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招投标及合同管理陈剑峰.ppt
项目招投标及合同管理陈剑峰,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三日,一、招标投标的基本特性组织性 公开性 公平性与公正性 一次性 规范性 时限性 静态性二、招标方案(招标法定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规模标准)三、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知识(招标投标法)四、工程招标投标程序 案例五、省政府浙政发200922号文件其他(如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及对策),第一篇 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投标的基本特性:组织性 公开性 公平性与公正性 一次性 规范性 时限性 静态性组织性(1)招标的组织者是法人或其他组织(2)招标决策的群体性(3)要在规定的场所进行(4)要在规定的时间进行(5)要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公开性(l)进行招标活动的信息公开(2)开标的程序和内容公开(3)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公开(4)中标的结果公开,一、招标投标的基本特性,公平性与公正性(1)对待各方投标者一视同仁(2)招标过程实行公开开标方式(3)公开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4)评标必须由依法组织的评标委员会负责(5)招标的组织性、公开性以及严格的保密原则一次性 只能应邀进行一次性秘密报价规范性 按照相对规范和成熟的基本程序进行。时限性 有严格的时限要求。静态性 每次招投标活动在其规定的时间段里有一种静态性的特征。,一、招标投标的基本特性,(一)、建设工程招标的方式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的一般程序。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2、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二、招标方案,(二)、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与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是指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自行招标的招标资格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建设部89号令第十一条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一条 2、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2)、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和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以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的经验,并熟悉和掌握有关规定工程施工招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招标方案,(208)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证明其具备以下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并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208)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对照标准及时进行核查,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或者在备案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且要求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二、招标方案,3、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工程类:建设部154号令(2007);中央投资项目:国家发改委36号令(200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商务部6号令(2005);政府采购:财政部31号令(200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发布的第154号令),二、招标方案,(三)招标范围规模标准我国招标采购立法实际上是将必须招标采购的标的限制在“工程”领域内的几部分:一是勘察的招标;二是项目设计的招标;三是项目施工的招标;四是项目监理的招标;五是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招标方案,国家计委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浙江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浙发改法规2006923号),二、招标方案,国家计委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浙江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浙发改法规2006923号),二、招标方案,法规文件的应用指南 招标工作政策性很强,适用的规定很多,而且有些规定可能互相冲突,为便于实际应用,现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效力作如下说明:1、法律法律包括宪法和基本法律。宪法在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础和前提。基本法律的地位和效力是仅次于宪法,他所规范的内容不得抵触宪法,否则无效,同时又是制定其他部门法和专门法的依据。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其制定的主体是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制定是依据宪法和基本法律,所以其适用效力低于宪法和基本法律。,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3、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和发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地方性法律。其制定的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适用效力具有区域性,所制定的依据是宪法、基本法及行政法规。4、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根据国家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而制定的,是对已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具体化。其制定主体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的市政府。行政规章的制定的目的是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9在自己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行政管理文件。所以其使用效力低于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5、行政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或其部门为执行本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或命令等而制定的各种办法和手段,常见的名称有:命令、指令、决定、决议、指示、布告、公告通知等。行政措施制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制定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规范的内容侧重行政管理的程序、手段和方法,并不直接规定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所以适用效力最低。,()有关法律法规 14(二)部门规章 14(三)规范性文件 47(四)资质、资格管理 26(五)有形建筑市场 3(六)工程造价管理 9(七)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管理、工程担保 9(八)其他 11,工程招标投标有关法规,1、三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 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 施行)2、十四部部委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计委3号令(2000年5月)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4号令(2000年7月)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国家计委5号令(2000年7月)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国家计委6号令(2000年8月),三、主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9号令(2001年6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89号令(2001-6-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七部委12号令(2001年7月)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18号令(2002年1月)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29号令(2003年4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30号令(2003年5月)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八部委2号令(2003-8-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七部委11号令(2004-8-1),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27号令(2005-3-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5号令(2006-7-1)和试行规定 九部委56号令(2007-11-1)3、地方法规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省十届人大51号公告(2005年12月23日)4、政府规章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 省政府112号令(1999年4月1日)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省政府136号令(2002年2月1日)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省政府173号令(2004年7月1日),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5、重要规范性文件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文)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贯彻的通知(计政策2001140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 通知(国办发200221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4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发改法规20071399号),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5、重要规范性文件 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443号)关于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中推行资格后审制度的实施意见(温建建(2008)265号)温州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试行)(温建建(2009)329号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三章 投 标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工程招标投标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4.1 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1(项目名称)已由 2(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3(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3,建设资金来自 4(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5,招标人为 6。项目现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内容、招标范围、标段划分等)。,4.2 招标组织程序(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流程,案例1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案例1项目概况某企业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兴建一座新办公楼,建筑面积为8620m,地下一层,地上六层。工程基础垫层面标高4.26m,檐口底标高21.18m,为全现浇框架结构。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工程施工承包人。2招标过程招标公告于2007年9月30日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建设报和当地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发布,在规定时间内共有8家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人于2007年10月10日上午9:0012:00组织投标人对项目现场进行了踏勘,并随后召开了投标预备会。,四、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招标人依法组建了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从该省组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4人,其中,施工技术3人,建筑造价1人。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打分后,向招标人依次推荐前三名中标候选人。2007年11月5日,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告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四、工程施工项目招标,3招标文件(1)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组织本次招标投标活动。(2)投标报价:项目投资3000万元,工期385日历天,采用了固定总价合同。为此,招标文件提供了工程量清单。关于合同形式及风险:招标文件的约定如下:1)投标价格采用固定总价方式,即投标人所填写的单价和合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投标人在计算报价时可考虑一定的风险系数。2)计取包干费,其包干范围为材料、人工、设备在lO以内的价格波动,工程量误差在3以内的子目,以及合同条款明示或暗示的其他风险。3)施工人员住宿问题自行解决,因场地狭小而发生的技术措施费在投标报价中应已充分考虑。,四、工程施工项目招标,(3)评标标准与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标准为初步评审标准和详细评审标准两部分。1)初步评审标准。形式评审标准。形式评审标准见表1。表1形式评审标准,四、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四、工程施工项目招标 资格评审标准。,表2资格评审标准,响应性评审标准。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表3。,四、工程施工项目招标,表3 响应性评审标准,2)详细评审标准。评审的对象为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文件。详细评审采用百分制打分的方法,小数点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综合打分标准见表4。,四、工程施工项目招标,表4 详细评审标准,4开标开标情况如表5。,四、工程施工项目招标,表5开标记录表,5评标(1)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对8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首先进行了初步审查。经审查,投标人D承诺质量标准为“优良”,为现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中没有的质量等级。经评标委员会讨论、认为其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标准,按废标处理。其余投标人均通过了初步评审。(2)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审查的投标人报价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了细致评审9其中投标人A、B、C、E、F、G、H分别有45、20、5、4、7,13和2项综合单价位于最高。评标委员会随后对投标总价得分进行了计算和汇总,结果如表6。,四、工程施工项目招标,表6 详细评审汇总评标委员会依次推荐了投标人F E、C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对投标人F的合同履行能力进行了细致审查,认为其具有合同履约能力,于2008年11月5日向其发出了中标通知书,随后,按照招标文件和其投标文件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四、工程施工项目招标,6招标整体评价对于一些潜在投标人普遍掌握其施工技术,且合同风险相对较低的项目,在制定评标标准时,应加强对投标人初步审查,包括对其资质、以往履约能力、人员以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性评审”然后以投标价格,即经济标作为选择中标人的评标因素。类似做法在其他一些具有通用技术,如批量生产的货物采购中仍可以采用。如果技术标准与条件清晰,管理细节明确,履约风险不大,还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设置评标标准。此时,需要在初步评审合格标准的基础上,将招标文件许可的偏离项目及幅度设置成价格折算标准,对投标报价进行调增或调减计算出评标价,然后按评标价由低到高的次序确定中标人的方法。,四、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五、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为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败行为,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招标投标条件和程序二、规范招标投标操作办法三、加强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督四、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 二九年四月二日,浙政发200922号文件的主要内容,1、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需要备案的要求。第(三)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补充文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补充文件)等不得作为招标、投标、评标以及资格预审的依据。,浙政发200922号文件的主要内容,2、严格遵守招投标各阶段时限规定。第(四)条严格遵守招投标各阶段时限规定。发售招标文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发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递交招标资格预审材料截止时间不得少于10天;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中标候选人、评标被废除的投标人及废标原因、中标人应在浙江招标投标网及其相关的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浙政发200922号文件的主要内容,3、实行招标资格后审的要求。第(五)条 技术特别复杂或设计文件有特别要求的施工项目,可以实行招标资格预审,其他的实行招标资格后审。实行招标资格预审的,必须使用“招标资格预审标准文件”,并采用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资格条件标准。实行招标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应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招标人只能派1名代表进入招标资格预审委员会。招标资格预审委员会的成员除招标人代表外必须在政府指定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产生,并进入相关交易中心评审。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交纳相关费用等为由设置条件限制本地区、本部门以外的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活动。提倡采用不记名方式发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图纸)”。“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图纸)”和所有答疑、补遗文件可以通过浙江招标投标网或者当地相关网站下载。,浙政发200922号文件的主要内容,4、推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施工资格预审文件”。第(六)条 推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施工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制作的“招标文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有与标准文件不一致的内容,确需进行修改的,必须用黑体字注明,由招标人自行填入的内容,应当用斜体字写入,备案审查部门应将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浙政发200922号文件的主要内容,5、严格控制招标中的暂估价。第(七)条严格控制招标文件中设立材料、设备的暂估价。确需设立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必须由业主方供应,估价材料或设备的总价值应达到规定的必须进行依法招标的额度,且保证今后能够通过依法招标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否则视同支解发包、规避监督行为。原则上不得设立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等的暂估价。,浙政发200922号文件的主要内容,6、招标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八)招标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业务必须由注册于该代理机构的业务人员负责完成。2009年温州市建设局制定了温州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试行),该规定以招标代理信息管理系统为平台,以“信息卡”为主要载体,从资格管理、业务承接、代理业务和日常管理等四个方面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从2009年开始我局对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代理机构比选,通过招标代理机构的比选,引导招标代理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要评优质服务、诚信经营进行市场竞争。,浙政发200922号文件的主要内容,7、设置投标最高限价、风险控制价的要求。(十)对技术没有特殊要求的施工招标项目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载明投标最高限价,防止投标人围标抬价。投标最高限价必须低于该工程预算造价的一定比例,下浮比例不得低于8%,且不得高于批准的概算造价。评标时按各投标人由低至高的报价排序,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办法和标准依次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出合格的3个投标人由低至高顺序排出中标候选人。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应以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载明的最高限价的85%作为风险控制价。凡低于该风险控制价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浙政发200922号文件的主要内容,8、推进电子招标,计算机辅助评标的要求。(十二)积极推进电子招标,逐步实现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补充文件)、投标文件的无纸化运作和运用计算机进行辅助评标。9、使用银行基本账户拨付、转账的要求。(十三)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项目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只能拨付至中标人的基本账户。,浙政发200922号文件的主要内容,10、对资格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人员的要求。第(十四)条 原则上招标人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确需参加的,只允许派1名代表参加,并采用抽签的方式产生,且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凡与招标人存在经济利害关系或隶属关系的单位(企业)参加投标的,招标人不得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需要重新评标的,必须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进入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第(五)条实行招标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应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招标人只能派1名代表进入招标资格预审委员会。招标资格预审委员会的成员除招标人代表外必须在政府指定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产生,并进入相关交易中心评审。,浙政发200922号文件的主要内容,11、应当严格履行招投标的约定和承诺。(十五)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应当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的约定和承诺。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第一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放弃中标权的,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由于其放弃中标权而给招标人造成报价的差额损失的,由放弃中标权的中标候选人承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其放弃中标权的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所有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权或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当重新依法组织招标。,浙政发200922号文件的主要内容,12、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的情形(十六)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4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5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的情况;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9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浙政发200922号文件的主要内容,13、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不得更换。(十七)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不得更换。符合规定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其中被更换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原承担的合同工程项目未通过验收前不得参加依法进行招标的其他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浙政发200922号文件的主要内容,14、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十八)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突破原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工程造价10%的,或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15、采用可调价差的固定单价合同。(十九)工程建设合同工期超过1年的应采用可调价差的固定单价合同,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人工、主要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风险,并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范围(幅度)及价差调整的方法。项目业主在履行合同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方式支付工程款。,招标采购与合同订立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 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表示意思的约束。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招标投标对应的要约与承诺: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要约邀请;投标函 要约(有时效);中标通知书 承诺。合同生效条件:招标人和中标人依法签订协议书。,招标合同订立主要环节 招标人要约邀请 投标人递交要约 评标委员会评标 招标人定标 招标人发出承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中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生效),六、施工合同概述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特点:合同主体的严格性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合同监督的严格性合同形式的特殊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七、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解释),第二篇 招标投标合同,