服务质量的商标标识本身,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法必须具有显著的特征。换言之,商标权的客体主要是一种外观形式。如对同一美术作品在征得其权利人同意后,用它作为识别不同商品和表明不同商品的质量的标志时,即为商标;用于人们观赏时,即可作为著作权客体中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的不同,3保护期限不同 著作权的客体作品,专利权的客体技术方案,一旦超过法定有效期限,进入公有领域,人们即可不经过权利的许可,不支付任何报酬而使用它们。商标权则不同,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有效期为10年,但有连续续展的规定,实际上我国对商标权提供了无限期保护。,著作权“登记”有什么好处?,1 能够帮助著作权人确定和明确著作权的归属,避免今后因为著作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享有著作权的重要前提之一,是必须拥有著作权,而著作权归属情况比较复杂,不同情况下创作的作品,尤其是著作权法,规定在很多情况下,允许通过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约定不清的,容易引起著作权纠纷。著作权登记被称做为作品上了一个法律户口,可以在相当的程度上避免或减少纠纷的发生。,著作权“登记”有什么好处?,2 在著作权人被侵权需主张自己的权利时,登记的事项可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著作权自动产生原则,为著作权人取得著作权提供了便利。但也正是由于没有登记,使著作权在行使和维护权利时,因为无法举出有利的证据而苦恼。虽然著作权可以在被侵权时,提供证明自己创作或者是其他关系的证明,如手稿和有关的协议等,但对于某些作品而言,如未发表这个作品,或不为人们熟知的作品,著作权人证明自己的权利时,多有不便,提供证据也很困难。但如果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由登记机构对著作权归属进行审查,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详细记录,经过证明的有关事项更客观,会大大提高证据效力。目前最高法院和著作权行使管理部门在对著作权纠纷和侵权行为处罚时,将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证据采用的规定,相信是基于这个考虑。,著作权“登记”有什么好处?,3 在授权时,登记的内容可以作为拥有权利的证明,有利于版权交易的进行。作品的价值实现和行使著作权的实际意义,在于使用作品,或者是授权他人使用作品。使用者在取得授权时,也会对授权人身份和权利的来源进行审核或者要求提供证明,这对著作权人同样也会感到不便。而向使用者提供由登记机构开具的登记证明,会有助于使用者消除顾虑,促进作品的顺利使用。,简言之著作权登记的意义就是:,1、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2、有利于作品、软件的许可、转让,有利于作品、软件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3、个人自我价值的体现,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经典案例:谢楚余与陶,成名之作“抱陶女”正确的名字为陶,这是谢楚余1997年初完成的,陶的创作,缘于三个模特,一个青岛人,一个汕头人,一个混血儿。在谢楚余看来,这三种人“杂交”,最漂亮。陶一经问世,便以一种中西合璧的美打动世人。但是,它也成为中国油画史上被翻版盗印最多的一幅油画,盗版数不少于一百万次。,1998年11月底,谢楚余收到许多朋友打来的电话,恭喜他的作品被某口服液收购并充当其形象小姐。谢楚余一头雾水,他与某口服液一点瓜葛也没有。怎么回事?12月初,谢楚余向他的朋友、广州画院的画家李醒滔诉说了自己的莫名境遇。恰好,李醒滔担任即将开幕的“第二届广州国际艺术博览会”的艺术总监,他建议谢楚余在这次博览会上展出原作,以正视听。这样,陶出现在“第二届广州国际艺术博览会”上,同时很快成为会场上的聚焦点。展会期间,这幅画前围着不少观众,在欣赏和体会艺术的同时,也有一些观众感到疑惑。,一位姑娘在画前观赏良久,上前问谢楚余是不是参考了某口服液的女孩形象,因为她在某口服液的广告里也见到这样一个抱陶少女。谢楚余听罢,指着画对围上来的观众气愤地说:“我把它搬来,就是想告诉大家,我才是陶的作者。”当时,某口服液的两位代表也在场,谢楚余转身对他们说:“请你们给大家解释吧!”迫不得已,谢楚余决定状告侵权者,讨回公道。官司很漫长,足足打了六年多时间,最后以八万元的赔偿告终。谢楚余没有再上诉。作为一名艺术家,他已耗不起这场艺术战争。这幅原作已被香港一位房地产商收藏了。他几次想回购,收藏者都不愿意。这一直是谢楚余的遗憾。,产品照片也有著作权 盗图者赔4万多元,晨报讯“我们的图,怎么被别家公司盗用了?!”A贸易公司专门经营汽车配件出口业务,2007年,公司刚成立时,就将精心拍摄的产品照片发布在阿里巴巴网页进行展示。但是,到了2012年,A公司负责人发现,和自己业务相同的B公司盗用了自己的产品图片在阿里巴巴上进行展示。,产品照片也有著作权 盗图者赔4万多元,A公司图被盗索赔30万元A公司负责人说,B公司不仅把盗来的产品图放在阿里巴巴上,还编印成册用于展会、客户推广,这使得很多客户产生了混淆,以为B公司是他们的关联企业。而且,B公司还主动联系A公司的客户,所供产片的报价大大低于A公司。A公司通过阿里巴巴网站工作人员和B公司交涉,B公司却拒不删除照片。无奈之下,A公司将B公司告上法庭,认为B公司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大量使用其照片进行宣传误导客户,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商业准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其盗来的图片,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和诉讼产生的费用2万多元。,产品照片也有著作权 盗图者赔4万多元,B公司配件照片无著作权“汽车配件的照片怎么还有著作权?”B公司负责人认为,引起争议的照片是汽车配件,而配件都是按统一标准批量化生产的,外观都一样。因此,汽车配件照片是一种简单的写实照片,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而且,B公司还辩称,他们和A公司都是汽车配件销售商,都会挑选最能体现产品特质的角度进行拍摄,因此拍出相同或相似照片的概率很高,网页上的图片是B公司自己拍摄的。他们和A公司的图片只是拍摄时间和拍摄者不一样,无证据证明他们使用的是A公司的图片。,产品照片也有著作权 盗图者赔4万多元,法院产品照片也有著作权法院认为,汽车配件图片在拍摄时,体现了拍摄者的思路和选择,付出了一定的智力劳动,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刻录有图片的光盘和宣传图册,而被告却无法说明拍摄者、拍摄时间,亦无法提供拍摄底稿。因此,法院认为,原告即A公司对光盘、宣传画册中的图片享有著作权。法院经过对照,就原告享有著作权的704张图片与被告网页上的图片进行逐一比对。其中,相同的有466张。法院认为,A公司享有对上述466张讼争图片的著作权,其权利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B公司未经许可,在其阿里巴巴的网页上使用A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侵犯了A公司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讼争图片的类型、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酌情确定。经思明法院一审判决,B公司立即停车使用诉讼图片,并赔偿A公司42800元。,卡通形象遭侵权 漫画家成功维权,中国知识产权杂志讯 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漫画家胡靖、胡玲与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权卡通形象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道歉,赔偿原告胡靖、胡玲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十万元。,卡通形象遭侵权 漫画家成功维权,案情回放河北省石家庄市漫画家笔名南靖北玲,本名胡靖、胡玲。是一对双胞胎姐妹。是卡通形象胡椒默与胡椒豆创始人,胡椒默与胡椒豆于2007年6月9日创作完成的卡通形象,并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该卡通形象特点为蘑菇头、大黑眼圈、圆脸等,个性突出。胡靖、胡玲以此为原型开始绘制插画及漫画故事,在众多杂志刊载,其作品多次参展、获奖,被大量网民传播。,卡通形象遭侵权 漫画家成功维权,卡通形象胡椒默与胡椒豆,卡通形象遭侵权 漫画家成功维权,2012年11月,胡靖、胡玲得知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天猫官方旗舰店,销售其生产的“觉”品牌床上用品“俺们两口子”四件套,其中未经许可使用了胡靖、胡玲的卡通形象胡椒默与胡椒豆,署名为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并进行版权登记。,卡通形象遭侵权 漫画家成功维权,觉家居家纺 俺们两口子床上用品四件套,卡通形象遭侵权 漫画家成功维权,觉家居家纺 俺们两口子床上用品四件套,卡通形象遭侵权 漫画家成功维权,随后,胡靖、胡玲分别到河南省许昌市及河北省石家庄市公证处进行数据保全,两次公证证据显示被告的实际销售数量共计达4727件,原价1376元,其中活动价分别有:539.39元、559元、499元。2013年7月22日胡靖、胡玲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最终于2013年10月22日,此案件的管辖区裁定到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此后,被告很快恢复了“俺们两口子”四件套的线上及线下销售。,卡通形象遭侵权 漫画家成功维权,2014年6月20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判决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含有侵权图案的床上用品,并在由北京出版的全国发行的非专业报刊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胡靖、原告胡玲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与诉讼合理支出共六万元。判决结果出来后,原审法院对原告胡靖、胡玲提交的石家庄与河南的公证光盘并未打开审查,原告胡靖、原告胡玲认为原审法院未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充分审查,故赔偿金额较低,不服原审判决,重启维权之路,于2014年7月7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卡通形象遭侵权 漫画家成功维权,2014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案件证据来看,“俺们两口子”床上用品四件套中的枕套和被套上印制的卡通人物头像与胡靖、胡玲主张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的相似,且位置显著,容易在第一时间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再者考虑到普通消费者在选购床上用品时,图案往往是重要因素之一,且涉案侵权产品主要采取网络销售方式,消费者在购买时接触不到产品实物,故图案较之材质、手感等因素在影响消费者的选择决定时,比在传统实体店销售方式中可能发挥更大作用。同时,怡莲嘉美公司在与秀色联合举办的“寻找爱睡觉的睡美人”推广活动中使用了涉案侵权产品的图片进行宣传,亦证明胡靖、胡玲主张的作品在怡莲嘉美公司获取侵权所得时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原审法院并未对石家庄和河南公证光盘进行拆封和查看,且在原审判决中也没有提及河南光盘中有关“俺们两口子”床上四件套的销量和售价等内容,由此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过低。最终因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未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充分审查,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所确定的损害赔偿数额偏低,本院将予以调整。,卡通形象遭侵权 漫画家成功维权,判决结果: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含有侵权图案的床上用品,并在由北京出版的全国发行的非专业报刊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胡靖、原告胡玲公开致歉,明确其侵权之事实,消除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影响,并赔偿胡靖、胡玲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十万元。本案为终审判决。,丁晓春诉南通市教育局、江苏美术出版社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案,原告丁晓春是南通日报社摄影记者。1999年2月7日,丁晓春用自己的照相机在街头为妻儿拍摄了一张选购红灯笼的生活照。后该照片在1999年2月 12日南通日报“周末特刊”的“过大年”专版上发表,题名为“街上红灯闹”,署名为“本报记者丁晓春”。,丁晓春诉南通市教育局、江苏美术出版社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案,2000年1月,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严抒勤主编的乡土教材,该教材中使用了原告丁晓春发表在南通日报上的“街上红灯闹”照片,并将照片更名为“大红灯笼”。江苏美术出版社自2000年1月至2002年1月先后三次印刷该教材,累计印数为294 701册,每册定价均为人民币390元。该教材的编辑者和出版者在该教材中使用“街上红灯闹”照片,既未征得丁晓春的同意,也未指明其作者身份并支付报酬。,丁晓春诉南通市教育局、江苏美术出版社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案,教育部颁发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美术教学大纲(修订试用版)就小学美术教育提出要求:“美术教学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教学内容的选择要注意联系学生生活的实际,要按10-20的课时比例补充乡土教材,以反映当地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实际。”,丁晓春诉南通市教育局、江苏美术出版社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案,被告南通市教育局曾将乡土教材列入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作为南通市小学高年级学生用书,由相应年级学生购买。后因国家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发出清理整顿中小学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的通知,南通市教育局未再将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第三次印刷发行的72 993册该教材列入小学生用书目录。,丁晓春诉南通市教育局、江苏美术出版社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案,原告丁晓春诉称:摄影作品“街上红灯闹”由其本人独立创作而成,其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南通市教育局未征得本人同意,即在其编辑、出版发行的图书中使用本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且未支付报酬,已构成对本人著作权的侵犯。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在南通市级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丁晓春诉南通市教育局、江苏美术出版社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案,被告南通市教育局辩称:我局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乡土教材是由严抒勤等编写、江苏美术出版社出版的,我局不是该书的编辑者。原告丁晓春诉称我局侵犯其著作权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局的诉讼请求。被告南通市教育局未提交任何证据。,丁晓春诉南通市教育局、江苏美术出版社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案,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辩称:原告丁晓春无权以个人身份主张涉案照片的著作权。本社出版发行的乡土教材中选用的涉案“大红灯笼”照片,系从1999年2月 12日的南通日报转载的。该幅作品是原告为完成南通日报社交办的工作任务,并且代表法人意志而完成的作品,其著作权人应为南通日报社;本社出版的乡土教材是为了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本社使用涉案照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更何况本社在编审时已尽审慎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因此,本社愿意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向原告补付稿酬,但原告提起的侵权之诉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丁晓春诉南通市教育局、江苏美术出版社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案,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提交下列证据:1乡土教材1册及1999年2月12日的南通日报“周末特刊”的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涉案照片转载自1999年2月 12日的南通日报“周末特刊”;2国家教育部颁发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美术教学大纲(修订试用版)1份,用以证明乡土教材属于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辑出版的教科书。,丁晓春诉南通市教育局、江苏美术出版社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案,法院判定:“街上红灯闹”照片由原告丁晓春独立拍摄完成,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摄影作品。作品系由丁晓春在假日期间利用自己的摄影器材拍摄完成,该创作行为并不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因此,该作品的作者是丁晓春个人。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乡土教材前,该教材的编写者未按规定向江苏省教育厅补办编写地方性教材的立项申请核准手续,该教材也未经江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更未经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并列入南通市辖区范围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因此该教材不属于著作权法第23条中所规定的法定许可行为。,丁晓春诉南通市教育局、江苏美术出版社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案,被告南通市教育局既非该教材的编写者,也非该教材的出版发行者,南通市教育局曾将乡土教材列入南通市小学高年级教学用书目录的做法,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调整范围,故不予置议。判定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今后如重印或再版乡土教材,应将原告丁晓春拍摄的“街上红灯闹”摄影作品予以删除,并在南通日报上刊登向原告丁晓春道歉的声明,赔偿原告丁晓春人民币6000元。驳回原告丁晓春对被告南通市教育局的诉讼请求。,丁晓春诉南通市教育局、江苏美术出版社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案,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街上红灯闹”照片著作权的归属;2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在其出版的乡土教材中使用原告丁晓春拍摄的“街上红灯闹”照片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3被告南通市教育局在本案中应否承担民事责任;4丁晓春主张两被告赔偿 2万元损失是否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丁晓春诉南通市教育局、江苏美术出版社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街上红灯闹”照片的著作权归属于原告丁晓春。“街上红灯闹”照片由原告丁晓春独立拍摄完成,照片以串连在一起、色彩鲜艳的中国传统节日灯饰-大红灯笼为主体,辅以母子选购时的喜悦神情,以简洁的画面渲染出太平盛世时期普通百姓喜迎中华民族传统节日-春节的欢乐、祥和氛围,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摄影作品。,丁晓春诉南通市教育局、江苏美术出版社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案,对于该幅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的问题,原告丁晓春主张其本人系该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根据丁晓春系南通日报社摄影记者和该照片刊登于南通日报的事实,认为该作品为法人作品,丁晓春个人对该作品不享有著作权。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而“街上红灯闹”这幅摄影作品系由丁晓春在假日期间利用自己的摄影器材拍摄完成,该创作行为并不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因此,该作品的作者是丁晓春个人。,丁晓春诉南通市教育局、江苏美术出版社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案,原告丁晓春系南通日报社摄影记者,“街上红灯闹”照片的拍摄行为虽然系其个人行为,但其同意南通日报迎春特刊“过大年”使用该幅作品,并同意在其署名前冠以“本报记者”的身份,据此可以认定该作品是丁晓春为完成南通日报社组办迎春特刊“过大年”的工作任务而拍摄,属于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职务作品。但该作品并非主要是利用南通日报社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该社承担责任,也没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该作品的著作权由南通日报社享有,不属于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情形。因此,“街上红灯闹”照片的著作权仍应归作者丁晓春享有。,丁晓春诉南通市教育局、江苏美术出版社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二、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在其出版的乡土教材中使用原告丁晓春拍摄的“街上红灯闹”摄影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辩称乡土教材是根据九年制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美术教学大纲(修订试用版)的有关要求编写的,属于为了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出版的教科书,故其使用“街上红灯闹”照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法院认为,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本案中原告丁晓春创作的“街上红灯闹”照片属单幅摄影作品,原告对该摄影作品事先没有声明不许使用。因此,判定江苏美术出版社将该作品使用于乡土教材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关键在于判断乡土教材是否属于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丁晓春诉南通市教育局、江苏美术出版社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案,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法定许可使用的规定,旨在平衡著作权保护与公共利益需要,但该规定仅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适度限制,适用该规定的教科书也并非泛指中小学使用的所有教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和教科书审订,应当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确定。国家教委在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章程中规定,教科书的编写必须经中央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经学科审查委员会通过,并报送审定委员会批准后,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列入全国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因此,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教科书,应当界定为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编写、经国家专门设立的学科审查委员会通过,并报送审定委员会批准后,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列入全国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中小学课堂正式用书。在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乡土教材前,该教材的编写者未按规定向江苏省教育厅补办编写地方性教材的立项申请核准手续,该教材也未经江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更未经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并列入南通市辖区范围内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因此,该教材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教科书,江苏美术出版社关于在该教材中使用原告丁晓春的摄影作品“街上红灯闹”属于法定许可使用的答辩理由亦不能成立。,丁晓春诉南通市教育局、江苏美术出版社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三、被告南通市教育局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本案事实,乡土教材系由南通市教研室严抒勤等人编写,由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被告南通市教育局既非该教材的编写者,也非该教材的出版发行者。因此,原告丁晓春关于南通市教育局侵犯其著作权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其对南通市教育局的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至于南通市教育局曾将乡土教材列入南通市小学高年级教学用书目录的做法,因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调整范围,故不予置议。,丁晓春诉南通市教育局、江苏美术出版社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案,四、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在明知涉案照片系原告丁晓春之作品的情形下,未经丁晓春许可,擅自在其出版发行的乡土教材中使用该摄影作品,既未指明作者姓名,也未向作者支付报酬,并将该作品更名为“大红灯笼”,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所享有的“街上红灯闹”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应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丁晓春诉南通市教育局、江苏美术出版社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案,原告丁晓春未能就其实际损失提供证据,而是选择按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乡土教材的价格扣除相应成本后酌情计算赔偿数额,但未将一些必要的、合理的出版发行费用计入成本。江苏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乡土教材中,除使用了丁晓春的摄影作品“街上红灯闹”外,还使用了其他作品,同时,编写者还为部分民间艺术作品拍摄了照片,组织撰写了文字说明,均需支付一定的费用。且江苏美术出版社自2000年1月以来,虽曾先后三次印刷发行乡土教材,累计印数为294 701册,但第三次印刷在国家教育部等部门发出清理整顿中小学教材的通知之后,该次印刷的 72 993册乡土教材因此而积压。故江苏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乡土教材所得收益难以确定。因此,应从江苏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乡土教材所获收人中扣除印刷成本、合理的分摊费用及发行费用,以此为基础,根据涉案照片在整个教材中所占的比例、侵权人的侵权情节,并结合江苏美术出版社的侵权行为对丁晓春本人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额。,作品登记所需材料,企业(单位):1、委托书;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权利保证书;4、作品创作说明书;5、作品样本;6、法人作品创作说明,个人:1、委托书;2、作者身份证复印件;3、权利保证书;4、作品创作说明书;5、作品样品,文件齐备后,约4个月左右可以拿到版权登记证书办理时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民的个人作品,其发表权和各项经济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的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其发表权和各项经济权利,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的50年;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上述权利不再受保护。,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二,软件著作权概述,硬件发展是软件发展的前提,软件又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位置。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是在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和软件产业化发展过程中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重要保护对象的。软件的传播或使用,软件开发者(权利人)无法控制,很容易被任意和无偿地使用。只有对计算机软件实施法律保护,才可能保障软件开发者或权利人的利益,才会有利于软件产业的发展。为维护软件开发者、软件企业自身合法权益,防止自己的智力创作的软件作品受侵害或者被复制,并像其他劳动者一样享受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而得到的成果,有必要建立和加强保护软件知识产权法制意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软件。,软件著作权概述,软件的概念,软件是开发者基于自己的经验、知识、智慧,实施创造性劳动的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知识产品。,软件的特征,软件是一种知识产品,除了具有知识产品的一些共同的特性外,还具有其自身独特的特征。,软件的开发没有明显的制造过程。在软件的运行和使用期间,不会出现磨损、老化问题。软件的开发和运行常常受到计算机系统的限制,对计算机系统有着不同程度的依赖性。软件的开发至今尚未摆脱人工的开发方式。软件本身是非常复杂的,具有复杂性。软件的开发成本高、工作量大、周期长。,软件著作权概述,软件的法律保护形式,软件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品,具备作品性、功能性,并且可以实现商业化,可以有多种法律保护形式。目前,为保护软件知识产权,我国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即已形成以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保护为主,以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为辅的多层次保护体系,可对计算机软件实施交叉和重叠保护。软件只有在这样的保护体系下,才能够得到全面的、适度的保护。著作权法是我国保护软件的主要法律保护形式,也是目前世界各国针对计算机软件采用的最普遍的法律保护形式。,77,软件可以自动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可给予软件较为广泛的保护范围;利用著作权法保护软件有利于软件创新和发展;由于著作权只保护软件的表达或表现形式,而不保护思想、方法及功能等软件的内涵,为其他软件开发者利用、借鉴已有的软件思想去开发新软件提供了方便,可以从中得到启发,开发研制出新的软件。这样,有利于软件的创新、优化和发展,同时避免了对计算机软件的“过度”保护。著作权保护比较容易取得国际保护。著作权制度是知识产权领域中最为通行的保护制度,世界上大多数建立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国家都是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成员国之间相互都会对软件给予相应的保护,这就使得很容易达到软件的国际性保护的目标。,软件著作权概述,著作权法保护软件的特点,软件著作权概述,软件的著作权法规保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由于软件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其它作品相比,有其独特性,因此,需要另行制订相应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法规。国务院于1991年6月4日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1992年4月6日机械电子部发布的计算机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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